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英国宪法是在对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变化的回应中逐渐形成的,并且没有一个单一的quanwei文本,由此被视为世界各国宪法中独一无二的存在。英国独特的宪制安排有哪些主要特点?随着其国家属性从英格兰到大不列颠再到联合王国的变化,英国宪法又是如何演变的?英国与欧盟不断发展的关系对其产生了怎样的影响?马丁?洛格林从勾勒英国传统宪制的主要特征开始,考察了英国宪法的范畴、性质和quanwei,探讨了传统宪法观念得以保留的原因,分析了在现代政治世界中采用这种宪制安排所引发的诸多挑战,并将其置于其他各国宪法的背景之下,试图说明英国宪法是如何一直幸存到当代的,进而对其未来的前景进行了展望。
精彩书评
本书文笔优美、资料详实、索引完备,任何对神秘而引人入胜的英国宪法感兴趣的读者都不应错过。——戴维?格拉斯,《律师协会公报》
目录
致 谢
导 言
第一章 何种宪法?
第二章 书写宪法
第三章 议会主权
第四章 英格兰国家的兴衰
第五章 公民自由
第六章 宪法向何处去?
索 引
英文原文
试读
第一章 何种宪法?
一部无与伦比之宪法?
在整个18世纪,英国宪法被夸张地说成是一部“无与伦比之宪法”,既能结合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美德,又能避免它们的种种恶果。但是,英国人如今似乎已经失去了对这一具有历史意义之宪法的信念。这部宪法曾经因为完成了向现代议会民主制的渐进调整并避免了暴力革命而备受赞赏。现如今,英国宪法却被认为在很多方面都到达了它的极限。对于“宪制现代化”和“宪制革新”的需要,在今天的统治阶层中已然成为老生常谈。但是,对革新的急迫需求无可避免地沾染上一层伤感的色彩,成为一声忧郁的长叹—斯人信念全失,甚感百无聊赖。就宪法而言,我们生活在一个具有相当不确定性的时代。
本书将重点关注历史上的一系列说法,正是通过这些说法,英国人试图解释和正当化他们的治理模式,也正是通过这些说法,他们形成了一个独特的政治认同。我们将以对英国宪法特征的一些初步反思开始。英国宪法为全世界所承认的几乎独一无二之处,在于没有一部“成文的”宪法。可这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它当然不是说英国的治理模式没有用文字书写下来。如果所谓宪法即建立和规范国家机构的那些规则,那么英国人当然也有这样一套规则。在这个意义上,英国宪法唯一不同寻常的地方是,这些规则尚未被归整到一份名为“宪法”的文件之中。这难道就是当前改革者们试图修补的缺陷吗?宪制现代化的动因,就是想把这些规则系统化并整合到一部文件之中吗?
这当然是过度简化了。当下的困难涉及更为根本的问题,不仅关系到英国治理安排的有效性,还关系到其正当性。“宪法”一词本身的意涵也是模糊不清的,是否可以说,现在这些不满也可能源于其词义本身的不确定呢?
