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现行《监察法》于2018年审议通过,2024年12月25日,《监察法》迎来实施六年后的首次修正,为便于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学习新修正的监察法相关法规知识,我们特编写了本书。本书依据《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条文,精选与监察工作联系最为紧密、最为实用、最为常见的100个问题进行简要解答,并收录新修正《监察法》全文,帮助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轻松、快速学习应知应会的监察工作知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监察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2. 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3. 2024年《监察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4. 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是什么?
5. 监察委员会如何独立行使监察权?
6. 监察机关如何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7.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如何予以协助?
8. 监察工作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9. 监察工作应当坚持什么方针?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10.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如何设置的?
11.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
12.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如何组成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任期是多久?
13.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
14.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如何组成的?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任期是多久?
15. 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关系是怎样的?
16. 监察委员会如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17. 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职务违法包括哪些行为?
18.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哪些情形下,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处置?
19. 监察机关有权对哪些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20. 监察委员会如何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21. 什么是监察“再派出”制度?
22. 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职责是什么?
23. 监察官包括哪些人员?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
第四章 监 察 权 限
……
第五章 监 察 程 序
……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24年12月25日)
试读
第一章 总则
1. 《监察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监察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 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监察法》第二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3. 2024年《监察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此次修改《监察法》,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完善有关监察派驻的规定。规定国家监委派驻本级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国家监委派驻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普通高等学校再派出;国家监委派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察机构,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再派出。
(2)授予监察机关必要的监察措施。根据反腐败工作需要和监察工作特点,构建轻重结合、配套衔接的监察强制措施体系。一是增加强制到案措施。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解决监察实践中存在的部分被调查人经通知不到案的问题,增强监察执法权威性。二是增加责令候查措施。解决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缺乏相应监督管理措施的问题,同时减少留置措施适用,彰显监察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监察对象和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三是增加管护措施。规定监察机关对自动投案或者交代有关问题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进行管护,以保障办案安全。
(3)完善监察程序。一是在现行留置期限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经国家监委批准或决定,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留置期限,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可以重新计算一次留置期限。以适应监察办案实际,解决重大复杂案件留置期限紧张的问题。二是明确公安机关负责省级以下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对留置看护队伍的管理作出原则规定。将实践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开展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工作提供明确、充分的法律依据。三是配套完善新增三项监察强制措施的时限、审批程序和工作要求,确保相关措施严格规范行使,并赋予有关人员申请变更监察强制措施的权利。四是规定审理程序和审理工作要求,突出审理对调查的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作用。
(4)充实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规定。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相衔接,充实完善国家监委反腐败国际合作职责,进一步丰富追逃追赃法律手段。
(5)强化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一是增加特约监察员监督相关内容。二是增加规定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为防止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监察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三是结合新增监察强制措施、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的要求,相应完善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的申诉制度和责任追究规定。
4. 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是什么?
根据《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5. 监察委员会如何独立行使监察权?
《监察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6. 监察机关如何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案件管辖、证据审查、案件移送、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退回补充调查、排除非法证据、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要求调查人员出庭等意见依法办理。
7.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如何予以协助?
《监察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