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罗马法在整个法学的发展历程中有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被认为是法律科学发展的山峰。学者从政治、经济、哲学等不同的原因进行了解释,而德国历史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萨维尼则从罗马法学家及其所运用的法学方法因素的角度对罗马法学发达的原因进行了解释。这启发笔者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的思考,将古罗马共和时期的西塞罗及其所发展起来的法律修辞学和其中所蕴含的法学方法因素作为一个侧面,来探寻其对罗马法律科学的发展的价值和意义
法律修辞学影响了罗马法律科学的发展。案例是整个罗马法律科学的起始点,罗马法学生成中的“独特的科学生命”或“方法论因素”就是决疑术,即基于案例的推理。西塞罗的法律修辞学对于罗马法律科学的积极意义和对其中方法论因素成长的贡献集中体现于:其推动了罗马法中案例的发展和基于案例的推理技术与法律论证的发展。运用案例进行的推理既可能属于理性说服,也可能属于情感说服。当律师对案例的引用强调其中的逻辑证明、演绎或归纳技术时,属于理性说服;如果强调案例中对道德品质的渲染,利用何种手段激发起观众的情绪时,则属于情感说服。而某案例显示出的成功经验都包含了这两者的话,律师在演说中对该先例的使用则同时属于情感说服和理性说服。此外,西塞罗所阐述的属种关系、分种和分部的理论被后世许多罗马法学家所接受,由此形成了一种被称为“市民法体系”的罗马法体系框架。这种理论通过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对罗马法的体系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目录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文献综述
三、主要内容与基本思路
四、研究方法与支撑材料
五、本书相关问题的限定
六、本书所提及的法律修辞学与现代法律修辞学之不同
第一章 法律修辞学概述
第一节 修辞与法律修辞学的含义
第二节 法律修辞学的特点
第三节 法律修辞学的功能
第二章 法律修辞学在古希腊的起源
第一节 法律修辞学在古希腊的起源
第二节 智者学派与法律修辞学
第三节 智者学派法律修辞学的历史地位
第四节 柏拉图的法律修辞学思想
第五节 柏拉图法律修辞学的价值
第六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修辞学思想
第七节 亚里士多德法律修辞学的影响
第三章 法律修辞学在古罗马的发展
第一节 古罗马时期法律修辞学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古罗马时期法律修辞学的产生原因
第四章 古罗马视域下法律修辞学的构成和主要内容——以西塞罗为视角
第一节 古罗马视域下法律修辞学的构成
第二节 法律修辞学的主要内容——情感说服
第三节 法律修辞学的主要内容——理性说服
第五章 古罗马视域下法律修辞学中情感说服和理性说服在法律场景中的运用条件
第一节 法律修辞学中情感说服在法律场景中的运用条件
第二节 法律修辞学中理性说服在法律场景中的运用条件
第六章 古罗马视域下法律修辞学中情感说服、理性说服方法在法律场景中的具体展开
第一节 情感说服方法在法律场景中的具体展开
第二节 理性说服方法在法律场景中的具体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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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修辞学对古罗马宪制的影响
第八章 法律修辞学对古罗马立法的影响
第九章 法律修辞学对古罗马司法裁判的影响——以案例为中心
第十章 法律修辞学对古罗马法学教育的影响
参考文献
试读
《法律修辞学对罗马法律科学的影响》:
最初,法定诉讼只适用于罗马公民而不适用于外邦人,同时,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当事人必须严格地按照固定的语言和动作来完成诉讼,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这也意味着法定诉讼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到庭,而不能由他人代理。除非有例外情况。
总体上讲,罗马诉讼法的诉讼程序有如下三个阶段:审前准备,即依据什么和采取什么方式传唤被告到庭;审判实施,管理诉讼之法官审查事实,并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审后事项,即依何种方式执行判决。
