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全部条文注解,根据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对条文的释义和解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规定对条文进行精炼、准确的解答,为理解、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条文规定提供实用的解读。
实用问题解答,结合生活实践提炼法律适用问题,并依据生态环境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分析解答,为处理法律事务、解决法律问题提供实用的指引。
实用工具文本,收纳了有关环境法律事务办理、生态环境执法及诉讼的法律文书范本,以及有关的工作方案、国家标准等,该部分以电子形式呈现,方便读者下载使用。
关联法规规定,相关条文之下提示了具体的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中央政策文件等有关规定,帮助读者更加细化、全面了解条文的具体规定;此外,书稿还以二维码形式收录常用的法律规定,方便读者查阅使用。
目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节 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章 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第四章 标准和监测
第五章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节 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章 生态保护补偿
第七章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排污许可管理
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节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节 扬尘大气污染防治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三分编 水污染防治
第七章 一般规定
第八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九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十章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第四分编 海洋污染防治
第十一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章 陆源污染物海洋污染防治
第十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污染防治
第十四章 废弃物倾倒海洋污染防治
第十五章 船舶海洋污染防治
第五分编 土壤污染防治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土壤污染预防
第十八章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节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节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章 生活垃圾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第七分编 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八分编 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章 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章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章 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
第九分编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章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
第三十五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章 光污染防治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态系统保护
第一节 森林
第二节 草原
第三节 湿地
第四节 海洋、海岛
第五节 江河湖泊
第六节 荒漠
第三章 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第一节 土地资源
第二节 矿产资源
第三节 水资源
第四节 渔业资源
第五节 其他自然资源
第四章 物种保护
第一节 野生动物保护
第二节 野生植物保护
第三节 外来入侵物种防控
第五章 重要地理单元保护
第一节 自然保护地
第二节 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
第六章 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
第一节 水土保持
第二节 防沙治沙
第七章 生态修复
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发展循环经济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清洁生产
第三节 废弃物循环利用
第四节 绿色消费
第三章 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能源节约
第三节 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第四章 应对气候变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减缓气候变化与碳达峰碳中和
第三节 适应气候变化
第四节 国际合作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 法律责任通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责任主体
第三节 责任追究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一节 违反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第二节 违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第三节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
第四节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五节 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
第六节 违反海洋污染防治规定
第七节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规定
第八节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
第九节 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节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一节 违反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二节 违反生态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三节 违反绿色低碳发展管理规定
第十四节 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 附则
实用问题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1.生态环境权益具体指什么?与公民有什么关系?
2.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具体能通过哪些方式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3.学校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教育职责时,具体要将哪些内容纳入教育体系?如何开展相关教育活动?
第二章 监督管理
4.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监督管理”是什么关系?如何划分职责边界?
5.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协商不成时,由哪一级政府协调?程序是什么?
6.跨行政区域联合保护机制中,“统一标准”具体指什么?若地方标准高于国家统一标准,能否执行?
7.生态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必须包含哪些信息?不及时更新会产生什么后果?
8.被督察对象拒不配合督察、拖延整改,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9.国家为何严格管控外来物种引进和生物技术开发利用?违反规定会承担什么责任?
10.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什么?对公众健康有什么保障作用?
11.企业生态环境违法信息被记入信用记录后,会受到哪些约束?
12.企业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生态环境信用修复?修复后有什么效果?
第三章 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13.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范围和保护要求是什么?红线内可以从事哪些活动?
14.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由谁编制、如何审批?应包含哪些内容?
15.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作用是什么?违反准入清单进行建设会怎样?
第四章 标准和监测
16.生态环境基准与生态环境标准有什么区别?为什么要开展基准研究?
17.哪些行为属于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会有什么后果?
第五章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18.哪些规划必须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19.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公众意见如何处理?
20.专项规划环评审查小组如何组成?审查意见有何法律效力?
21.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建设单位必须采取何种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22.如果我的建设项目是跨两个省的,应该找哪个部门审批环评?
23.生态保护补偿只能通过给钱来实现吗?
第六章 生态保护补偿
24.哪些地区和个人有资格获得中央财政的生态保护补偿?
25.如何开展不同地区之间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第七章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
26.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为哪几个等级?由谁来确定分级标准?
27.当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时,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哪些措施?
28.当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可能或已经跨区域时,相关地方政府应当如何处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29.个人或企业为保护生态环境做出贡献,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30.企业在绿色转型过程中,如果因此需要转产、搬迁或关闭,能否获得政府支持?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31.哪些生态环境信息是政府必须依法公开的?由谁负责发布?