在政治体制的发展史上,对于宪法的传统和现代理解存在着差异。既然英国所拥有的是一部历史的、习惯的、演化的——传统的——宪法,那我们就先来考察这一分歧。
对于宪法的传统理解
在1830年,伟大的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写道:“所谓制定一部宪法这种事在历史上从来就没有发生过。”黑格尔认为,一个国家的宪法,并不仅仅是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它乃是一个文化的产物,“发源于民族精神”。根据对这一词汇的传统理解,宪法表达了一个民族的文化、习俗、价值,正如它展示了这个民族的政府体制。因此,宪法绝非什么根据食谱就可烹饪的菜肴。它是无法被制定的,正如语言是无法被制定的;就像语言那样,宪法是在日常应用中逐步生长出来的。它展现了我们如何看待作为“人民”或“民族”的我们这些人,而当谈论治理安排时,我们如何看待我们这些人所组成的“国家”。
对于宪法之传统理解,埃德蒙•伯克是最伟大的鼓吹者之一。众所周知,伯克的观点见于《法国大革命反思录》(1790)。该书的目的是在1789年大革命发生之后警告法国人:开展激进化的宪制重构颇具危险。伯克指出,一个政治体制是从“我们祖先”那里以“限定继承”的方式得来的遗产,注定将传之于子孙后代。它是“自由的血脉”:我们尊重历史上逐渐建立的那些制度,希望循序渐进地改善它们;但是,如果它们尚未完全过时,我们同样希望保存它们。只有通过这种审慎的、渐进的改革,我们才能“用我们最亲切的家庭纽带将我们国家的宪法牢牢绑定,用我们的同胞之情将我国最根本的法律揽入怀中”。只有顺应社会和政治发展的脉络,宪法才可能在现实中存在。
伯克最基本的观点是,当制定宪法被简化为一个理性主义者进行建构的行为时,所有那些“使权力行使趋于温和,使服从趋于自然的令人愉快的幻象”就破灭了。如果“古老的观念和生活的规则被消灭了”,其损失是无可估量的。我们将不再有引导我们的指南针,我们将不再知道应该朝哪个方向进取,我们都将落入一种境地,就是时时刻刻都在变化,无休无止。他的主张是,一个宪制政府能够运行,并非因为设计出一些形式化的条理清晰的规则,而是因为一些逐渐浮现出来的习惯做法,使得权力的行使要遵从仪轨和章程。如果把那种神秘感祛除了,你就同时取消了那些使统治权的行使变得仁慈的行为规范。如果把宪法的那种神圣性祛除了,“王纲的统绪”就被打断了。如果把国家当作一个可以被制造并根据时尚而随意重置的机器,我们就将颠覆政治权威的整个基础。
对于伯克来说,维持一个国家宪法的任务,需要一种极为精湛的技艺。他需要理解人性和人的需要,拥有足够的知识,以促使或者阻止国家机构达成各种各样的目的。这是统治精英通过经验养成的一种实用技艺,它要从世代延续的传统中获取。这一使命是无法通过哲学反思来达成的。宪法是“一种伙伴关系,不仅存在于世人之间,也存在于生者和死者之间,还存在于他们和将要降生的人之间”。实际上,基于这种传统的理解,宪制越优良,被写下来的宪法条文就越少。毕竟,只有当行为模式尚未被惯习、传统和风俗完全消化吸收时,才需要法律来强制人们依此行事。
对于宪法的现代理解
如果允许我们当一次事后诸葛亮,可以说,黑格尔关于“制定”宪法的观点是错的。1787年的夏天,北美十三州的代表在费城讨论并起草了一部新的《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宪法》。“开天辟地六千年后,”詹姆斯•威尔逊写道,“前无古人地,美国人民以一个集体的姿态审慎而冷静地集会,从容而和平地决定了政府的形式,以统合他们全体和子孙后代。”1787年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成文宪法。这部宪法的制定在宪法发展史上开启了一个新时代。此后,在各自历史上的某个特定关键时刻,各个国族都会制定一部宪法,把国家机构的形式以特殊的文本落实下来。
现代美国的建立者们清醒地知道,他们发明了一种新的宪法形式。《联邦党人文集》以通信的形式,体现了宪法起草者们劝说纽约州选民复决宪法的努力。在第一篇中,汉密尔顿认为,“只有这个国家的人民”才能决定本社会是“通过思考和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将他们国家的政治体制交由偶然和暴力去安排”。曾有人认为,宪法是民族传统和道德实践的表达,汉密尔顿对此批评说,对于宪法的传统理解恰是建立在“偶然和暴力”之上,建立在权力的利益而非文化的信念之上的。不同于伯克的论断,汉密尔顿认为,宪法不是简单的“遗产”,或在习俗中形成的一套实践做法而为人民所接受;宪法是“人民”的一个工具,他们通过理性讨论,决定他们自己应当以何种方式被统治。
