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作为中国海警局依据《海警法》授权制定的首部海上维权执法工作部门规章,自2023年6月15日起正式施行的《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将有效规范海警机构在刑事案件处理中的程序,确保海上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从而进一步加强我国海洋权益的保护。本书从法条理解、理论解读和案例适用三个方面,对该程序规定逐条进行解读,以期为海警执法人员学习该程序规定提供理论与实务借鉴,促使海警执法人员在提高办理刑事案件效率的同时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海警机构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 2
第三条 【海警机构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 3
第四条 【海警机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5
第五条 【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 6
第六条 【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7
第七条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 7
第八条 【各民族公民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8
第九条 【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原则】 9
第十条 【海警机构加强内部监督原则】 11
第十一条 【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原则】 12
第十二条 【海警机构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原则】 12
第二章 管辖 14
第十三条 【海警机构管辖的刑事案件】 14
第十四条 【海警机构的地域管辖分工】 15
第十五条 【中国领域外的刑事案件管辖】 16
第十六条 【几个海警机构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的处理】 18
第十七条 【并案侦查范围】 19
第十八条 【协商管辖、指定管辖】 20
第十九条 【指定管辖程序】 21
第二十条 【海警工作站、市级海警局管辖范围】 22
第二十一条 【与其他侦查机关管辖协商】 23
第二十二条 【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 24
第三章 回避 25
第二十三条 【海警机构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情形】 25
第二十四条 【海警机构负责人、侦查人员禁止行为】 26
第二十五条 【回避程序】 27
第二十六条 【海警机构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的决定机关】 27
第二十七条 【海警机构审查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程序】 28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申请复议】 29
第二十九条 【回避决定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29
第三十条 【回避前进行的诉讼活动的效力】 30
第三十一条 【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回避程序及决定机关】 31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32
第三十二条 【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的范围】 32
第三十三条 【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 33
第三十四条 【委托辩护律师的主体和方式】 34
第三十五条 【转达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 35
第三十六条 【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 35
第三十七条 【法律援助申请转交及通知的程序】 36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或者指派后的告知】 37
第三十九条 【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处理要求】 38
第四十条 【海警机构告知“案件有关情况”的具体内容】 39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与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 39
第四十二条 【经许可会见的批准程序】 41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翻译须经审查】 43
第四十四条 【辩护律师会见权及违反规定的处理】 45
第四十五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干扰诉讼活动的责任】 46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的保密权及其例外】 47
第四十七条 【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 47
第五章 证据 49
第六章 强制措施 76
第七章 受案、立案、撤案 163
第八章 侦查 176
第九章 特别程序 294
第十章 涉外案件办理 319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335
第十二章 附则 342
试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证海警机构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一、法条理解
该法条是为确保海警机构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能够依照法定的职权范围以及程序执法办案,维护程序正义的同时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制定的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是规范一切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海警机构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自然也需要遵守其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以下简称《海警法》)则明确了海警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等,是海警机构开展各项工作,包括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本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海警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制定,兼顾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海警机构职权等方面的规定,以保证全面性和准确性,做到相关规定之间内容的协调统一。
二、理论解读
