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京杭运河河长制发展模式研究与实践》聚焦京杭运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以河长制为核心支撑点,在系统梳理我国河长制发展历程的基础上,结合京杭运河的历史文化底蕴与水环境现状,从立法保护、体制机制、治理模式、科技支撑等多维视角,提出基于河长制的京杭运河水污染防治战略与实施路径。《京杭运河河长制发展模式研究与实践》研究的京杭运河生态水环境综合治理策略、京杭运河河长制管理模式和跨流域京杭运河河长制监测监管体系,不仅适用于京杭运河的水环境治理,也为全国重点流域的水污染治理和智慧化管控提供技术支撑。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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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1章 绪论 1
1.1 河长制历史沿革 1
1.1.1 河长制的起源 1
1.1.2 生态文明建设的河长制 5
1.2 河长制建设情况 14
1.2.1 主要任务 14
1.2.2 工作部署 17
1.2.3 制度建设 18
1.3 河长制的实施成效及不足 25
1.3.1 实施成效 25
1.3.2 存在不足 29
参考文献 32
第2章 京杭运河历史文化及演变 33
2.1 京杭运河的自然环境 33
2.1.1 地形地貌 33
2.1.2 自然气候 34
2.1.3 水系水文 34
2.2 京杭运河的历史变迁 37
2.2.1 京杭运河的起源 37
2.2.2 京杭运河的历史发展 38
2.3 京杭运河的文化发展 41
2.3.1 文化形式 41
2.3.2 文化保护 42
2.4 京杭运河沿线典型城市 46
2.4.1 沧州 46
2.4.2 临清 48
2.4.3 济宁 49
2.4.4 嘉兴 51
2.4.5 天津 53
2.4.6 杭州 54
2.4.7 扬州 55
2.4.8 绍兴 57
参考文献 58
第3章 京杭运河水环境综合治理策略研究 60
3.1 京杭运河水环境状况 60
3.1.1 水质现状及污染源解析 60
3.1.2 京杭运河的水质安全需求 76
3.2 京杭运河水利工程 78
3.2.1 水利工程分类 79
3.2.2 水利工程建设 80
3.2.3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策略 94
3.3 京杭运河水资源监测与调度配置工程 103
3.3.1 水资源监测及保护工程 103
3.3.2 水资源调度配置工程 117
3.3.3 水资源监测与调度配置工程优化策略 121
3.4 南水北调东线通水对京杭运河的影响 124
3.4.1 空间关系 125
3.4.2 功能关系 126
3.4.3 相互影响 127
3.5 京杭运河水环境保护措施及建议 134
3.5.1 水质保护措施 135
3.5.2 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建议 139
参考文献 141
第4章 京杭运河河长制管理模式研究 144
4.1 京杭运河河长制管理实践 144
4.1.1 河长制建立 144
4.1.2 河长制管理工作 155
4.2 京杭运河河长制实践成效与挑战 165
4.2.1 京杭运河河长制实践成效 165
4.2.2 京杭运河河长制所面临的挑战 169
4.3 京杭运河流域管理模式研究 173
4.3.1 流域管理 174
4.3.2 国内外河湖治理经验及启示 180
4.4 京杭运河河长制长效管理模式 191
4.4.1 京杭运河各河段功能定位 191
4.4.2 京杭运河河长制管理模式 195
参考文献 200
第5章 跨流域京杭运河河长制监测监管体系研究 201
5.1 京杭运河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201
5.1.1 自动监测的意义 202
5.1.2 监测系统建设 203
5.1.3 监测系统运维 205
5.2 京杭运河河岸线综合监管新技术 207
5.2.1 河岸线监管对象 208
5.2.2 河岸线监测方式 211
5.2.3 应用效果 212
5.3 京杭运河跨流域精细化管控方法 214
5.3.1 水环境监测评价 215
5.3.2 水污染溯源分析 222
