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文化法律评论》旨在以文化法学研究为中心,提倡学科交叉及规范研究,打造包容开放的学术共同体,构建文化法学的学术体系与话语逻辑,为文化法治建设提供多元理论支撑与学术意见。本书一方面为来自各个领域的文化法学研究者建立一个交叉学科平台;另一方面兼顾理论和实务,反映文化法学在法律实务及产业中的应用情况,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提供相互了解的窗口。
本书主要探讨了人工智能及数字技术在文化产业中的应用及其引出的法律问题与治理规制,如视频编解码技术、数字时代音乐版权许可、声音权益保护、数字文化遗产的法律规制以及边缘文化领域的版权自治等。
精彩书评
无
目录
卷首语
酒
专稿
视频编解码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问题
专题/人工智能与文化法治
作者与机器
文化法学的基本范畴
论新时代文化法学学科体系与学科建设
数字时代音乐版权许可模式
声音权益知识产权法规制路径研究
评论
当版权遇上数字文化遗产:在全景自由和公共领域艺术复制中描绘欧盟的文化权利
边缘文化领域内的版权自治——《超越法律的版权:涂鸦亚文化对于创造性的规制》书评
新闻动态
2024年著作权十大事例评选活动述评
试读
作为支撑流媒体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基础, 视频编解码技术通过压缩和解压缩视频数据, 降低视频传输和存储所需的带宽和空间, 使得高质量视频内容的即时传输和播放成为可能。 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机制则是保障视频编解码技术在全球得以推广和应用的关键所在。全球范围内的视频编解码标准必要专利当前主要集中在 Access Advance、Avanci Video等几家大型专利池运营公司手中, 且该技术交易市场长期遵循主要向安装相应技术模块的终端设备销售商收取专利许可费的行业惯例。但近年来, 不仅视频编解码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不同专利池下的重复收费与特定专利池下从事的不符合FRAND原则的行为等老问题尚未根除, 而且流媒体服务提供商成为新的主要收费对象, 以及多类视频编解码标准技术一揽子授权模式的兴起等新现象相继出现, 这为视频编解码技术交易市场和全球流媒体产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更多的风险与不确定性。要妥善解决上述问题, 需要从专利许可费的合理定价、 专利许可谈判机制的有机构建, 以及司法机关于个案中的平衡裁判三方面同时发力。首先, 需要指出的是, 虽然软硬件均涉及视频编解码技术的应用, 但硬件作为该技术实施的主体, 承担了绝大部分核心功能, 而软件则主要起到调用和补充的辅助作用。针对应用视频编解码技术的硬件和软件应当采用不同的收费模式。针对硬件, 以编解码器的销量作为费基, 更能准确地反映视频编解码标准必要专利的技术贡献与市场价值。而针对软件, 将使用软件的每月活跃用户数量以及平均每月视频订阅用户数量作为基础指标具有显著优势, 相应费率亦应考虑到软件的实际独立使用率极低的现实情况, 可参照硬件的收费标准进行相应的降低。专利许可费率折扣机制的潜在作用亦需兼顾。其次, 视频编解码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技术使用者的许可交易, 应当遵循“前序沟通—技术谈判—商务谈判”的基本谈判框架, 在专利池作为技术许可方时需虑及其特殊性。最后, 鉴于禁令救济在平衡视频编解码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技术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引导技术交易规则演进走向, 以及影响产业发展前景方面所具有的强大力量, 司法机关对其应当谨慎适用, 并对个案中“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捆绑维权”的现象予以警惕。集中管理并对外许可视频编解码标准必要专利的各专利池, 同样需要受到FRAND原则的约束。
前言/序言
昨晚饮酒过量,口渴夜起,睡眠不佳。凌晨五点起床,泡个热水澡,舒缓一下。
本来,两年前没有把持住自己,弄了一次十年没有体检之后的一次体检,结果查出“血糖过高”(空腹15.12),为此还住了院,也决心与酒绝缘了。但出院复查时,忍不住问医生:我怎么住的是内分泌病区?我吐槽说,这个内分泌问题,感觉跟情绪关联度很强,每天索然无味的病房配餐,根本提供不了什么“情绪价值”。于是,我小心翼翼地问医生,是否能够喝一点酒,改善一下情绪呢?医生略加思索,但又肯定地说道,可以适量喝一点白酒,但千万不能喝啤酒。还好,这些年随着身体“中部崛起”,我早已不喝啤酒。此后这两年,我就总在“不喝”和“少喝”之间纠结,但最终还是“不少喝”。
刚开始,为自己立下了一个“规矩”:每次喝酒不超过一两,一周总量不超过半斤。后来,上一顿总是透支下一顿的,每周都在超量透支中生活。想来也不能坏了规矩,于是便改了规矩:每次不过二两,每周不超一斤。“少喝”与“不喝”之间的纠结,其实就是我这“规矩”中一句话闹的:它内部在打架,前半句和后半句之间总难平衡。所幸者,我还有“保命”的底线要求,因此也在维持着某种平衡,将“每周不超过一斤”作为高压线。
我倒不是一个与“三酉”君结下不解之缘的酒鬼,只是随着年岁的到来,娱乐身体的方式渐渐地少了,自己也失去探索新途径的心气。如此下来,与酒结下的梁子,似乎也难解了。这大约也算一种路径依赖吧!当然,身体固本之故,除却“每周不超过一斤”的高压线之外,我另有一平衡术:酒后次日,必打一场网球,出出汗,多一些新陈代谢,也算是对得住本体了。
于我而言,酒的生活,有了克制,也有了一个新的生活生态。酒也不再是需要追求品类数量和度量衡深度的东西,不过是娱乐心性而已。过去那种酣畅淋漓,那种不醉不休,甚至那种醉生梦死的境界,也终难达至了。这个时候,当下酒后似醉的状态,总觉得是自己装出来的,没有了真正“断片”“忘我”的那种境界。曾经的那些跟某某同醉的名场面,也就只能留在回忆中了。
或许,“娱乐至死”也只是图一时之快,并非娱乐精神的至高境界;因应自身和社会变化的创意创新,才是娱乐精神之所在。不管是“新瓶装旧酒”,还是“旧瓶装了新酒”,或是全方位的焕然一新,传统的文化思想、新的时代潮流,新一代人总有相同或者不一样的体验,于是便产生了各式各样的个性化表达。版权所保护的,就是这种独创性表达。所以,娱乐精神总伴随着创新精神,两者交融才是我们人生的真正追求。
人生追求,也映射在社会治理之中。个人生活需要健康的身体,而身体的调理并非完全是物质的;甚至更多的,需要精神层面的娱乐产品加持。社会治理中,维持市场机制的基本运行是一个底线要求,施政者保持廉洁职守是一条高压线。这其中,涉及私法生活的自由自在,以及公法层面的强制性规范。法律人、特别是知识产权人的精神生活包括法治精神、创新精神和娱乐精神三种;相对于娱乐精神和创新精神,法治精神就是我们存于世道和社会治理的底线。只不过,此间的法律,遵循着包容和谦抑的法律原则。而文娱法治建设,需要我们秉持一种包容的态度,因为其中充满着创新精神。
或许,人类娱乐自己的方式就是从酒开始的。酒,也是娱乐精神的开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