32.哪些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对提起诉讼有何限制?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一分编 通则
33.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如何制定和管理的?地方可以制定比国家标准更严的标准吗?
34.法律明确禁止了哪些逃避监管的排污行为?
35.在农业和农村污染防治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哪些主要职责?
36.哪些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37.排污许可证分为哪几类管理?分类的依据是什么?
38.所有排污单位都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吗?有没有例外情形?
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
39.法律对“大气污染”是如何定义的?
40.在产品标准制定方面,法律对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产品有何特殊要求?
41.对煤炭开采、洗选加工有哪些具体要求,禁止开采的煤炭类型是什么?
42.国家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有哪些监管要求和鼓励性措施?
43.对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的标识有哪些明确要求?
44.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发动机有哪些明确的生产、监管要求?
45.对在用机动车的排放检验、监督抽测有哪些明确要求,何为排放控制系统?
46.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有哪些义务要求,相关监管部门有哪些监督职责?
47.什么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召回制度?
48.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哪些扬尘污染防治义务?
49.针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有哪些环保要求,地方政府有哪些相关职责?
50.重点区域大气污染如何进行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如何划定?
51.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是什么?
第三分编 水污染防治
52.对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生态环境质量限期达标有哪些明确要求?
53.什么是“入河排污口”?
54.对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有哪些要求?
55.对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结论有哪些要求?
56.对特定区域的建设项目有哪些管控要求?
57.对多层含水层开采、回灌及地下水开采有哪些明确要求?
58.对重点行业企业污水治理与排放水平绩效分级有哪些明确规定,其核心意义是什么?
59.工业布局应当如何规划?造成水污染的企业应当开展哪些治理措施?
60.对企业水污染物应当如何进行源头防控?
61.如何理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的“终身负责”制?当出现因纳管工业废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时,责任应如何划分?
62.在城镇水污染防治的监管中,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行政等多个主管部门的职责应如何协调,避免出现监管重叠或真空?
63.实践中,县级政府应依据何种标准科学划定“畜禽散养密集区”?
64.工厂化养殖和设置统一排污口的集中连片养殖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养殖尾水进行自行监测的具体要求是什么?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监测责任有何异同?
65.如何理解“有条件允许排放”制度的风险管控逻辑?对于经处理后的工业废水尾水是否属于“工业废水”而一概禁止?
66.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具体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和审批时限是什么?
67.对涉及污染物的操作进行记录并保存以及电子联单制度这两项记录义务之间是什么关系?船舶应如何履行其记录保存义务以满足法典和现代监管的要求?
68.对于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禁止性规定的立法目的何在?违反该规定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实践中如何区分“冲滩拆解”与其他水上施工?
69.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排放污染物”应作何理解?是否包括虽不设排污口,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并逸散废气、废渣,进而通过大气沉降、径流等方式影响水体的项目?
70.如何认定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的项目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是否有明确的行业或工艺清单?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应如何核算和监管?
71.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生态环境联合保护协调机制在实践中如何具体运作?其与现有的“河长制”是什么关系?
72.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重点流域中上游转移的“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具体指什么?如何从源头上防止这种转移?违反此禁令将面临何种法律后果?
第四分编 海洋污染防治
73.“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具体内涵是什么?它与之前《海洋环境保护法》确立的体制有何重要发展?
74.负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的执法权具体包括哪些?“海上联合执法”机制在实践中如何有效运行以打击违法行为?
75.“河海联动”在陆源污染防治中的具体制度体现是什么?
76.为何完全禁止危险废物经内水、领海过境转移,而对经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则采取事先书面同意制?在实践中,如何区分“过境转移”与“运输”?
77.海岸和海洋工程不得使用“含超标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中的“超标”和“易溶出”应依据什么标准来认定?如果工程中不慎使用了此类材料,将面临何种法律后果?
78.委托实施海洋倾倒作业时,委托方、受托方以及行政许可机关三方法律责任如何划分?
第五分编 土壤污染防治
79.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的开展频率是多久一次?
80.哪些农用地地块必须进行重点监测?
81.哪些建设用地地块必须进行重点监测?
82.哪些内容应当及时上传到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8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84.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助推绿色高质量发展,国家鼓励、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应采取什么措施?
85.为减少环境污染,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86.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如何处理?
87.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哪些内容?
88.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时,应当注意什么?
