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正义是政治秩序的灵魂。本书不是从法学角度对程序正义所作的技术性讨论,而是上升到政治哲学的高度,展现程序正义的深层意蕴。书中系统梳理了程序正义的思想渊源与当代论争,追溯了自古希腊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当代罗尔斯、诺奇克的正义理论谱系,深入剖析了康德形式理性对程序正义的塑造、韦伯对合法性的理解、哈贝马斯对程序主义民主的建构,进而论述了程序正义与现代政治秩序的关系。最后,作者立足中国社会转型的时代背景,提出从“关系性秩序”走向“程序性秩序”的建设路径,为中国现代制度与法治秩序的生成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目录
引言 现代秩序的程序正义基础
第一章 程序正义的哲学渊源及当代论争
一、程序正义的哲学渊源
二、程序正义的当代论争
第二章 程序正义的理性之源
一、现代政治中的理性主义
二、程序正义的形式理性基础
三、程序正义与公共理性
第三章 程序正义与秩序合法性
一、问题的引入
二、现代性的时代诊断
三、现代性与合法型统治
四、程序正义与合法性:经由程序主义民主重构合法性
第四章 程序正义与现代政治秩序
一、建构主义与秩序
二、程序正义对权力的限制
三、程序正义对现代政治秩序的建构及其限度
第五章 建构性政治哲学与法治权威
一、建构性政治哲学:从解构性的批判到建构性的批判
二、当代中国思想对主体性的两种讨论
三、中国法学的正当性及其知识谱系
四、法治权威与中国的现代性
第六章 立法者的秩序想象及其正义基础
一、全球化时代的世界秩序
二、中国的世界秩序与话语权
三、立法者的秩序观
结语 基于程序正义的现代秩序
——从“关系性秩序”到“程序性秩序”
参考文献
附录一 有一种温暖叫作学术
附录二 以思想作为志业
附录三 铁狮子坟:青春的安放与记忆
后记
试读
提及当代的正义理论,肯定绕不开罗尔斯。围绕罗尔斯的三部著作《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万民法》,作者分析总结了罗尔斯提出的三种程序正义。
——编者按
罗尔斯的程序正义观
程序正义的观念可以溯源至西方的古典政治哲学,这种纵向的追溯可以揭示程序正义这一观念的渊源。不过,程序正义在不同的思想家那里也可能呈现出不同的面相,我们也可以采取横向的比较方法来予以揭示。程序正义是与实质正义相对应的,实质正义通常意味着只追求结果的正确,而忽视过程、方法或程序;而程序正义则强调通过何种程序或过程来达到结果才是正义的,即过程或程序决定了结果的正确与否。然而,程序并不是一开始就成为正义理论所讨论的对象。日本研究程序正义的著名学者谷口安平认为,程序正义被纳入正义理论要归功于罗尔斯,谷口安平在其20世纪80年代初发表的《程序的正义》一文中指出:“只是在不久以前,程序的正义这一概念才被导入正义理论的体系。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就是把程序的正义作为一个重要部分来构筑他的正义理论体系的。”在罗尔斯之前,西方法学家对程序的讨论蔚为大观,这在侧重形式主义的分析法学那里尤为明显,例如英国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在《法律的概念》这部法哲学名著中区分了“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第一性规则可以要求人们去做或不做某种事情,而不管其愿意与否,这类规则是设定义务的;第二性规则包括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审判规则这三类,规定人们可以引入新的第一性规则,废除或修改旧的规则等,它具有授权性。实际上,哈特的第二性规则指的就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则。只不过,西方学者对程序正义的研究长期以来都局限在法学领域,政治哲学家对程序正义的关注其实与罗尔斯的《正义论》存在着紧密关联。
在罗尔斯的著述中,《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万民法》是其思想体系的三个最重要的路标,虽然其思想在这三部著作中有不同程度的变化,但三部著作所讨论的基本问题都是围绕正义来展开的,这体现了他对现代政治哲学的独特理解。在罗尔斯看来,现代政治哲学与古典政治哲学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这种差异表现在两者所关注的对象是不同的,“古代人的中心问题是善的学说,而现代人的中心问题是正义观念”。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古代人不考虑正义的问题,也不意味着现代人不考虑善的问题,而是意味着善与正义在古典政治哲学与现代政治哲学中的地位是不一样的:古典政治哲学倾向于“善优于正义”,而现代政治哲学倾向于“正义优于善”。罗尔斯对正义问题的关注首先体现于《正义论》这部著作之中,而正是这部著作,掀开了现代西方政治哲学论争的序幕。
