内容简介
为方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新时代检察工作,深化检务公开,接受人民监督,同高检一检察厅、第二检察厅、第三检察厅、第四检察厅、第五检察厅、第六检察厅、第七检察厅、第八检察厅、第九检察厅、第十检察厅、法律政策研究室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写了《四大检察案与评》一书。
《四大检察案与评》力图通过案例解读职能,通过评析宣传法治。由于经验不足,水平有限,不当之处,请读者批评指正。
目录
第一部分
刑事检察
1.审查逮捕
2.不批准逮捕
3.提起公诉
4.相对不起诉
5.绝对不起诉
6.存疑不起诉
7.出庭支持公诉
8.非法证据排除
9.退回补充侦查
10.速裁程序
11.认罪认罚从宽
12.量刑建议
13.对未生效裁判的刑事抗诉
14.对生效裁判的刑事抗诉
15.刑事和解
16.违法所得没收申请
17.强制医疗程序
18.立案监督
19.侦查活动监督
20.提前介入
21.羁押必要性审查
22.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23.监禁刑执行检察
24.社区矫正检察
25.财产刑执行检察
26.强制医疗执行检察
27.监管执法活动检察
28.巡回检察
29.派驻检察
民事检察
30.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抗诉)
31.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不支持监督申请)
32.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再审检察建议)
33.民事虚假诉讼监督
34.民事执行监督
35.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
行政检察
36.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抗诉)
37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不支持监督申请)
38.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再审检察建议)
39.行政裁判执行监督
40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41.行政审判程序违法监督
公益诉讼检察
42.环境资源领域行政公益诉讼
43.环境资源领域民事公益诉讼
44.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公益诉讼
45.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
46.国有财产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
4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
48.侵害英烈权益民事公益诉讼
49.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
第二部分
其他
第三部分
试读
《四大检察案与评》:
常某故意杀人案
2018年2月,常某因停车收费问题与停车管理员王某某发生争执。常某为逃避交纳停车费,驾车加速通过路口,发现王某某手扒在其车辆左侧时,故意踩刹车将王某某甩脱在路上,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倒地后头部遭常某车轮碾压,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该案过程中,发现常某在侦查初期能够如实供述,但被逮捕后思想包袱严重,对关键问题予以回避。检察官在严格审查证据基础上,多次提讯常某,运用“证据开示”等策略,针对其所回避的关键问题让客观证据“开口说话”瓦解其侥幸心理,同时从有利于嫌疑人的角度,详细解释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和可能产生的法律结果,劝导其如实供述事实、争取从轻处罚。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和耐心开导下,常某最终对其犯罪事实不再回避,认罪悔罪,主动谋求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案件初步具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
为了充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检察官继续依法从两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积极促成双方充分和解。经了解,常某及被害人双方家庭经济情况都十分困难,特别是常某家中有患病的老母亲,孩子刚刚出生几个月,妻子患癌症正在治疗中。对此,承办检察官一方面向被害人家属转达常某及其家属的赔偿愿望,并将常某的家庭困难告知对方,寻求受害方的宽容和谅解;另一方面与常某的家属和辩护人积极沟通协商,争取最大限度的经济赔偿。经反复协商和释法说理,双方达成谅解。常某多名亲属共同筹款赔偿被害人家属60万元,向被害人家属表达诚挚歉意。被害人家属亦表示谅解,并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双方共同签署了谅解协议书。
二是准确适用案件定性和量刑建议,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承办检察官通过对近年判例研究,发现类似案件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量刑区间在三年以上十年以内有期徒刑。承办检察官依据案件事实,结合刑法规定和相关判例,认定本案是一起突发事件,常某的主观恶性不深,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属于“情节较轻”,可以适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量刑幅度,上述定性和量刑建议幅度得到了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常某及其辩护人的认可,常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机关以常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提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量刑建议。法院全面支持检察机关的定性意见和认罪认罚从轻的量刑建议,判处常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常某未提出上诉,被害人家属也未申请检察机关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