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长期以来,某些西方国家打着维护民主、人权的幌子,借口维护国家安全,滥施“制裁”措施,肆意干涉我国内政。面对这一严峻挑战,我国着力构建“攻防兼备”的反制法律体系,以法治方式坚决维护国家主权与发展利益。
本书积极响应国家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战略需求,立足中国立场,系统解析反外国制裁法的法理基础与适用逻辑,内容覆盖反制裁与国际条约、反制裁与禁诉令、反制裁与域外管辖、反制裁与阻断立法、WTO与反制裁、反制裁与仲裁、反制裁与不可抗力、反制裁与免责条款等前沿议题。本书遵循“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指示精神,精选数十个国内外典型案例,设置“案情简介”“法律分析”“法条链接”与“知识运用”四大板块,旨在形成可理解、可适用、可复制、可推广的自主知识体系。
目录
第一章反制裁法的概念与历史演进
第一节反制裁的概念
第二节反制裁立法
第三节反制裁法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案例分析
第二章反外国制裁法的内容
第一节反外国制裁法针对的行为
第二节反外国制裁法的当事方
第三节反外国制裁法中的反制措施
第四节反外国制裁法的豁免与救济制度
第五节案例分析
第三章反外国制裁法与国际条约
第一节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国家安全例外”
第二节《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纠纷解决机制
第三节比例原则
第四节案例分析
第四章反外国制裁法与禁诉令
第一节禁诉令制度概述
第二节反禁诉令
第三节案例分析
第五章域外管辖与阻断立法
第一节美国域外管辖概述
第二节国际礼让与外国国家强制理论
第三节欧盟阻断立法概述
第四节案例分析
第六章反外国制裁法与WTO规则
第一节GATT第20条一般例外的解释与适用
第二节GATT第21条安全例外的解释与适用
第三节案例分析
第七章反外国制裁法与仲裁
第一节制裁因素对仲裁员的影响
第二节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三节我国涉外仲裁保全措施
第四节案例分析
第八章不可抗力抗辩及其适用
第一节不可抗力与行政行为
第二节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第三节案例分析
第九章制裁条款的类型与效力
第一节制裁条款的概念与类型
第二节制裁条款的效力
第三节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
前言/序言
序一、 研究内容
长期以来,地缘政治因素被视为国家制定战略的重要参考,随着第四次科技革命的到来,科技与经济实力成为影响大国竞争的重要力量。当前中国科技与经济的崛起成为美国维持世界主导地位的巨大威胁,故而美国社会自上而下逐渐形成对华进行战略竞争甚至战略遏制的共识。2017年特朗普政府发布《国家安全战略报告》(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提出“大国竞争”新时代的新概念,将中国正式定义为首要战略竞争对手并开启对华战略竞争进程。美国战略界认为中国已在经济、军事和政治领域向美国发起挑战,“军民融合”的国家主导型创新战略将使中国成为世界领先的技术强国,并在经济和军事上超越美国。Ronald Reagan Institute, The Contest for Innovation: Strengthening Americas National Security Innovation Base in an Era of Strategic Competition. https://www.reaganfoundation.org/media/355297/the_contest_for_innovation_report.pdf.故而特朗普政府采取“全面脱钩”对华战略,试图将美国科技部门与中国技术部门脱钩以保持美国的技术优势;Hudson Institute, Vice President Mike Pences Remarked on the Administrations Policy Towards China. https://www.hudson.org/events/1610vicepresidentmikepencesremarksontheadministrationspolicytowardschina102018.此后的拜登政府强调中美关系为21世纪美国需应对的最大地缘政治考量,提出“竞争—合作—对抗”的“小院高墙”战略,US Department of State, A Foreign Policy for the American People. https://www.state.gov/aforeignpolicyfor%20the%20americanpeople/.明确提出“与盟友围绕新兴技术建立防止滥用的护栏,加强技术防御能力与威慑力以抵御别国利用技术破坏美国国家安全”的外交政策,以此确保美国在科学与技术上的领导地位。US Department of State, A Foreign Policy for the American People. https://www.state.gov/aforeignpolicyfor%20the%20americanpeople/.2022年10月12日,拜登政府公布其任内首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明确认定“后冷战时代已经彻底结束”“我们现在正处于美国和世界决定性十年的初期,大国之间的地缘政治竞争条件将被确定”。而在这一“地缘政治竞争”中,“中国是唯一既有重塑国际秩序意图,又有越来越多经济、外交、军事和技术力量实现这一意图的竞争对手”。对此,美国必须且能够“竞胜”(outcompete)中国。王鹏:《“汰逐”中国:美国对华战略竞争的实质》,《世界知识》2023年第9期。