1.契约论的传统
在《正义论》的开篇,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在罗尔斯看来,社会基本结构主要是依赖社会制度来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而这种社会制度包括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社会安排。罗尔斯进一步指出,在一个社会体系之中,正义在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也依赖于在社会不同阶层中存在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当然,如何分配权利和义务需要依凭一定的原则,而这些原则决定了正义的内涵,“正义的概念就是由它的原则在分配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利益的适当划分方面的作用所确定的。而一种正义的观念是对这种作用的一个解释”。不过,要理解罗尔斯的正义概念,就需要理解罗尔斯提出正义论时所依凭的思想谱系。
罗尔斯所提出的正义论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把自洛克、卢梭、康德以来的契约论传统作进一步的阐发。在《政治自由主义》这部著作中,罗尔斯对《正义论》有一个总括性的论述:“该书力求明确地从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社会契约论中开出一种正义论,该正义论不再受到那些常常被认为是致命性的反驳,并证明它优于长期占宰制性地位的功利主义传统。”因此,罗尔斯的正义论其实是传统契约论的复兴。在传统契约论者那里,契约论以自然状态存在这一假定为前提,主张自然状态是人类进入社会之前的原始状态,这种观念在霍布斯、洛克、卢梭等近代启蒙思想家那里得到了充分彰显。不过,近代启蒙思想家们对自然状态的理解是不一样的。霍布斯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之下是相互厮杀的,自然状态遵循的是一种原始的“丛林法则”,人与人就像狼与狼一样相互斗争,只有通过社会契约进入社会状态才能避免这种厮杀。对社会状态采取批判态度的卢梭则主张回归自然状态,他的《社会契约论》是启蒙思想家论述社会契约思想的经典文本。实际上,传统社会契约论的基本思路是这样的:处于自然状态之下的人们进行约定,把自己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集体,这就导致社会及国家的诞生,进而从自然状态过渡到了社会状态。按照卢梭的说法便是:“如果我们撇开社会公约中一切非本质的东西,我们就会发现社会公约可以简化为如下的词句: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以“公意”为基础,带有浓厚的共和主义色彩。对罗尔斯而言,他对社会契约论的重新阐发也是从自然状态出发的,即他的正义论是从自然状态中推演出来的。
罗尔斯以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来对应传统社会契约论者的自然状态,但与后者存在重大的区别。在传统契约论者那里,自然状态既被看成是文明之初的原始状态,也被看成是一种历史事实;而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并不是一种历史事实,而是一种理论假设。罗尔斯对原初状态进行假定是为了寻求一种公平的正义,问题在于,原初状态如何保证契约能达致公平正义?在罗尔斯那里,原初状态是非常独特的,在原初状态下,没人知道他自己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既不知道阶级地位和社会出身,也不知道先天的资质、智力、体力等情况,甚至不知道他们的道德观念及心理倾向,这些东西被“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包裹。无知之幕的目的在于消解人们先天和后天的偶然性,把影响人们进行选择的各种利益因素排除,进而确保最大限度地达到公平。尤为重要的是,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预设还有一个重要的假定,即处于原初状态的各方是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事实上,与西方理性主义思想家一样,罗尔斯的正义论也是以理性人为最基本之假定的。虽然原初状态的各方被假定为理性的,但不意味着各方是只关心自己利益的利己主义者,而是根据正义的原则来进行选择。