89.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将农用地分成哪几类?
90.什么是安全利用方案?
91.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哪些风险管控措施?
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92.要想将固体废物转移出省,转移单位需履行什么手续?
93.《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避免过度包装”和“组织净菜上市”的立法意图是什么?相关部门应如何履行该职责?
94.《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的制度价值是什么?
95.建筑垃圾“联单管理”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
96.建设单位须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立法意图是什么?
97.将“退役风电机组叶片、退役光伏组件、废旧动力电池”等新兴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纳入《生态环境法典》,其背景与特殊监管要求是什么?
98.如何把握危险废物的两种认定方式适用顺序?
99.对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的具体标准和管理要求是什么?
100.关于危险废物贮存“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有哪些例外情形?
101.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应包含哪些核心要素?
第七分编 噪声污染防治
102.“噪声污染”的定义相较于旧法有何重大变化?
103.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划定是什么?
104.地方政府在特殊活动期间作出噪声限制性规定该规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其与日常噪声管理措施有何不同?
105.如何准确界定“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
106.排放工业噪声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有效措施”在法律上应如何理解?
107.夜间施工的“原则禁止+例外许可”制度的例外情形具体认定标准是什么?
108.对机动车噪声,特别是改装车“炸街”行为的执法主体、取证难点在哪里?
109.如何确定“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的技术标准与最低要求?
第八分编 放射性污染防治
110.什么是“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是什么?
111.实行资格管理制度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涉及哪些领域?
112.实行资格管理制度的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如何取得执业资格?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专业工作应承担什么后果?
113.为什么法律要求核设施营运单位从核设施选址到退役都必须取得安全许可?未取得核设施安全许可擅自开展相关活动的属于什么行为?
114.核设施营运单位如何取得核设施安全许可?
115.法律要求核设施从选址到退役都要做环境影响评价,对公众的生产生活安全有什么意义?
116.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分级分类标准由哪个部门制定?如何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117.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方面应当履行哪些义务?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或退役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118.什么是“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如何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
第九分编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
119.生产、进口、销售化学物质和使用化学物质生产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化学物质污染风险防控方面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120.《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具体是指什么?
121.《生态环境法典》对电磁辐射限值与标准适用作了哪些规定?在生产生活中应当如何执行?
122.日常使用的手机、家用电器、通信基站等设备设施所产生的电磁辐射,是否属于法律管控范围?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123.因玻璃幕墙反光、LED屏强光直射住宅受到侵害,应该到哪些部门投诉?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24.国家公园的功能定位是什么?在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当如何兼顾原有居民的利益?
125.什么是“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生态环境法典》对此有何规定?
第二章 生态系统保护
126.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占用林地报哪级部门批准?
127.什么是公益林?公益林能否进行开发使用?如开发使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28.在草原保护中,因过度放牧造成草原生态退化的,应当依法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29.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湿地的,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30.《生态环境法典》对开发利用海洋资源、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提出哪些要求?
131.根据《生态环境法典》,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有什么限制?
132.什么是“重要江河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和“重要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
第三章 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133.耕地保护红线的法律定位和管控要求是什么?违反耕地保护相关规定,需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134.对于因人为因素导致土地沙化、盐渍化、污染等生态问题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35.对永久基本农田能否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生态环境法典》对永久农田有哪些硬性规定?
136.在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如何体现“可持续利用”的要求?
137.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应当遵循哪些生态保护要求?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生态破坏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38.饮用水水源地关系到公民饮用水安全,法律有哪些保护规定?
139.向水体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有哪些?企业、养殖场向河里、池塘排放污水,公民在河道、饮用水源地洗衣服、倾倒垃圾、排放粪水,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140.能否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活动?哪些情况下经许可,可以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第四章 物种保护
141.开发建设项目(如修路、建厂等),对野生动物保护有哪些要求?在自然保护地进行建设活动,需要注意什么?
142.《生态环境法典》禁止哪些危害野生植物的行为?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采集野生植物的,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143.个人和养殖户可以随意引进国外的动植物品种吗?在养殖、种植过程中,把外来物种随意放到野外是否属违法行为?
144.对造成危害的外来入侵物种,应当如何处理?
第五章 重要地理单元保护
145.在重要地理单元内,对开发建设活动有哪些限制?因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确需占用自然保护地的,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146.根据《生态环境法典》,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地如何进行管理?
147.自然保护地内主要禁止哪些活动?是否可以开设参观、旅游等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