潘恩立即认识到这一转变的革命性质。“我们仅仅使用这些词是不够的,”他宣称,“我们必须给它一个标准的归类。”在1791年的《人的权利》一书中,潘恩首次提出了一个清晰现代的宪法定义。他认为,一部宪法应当包括四大要素:
1. 宪法必须是作为实体而非虚拟的存在。一部宪法应当是一件实物,确切地说,是一部文件。
2. 宪法必须先于政府而存在。既然宪法创立了政府,那么它绝不应当由政府所创立,而应当由人民创立。
3. 宪法必须详尽地规定政府的权力及义务,换言之,它必须是综合而全面的。
4. 宪法具有根本法的地位。作为关于立法的法律,宪法是一部高级法:宪法不是由政权机关制定,而是由创立政权机关的人民所制定,因此政府及立法机构无权修改宪法。
对于宪法的现代理解,由此被全世界所采用。近两百个民族国家,或联邦制国家的许多次级单位(省、联邦州等),现在都拥有现代形式的成文宪法—那些定义和限制政府机构权力的文件,作为根本法而生效。
传统与现代的对立
现代宪法具有不同程度的权威。把《美国宪法》当作现代宪法的化身,肯定是不对的。作为起草于1787年的文件,自1791年的第一批十个修正案(即“权利法案”)起,《美国宪法》仅被修正过17次,如今已经被视为坚如磐石一般的存在。与之相对,自1789年大革命以来,法国人已经采用过至少12部不同的宪法,经历过独裁制、君主制和五个共和政体。法国的经验其实更为典型。制定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的宪法屈指可数,绝大多数的现行宪法都是在过去三十年间制定或者被彻底修改过的。
多样的经验提醒我们,不要以为把宪法当作一个文本的现代观念已经完全取代了传统观念。落实于成文宪法之中的政府决策标准和决策方式,只体现了某种良好愿望,这些东西很少能告诉我们那个政权到底是如何运用权力的。实际上,宪法可能仅仅是严酷现实的一块遮羞布。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即便写于文本的那些规范全都得到遵守,它们也只能规制政府机关而已。帷幕背后的真相是:“国家”本身隐藏在“政府”的后面—国家,即我们将人民组成一个政治体的方式。
关键之处在于,传统和现代的宪法观念有不同的指向:现代宪法关注的对象是政府机关,而传统观念关注的是国家。现代观念区分政府和社会,而传统观念认为,民众的惯习、文化、传统构成了一个国家的“真实”宪法。
经验表明,起草一部现代形式的宪法并不难。尽管现代宪法可能具有不同风格,但它们都使用共同的模板。《美国宪法》仍然是一个简明的样本:第一条创立了两院制的国家立法机关(国会);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总统);第三条,国家司法机关(最高法院);第四条,联邦与各州的关系;第五条,修宪程序;第六条,公债;第七条(也是最后一条),复决的程序。但是,起草和接受这样一部宪法并不意味着它的规定已经成为现实。任重而道远。
对于国家而言,启用一整套新的宪制安排时,所面对的最大挑战在于它的原则和价值能否为人民所接受。这一挑战意味着,需要培育一个能支撑新宪法权威的政治文化。20世纪德国的案例颇具启发意义。社会民主主义的1919年《魏玛宪法》失败了,恰是因为在“一战”战败、君主制瓦解等令人忧虑的局面下,许多政党拒绝接受新宪法的权威。德国民众在“二战”之后取得的最大成就之一,正是使联邦宪法所规定的价值和程序得到实施,尽管这部宪法事实上是同盟国在战后强加给他们的。
现代宪法,显而易见,同时要满足工具性的和符号性的目的。作为政府的工具,宪法指导和控制公共决策的流程。作为文本象征,宪法激发崇敬之心,提供了团结和可资认同的符号。当扮演工具性的角色时,宪法面向未来而绸缪,规范将要出现的政治行为。当发挥符号性的功能时,宪法从过去汲取养分,特别是关于一个拥有优良品格的人民集体在盛衰沉浮中所积攒的英雄故事。只有当这两方面因素协调一致时,这“一纸空文”才能转化为权威的—几乎神圣的—文本。这意味着,宪法只有与民众的习俗和谐相处时才能完全达成它的使命。政府机关的宪法(现代观念)必须与国家的宪法(传统观念)相辅相成。
传统宪法可能在提供工具性指引方面,显得不够清晰明确:毕竟它来源于习俗和实践,而非形式化的条文。但是,演化产生的种种做法反映了一个民族政治文化的嬗变,而政治文化的嬗变可以急速改变形式化宪制安排的品格。在这个意义上,美国“真实的”宪法—在今天实践中正当行使权力的方式—也许和英国一样是“不成文的”。
英国为什么没有一部现代宪法?