2.正义的原则
为了使处于原初状态的各方进行合理的选择,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人们一般把罗尔斯的第一个原则称为平等自由的原则,而把第二个原则称作差别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的结合。罗尔斯提出这两个正义原则是为了批判或修正功利主义的分配正义观。功利主义的集大成者是英国思想家边沁,边沁的功利主义是以追求最大多数的幸福或利益为旨趣的,但对最大多数利益的追求无疑会使得少数人的利益被无视或牺牲,而罗尔斯的正义论是要关心最少数人的利益,因此罗尔斯的出发点是与功利主义迥异的。
罗尔斯的正义论主要研究社会的基本结构,正义的两个原则体现了社会基本结构的两个方面:第一个原则体现了政治权利,第二个原则体现了社会与经济方面的权利。在罗尔斯看来,这两个原则之间的排序其实是有先后之分的,即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与此相似的是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因此,只有在满足前一原则的条件下才运用后一原则。正义原则之间的优先排序具有重要意义,对第一个原则而言,这意味着所有人必须能够分享不够广泛的自由,同时也意味着拥有较少自由的人必须能够接受不够平等的自由。对第二个原则而言,正义对效率和福利处于优先的位置: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到那些机会较少的人。罗尔斯认为,他的这两个正义原则体现的是一种更一般的正义观念,这种一般的正义观念是:“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从罗尔斯的两个原则来看,平等是其正义论的核心。
从自由平等原则、差别原则、机会平等原则来看,这些原则都体现了平等的思想。罗尔斯的正义原则隐含着这样的意蕴:在可以平等分配的情况下,就要进行平等分配;如无法实行平等分配的话,应该差别对待,即要最有利于处于弱势的最少受惠者。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正义论的出发点在于从最少受惠者的视角来看待不平等,并试图通过差别原则来对最少受惠者进行补偿。因而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中最具特色的,也是最具争议的。从西方社会发展来看,经过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等具有现代性特质的运动之后,西方人完成了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过渡。应该注意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观念是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转换而来的,它只不过是上帝隐退之后西方世俗社会的写照。对现代社会而言,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并没有完全消失,它仍然存在于信仰领域之中,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则存在于尘世之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但意味着每个人在地位上的平等,也意味着每个人在人格上的平等,这种平等观念的确立消解了传统社会的身份等级制。英国历史学家梅因所提出的“从身份到契约”的公式无疑是对平等观念的精确表达:“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对罗尔斯而言,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所追求的是一种权利的平等,即能自由平等地享受政治权利。在我看来,正义的第一个原则其实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另一种表达,因为政治权利的享有其实是由法律尤其是宪法赋予的。罗尔斯平等观念的另一方面体现于第二个原则之中,第二个原则主张机会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这个机会平等原则消解了天赋、出身等方面的偶然性所带来的不平等,这就使得最底层的人也能够享受到更多的权利。因而罗尔斯把天赋、出身等因素看成是偶然的,不是道德上应得的,主张把天赋当成是社会的公共财产,进而通过差别原则使其产生的利益能够为每个人所享有。
3.罗尔斯的程序正义观