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单边经济制裁已然成为美国增进其政治、经济目的的核心外交政策工具。近年来西方国家和组织依据其本国法律对中国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裁,粗暴干涉中国内政。例如美国颁布《维吾尔强制劳动预防法》(the 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针对中国实行单边制裁,即是基于劳动标准和人权理由实施的,此项具有域外效力的国内法即旨在推进美国的外交政策目标。美国歧视性限制措施对域外产生的影响成为我国新的威胁来源,也倒逼我国采取反制裁、反干涉和反长臂管辖措施加以应对。近年来,中国高度重视反制裁法在对外关系中的功能和作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为《反外国制裁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中强调“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求是网,http://www.qstheory.cn/dukan/qs/202102/28/c_1127146541.htm。这一思想成为反制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有力武器,并在此后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202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总结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包括“服务国家外交大局”,“坚持维护国家利益,在涉港、涉疆、涉台问题上阐明中方立场”,并在“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中明确提出“围绕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摘要),中国人大网,http://www.gov.cn/xinwen/202103/09/content_5591605.htm。为了实施这一政策要求,我国加大反制性质国内立法的力度。
2020年9月19日,商务部根据《对外贸易法》《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公布《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商务部部令2020年第4号),这是我国进行反制裁立法的初步尝试。根据该规定,国家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对外国实体在国际经贸及相关活动中的下列行为采取相应措施:(1)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2)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
2021年1月9日,商务部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简称《阻断办法》)。《阻断办法》借鉴外国立法尤其是欧盟《反对第三国立法域外适用的条例》的经验,从三个方面对外国具有域外效力的经济制裁措施实施阻断:
第一,禁止遵守外国的相关法律与措施。《阻断办法》第7条规定:工作机制经评估,确认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的,可以决定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禁令禁止。
第二,不予执行外国相关判决。《阻断办法》第9条第2款规定:根据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致使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损失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该判决、裁定中获益的当事人赔偿损失。
第三,赋予受害国民或者企业诉权。《阻断办法》第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遵守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与措施,侵害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当事人赔偿损失。
2021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根据该法,外国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我国的反外国制裁系列立法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反击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迫切需要。长期以来,某些西方国家打着维护民主、人权的幌子,借口维护国家安全,滥施“制裁”措施,肆意干涉我国内政,违反了主权平等的国际法根本原则、不干涉内政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平合作的联合国基本宗旨。我国历来坚决反对任何外国和境外势力以任何方式干涉我国内部事务,始终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坚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反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反对干涉别国内政。制定反外国制裁法,是反击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迫切需要,有利于捍卫国际法治,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
其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迫切需要。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变,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凌行径愈演愈烈,国际环境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上升。依法反制某些西方国家对我遏制打压,掌握化险为夷、转危为机的战略主动,坚持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迫切需要制定反外国制裁法。