英国在保留宪法的传统形态这件事上,几乎是独一无二的。但现代观念是如此流行,以至于很多人认为英国甚至没有一部宪法。英国宪法没有被写成一部文件,政府组织相关的法律可以被一般的议会制定法像其他法律一样废除或修改,并不意味着宪法本身不存在。说英国宪法不存在的观点,倒是早在19世纪初就被很明确地表达过了。“在英格兰,宪法可以被持续地改变”,托克维尔在1835年说。他还提出“英国宪法在事实上并不存在”。可是,为什么英国没有一部现代形式的宪法呢?
宪法的现代观念是启蒙的产物。在18世纪中晚期,启蒙运动传遍整个西欧。有时被称为“理性时代”的启蒙运动,表现出一种世俗的、科学的、理性主义的精神,在艺术、科学、宗教和政治等领域都刻下了印记。它描绘的蓝图—特别是它摆脱专制权力获得自由的希望—在美国和法国的革命中都得到了体现。
自18世纪末起,现代宪法被许多国家在它们历史上的某个关键时刻所接受,很多时候这是动摇整个政府权威基础的那些重大危机的结果。因此,现代宪法往往起草于战败之后或者推翻旧秩序的革命运动胜利之后,再或是当旧帝国分裂后要组建新国家时。这些宪法象征着民族历史展开新的一页,或者一个新的民族国家诞生了。
自18世纪以来,英国成功做到了向现代性的转型不必引发革命。事实上,有些人也许会说,这正是因为英国的传统宪法具有灵活性。一直以来,英国人也非常幸运地没有承受战败的耻辱。结果,尽管英国法律人在为“二战”后独立的前殖民地起草宪法的过程中取得了可观的经验,但他们一直没有机会检视他们自己的宪制基础,并把英国宪法以法典的形式写成一部权威性的文件。
如果以另一种方式看待这段历史,也可以说英国人——严格地说,英格兰人——过早地进行了政治革命。在英格兰政治史上,革命的高潮发生于17世纪而非18世纪。在1640年代的英格兰内战中,当1649年保王党被打败后,国王查理一世被处决,共和国得以建立。在共和国时期,其实有一部成文宪法被起草出来。1653年的《政府章程》创设了一套新的政制安排,将立法权赋予议会,行政权赋予护国公克伦威尔及其枢密院。这可以被视为有史以来第一部民族国家的成文宪法。但是,这部宪法并没有建立完整的政府架构,因此它不属于宪法的现代类型。关于统治体制的具体规定也表明,弑君的革命者们仍然相信君主这一要职的作用。劝进克伦威尔即位失败,在他于1658年去世之后,这套安排很快就土崩瓦解了。1660年,统治阶层复辟了君主制,并且邀请查理二世坐上了他父亲的王座。
1688年,又一个革命浪潮到来。在1685年,查理二世的王位被他的弟弟詹姆士继承。詹姆士二世试图确立一个尊奉天主教的绝对主义现代王权。这是想学习路易十四的法国政权模式。当传统宪法面临这个威胁时,辉格党贵族决定引奥兰治的威廉为援。威廉娶了詹姆士信奉新教的女儿玛丽为妻。当威廉率领荷兰军队在英格兰登陆时,詹姆士奔逃出国。统治精英们认定,詹姆士已经放弃了王位。此后,他们在未经国王召集的情况下举行了议会临时会议,并邀请威廉和玛丽君临共治。
再一次地,这些新的宪制安排被写到一个正式的文件中。但是,1689年的《权利法案》只是表达了议会反抗政府的怨念。1688年的事件实际上是世界的第一次现代革命。然而,《权利法案》尽管尚非一部现代宪法,却为“议会制国家”的现代宪制安排开辟了道路。1688年的重要性因为革命成果的语调表述相当保守而变得模糊:新的安排被说成传统宪制的重建,而传统宪制据说在此之前被斯图亚特王朝的君主们破坏掉了。实际上,1688年的事件算得上一次贵族的政变,它使权力的天平由国王向议会倾斜。为了掩盖这个事实,1688年的安排采用了一套话术:朝向现代化的变化全都被维护宪法体制的说辞包装起来。
自17世纪以来,政府的权威没有发生根本的动摇,没到要英格兰人民做出政治重组的程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的结构形式没有发生过很重要的变化。自17世纪以来,我们已经目睹英格兰在1707年转变为大不列颠王国,然后在1800年成立了大不列颠和爱尔兰联合王国,以及1920年以后的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联合王国现在成了一个复合的多民族国家。英格兰这个国家是在1066年诺曼征服之后凝聚而成的。而后,诺曼人的战略目标一直是通过征服不列颠群岛的其他民族来维持英格兰边界的安全。对于威尔士,这一过程完成于1535年,那时威尔士被吸收到英格兰郡县体系之中:英格兰吞并了威尔士,英格兰普通法被英格兰和威尔士一体适用。对于苏格兰和爱尔兰来说,就没有那么简单了。苏格兰不是被征服的。1707年英格兰和苏格兰签订了《联合条约》,共同组成大不列颠王国。与爱尔兰的关系就更加复杂了。此处只要说一点,1800年《与爱尔兰联合法》废除了爱尔兰议会,并在新成立的大不列颠和爱尔兰联合王国议会中设置了爱尔兰议席。在这些事件中,新的国家在形式上是由条约创立的。为什么它们没有引导出一个现代宪制安排呢?