在提出正义的两个原则之后,如何在社会基本结构中分配权利和义务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这涉及正义是如何实现的。在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那里,追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意味着实质正义或结果正义是处于首位的。与功利主义不同,罗尔斯侧重于程序正义,希望通过程序正义来分配权利和义务。因此,罗尔斯提出了三种程序正义: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1)纯粹的程序正义。罗尔斯纯粹的程序正义究竟是指什么呢?日本著名的程序正义研究专家谷口安平曾对罗尔斯的这个概念进行过精确的概括:“‘纯粹的程序正义’,指的是关于什么才是合乎正义的结果并不存在任何标准,存在的只是一定程序规则的情况。”在罗尔斯看来,纯粹的程序正义意味着存在一种公平的程序,只要这种程序被遵守,无论所得到的结果如何,那么所得到的结果都是公平的。他以赌博为例进行了说明,他假设赌博是自愿参加的、没有人欺诈的,赌博的程序是公平的,而且在公平的条件下是能够自由地进入的,在这种情况下对赌博者的现金进行任何一种分配,都可以从一系列公平的赌博中产生。也就是说,只要赌博遵守程序,得到什么样的结果都是合乎正义的。因此,罗尔斯指出,纯粹的程序正义具有一个明确的特点:由于没有任何独立的标准,也难以通过参照这一独立标准就可以知道一个确定结果是否为正义的,因此必须实际地执行决定结果的程序,这意味着纯粹的程序正义是需要经过实践才能实施的。
(2)完善的程序正义。罗尔斯指出,完善的程序正义指的是在程序之外还存在着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决定结果是否合乎正义,除此之外还存在着使结果得以实现的程序。在这个意义上,完善的程序正义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对什么是公平的分配有一个独立的标准,而且这个标准是先于程序的;二是设计一种保证达到结果的程序。罗尔斯举了分蛋糕的例子来说明。一些人要分一个蛋糕,假定均分蛋糕使得每个人都得到一块同样大小的,那么怎样才能得出这一结果呢?明显的方法便是让一个人来划分蛋糕并让这个人得到最后那份蛋糕,这样一来,划分蛋糕的这个人只有平等地划分蛋糕,才能确保自己得到不比其他任何人少的一份蛋糕。因此,为了能够使剩给他自己的蛋糕尽可能多一些,这就迫使他尽最大的努力来均分蛋糕。不过,罗尔斯也指出,完善的程序正义在具有重大实践利害关系的情形中是罕见的。
(3)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是指,虽然在程序之外存在着判断结果是否正确的客观标准,但没有使结果得以实现的程序。罗尔斯以刑事审判为例进行了说明。罗尔斯指出,刑事审判所期待的结果是这样的:只要被告犯有罪行,那么他就应该被宣判为有罪。但是现实的情况往往是这样的,即使法律被认真地遵守,审判过程也被恰当地引导,但也可能得到错误的结果:无罪之人被冤枉为有罪,而有罪之人则逍遥法外。
通过了解和分析罗尔斯所提出的三种程序正义,我们可以看到,这三种不同的程序正义其实都与结果正义存在复杂的关系。事实上,程序正义是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重要内容,他将程序正义作为一个独特的范畴来加以研究,自罗尔斯之后,程序正义成为许多研究者关注的问题。
——选自吕勇:《立法者的正义观:现代秩序的程序正义基础》,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6年7月
前言/序言
后记
十年前,我做出了一个令众多师友无比诧异的决定,从北京一所高校辞职,回到广西南宁。这几年来,不时有师友问我相同的问题:为什么要回到学术的荒野之地?面对师友们的疑问,我每次都顾左右而言他,很少正面回答过这个问题。说实话,我自己也常常陷入类似的困惑之中,好似有各式充足的理由,但一直难以给出让自己感觉合理的自我解释。
离开北京之后,自我放逐于南疆边陲,在一所干部教育院校谋生,为衣食奔波,在芸芸众生里自我淹没于人世的尘埃。不过,回到这片生我养我的故土,人身的放逐其实也是归家,身与心在家乡与他乡、中心与边缘来回穿梭。坦率地说,由于长时间处在边缘,有过试图随波逐流的思想挣扎,有过很长一段时间四处寻觅的心灵徘徊。光阴在虚度中流逝。近年来,从大学教育到干部教育,从上派党政机关到下挂基层,在国企、学校、党政机关、产业园区等不同行当走马观花,职业角色几经辗转,生活经常被非学术的杂事裹挟乃至中断。到了不惑之年,倏然发现自己悟性不够而觉悟太晚。事实上,当自己发现为时已晚的时候,其实就是为时最早的时候。庆幸的是,自己作为读书人的本色未曾蜕变,矢志不渝做一名有良知的学者。每当走到从政、从商、从学的十字路口,内心始终愿意听从学术的召唤,希望追随思想的声音。
