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领土边界纠纷与争端是一个持久并承载浓厚民族情感的政治、安全与法律问题。本书以丰富的领土案与非领土案的裁判为基础,系统研究所涉证据的一般国际法规则,尝试建构领土争端解决的国际证据法理论体系。本书依次研究领土争端的识别和裁判主体,国际证据法的渊源、证据种类和分类,证据的提交和获取,证据的接受、排除及可接受性,证据的证明和评估等问题。
目录
目录
第一章 领土争端及其法律解决/ 001
第一节 领土主张及其争端/ 001
一、领土主权的属性/ 001
二、领土主权主张的依据/ 005
三、领土争端的识别/ 021
第二节 领土争端裁判的国际性法院或法庭/ 026
一、国际仲裁法院或法庭/ 026
二、国际常设法院/ 028
三、混合机构/ 029
第二章 国际证据法的基础法理/ 031
第一节 领土证据的价值/ 031
一、领土证据概念及相关概念/ 031
二、领土证据的功能/ 034
第二节 国际证据法的性质/ 035
一、国际证据法的概念和构成/ 035
二、国际证据法的渊源/ 037
三、国际证据法的特征/ 040
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 044
一、证据的种类概念和分类/ 044
二、书证/ 047
三、物证/ 063
四、言词证据/ 064
五、视听材料和电子数据/ 071
第四节 证据的分类/ 074
一、证据分类的意义/ 074
二、法定所有权证据和有效控制行为所有权证据/ 075
三、主证和辅证/ 080
四、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084
五、同期证据和历史证据/ 086
六、法律证据和事实证据/ 091
第三章 证据的提交和获取/ 093
第一节 当事国提交和获取证据/ 093
一、当事国提交证据的权利和责任/ 093
二、当事国提交证据的程序/ 110
三、当事国提交新证据/ 124
四、证据的送达和核查/ 127
第二节 国际性法院或法庭获取证据/ 130
一、国际性法院或法庭获取证据的权力和性质/ 130
二、要求当事国提交补充证据/ 131
三、向当事国指定人士提问和询问/ 135
四、主动获取证据/ 137
第三节 第三方提交和获取证据/ 147
一、第三国提交和获取证据/ 147
二、政府间国际组织提交和获取证据/ 151
三、法庭之友/ 153
第四章 证据的接受/ 155
第一节 证据的自由接受/ 155
一、证据自由接受原则/ 155
二、最佳证据规则/ 159
三、证据接受的程序性管理/ 162
四、新证据的接受/ 164
五、已经出版并容易得到的文书/ 166
第二节 证据的排除/ 168
一、保密证据/ 169
二、和解证据/ 170
三、非法证据/ 173
四、伪造证据/ 175
第三节 先决问题的证据可接受性/ 178
一、禁止反言证据/ 178
二、关键日期后证据/ 182
第五章 证据的证明/ 189
第一节 证明对象/ 189
一、证明的地位/ 189
二、需要证明的对象/ 190
三、无须证明的对象/ 196
第二节 证明责任/ 210
一、证明责任的性质/ 210
二、举证责任/ 210
三、证据的证明标准/ 218
第三节 推 定/ 239
一、推定的性质和地位/ 239
二、法定推定/ 244
三、司法推定/ 252
四、推定的效果/ 257
第六章 证据的评估/ 259
第一节 证据的评估自由/ 259
一、证据评估的意义/ 259
二、证据评估自由原则/ 260
三、证据评估的本质/ 263
第二节 证据评估的效力参数/ 267
一、证据的关联性/ 267
二、证据的可靠性/ 274
三、证据的来源/ 277
四、证据的形成过程/ 280
五、证据的质量或特性/ 283
第三节 证据评估的证明价值/ 286
一、书证的证明价值/ 286
二、有效控制行为证据的证明价值/ 319
三、言词证据的证明价值/ 330
四、视听材料的证明价值/ 332
结论/ 334
参考文献/ 337
附录/ 346
前言/序言
前言
国家领土是指处于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通常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组成。它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上一直居于核心地位。稳定的领土为国家行使主权提供国际公认的物理空间,国家在其领土内行使排他性权力,并与位于其边界之外拥有同样权力的其他国家共存。国家领土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即人民在公认领土的庇护下所感受到的安全感和情感依托。然而,领土也常常是国际争端的根源。若干世纪以来,各国都在谋求维持或加强其政治影响和经济力量,为土地、资源、入海口或城市控制权而大动干戈。无论是早期殖民主义国家的开疆拓土,还是后来帝国主义国家的掠夺瓜分,再到民族国家的独立兴起,国际社会的演进历程无不伴随领土争夺与边界纠纷。当今世界仍然存在大量的领土或边界争端。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3款规定的一项法律义务,也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司法和仲裁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两项重要法律方法,国家诉诸这种法律方法是和平解决它们之间领土争端的一种切实可行的选择。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包括国际法院(ICJ)和仲裁法庭在内的各种国际性法院或法庭以其业绩彰显它们的功效。它们不仅成功解决大量有关国家之间尖锐复杂的领土争端,而且绝大多数判决或裁决都得到有效执行,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仅以国际法院来说,它在1962年判决,1954年以来一直处于泰国控制下的柬埔寨人进香和朝圣的场所——柏威夏寺——确实位于柬埔寨境内,因此,泰国必须撤出其警察和军队,返还从古寺遗址取走的任何物品。1962年判决后泰国依判决执行,但后续对“邻近地区”范围仍有争议,2013年国际法院曾就判决解释作出补充判决。1994年,国际法院解决利比亚和乍得关于所谓奥祖地带的领土争端,利比亚撤出占领该领土的所有军队。