我们来看苏格兰的例子。《联合条约》在原来的英格兰议会中设立了苏格兰的席位,规定了对苏格兰公共身份的保护,特别是法律、教会和教育。当前在苏格兰出现了一种浪漫的观点,说这事实上是一个现代意义的宪制条约。但是有证据表明,它本质上是一次购并:该条约的结果是将苏格兰合并到英格兰的治理框架下。那些持有不同观点的人是搞混了不同历史时期的状况。透过启蒙时代之后的宪制镜片观察1707年的条约,该条约既是坏的政治产物,也是坏的法律。为了设计这次合并,英格兰有意地回避—基于国家理性—考虑任何根本性的宪制问题。
英格兰的统治阶层对于英格兰—苏格兰联合采取的政策表明,为何17世纪以后政制的发展从未变成宪制的革新:英格兰统治阶层的气质,总是反对就宪制安排的基本原则进行任何严肃探讨。变幻莫测的历史发展对于为何现代宪法从未被采纳提供了一个解释,但是它远未全面而详尽。我们也应当考虑英格兰人的气质问题。
英国宪法的精神
过去人们常说,英格兰人突出的优点在于,他们对于实用着迷,而他们突出的缺点在于,不愿意把他们取得成功的原理一清二楚地总结出来。英格兰人—实际上,全体英国人—都有一种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的倾向。在英国哲学传统中,对于抽象推演的怀疑,是从培根、霍布斯、洛克到休谟、边沁、密尔一以贯之的。它根植于那种毫不妥协的实事求是的态度,要根据是否有用来估量知识的斤两。这种实用主义的、反理性主义的气质,也在政治、政府和宪法上体现出来。
伯克正是这种倾向的一个重要例证。在关于法国大革命的文章中,他认为英国宪法,正如所有真正的宪法一样,一直排斥抽象的原理。他认为,政治制度本身过于复杂,以至于无法根据那些不考虑时间、地点、情势的原理来管理。政治要从属于“人性,而非人的理性,人的理性仅仅是人性的一部分,而且并非其最重要的部分”。在他写于1770年的《论当前之不满情绪的根源》一文中,他说各个民族主要不是被法律所统治的,更不是被暴力所统治的。恰恰相反,他们是被一种对“民族气质”的小心驾驭所统治的。尽管政府是被正式地组织起来的,但你会发现,“政府的运行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大臣们审慎而正直地运用他们的权力”。如果没有这种气质,没有这些习惯和习俗,“国家就不过是空中楼阁,生机勃勃、积极有效的宪法就不存在”。
在20世纪对此做出最充分宪法学解说的哲学家是迈克尔•欧克肖特。在1962年的《政治中的理性主义》中,欧克肖特强调了英格兰道路的优越性,同时指出支撑现代宪法观念的理性主义心态具有种种缺陷。他认为,理性主义者是“权威、偏见、传统、习惯和习俗的敌人”。没有东西是仅仅因其存在就有价值的;没有什么想法、习俗、信念,是未经过理性主义者之理性权柄的鉴定的。经验的积累只有在被条理分明地整理出来,并且被转化为某种公式的时候,才能作数。政治成了一种工程学。那种把国家建基于一个《人权宣言》之上的想法,是理性主义脑壳的典型产物。但是,理性主义的错误正在于它不承认实践中的知识,那种来自做法和经验的知识,而只相信科学知识—那种关于规则和原则的清晰表述,那些能被写出、讲授、读取的知识。
欧克肖特最主要的关切是,理性主义倾向如何塑造了现代政治实践。他考察了“在何种程度上传统做法让位于意识形态,在何种程度上改天换地的政治取代了修修补补的政治,详细的计划和精密的执行(也因此)被认为比随着时间自然而然地成长更好”。他关于政治的看法,即传统做法将被教义和技术取代的看法,有着特别的宪法学意涵。
