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以口述史形式,访谈了八位改革开放以来参与立法工作的亲历者与见证者,涵盖全国人大及广东、浙江、上海等地立法实务专家。受访者结合数十年工作经历,聚焦立法与改革衔接、地方立法创新、民主立法实践、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等核心议题,分享宪法修正案、立法法、民法典等重要法律制定修订背后的故事,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初创到完善的演进历程。书中既有立法理念、制度设计的深度探讨,也有立法技术、实践困境的鲜活呈现,为理解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路径与发展脉络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
目录
改革开放立法工作的亲历者和见证者
——乔晓阳访谈录
再做30年,我们也不能合着眼睛立法
——张春生访谈录
素其位而行,不愿乎其外
——黄建武访谈录
知行并重、经世致用的立法践行者
——沈国明访谈录
地方立法在推进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作用
——丁祖年访谈录
与法同行,亲历广东地方立法四十年
——王波访谈录
从事立法工作既要有追求也要有坚守
——陈斯喜访谈录
法治的细节和温度
——陈春生访谈录
试读
素其位而行,不愿乎其外——黄建武访谈录
采访人:李卓恒
立法中,权力和利益都涉及其中,有时涉及权力分配,有时涉及行业利益、大集团利益。有时某项立法案或法案中的某项措施是领导力推的,有时是某些行业竭力要求的。学者当凭良心说出什么是对的,不附会。所以,学者的独立性很重要。这个说起来容易,做起来不容易。但有这个意识就好,努力去做就是了。
受访人:黄建武,1957年出生,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1992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博士毕业后,任教于中山大学法律系,2000年任法律系主任,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立法学、法律社会学等。长期参与地方立法的实践与研究。现兼任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曾任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广州市法制委员会委员。
著有《法的实现》《法律调整》等专著,主编《法理学》《新编法理学教程》等多部教材。先后在《法学研究》《现代法学》《法商研究》《政治与法律》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60余篇。
采访人:李卓恒,中山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李卓恒(以下简称“李”):您是一位长期从事法理学研究的学者,在地方立法和地方事务决策方面也有很多参与。您能和我们简单分享您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经历吗?
黄建武(以下简称“黄”):我教学和研究的对象是法理学,这是我的专业。地方立法实务的参与我也算是较多的。最早开始参与立法实务是在1992年底,广东省首次尝试委托专家开展立法工作,将《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的起草委托给省法学会。当时我刚到广州,我的同事杨建广教授想争取这个项目,他问我能不能做,我说可以做,杨老师拿了这个项目,我们一起做,共3个人起草。当时一起找国内外立法参考材料,跑调研,那时国内关于这方面的资料很少,我们自己动手翻译了不少资料,反复征求意见,反复改,下了不少功夫。后来一审就通过了,据说有关部门评价草案稿的质量很高。那时对立法审次没有现在这样的严格限制,不过能一次过会的极少。后来国家工商总局为起草相关的管理规章到广东调研,问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恰好是我们遇到过和思考过的,我们介绍了我们在起草中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和处理方式。这算是第一次参与立法实务。当时有报道说这是中国第一例委托专家起草立法草案,我不知道是不是,但实在地说,我们做这些事,省人大法委和法工委给了我们很多帮助和指导,不然猛地进入实践工作,也是两眼一抹黑。
此后,我也偶尔参与一些地方立法的咨询。2007年后,参加地方立法的活动就多了起来。2007年,我被选为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和法制委员会委员,任期至2012年。我觉得这个阶段广州市的立法任务很繁重,因城市发展较快,各方面的立法需求都很大,广州行使较大的市的立法权,不像现在设区的市只限于三个事项。我没有统计这一届下来制定了多少法规,但回想起来好像基本上每月有一次法委的立法工作会议,有时两次会,还不算立法调研和提前介入政府起草法规草案的活动,加上人大代表的工作和教学科研本职的工作,这个时期我非常忙。到期换届后,我被聘为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做了两届,直到现在。总的来说,我参与地方立法,主要做广州市的,同时也参与政府法制部门的一些相关工作。我自己也主持过法规草案起草,比如《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与各学者和南沙区人大、政府的同志们一起做,不断地调研修改,花了近两年的时间完成这个法规的起草。我看到现在有些地方法规起草项目,几个月就完成,觉得真是快得很。
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强调,国家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您认为专家学者在促进科学立法的过程中,应如何贡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寻找自身的定位?