该法条从宏观层面赋予本规定意义,确保海警机构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正确履行职权,保证其能够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不会出现越权、滥用职权或失职等情况,将海警机构在刑事诉讼中需要遵守的程序限制在合理的框架内。同时,也阐明本规定的发布意义是为了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为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提供明确、具体的程序指引,使每个办案环节都有章可循,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防止办案过程的随意性。通过规范程序等一系列措施,保障海警机构办理的每一个刑事案件都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本规定还通过合理设置办案程序和环节,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和烦琐手续,使海警机构能够在法定时间内及时处理刑事案件,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及时维护社会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符合法律的效率价值要求。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法规都要在宪法的框架内制定,不允许与宪法相抵触。宪法之下,各法律法规在其规定事项范围内同其他法律的对应部分相互连接、相辅相成,均不是完全独立存在的。《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海警法》制定,进一步细化了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的具体程序,既避免了法律制定冗杂的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由于程序规定模糊而引起的实务中的混乱。除了上述两部法律,其他法律中的相关内容也是其制定依据,如本规定第15条第3项提出“(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的海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由该外国人登陆地、人境地、入境后居住地的海警机构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海警机构管辖;该外国人未人境,且没有被害人或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犯罪的,由中国海警局指定管辖”。
第二条 【海警机构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
海警机构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一、法条理解
“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指的是海警机构在刑事诉讼中要以与案件相关的客观事实为主要依据,在理解法律原意的基础上正确应用法律,避免出现适用错误。要保证犯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保障无罪的人不会遭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则是海警机构承担的社会责任,有助于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人权”指的是人之所以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海警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和公安机关一样,都负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义务,归根结底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是要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理论解读
该法条对海警机构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作出明示。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是维护法治秩序的核心任务之一,而使犯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则与《刑法》基本原则中“罪刑法定”原则部分内容不谋而合。同时,《刑法》总则部分第2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可见,该法条也体现了法治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不止我国,在许多海洋强国,海上执法机构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有相似之处,都注重对海上犯罪的打击,保障海上经济活动安全与公民权益。
第三条 【海警机构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
海警机构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一、法条理解
该法条中的“立案”是海警机构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起始环节,为后续工作提供合法依据。它指的是海警机构对自己在工作中发现的海上刑事案件线索或是接到的举报、报案、控告等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刑事犯罪构成、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时,依法决定对刑事案件进行进一步侦查的一种诉讼活动。“侦查”则是指在立案后为了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据收集、查明犯罪嫌疑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等与案件相关人员的问询以及勘验、搜查、查封扣押等行为。“预审”是海警机构在侦查阶段,在对案件进行全面的证据收集调查的基础上,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进一步核验的活动,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核验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和相关证据的准确性以及完整性,以决定是否能够移送起诉。“强制措施”包括海警机构可以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措施。
……
前言/序言
编者说明
2023年5月15日,中国海警局正式发布第1号令,公布《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自2023年6月15日起正式施行。作为中国海警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授权制定的首部海上维权执法工作规章,《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实施,将有效规范海警机构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的程序,确保海上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从而进一步加强对我国海洋权益的保护。
程序规定为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所有执法行为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避免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程序规定强调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确保既打击犯罪又尊重和保障人权。此外,明确的程序规定有助于规范海警机构的执法行为,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随着国际海洋法律的发展完善,程序规定有助于海警机构的执法活动符合国际法律要求,促进国际海洋法律领域合作与交流。因此,对《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展开理解与适用,是我们海洋大学理论研究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基于上述考虑,笔者和魏溢男以及翟姝影、李晞萌老师产生了对《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深入研究的想法。同时,我们虚心地向实务部门的专家进行请教,带领研究生秦蓉璐、焦文莉、陈宇洁、姜林轩、薛婷、冯圆圆、邵文薇等共同完成了这本著作。其中魏溢男撰写第1条至第91条,约12.2万字;翟姝影撰写第92条至第218条,约12.3万字;李晞萌撰写第219条至第294条,约11.2万字;笔者撰写第295条至第345条,约5.5万字。
本书的付梓得益于大连海洋大学校领导的支持和指导,海警机构的诸多同志也给予了大力帮助!本书的出版还得到大连海洋大学东北亚研究中心、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治与治理重点实验室、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渔政执法研究咨询中心、裴兆斌职工创新工作室、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辽宁省区域经济发展研究重点基地)、中国太平洋学会海洋维权与执法研究分会、辽宁省法学会海洋法学研究会、大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大连市国际法学会的资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本书在撰写过程中,参阅了许多教材、著作和学术论文。在此,向引用的有关教材、文章和资料的编著者表示衷心感谢。
初衷虽善,然力有未逮。虽尽心竭力,但难免百密一疏,在此抛砖引玉,不足之处恳请指正。
裴兆斌
2025年12月于大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