北美的殖民者们—一个由“自力更生者”所组成的社会——把洛克和其他人从英格兰政治传统中提炼出的道理全盘接过,并把它们整理成一套基于抽象原理的教条。《独立宣言》与法国的《人权宣言》一道,成为理性主义政治的神圣文件,也成为现代宪法观念的奠基文件。与之相反,以《大宪章》(1215)、《权利请愿书》(1628)和《权利法案》(1689)等为代表的英格兰传统,则被认为是确立了旧的观念,而非产生了新的观念。在那些18世纪晚期的文件中,普遍的原则而非传统的做法被宣扬。权利,这些从习俗和实践中孕育出的果实,被移植到新世界,在那里,它们被宣布是“自然”的天赋。作为“一个英格兰人的具体权利”被出口的东西,欧克肖特说,“进口回来时变成了人的抽象权利,这些东西损害了我们的政治,腐蚀了我们的心智”。他主张,现代宪法并不是在现代情形下法典化的结果。它们是理性主义的产物,并且破坏了演化而成的英国宪法遗产。
主导英国宪法的精神底蕴,在英格兰法律传统中得到了体现。它根植于英格兰普通法的实践,那是些古代习惯的集合体—一系列从无史可稽之时代流传下来的做法、实践和判词。普通法是“不成文法”,司法机关的权威只存在于具体案件之中;它甚至没有创制一种法律,以供从中推导出什么规范。正如在17世纪之初柯克大法官必须要告诉詹姆士一世的,普通法是一种“技艺理性”,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经验才能被人掌握”。这一性质在律师行的实践中体现得非常充分。在律师行中,本事不是从学究式的教育中得来的,而是跟着师傅做学徒而习得。学徒练习起草文书和辩护的技巧,并从中学到一种只能来自反复出庭的实践知识。这个传统被自成一体的法官集团所加持。法官只能从高阶出庭律师中选出,依赖先例而非抽象原理工作。
在某种意义上,英国宪法可谓将普通法的方法应用于治理活动之中;从不成文法蜕变出不成文宪法的观念。如果我们试图将传统英国宪法转化为某种和现代观念相似的东西——也就是说,把它当成一组建立和规制治理活动的规则——那么英国宪法可以说是很随意的。它是一些被杂乱无章地收集起来的法令、规则、指南等,没有任何一份文件构成所谓的“高级法”,而且其中许多文件只能基于其含混的政治意义进行解释。英国宪法就其核心而言,是习惯做法的组合,其所谓的“规则”也不过就是从这些做法中摘抄出来的东西。它是一部传统宪法,一项遗产,一个存在于过去、现在和未来之间的协定。
本章勾勒出几个关键问题,在以下的章节中将继续被讨论:
● 考虑到英国所继承的独特遗产,学者们如何应对这个挑战,即将“不成文宪法”写成文字?为一部传统的、俗成的、演化的宪法的内容提供一个清晰的解说,是某种任务,毕竟对于一部在模棱两可和不拘小节的土壤中繁盛的宪法,政治问题和宪法问题会经常纠缠在一起。这个问题将在第二章被回答。
● 究竟是什么宪法实践决定了英国宪法的独特品格?第三章将回答这个问题。它将表明这些宪法实践塑造了英国的议会制政府。
● 在英格兰国家先转变为不列颠国家后又占据了一个庞大帝国的过程中,传统宪法是如何变化的?后来,帝国不复存在,联合王国的各个组成民族的治理结构被重新安排,英国加入欧盟,在何种程度上宪法与这些问题相关?这些复杂领土变迁的结果将在第四章被讨论。
● 一部“无与伦比之宪法”的伟大优势是它能够协调秩序和自由:英国宪法一直想要成为一部“自由宪法”。在英国体制下,公民自由是如何被保护的?在面对行政机关的扩张所带来的压力时,英国宪法是如何稳住阵脚的?这些是第五章的话题。