黄:我一直认为学者当有学者的定位,有学者的独立性。“君子慎其独”,学者当笃志守道,不应趋于权贵也不应附于钱财。立法中,权力和利益都涉及其中,有时涉及权力分配,有时涉及行业利益、大集团利益。有时某项立法案或法案中的某项措施是领导力推的,有时是某些行业竭力要求的。学者当凭良心说出什么是对的,不附会。所以,学者的独立性很重要。这个说起来容易,做起来不容易。但有这个意识就好,努力去做就是了。比如说,学者不是领导的秘书,他的工作不是帮领导解释或证明领导的主张,他应当提供意见:这个主张对还是不对,妥当还是不妥当,如果不妥当如何改。这种情况在立法或决策中是常有的。有时某部门或某领导提出一种主张,请学者来论证,学者不应当认为我是某领导或某部门请来的,委托人还花了钱,所以就要替委托人说话。替委托人说话不是学者的本分,那是代理人的本分。学者可以不说话,但学者的本分是说真话。如果某个学者进入行政体制,在职务上是某个领导的秘书、部下,那么替领导解释和说话就是他的职责。但我觉得这也有个度,有个底线,不能乱来。《论语》讲“以道事君,不可则止”。古代讲的君臣关系都还有道、有度,今天的关系更不能乱来,学者要讲道,要守本分。
这样的事情,我也有些经历。有一次,有一个部门请我参加一个法规的起草,并主持其中的一个部分。开过几次会后,我认为这个部分的起草要求是与国家的基本法律相冲突的,我提出不能这样做,当然,负责起草的领导不这么认为,而且不高兴,于是我请求换人,辞去了这项工作。还有一次,有部门请我参加一个限制外地车进城的论证,我认为这不合法也不合理。限外令涉及地域歧视的问题,同时,国家交通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全国的交通安全和效率,只看某个城市,限外令是有效率的。但如果全国有立法权的城市都这么规定的话,城市间互相限制排斥,全国性交通的通行效率就会很低,犹如回到封建时代,这就是“合成谬误”。当时好像提反对意见的只有我。当然,别的专家赞成限外令,也有道理,因为单从一个城市的管理来看是有合理性的。最后这个部门整理出来的报告是专家们都同意,都认为限外令有合理性。我看了不签字,我说要实事求是,不能这样糊弄,这是对学者不尊重,也是对上级领导不尊重,应当将真实的意见交给领导,让其决策时参考。后来,这个部门修改报告说个别专家不赞成,把我的反对意见附在后面,这样我才签字了。我知道我这样的方式会让人不舒服,但工作中还是感觉能够得到一些理解和接受的。
学者应当摆正自己的位置,保持独立,讲真话,提出清晰的意见。我不是说学者的定位就比政治家崇高。社会是有分工的,全国人民不能都成为政治家,全国人民也不能都成为学者。政治家要决策,特别要权衡利弊、轻重缓急。学者要特别讲规律、讲真假、讲对错。每个分工都有其特定的职能,职能互补才能维持社会的稳定发展,就像汽车一样,如果都是刹车或都是发动机,就麻烦了。这种职能区分,对我们这些从事法律行业的来说可能就比较好理解。比如,法官和警察,其服务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罪犯受到追究、清白的人不受冤枉,维护社会安定。但他们的职能和思维是有区别的。法官思维是无罪推定,他的工作方式也是由此展开的;警察则是有罪推定的,一旦有案件发生,警察首先考虑的是哪些人可能犯罪,然后再来排除,找出真正的犯罪人。你要让警察像法官那样思维和工作,或者倒过来,让法官像警察那样思维和工作,都不成。我们的机场安检、高铁安检,都是警察的思维和工作方式,换位一下,用法官的思维和工作方式,你看行不行?肯定不行!法官的方式是要撤销安检的。
前言/序言
2016年12月4日,国家 宪法日,《地方立法研究 》正式创刊。在中山大学 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支 持下,承蒙法学理论界、 实务界作者的厚爱,以及 广大读者的持续关注,至 今,《地方立法研究》走 过近十年历程。 与民法、刑法、行政 法等部门法相似,立法既 是一门科学,也是一种面 向法律实践的技艺。但与 这些部门法相比,立法又 有其独有的特征:其一, 立法位于制度上游,而部 门法则更多聚焦于制度下 游的司法和执法。其二, 部门法研究主要关切“法 官、执法者应该如何思考 ”,侧重对法律文本的规 范分析;而立法研究则关 注“立法者如何思考”,更 侧重对立法过程本身的实 证研究。例如,立法者如 何通过立法计划设置立法 项目议程,在何种程序中 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依法立法,在不同程序 节点不同立法者如何分工 协作。又如,立法者如何 抓住问题,解决问题,及 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 题。再如,面对重大意见 分歧时,立法者如何协调 不同利益主体、不同部门 之间的矛盾,等等。 然而,一个不容回避 的事实是,以立法法条文 ,立法文本释义,乃至某 一具体立法的草案说明、 草案修改情况报告、草案 审议结果报告等静态文本 作为研究对象,来回答“ 立法者如何思考”这一问 题,是有局限性的。本研 究既不易呈现立法如何形 成的动态过程,也难以洞 察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的 真实互动逻辑,更无法再 现彭真委员长所说的“决 定问题,要八面树敌”的 立法现场。 正是在长期的组稿与 审稿过程中,法律的“制 度生涯”始于制定阶段, 立法者在这一阶段所积累 的经验、判断与选择,正 是这一“制度生涯”最初、 也最关键的组成部分。与 之相适应,立法研究需要 探索新的思路、新的形式 ,如通过好的实证研究去 描述“立法者如何思考”。 好的实证研究,离不开一 手材料。遗憾的是,这些 一手材料常常装在立法工 作者的脑子里。于是,我 们尝试借助《地方立法研 究》这个平台,与立法工 作者做面对面的交流,做 一些收集、整理一手材料 方面的工作,通过他们的 亲身讲述,引领读者回到 立法现场,从动态角度观 察“立法者如何思考”。 有了这些想法之后, 2018年,《地方立法研 究》设置了“立法人访谈” 栏目。从2018年至2025 年,我们陆续采访了全国 和地方的九位立法工作者 。这些访谈者,有来自国 家立法机关的乔晓阳、张 春生、武增、陈斯喜,有 来自地方立法机关的王波 、丁祖年、陈春生,有来 自高校、长期从事立法研 究的黄建武,还有既在立 法机关从事实务、又在高 校从事立法研究的沈国明 。于是,我们决定将这些 访谈选编集结成册,便有 了读者眼前的这本《立法 人访谈录》。 这一代立法工作者是 幸运的,他们赶上了中国 进步发展的伟大时代,成 为法治建设的亲历者、见 证者。历史不是偶然的、 随机的,历史是关键时刻 具体的人作出选择的总和 。时代将选择的权利交给 了他们这一代人,也把责 任交给了他们这一代人— —而他们,已经做出了自 己的选择。本书所记录的 ,正是这一代立法工作者 的选择,以及他们所处时 代的选择。 中山大学《地方立法 研究》编辑部 2026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