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为了使考生在复习备考过程中.不至于迷失方向,学习更有针对性,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北京师范大学成人考试教材编写组的朱家珏、程正方、周星、梁中义、李仲来等教授接到新考试大纲后亲自主笔认真地修订了本次的《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统考教材(专升本)》。参加‘本套丛书修订的这些教授在我国教育战线德高望重,他们大多都参加了大纲的修订和考试命题工作,在修订的过程中,本着对教学认真负责的原则,坚持了以大纲为依据,坚持了以教学为目标,坚持了以突出成人考试特点为方向。他们以严谨的工作作风,以对成人高考(专升本)准确到位的把握,使本套丛书的新修订版本融入了新的命题思想和观点。本套丛书经修订后奉献给读者,更能起到良好的效果。
目录
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 自然人
第四章 法人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第二部分 物权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二章 物权的变动
第三章 所有权
第四章 用益物权
第五章 担保物权
第六章 占有
第三部分 债权
第一章 债的概述
第二章 合同
第四部分 人身权
第一章 人身权概述
第二章 人格权
第三章 身份权
第五部分 婚姻家庭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三章 结婚
第四章 夫妻关系
第五章 离婚
第六章 父母子女
第七章 收养
第六部分 继承权
第一章 继承权概述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部分 民事责任
第一章 民事责任概述
第二章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第三章 侵权责任
附录
最近2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民法(专升本)
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民法(专升本)样题
试读
《民法(专升本 最新版)/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统考教材》:
一、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具有如下特征。
1.法人是团体、、
法人区别于自然人的特点,就在于自然人是由个体担任民事主体,而法人是由自然人及其财产的集合而组成的团体或者说是社会组织,这个社会组织被法律确认为民事主体。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拥有独立的财产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法人填补自然人的功能性缺陷,主要是在财产关系方面,因此法人能成为民事主体的支柱,就是财产。换句话说,无财产就无法人的人格。在社会组织中,有财产的不都是法人,如合伙、分公司等也有财产,但与法人财产不同的是,后者的财产只是被出资人看作是自己财产的一部分。对于合伙,合伙财产是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对于分公司,分公司的财产是属于总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而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既独立于其成员,也独立于其出资人。法人的出资人一旦将财产所有权移转于法人,其享有的就只是股东权而不再是所有权,出资财产与出资人“脱钩”,使这部分财产成了法人的独立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人拥有独立财产的逻辑结果。法人既然拥有独立财产,便能够以此财产负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显然,法人这一特征使法人与合伙相区别。合伙虽是团体,但合伙人对合伙组织仍要负无限连带责任,即在民事活动中,合伙团体所负的民事责任最终要归到合伙人的头上,合伙团体并不能独行其是,自己承担责任。而法人的责任承担情况就不同,任何以法人名义所为的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即使行为的做出者是作为法人成员的自然人,也由法人承担该行为的后果。换句话说,法人的出资人仅负有限责任。
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法人作为拟制的人,其所为的行为总是由具体的自然人做出的,也就是法人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是由法人代表人、代理人或者其他雇员出面的。但法人既为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在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时,其人格就被法人吸收,不再代表自己,其行为名义上归法人,效果自然也由法人承担。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