5.3.3 水质达标减排分析 227
5.4 京杭运河信息化监管平台设计与构建 229
5.4.1 平台系统设计 230
5.4.2 信息资源规划与数据库建设 231
5.4.3 河长制应用支撑平台构建 232
5.5 河长制信息化监管平台典型案例 239
5.5.1 京杭运河苏北段河长制监管平台 239
5.5.2 成都河长制监管平台 243
参考文献 245
试读
第1章 绪论
当今时代,随着工业发展的步伐加速与城市版图的不断扩张,我们的水资源正承受着****的压力。一系列严峻的水环境问题,如河流受到污染、湖泊面积缩减及湿地生态系统的退化,不仅对人类的生活环境构成了直接威胁,同时也给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了重大挑战。显然,传统的河流管理方式已难以应对这些复杂且紧迫的环境问题。正是在这种形势下,河长制作为一种革新性的河流管理机制,适时地登上了历史舞台,旨在以更有效的方式应对水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新挑战。
1.1 河长制历史沿革
1.1.1 河长制的起源
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文明之源。我国历史上水旱灾害频繁,各朝代都把水利作为治国安邦的大事,制定水利法规以及相关水利制度,用以规范各种水事活动。如唐代《水部式》、宋代《农田水利法》、金代《河防令》等法规,以及岁修、水利职官、防洪经费管理、汛情灾情奏报和赈灾备荒等相关制度(谷树忠,2022),在我国历史上的水治理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古代虽然没有明确的“河长制”,但设置水官承担国家水行政管理事务的事例很多。例如,春秋战国时期的司空,秦汉时期的都水长,晋、北齐、后魏时期的水部郎中,隋朝的工部侍郎,唐朝的渠长和斗门长,宋朝的黄河外监和河堤使,清代的河道总督等(李轶,2017),都蕴含着当今“河长制”的雏形,涵盖江河防汛防洪,以及运河、灌溉、城邑等水利工程管理。
河长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我国历史上的一些治水人物,其中*具有浪漫主义色彩的是“鲧说”和“苏轼说”。根据文献记载,鲧被认为是中华民族的**位“河长”,因为他是**个治水人物。帝尧时期洪水泛滥,给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鲧被推举为治水者,但由于治理不力而被舜放逐。随后,禹继承了鲧的事业,成为第二位天下大“河长”,并成功地治理了洪水。另有观点提出,北宋时期的文豪苏轼应被视为历史上*位“河长”。依据在于,苏轼在担任杭州知州时,曾主导了西湖的治理工程,通过疏浚湖泊、修筑堤坝等措施,显著改善了当地的水环境,其卓越贡献深受百姓爱戴与称颂,因此,苏轼被部分人士奉为中国历史上*早的“河长”。然而,关于河长制起源的讨论并不止于此。总而言之,河长制有鲜明的水文明烙印,本小节通过阐述历史上一些时期的“河长制”,来展现“河长制”这种水管理制度的历史连续性。
1.唐代“渠长”和“斗门长”制
唐代经济繁荣,得益于其丰富的水资源和高度发达的农业。尤其是在唐初高祖与太宗统治时期,朝廷高度重视水利建设,其间兴修的水利工程多达千余处,使得农田灌溉面积扩展至近万顷。然而,随着社会权贵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大规模经营水碾硙,水利资源的分配开始出现紧张——碾硙所需的水资源与农田灌溉所需的水资源产生了严重的冲突,这对农业生产构成了极大威胁。此外,上下游之间因灌溉用水而引发的纷争也频繁出现,用水矛盾逐渐升级,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在此背景下,唐代开元年间颁布了关于水资源的使用和管理的法规—《水部式》。《水部式》是现存文字记载*早的一部水资源专门法规,是水利工程管理制度的重要创举。该法规中对农田水利的用水、航运交通、桥梁、碾硙等水利活动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谢永刚和马佰玲,2020)。《水部式》中关于唐代管理水利的官员不仅有“县官”“前官”,还多次提及在乡、村等地方真正负责当地水利相关事务的“渠长”“斗门长”等。例如,“每渠及斗门置长各一人”,规定灌溉工程的“渠长”“斗门长”负责工程运行管理,分配水源,确保灌溉秩序和水量公平分配,监督大家合理用水。“诸渠长及斗门长,至浇田之时,专知节水多少。其州县每年各差一官检校;长官及都水官司,时加巡察。”渠长、斗门长,“以庶人年五十已上,并勋官及停家职资有干用者为之”,要挑选老成干练、勤于职守的人充任,需做到对当地农事灌溉事宜相当熟悉,了解当地各家各户的土地数量、位置,在灌溉时节,负责对各支渠水进行有效分配,节约使用,以满足农业灌溉需要。《水部式》中还规定,“若用水得所,田畴丰殖;及用水不平,并虚弃水利者,年终录为功过,附考”(高鹏举和张军华,2010),将水资源管理的成绩作为官吏考核晋升的依据之一。