● 传统宪法在当今还剩下哪些部分?最后一章将总结其他各章关心的问题:早期成文化的理性主义,议会权威的消退,国家领域的变化导致与之相适应的认同的消失,公民自由的削弱,等等。它追问的是,理性主义是否仍然是当代政府的动力机制,我们是否已经到达了这样一个关键时刻,为了保护传统宪法的价值,一个现代的更加明确的英国宪法成为必要。
前言/序言
序 言
李蕊佚
英国宪法常被喻为一部“无典之典”。它并非镌刻于一方石碑,亦非荟萃于一卷文书,而是深植于数百年的传统、惯例、判例与立法之中,如一条绵延的河流,在历史的地貌上悄然塑造着不列颠的政治生活。这种独特的“不成文”特质曾令其备受推崇,被视为英吉利民族政治智慧的结晶,一种在稳健与灵活之间取得精妙平衡的治理艺术。
然而时至今日,这份厚重的遗产正遭遇前所未有的深刻质疑。在全球成文宪法已成主流的时代,英国宪法这种依赖于默契、崇尚实践的品格,是否仍能有效回应一个现代社会的复杂需求?当议会主权、法治与责任政府这些传统基石面对权力下放、欧洲一体化、人权保障以及国内认同多元化的冲击时,其内在的张力与局限又该如何化解?马丁??洛格林教授的这部作品正是对这一核心困境的深刻洞察与精妙阐释,也为理解英国的独特宪制提供了绝佳的向导。
本书以其极富历史纵深感和理论穿透力的笔触,引领读者穿越时空,探寻英国宪法灵魂的演变轨迹。从爱德华??柯克与埃德蒙??伯克所捍卫的“古代宪法”与传统智慧,到A.V.戴雪所归纳的议会主权与法治原则,再到沃尔特??白芝浩所揭示的“尊荣”与“实效”并存的宪制二元结构,洛格林清晰勾勒出支撑英国宪制运作的观念谱系与实践逻辑。他雄辩地证明了,英国宪法是一部“演进”的宪法,而非“建构”的宪法,不理解英国宪法的历史源流与精神底蕴,便无法真正理解其当下的困境与未来的方向。
尤为可贵的是,洛格林并未止步于历史的辉光之中。他以冷静而审慎的笔调,剖析了自20世纪末以来,尤其是1997年工党政府开启“宪制现代化”进程后,英国宪法所经历的剧烈变迁。《人权法》的颁布、权力下放的推进、最高法院的设立,以及欧盟法带来的根本性挑战,这些改革举措在试图弥合传统宪法与现代治理之间裂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新的身份困惑与权威之争。本书对此进行了极具前瞻性的探讨,揭示了在“不成文”传统与“成文化”压力之间、在政治妥协与司法能动之间,英国宪法所面临的艰难抉择。
屠凯教授的译笔精准流畅,不仅忠实地传达了原著的思想精髓,更巧妙地将那些充满英国宪制特色的术语与概念转化为契合中文法学语境、便于读者理解的表达。在人工智能技术日益浸润生活的今天,翻译似乎正逐渐沦为一项可被替代的机械任务。然而,一位专业人士倾注心力完成的译作,恰如一件精工细作的手工制品,这份“手作”的独具匠心远非人工智能所能企及。
本书的价值远不止于为一国宪法提供一份出色的“极简介绍”,它更似一把钥匙,为我们开启理解英国政治文化乃至其民族性格的窗扉。在全球化与本土化张力日益显著的今天,英国宪法的故事——它的韧性、它的困境、它的蜕变——对于所有思考如何在本土传统与普世价值、在稳定与变革之间寻求平衡的国度,皆具有深远的镜鉴意义。英国宪法学界关于“缺乏一套话语来谈论宪法问题”、“法律立宪与政治宪法之辩”的议题,亦与中国法学界所面临的某些情境遥相呼应。
无论您是法律学人、政治学者、历史爱好者,抑或单纯是一位对塑造当今世界的重要力量怀有好奇心的读者,展卷此部《英国宪法》都将步入一段充满智识启迪的旅程。
是为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