其三,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迫切需要。党中央明确提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丰富和充实法律“工具箱”。根据当前斗争形势和实践,制定反外国制裁法,明确反外国制裁的情形、反制程序和反制措施等,充分发挥法治在对外斗争中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有利于提升我国应对世情国情深刻变化的法治能力,有利于充实我国对外斗争法律“工具箱”,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反外国制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反外国制裁法仅指我国2021年颁布的《反外国制裁法》,广义的反外国制裁法除《反外国制裁法》之外,还包括立法目的并非实施反制裁但现实中成为有效反制裁手段的法律,如《国家安全法》《对外贸易法》如《对外贸易法》第7、 16、 17、 26、 27、 31条。《反分裂国家法》如《反分裂国家法》第8条。《出口管制法》等。《反外国制裁法》第13条规定:“对于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除本法规定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规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对外关系法》第33条规定:“对于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必要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和限制措施。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本书的研究范围不限于《反外国制裁法》,还扩展至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反制裁条款及其反制措施。
二、 研究意义
研究反制裁法并构建反制裁体系具有其自身的理论价值和现实必要性。全球已进入风险社会,科技和世界格局都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单边制裁大行其道的年代,围绕反制裁的有效国际合作并不多,这也加剧人们对国际局势的担忧。中美博弈大背景下,美国对外单边制裁的运用日益频繁,对中国的制裁政策发生转变,相较于传统的单边制裁呈现出新的样态,给中国带来全新挑战:
其一,维护国家安全成为单边制裁的主要目的。美国国内法在各个领域的域外适用成为中美关系紧张的根源之一,最近国内法域外适用冲突涉及出口管制、通信、国家安全等方面。冷战期间,单边制裁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安全;冷战后保护人权和推行民主的比重加大;而现在单边制裁的目的又回归维护国家安全。当传统美式单边制裁受到中方反制裁挑战时,仍用“出于国家安全考虑”的政治和军事手段进一步表明态度。美国以“出于国家安全考虑”为由打击中国科技巨头即为典型例证,2021年5月24日,美国参议员卢比奥就提交了一份法律议案《安全设备法案》,2021年10月参议院表决通过,该法禁止对美国安全产生威胁的公司从美国监管机构获得新的设备许可证。
其二,以联盟制约成为单边制裁的主要方式。此前美国以单个国家对中国实施制裁,对此西方国家普遍持反对意见。然而为使美国制裁措施发挥作用,需要其他盟国的相互支持。美国“印太协调员”坎贝尔制定“亚洲再平衡”战略,提出以联盟制约中国,在七国集团的基础上邀请澳大利亚、印度和韩国组建D10国家集团。为了提高对中国华为制裁之有效性,美国采取措施禁止他国对华为的投资或使用中国的设备,发挥西方技术比较优势。综上可见,制裁方式由单个国家经济制裁演变为联合盟国共同对抗,基于东西方意识形态不同,中美博弈将更为尖锐。
基于当前现状,《反外国制裁法》域外效力的研究在当下具有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方面,研究具有理论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法,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反外国制裁法》运用法治手段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我国学界对该反制制度进行了概括式的介绍,但并未就该法的域外适用进行深入研究,因此本书从国际法角度运用国际法理论分析我国《反外国制裁法》域外适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另一方面,研究具有实践意义。《反外国制裁法》域外效力之有无,不仅是理论研究的新课题,更是实务界的当务之急。近年来某些西方国家和组织不愿看到、不愿承认、不愿接受中国巨大发展的现实,出于政治操弄需要和意识形态偏见,利用涉疆、涉藏、涉港、涉台、涉海、涉疫等各种议题和借口,对中国内外政策和有关立法修法议程横加指责、抹黑、攻击,对中国发展进行歪曲、诋毁、遏制和打压,特别是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依据其本国法律对中国有关机关、组织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所谓“制裁”,粗暴干涉中国内政。全国人大常委会适应加快推进涉外立法的要求,在较短的时间里,起草、审议并通过了《反外国制裁法》,这是反击某些西方国家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迫切需要,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迫切需要,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迫切需要,因此研究我国《反外国制裁法》的域外适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第一章反制裁法的概念与历史演进第一章反制裁法的概念与历史演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