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涉外法治战略是习近平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重要内容。在梳理世界商事调解的发展的基础上,总结从ADR运动至《新加坡调解公约》进阶的特征以及国家适应性探讨。在此背景下,我国涉外商事调解的历史与现状梳理、我国涉外商事调解机制的挑战与问题需要重视:(1)商事调解法律规定缺乏以及立法必要性问题;(2)涉外商事调解的法律效力、公信力和权威性问题;(3)涉外商事调解机制认同及与其他机制对接问题;(4)涉外商事调解的法律冲突问题及区际法律冲突问题;(5)我国商事调解的调解员资质及队伍建设问题。
本书旨在用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中的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作为突破点,以深挖中国涉外法治建设内功为诉求,以建立中国特色的涉外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为使命,探求中国涉外商事调解的问题和应对策略。
目录
目录
绪论
一、研究背景:基于涉外法治战略和《新加坡调解公约》
二、研究价值
三、研究现状
四、创新点
第一章中国涉外法治战略背景及其对我国商事
调解的赋能
一、我国涉外法治战略形成:统筹推进国内法治
与涉外法治
二、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战略意义
三、我国涉外法治战略建设之于商事调解的赋能价值
第二章我国涉外商事调解机制的国内溯源与世界
调解的发展
一、我国商事调解的孕育:中国历史悠久的调解传统
及承袭
二、我国商事调解的产生和发展:清末民初以来
三、我国涉外商事调解的产生:以中国贸促会
调解中心为视角
四、世界调解制度的发展:从ADR运动
至《新加坡调解公约》
五、全球商事调解的新契机新阶段:《新加坡调解公约》
出台后
第三章我国涉外商事调解机制的法治现状梳理
一、我国商事调解机制的立法与制度建设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解的司法解释及多元化纠纷
解决机制建设
三、“一带一路”倡议与我国商事调解机制建设
四、我国涉外商事调解的特色
第四章我国涉外商事调解机制的挑战与问题
一、商事调解立法的空白与立法必要性问题
二、涉外商事调解的法律地位、公信力和权威性问题
三、涉外商事调解机制的认同及与其他机制的对接问题
四、涉外商事调解的法律冲突问题及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五、我国商事调解的调解员资质及队伍建设问题
第五章我国涉外商事调解机制的法治镜鉴
一、国际组织对于调解机制建设的推动
二、德国调解法革命及单行法制定
三、美国ADR运动的引领
四、新加坡国际商事调解的成功运作
五、日本调解立法与ADR促进立法的共同推进
第六章我国涉外商事调解机制的策略与建议
一、强化商事调解机制独立性的法治观念与宣传建设
二、因应《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商事调解立法路径
三、确立先行先试的商事调解行业标准
四、以粤港澳大湾区联合调解机制为抓手,探索涉外商事
调解机制建设
结论
附录
附录1团体标准:商事调解服务规范
附录2团体标准:商事调解员职业能力要求
(送审稿)
附录3团体标准:商事调解员职业能力要求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录4WIPO调解规则
附录5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国际商事调解规则
附录6JAMS国际调解规则
前言/序言
中国涉外法治战略中的商事调解机制研究序西周以降,三千年调解文化源远流长。朝代迭换,民间调解与官方调解始终相伴。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到新时代“枫桥经验”,中国调解文化绵延不断并享誉国际。
国际范围内现代调解运动风起云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对于国际调解运动的推动矢志不移,最终促成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的诞生。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发展了国家与私人直接投资争议的多层专门调解,并突破了成员国限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展了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和技术争议ADR,还倡导UDRP域名争议解决服务ADR机制。除了这些著名国际组织,美国、日本和新加坡等国的调解事业也迅速发展。为什么美国兴起的ADR运动影响力遍及全球?为什么联合国调解公约以新加坡命名?为什么日本迅速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中国何时能够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对于这些问题,中国贸促会的调解事业可以提供部分视角,本书也可解决一些疑惑。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调解事业已经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中国调解品牌。中国贸促会于1987年成立北京调解中心,2000年更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2022年5月18日,习近平主席在庆祝中国贸促会建会70周年大会暨全球贸易投资促进峰会上发表视频致辞,高度肯定中国贸促会“始终把服务中外企业作为立身之本,促进贸易和投资,推动制度型开放,在国际经贸仲裁、知识产权服务、商事调解等领域积极探索创新”。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目前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66个地方和行业调解中心,另有90余家办事处,与22个境外知名的争议解决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形成了覆盖全球的调解工作网络。2018年,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成为首批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调解机构。