2.北宋“河堤使制”
汴河引水自黄河,连接黄河和淮河两大水系,突破了南北航运的瓶颈,在北宋起到了“国家御戎西北,而仰食东南”的作用,地位极其重要。不仅是官方钱粮物资运输的黄金水道,还是一条具有军事意义的水上交通线,也是南北社会、经济交流的重要渠道。而北宋时期,黄河决溢频繁,亘古未有,学者顾祖禹曾在总结黄河水患时感慨:“兆端于周,而浸淫于汉,横溃于宋”(吴春光,2021)。黄河水患同样也会引起汴河决口、满溢,暴发水患危机,对当时沿岸州县危害极大。又因从黄河引入的水中含有大量泥沙,极易造成汴河河道淤塞,阻碍漕运。在这种情况下,北宋政府制定了严格的河堤河道巡护制度,在黄河、汴河沿岸设都大巡河使臣,又称都大巡检河堤使,巡视、检查河堤的防护,并逐步对该制度加以完善。
据《宋史 河渠志》记载,在黄河屡次决口,京畿地区频繁遭遇大水灾的形势下,宋太祖赵匡胤建隆三年(公元962年)下诏,令沿黄河、汴河等河流两岸的府州长吏兼任本州管辖范围內的“河堤使”,责任到人,巡查并上报水位涨落、河堤好坏等情况,这是宋代实施“河堤使制”的肇始。
开宝五年(公元972年),宋廷即命开封等十七州府各设河堤判官一名,“以本州通判充,如通判阙员,即以本州判官充”,进一步完善了黄河沿岸治水官员的设置。为保障河堤守护的正常运行,在治水官员空缺时,宋廷会迅速加以补齐,并明确其护堤职责“无得差出”。而在日常的河堤巡视方面,宋廷的要求也逐步趋于严格。例如,淳化二年(公元991年),宋太宗赵炅规定:各州河堤使等官员必须按照要求巡视河工,及时发现问题,如果河堤有损坏等情况未能被及时发现,将依法处置河堤使等水官。
咸平六年(公元1003年),朝廷令沿黄河、汴河的知州与通判,每两个月巡视河堤一次,至景德二年(公元1005年)时则调整为每月一次,并要求沿河的水官不仅在任期内要尽职于河堤的守护,在任满要调任他职时,也必须等到辖区内水毁工程修复、河流安稳才能调任(郭志安,2009)。巡护河堤有力,保障河堤不致决溢成为衡量都水监官员治绩的一个重要准则。而对巡护河堤不力,致使河堤决溢的都水监官员则实行严厉的责任追究(牛楠,2013)。
3.金代的“巡河官制”
公元1127年“靖康之变”后,宋王朝南迁,形成了宋、金对峙的局面,双方大致以淮河为界划分势力范围。金朝稳固了其在北方的统治,黄河流域主要处于金朝的管辖之下。金代期间,水患频发,是中国历史上水灾*为严重的时期之一。特别是南宋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为了阻挡金军的南侵,东京守将杜充在滑州西侧决开黄河堤防,这一举动导致了黄河的大规模改道,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张猛,2012)。
在此背景下,金代治河机构承袭宋制,中央政府设都水监,并在尚书省下设工部。在黄河的职官设置上,另设都巡河官,规定在黄河每埽设立散巡河官一员,并设都巡河官六员,分管全河二十五埽(牛志奇,2023)。为了加强防洪工程建设和河防管理,金代于金泰和二年(公元1202年)颁布了《河防令》,这是我国历史上**部系统的防洪法规(耿戈军,2000)。该法规规定了沿河州县长官兼任管理河防的职务,分段管理所辖境内的河防。将“六月初至八月终”定为黄河的“涨水月”,规定每年汛期前,户部、工部和都水监需派遣河防检视官、散巡河官及都巡河官进行沿河巡查,监督并检查分治都水监及地方州县的河防工作执行情况,同时督促各地落实河防措施,加固堤防,待秋冬黄河安流后,才能回京还职。当堤防出现险情时,分治都水监和都巡河官应负责指挥官兵进行加固和防御。若河务情况紧急,沿河的州、府负责官员可与都水监及都巡河官协商确定抢险措施,并可根据需要随时调集民工和物资进行堤防加固。
《河防令》中还规定了奖励与惩处措施。沿河各州、府、县的官员在河防工作中,无论成绩或过失,均须如实上报,由朝廷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表彰或处罚。
