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汇集马来西亚《1992年引渡法》、新加坡《1968年引渡法》、印度《1962年引渡法》、斐济《2003年引渡法》和冰岛《引渡罪犯及其他刑事诉讼协助法》的中译文。引渡被区分为主动引渡和被动引渡。主动引渡是指一国为本国刑事诉讼的目的针对处于外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引渡请求,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称为“追逃”;被动引渡是指一国针对外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处于其境内的被请求引渡人移交给请求方。各国引渡法规主要调整的法律程序是被动引渡,其内容主要包括:对外开展引渡合作的主管机关,请求方需提交的支持引渡请求的材料,对外国逃犯采取临时羁押措施的程序,对引渡请求的司法审查程序,对引渡请求的行政审查程序,对被请求引渡人的权利保障制度,拒绝引渡请求的理由和情形,在被请求引渡人自愿接受引渡情况下的简易程序,对被请求引渡人的移交程序,等等。研究外国引渡法规有利于在境外追逃中借助逃犯所在地国家的引渡程序将外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缉拿归案,实现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我们借助相关国家的引渡规则和程序保护我国企业和个人不受某些国家“长臂管辖”或者不正当刑事追诉活动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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