国际性法院或法庭对提交它们裁判的领土争端作出一项全面而持久的解决,不仅仰赖于这些机构全面理解和适用相关国际法律原则和规则的能力,而且仰赖于这些机构将这些法律原则和规则的适用建立在对首先引起争端的事实作出合理与可信审查的能力上。基于此,对事实作出认定是裁判职能的本质要素,其能成功进行主要取决于法院或法庭收集、组织和解释各种形式证据的能力,并阐明形成争端的“真实事件”的某些方面。因而证据在国际法律程序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国际法院前院长通卡(Tomka)曾指出,证据在国际法律程序中的作用和地位对国际正义和法治至关重要。在许多方面,证据的提交和管理是确保主权国家之间争端的公正和合理司法结果的最重要的基石。菲茨莫里斯(Fitzmaurice)曾认为,国际诉讼的结果可能实际上“取决于种种程序或形式上的偶然因素”。在2009年厄立特里亚损害赔偿案(厄立特里亚和埃塞俄比亚)(以下简称损害赔偿案)中,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求偿委员会说道,证据必然在这些诉讼中发挥核心作用。
毫无疑问,国际性法院或法庭的证据问题以及相关问题吸引学术界的极大关注。2004年,国际法研究院通过“国际裁决中的证据规则”;2017年,国际法委员会印度籍委员阿尼鲁达·拉吉普特(Aniruddha Rajput)建议将“向国际性法院或法庭提交的证据”专题纳入委员会的长期工作方案;2017年,国际法协会成立“国际性法院或法庭程序委员会”,对程序规则(包括证据)进行一般性研究。这一主题的国外文献数量也相当丰富,其中有些文献投入大量时间和空间来讨论国际法院证据实践的各个方面,包括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和更广泛的程序问题。
相比而言,国内对国际性法院或法庭的证据问题的关注度稍有逊色。除一部关于国际法院证据的专著外,其余与领土相关的研究成果仅是提及证据概念或间接涉及某种证据类型和效力,尚未产生领土争端法律解决的国际证据法文献。这与新时代中国维护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要求仍有距离。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与“14个邻国中的12个国家彻底解决了陆地边界问题”。但是,这个进程仍未完成。从东往西南,中国与日本存在钓鱼岛争端,与菲律宾、越南和马来西亚等存在南沙群岛争端,与印度存在边界争端,与不丹的边界也尚未划定。这些争端往往涉及各种复杂的历史背景和敏感的政治因素,涵盖大量的各类证据。这些证据如何识别,对岛屿主权归属或边界线确定是否具有证明力,证明力的标准是什么,如何评估证据的效力,不仅仅是一个涉外“法理斗争”的问题,更是事关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核心利益问题。
因此,对国际性法院或法庭解决领土争端采用的证据规则进行一般性研究,塑造在这方面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国际证据法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第一,中国重视领土边界证据的收集和研究。202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11条明文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对陆地国界及边境相关史料的收集、保护和研究。公民和组织发现陆地国界及边境相关史料、史迹和实物,应当依法及时上报或者上交国家有关部门”。第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老祖宗留下来的领土一寸也不能丢”的底气和豪气来源于中国对相关领土的主权具有充分的历史与法理依据,研究此问题可以为中国处理领土问题构建证据链提供有价值的借鉴。第三,有助于构建在领土争端解决证据法上的“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
本书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核心要义为指导,以维护国家领土主权为底层逻辑,以国际司法和仲裁有关国家领土争端裁判的判例为基础,系统研究领土争端裁判所涉证据的一般国际法规则,尝试建构这方面国际证据法的理论体系。本书主要由六章组成。第一章介绍领土主权的属性、领土主权主张的依据、领土争端的识别以及领土争端裁判的国际性法院或法庭。这是研究领土争端裁判国际证据法的逻辑起点。第二章涉及国际证据法的基础法理,包括渊源、证据种类与分类。第三章分析当事国、国际性法院或法庭以及第三方提交和获取证据的行为属性、合作方式及其内在界限。第四章是证据的接受,涉及证据自由接受原则、证据的排除以及禁止反言和关键日期的先决问题对证据可接受性的影响。第五章是证据的证明,涵盖证明的对象、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以及推定。第六章是证据的评估,论及证据评估自由原则、证据评估的效力参数以及书证、有效控制行为证据、言词证据和视听材料的证明价值。最后是一个简要结论。
为表达简洁,本书各章节的标题(除第一章外)略去“领土争端裁判”词语,就此特别说明。感谢刘韵清博士提供大量研究资料、彭欣娅硕士整理参考文献。文中遗漏和错误之处,由作者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