中国涉外法治战略视角对于我国商事调解事业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已逾十年,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多年。着眼国际,落地国内,我国商事调解的国际化、专业化和法治化建设任重道远。张万春教授的著作既是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课题的成果,也是多年浸淫商事调解研究的结晶。该著作以中国涉外法治战略为视角,对我国商事调解机制的现状、问题及其完善建议进行了探讨,个中见解对我涉外商事调解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张万春教授和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颇有缘分,无论是研究报告写作还是调解标准建设,他都一丝不苟、兢兢业业,充分展现出一个学术人的专业和热忱。在此,我谨对张教授的著作出版表示由衷祝贺。
蔡晨风2024年5月24日中国涉外法治战略中的商事调解机制研究前言学者黄宗智认为,如果不结合民间的调解制度来考虑,官方的中国法制是无法理解的。也许传统中国和现代西方在司法制度上最显著的区别就在于前者对民间调解制度的极大依赖。中华法律文化中调解制度的表达和实际运行共同构成了我国调解历史的真实。
承袭千年调解文化历史,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呼声以及并不完全统一的观点,丰富的调解立法、司法解释与供给相对缺乏的商事调解立法,构建涉外商事调解制度的渴望与构建中国形象的涉外调解实践,共同构成这个时代商事调解和涉外商事调解的真实。
曾经肆虐全球的新冠疫情已经成为历史,但疫情后世界经济的重新启动和再恢复正在发生。2019年《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缔结已经成为历史,但各国成为缔约国的衡量和评估正在发生。“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已逾十年,国际商事争议和争议解决正在发生。中国涉外法治战略于近年提出,中国特色涉外法治体系构建正在发生。这些背景为我国涉外商事调解研究提供了中国战略视角和中国话语权注脚。
无论是传统的国际法(国际公法),还是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抑或是国际商法,在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入世以后都获得长足发展。然而,相对于迅速发展的民法、商法和环境法,国际法学科还需要更多前进动力和更高赋能。中国涉外法治战略的提出显然能够提供这种价值。
本书在结构上体现出较为明显的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六章:第一章,中国涉外法治战略背景及其对我国商事调解的赋能;第二章,我国涉外商事调解机制的国内溯源与世界调解的发展;第三章,我国涉外商事调解机制的法治现状梳理;第四章,我国涉外商事调解机制的挑战与问题;第五章,我国涉外商事调解机制的法治镜鉴;第六章,我国涉外商事调解机制的策略与建议。
第一章,中国涉外法治战略背景及其对我国商事调解的赋能。涉外法治战略的提出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价值。一大批专门涉外立法和涉外立法章节开始出现,我国涉外立法领域得到加强,涉外案件管辖权得以扩展。为了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为了推动全球治理变革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应当努力加强和完善中国涉外法治体系。在此战略背景下,中国积极落地《新加坡调解公约》和加强国内商事调解立法就成为涉外法治建设必选项。中国商事调解事业的涉外法治工作应该努力拓展,形成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调解服务品牌。
第二章,我国涉外商事调解机制的国内溯源与世界调解的发展。中国拥有根脉深远的调解制度和调解文化,而融合了调解制度的ADR机制成为世界各国现代调解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ADR以外,世界主要强国的调解立法也同步跟进,形成调解专门立法+ADR立法的双进化机制。我国既要继承优秀的调解文化传统,又要克服传统调解文化中的惰性;既要明晰全球调解法治运动的潮流,又要确立中国特色的现代调解法律制度。
第三章,我国涉外商事调解机制的法治现状梳理。这一部分呈现了我国涉外法治战略背景下商事调解机制的建设成就。我国已经以《人民调解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专门调解法律和涉外调解法律为基础共同构建起健全的人民调解法律制度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解释成为调解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和“轻骑兵”。“一带一路”倡议为我国涉外商事调解机制建设提供了生动的实践图景和法治需求。