4.明代“圩长制”
古代浦阳江诸暨段的河道纵横交错且弯*狭窄,河流源头短促而水流急湍,沿江两岸曾分布着著名的“七十二湖”。这些湖泊直接或间接与江水联通,可容纳多余雨水,有滞洪排涝减灾的作用。位于浦阳江中游的诸暨地势低洼平坦,泥沙逐渐淤积河道造成河水阻滞,湖泊淤浅。到了隋唐时期,沿江地区开始修建圩田。而在宋明两代,由于人口增加而土地稀缺,人们开始竞相围湖造田。到了明朝万历早中期,围垦的湖田数量达117个(邱志荣和茹静文,2017),长期的围湖造田严重挤压了湖田中用以蓄水和灌溉的官荡面积,导致诸暨境内的水患明显增多。
知县刘光复到任诸暨后,为了解决洪涝灾害、河道排水不畅和水利管理困难等问题,组织了对诸暨“七十二湖”的全面实地勘察,对沿江地区的地形、水流状况、堤坝情况及民情进行了深入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蓄水、筑堤、畅流”的治水措施。*重要的是,刘光复认识到,“事无专责,终属推诿”,提出了管理水利的“圩长制”,强调责任人制度的落实,并对圩长的职责、选举及管理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圩长的主要职责包括防汛准备工作、组织抗洪抢险、日常巡查以及收取管理和维护所需的费用与物资(李轶,2017)。根据湖田的数量设立圩长,选择踏实能干并为群众普遍认可者任职。刘光复严格执行圩长制,奖惩分明,万历三十一年(公元1603年),刘光复在全县范围内推行圩长制,并统一制作了防护水利牌。牌文规定,湖民和圩长在防洪期间必须备足抢险器材,并在洪水发生时进行昼夜巡逻;如因疏忽导致堤坝坍塌,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在每个湖田的关键位置设立了刻字石碑,碑上记录了湖埂尺寸、圩甲数量、堤埂的起止点以及监督抢修的责任人等信息。通过这一制度,各湖泊的堤坝建设和紧急抢险都有了专人负责和明确的规定。圩长制因其贴近实际、易于操作,受到了群众的广泛支持和认可,并在诸暨各湖畈区得以全面实施。
5.新中国的“行政*长负责制”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为有效应对水灾害、水资源管理及水环境保护等挑战,我国在防汛抗旱、大坝安全及饮用水安全等多个领域逐步推行了“行政*长负责制”,这为“河长制”的*终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长负责制”。1991年,《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长负责制”。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继续确认了这一制度。进入21世纪,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建立饮用水安全保障的责任制。2014年,国务院召开了关于河长制水环境治理的专题会议,并在同年水利部发布的《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鼓励各地实施由政府行政*长负责的河长制。
1.1.2 生态文明建设的河长制
1.河长制出台背景
水不仅是生命的源泉,更是孕育人类文明的摇篮,承载着不可估量的资源价值、生态意义与经济潜力。我国江河湖泊众多,水系发达,流域面积50km2以上河流共45000余条,总长度约150万km;常年水面面积1km2以上的天然湖泊有2800余个,湖泊水面总面积约7.8万km2。我国虽坐拥全球第四大的水资源总量,但人均水资源仅占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位列全球13个极度缺水国家行列。随着人口的迅速膨胀与工业快速发展,我国在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往往忽略了对自然环境的呵护,特别是对水资源的珍视与守护,不幸步入了“先污染后治理”的困境。许多河流湖泊的开发利用已逼近甚至超越了其自然承载的限度,导致水体遭受污染、河流干涸、湖泊富营养化加剧及生态系统退化等一系列日益严峻的问题,这些问题正逐渐制约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国河长制的出台背景,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