审理程序分为法律审和事实审两个阶段。法律审着重由裁判官从法律的角度审查诉讼双方的陈述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特定的语言、方式要求,是否有相应的诉讼请求。如果不符合要求,将不能进入事实审阶段;如果符合要求,将准予进入事实审阶段。事实审阶段则注重双方提供的证据,裁判官据此作出判决。作出这项判决的裁判官并不是由官方指定的,而是由诉讼双方当事人根据提供的名单进行选择的。
法定诉讼显示出了罗马法发展初期还尚未完善的特点,随着罗马法的不断完善,在公元前2世纪末,法定诉讼被程式诉讼所代替,并且在公元前17年被《优利亚私诉法》明令废止。
法定诉讼的程序包括:首先是传唤。根据《十二表法》的规定,原告应当亲自传唤被告,如果被告拒绝出庭,原告可以邀请第三者作证,强制被告前往。假设被告拒绝前往或者企图逃避,原告有权对被告进行拘捕。如果被告要免去原告的传唤,就必须找一个有一定财力的保证人,保证被告能够随传随到。
其次是法律审理,即由裁判官判断原被告双方是否按照法定的言辞和方式陈述各自的目的和要求。如果符合要求,案件即可进入事实审阶段。在事实审阶段,诉讼双方可以提出对各自有利的证据并进行言词辩论,裁判官根据双方的辩论对事实进行判定,审理完毕后当众宣判。
最后是执行。在裁判官作出裁判后,由胜诉的一方自己执行,此时的国家机关并不负责执行判决,如果被执行的一方不履行判决,可以由胜诉方自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大类别是程式诉讼。程式诉讼是在法律诉讼的基础上发展完善而来的,指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经过事实承审法官的认可,经由裁判官将争议点、理由及审判原则等制作成程式书状,然后交由承审法官根据书状上的记载进行判决。
程式诉讼呈现出了与法定诉讼不同的特征,体现了它对法定诉讼的发展。首先,程式诉讼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罗马公民,对于外邦人也是可以适用的。其次,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自由的方式陈述自己的意见,不局限于必须使用法定的语言和动作,即使不这样做,也不会存在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败诉的风险。最后,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必一定是本人出庭。裁判官在裁判的时候不仅仅依靠言词定罪,而是以程式书状作为实施审理的基础。
程式诉讼的程序相比于法定诉讼程序更加简化。首先,传唤仍然是由原告亲自通知被告应诉,但原告不能像法定诉讼那样,以暴力方式强制拒绝出庭的被告出庭,而是改为由裁判官处以罚金或者扣押财产的方式促使被告到庭。
其次,法律审理。法律审理要求诉讼双方当事人到场,如无法出席可以允许由他人代其出庭,裁判官根据起诉的要求和理由制成书状。此时的书状有固定的格式,这种固定的格式被称作程式。程式的内容大致包括:事实承审法官的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的原因、判决的提示。相比于法定诉讼的法律审理部分,程式诉讼中的法律审理程序和书状要更加完备。
再次,事实审理。事实承审法官在收到裁判官作出的程式后,按照程式中的指示进行事实审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判决。承审法官的判决自宣读之时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且不准申诉。
最后,执行。相对于法定诉讼来说规定得更为细致。自判决确定之日起30日内,如果被执行一方不主动执行,可以带到法庭申请强制执行。
最后一种诉讼形式是非常诉讼,这种诉讼形式不再区分法律审核事实审这两个阶段,而是案件从始至终都是由国家官吏审理。非常诉讼中,由于取消了事实审理和法律审理两个环节的区分,因此也取消了事实承审法官。非常诉讼的出现与帝制初期皇权对司法权的干涉和控制有着密切的关系,这种诉讼形式后来慢慢取代程式诉讼成了罗马国家普遍适用的一种诉讼制度。非常诉讼最突出的特点在于裁判官在这个诉讼中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此外,消除了法定诉讼和程式诉讼时期残留的自力救济行为,如果当事人不主动出庭可以由裁判官强制当事人出庭,对判决的执行措施也由裁判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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