第四章,我国涉外商事调解机制的挑战与问题。我国涉外商事调解事业建立在我国既有调解法治的基础上,但也面临诸多挑战。商事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劳动调解和司法调解等专门调解不同,专门商事调解立法的缺乏使得涉外商事调解的法律地位、公信力和权威性都大打折扣。涉外商事调解机制与其他机制的对接,涉外商事调解的法律冲突问题及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我国商事调解的调解员资质以及队伍建设问题都比较突出。我国尚未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也与商事调解法律制度供给缺乏有密切关系。
第五章,我国涉外商事调解机制的法治镜鉴。国际组织对于调解法律制度的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UNCITRAL对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推动和促成,ICSID对于国际直接投资争议的多层次调解,WIPO对于知识产权和域名争议解决的ADR机制塑造。在国别视角下,德国调解法立法不仅仅是为了贯彻欧盟的调解指令,更在于对于大陆法系和德国固有的“为权利而斗争”的勇于突破精神。美国提倡和推广了ADR运动,美国JAMS、AAA等全球知名调解机构和ADR调解机构引领全球。日本充分吸纳世界各国有益的调解文化和调解制度:充分吸收中华调解文化,深入学习美国ADR和调解立法,及时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新加坡不仅积极推动国内调解立法,而且积极推动调解公约在新加坡的签署,积极与国际组织和各国进行调解合作,旨在打造亚洲乃至世界一流的国际商事调解服务品牌。这些国家,无论是调解法律环境的打造,还是对调解事业的推动策略和途径,都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第六章,我国涉外商事调解机制的策略与建议。涉外商事调解机制在立法观念和立法层面的重视才是最重要的启动因素。涉外立法是重点立法领域,需要国内宣传,也需要国际宣传。商事调解单行立法中应当有专门章节涉及涉外商事调解,《新加坡调解公约》应当及早批准和落地。在此之前,商业行业领域可以先从商事调解的有关标准先行先试,而粤港澳大湾区这个“一国两制”三法系区域也可成为涉外商事调解的最佳实践场。
本书是中国法学会2022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涉外法治战略中的商事调解机制研究”[课题编号CLS(2022)D88]的研究成果。感谢课题组成员鞠晔、刘敬东、王芳和徐晶等各位老师的积极参与。
非常感谢中国贸促会商法中心蔡晨风主任为本书作序。她对于中国贸促会商法中心的领导和中国贸促会调解事业的推进有目共睹。非常感谢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王芳副秘书长。她多年来一直努力推动中国贸促会国际国内调解业务,感谢一路走来她的支持和帮助。非常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室主任刘敬东老师,他一直是我比较尊重的师长,感谢他对本课题的支持。非常感谢粵港澳大湾区联合调解研究院徐晶院长对于课题的支持,她代表着香港商事调解的高度和温度。非常感谢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法律系鞠晔副教授。鞠老师是年轻的法学新锐,具有承担国家级课题的丰富经验。多次跟鞠晔老师组建课题组,非常感激她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由衷感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的兰士斌编辑。他是我的老学长,我非常感谢他对我出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真诚感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彭伽佳编辑。她是我所遇到的为数不多的好编辑,处起来很舒服,非常高兴能跟彭老师合作。
感谢我的学生们对于书稿的校对和课题的参与。感谢我的硕士研究生曹源同学。他毕业后如愿进入法院系统,祝愿他成为一颗踏踏实实的司法螺丝钉。感谢我的硕士研究生吴睿妍同学。她充满了对法学的热爱和兴趣,她还在努力成长,希望她迅速成为一名年轻的科研老兵,在法律中找到自己的归宿。感谢我的本科生刘芸彤同学。她多次帮我处理文字,热情认真,让人放心。如今她如愿成为一名硕士研究生,唯愿她学业更进一步。
除了我的学生们,我还要提及我的一个家人:我妹妹张万香女士。做中学老师应该是很累的,她竟然还积极要求帮我校对文稿。我的确给了她一部分,后来就不忍心给了。感谢她真诚的帮助。感谢房虎德帮我选择著作封面以及提出的专业意见。
本书由北京大学九三校友爱心基金资助出版。由衷感激北京大学九三校友爱心基金的支持。感谢北京大学培育出的同年学子,他们已经成长为世界范围内各行各业的翘楚和基石。他们的温暖传递,必如星星之火,形成燎原之势。感谢北京大学教育学院秦春华教授。他教学科研非常忙碌,但是仍然忙里偷闲张罗我这个出版杂事。非常感激。我跟他最近虽未谋面,也不知以前是否见过,但是微信电话如沐春风,同学友谊弥足珍贵。谢谢春华同学,谢谢老秦。同时,一并感谢郭政同学以及其他幕后辛勤付出的同学。
本书在资料、观点和论证等方面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欠缺和不足,敬请读者指正:wanchunzhang@139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