在这个“成名要趁早”的年代,学者未及早成名成家就意味着辜负了韶华。数年来在学业上乏善可陈,学生时代那种“莫愁前路无知己,天下谁人不识君”的豪迈面临生活琐碎与人性弱点的双重打磨。但一个问题经常萦绕于怀:在思想贫乏的时代,学者何为?作为出生于中国改革开放时代的读书人,有幸躬逢盛世,与近代以来历经各种苦难的学人相比,做学术无疑有了更好的外在条件,但也面临着更多的利益诱惑与心灵考验。在大变革的时代,心智敏锐的读书人一定会深刻感知到时代使命的召唤,有良知的学者一定会切身体验到被时代绚烂遮蔽的哀伤,时代的伟业与辉煌从来不缺宣扬与夸耀,但时代的阴霾与苦难应该由思想家们去言说与平复。这意味着,学术与政治应该是有所区分的,学者可以“为学术而学术”,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术与政治是完全无涉的。对一个把干部教育作为职业的学者而言,“以政治讲学术”事实上无法赢得学员的尊重,“以学术讲政治”既是对教员的“职业”要求,也是对学者的“事业”要求。
当然,学者并不是一种职业,其通常承载于教师这种职业之中。做学者其实很容易,因为无论从事什么职业,只要本心向学,均可为学者;但做学者也很难,因为真正的学者是稀有的,它是少数人才愿意从事的行当。虽然有很多人披着学者的外衣追逐名利,但那不过是安徒生笔下那件从未存在过的新衣,学林中的眼睛其实是雪亮的。何为学者?德国大哲费希特在《论学者的使命》中讲过一段让人为之动容的话:“提高整个人类道德风尚是每一个人的最终目标,不仅是整个社会的最终目标,而且也是学者在社会中全部工作的最终目标。学者的职责就是永远树立这个最终目标,当他在社会上做一切事情时都要首先想到这个目标。”按照费希特的说法,学者应该走在时代的前列,成为时代道德的楷模,这是非常高的要求,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当年师友们千叮咛万嘱咐地告诫我千万别回南宁,离开北京这些年才真正体会到身在边陲读书的窘困。每当自己想放弃的时候,就会想起博士毕业时在母校北京师范大学敬文讲堂“以思想作为志业”的毕业演讲,想起师友们的教诲,想起一辈子没走出哥尼斯堡的康德,想起写《资本论》时穷困潦倒的马克思,常常在绝望与黑暗中感觉被一缕明亮的思想之光烛照,增添了几分独行的勇气。当然,作为学者,选择思想的事业需要坚持,承载思想的重负需要担当,这是一条充满寂寞与欢愉的不归路,既是“命定”的,更是自选的。
岭南山多地少,山水如画,风光旖旎。青山秀秀满梧桐,江水悠悠绕邕州。近代以来,从冯子材、刘永福的黑旗军抗法,到洪秀全、冯云山等发动的太平天国起义,再到邓小平等人开辟的左右江革命根据地,虽然地处边陲,这些先辈们却始终走在近现代中国的前沿,深深地融入了近现代中国历史之中。在空间上,他们处在边缘,但在时代中却走在了前沿,实现了时空的转换,“莫道昆明池水浅,观鱼胜过富春江”。他们为后来者树立了榜样与标杆。我回到广西这片故土,虽然远离思想学术中心,但也超越了专业边界的藩篱,自我放逐于山林,在山沟里读书,好似“野马”脱缰,正可感悟“山沟里的马克思主义”。
从北京师范大学博士毕业之后,自己早已将当年写的博士论文稿件束之高阁。不过,我经常怀念当时在北师大的读书生活,怀念那里的师友,怀念那里的讲台,怀念那里的氛围。在博士毕业十年后,对当年的博士论文做了大幅的删改,并补充了一些近年读书的体会和感悟,这是对自己过往思想的交代。书中附录了三篇文稿,都是当年博士阶段的文字:附录一《有一种温暖叫作学术》是博士论文写作之前随黄宗智教授读书时写的体会;附录二《以思想作为志业》是在博士毕业典礼上的发言;附录三《铁狮子坟:青春的安放与记忆》是博士论文的致谢语。这几篇小文是我攻读博士学位期间雕刻时光留下的印痕,是在青春年华的思考记录,敝帚自珍,既是真实的,也是真诚的。文字是思者生命的一部分,是寻找语词表达自我的过程,也是思想的自我展露。文字的书写与其说是思者存在意义的彰显,不如说是思者逃不掉的宿命:多少爱恨蹉跎事,半付流年半付文……
一入学林岁月催,以今天的眼光回首,在现代中国的语境中继续讨论程序正义这一主题并非刻舟求剑,它仍然是中国现代性未竟的事业。在“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到“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急剧转换中,身处“历史三峡”的中末段,世运即将由艮转离。《周易·彖传》对离卦的解释是:“离,丽也。日月丽乎天,百谷草木丽乎土。重明以丽乎正,乃化成天下。”其寓意为思想文化之象。孔子说:“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夫子这种乐天知命、勇者无畏的担道精神值得我们后来者敬重与学习。最后,感谢这些年给予我鼓励与帮助的师友,如魏敦友教授、张曙光教授、黄宗智教授,他们是我生命中的传灯者,透过师友们传递的薪火和点亮的微光,我希望一直走向离光烛照处。
2021年12月30日于南宁柳心湖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