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第一章是股份公司股权变动的基础理论分析。
股权变动,指股权民事法律关系各要素的动态变化,包含了股权的取得(产生)、变更、丧失(消灭),即动态的股权民事法律关系。其中,股权变更是指股权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本书的研究对象是股份公司的股权变更。
现代股份公司的股权变动,表现为四个特点。一,股权变动体现出证券化倾向,股权从传统的静态经营公司的控制工具,向现代的价值化交易工具演进。股权的证券化,要求股权变动过程中更便捷的公示制度。二,股权变动在从以经营公司为目的开始向以投资为目的的演进过程中,股权变动日益成为资本经营的枢纽。作为资本经营枢纽的股权,其股权变动的安全性、稳定性、确定性越来越被提到一个突出的位置上来,这对股权变动公示这一法律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股权变动创新不断,对公示的对抗性要求强烈。四,技术正在颠覆股权变动的公示形式。信息技术对股权的表彰和变动的传统法律规则带来了极大的冲击,集中表现在有纸化股票思维方式的逐步退出,股权电子化表彰和交易的做法,逐步成为主流。
由此聚焦于公示问题。什么是公示?股权变动的公不,是议权的公示,是能够产生股权变动效力的法律行为,而不是一般的司识别性行为、信息公开行为、宣示行为。股东名册登记、股票交付、章程记载、工商登记、股权实际占有(表现为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等,都是目前公示的可选择范围。哪些或者哪种方式适合产生股权变动效力,应该考量是否符合外观主义、是否具备普遍适用性、是否具备便捷性、是否属于公共信息、是否符合时代发展趋势。传统的股票交付公示方式,已经落后于时代需要。我国企业实践中大都不再印制股票,但在当前我国公司法中还是属于强制文件。信息技术的发展兴起了无纸化,改变了股权的表彰方式,导致了交付的式微和登记的崛起。不记名股早已成为公司进化过程的“阑尾”,就是记名股等实体股票,也呈衰败迹象:纸质股票存在仿伪风险,不适宜印制股票;无纸化、非移动化的趋势,以及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登记和查询的普及,效率优于实体股票;公司股权证券化的趋势,导致投资人数的众多和流转的加快,实体股票无法适应这种形势发展。相反,登记方式,尤其是电子登记方式,能够适应股权变动的复杂类型,在同一个权利上设置并固定多重权利负担。股票的占有外观,难以同时并存并且表现几个抽象的权利。只有登记这种方式,创设出一种脱离财产的占有公不
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本书主要观点的文献综述
二、研究的实践意义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股权变动公示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股权变动概念和类型
一、股权变动的概念
二、股权变动的类型
三、股权变动实践中的现代化要求
第二节 股权变动公示的意义及立法模式
一、股权变动公示的特定内涵
二、股份公司股权变动公示的意义
三、股份公司股权变动公示的立法模式
第三节 股份公司股权变动公示方式的选择
一、股权变动的各种可选公示方式
二、股东名册登记为记名股变动公示方式
三、股票交付为不记名股变动公示方式
四、对传统股票交付公示方式的反思
五、对传统工商登记公示方式的反思
第二章 股东名册登记总论
第一节 股东名册登记原则
一、强制登记
二、全面登记
三、实质审查
四、登记损害赔偿
五、登记发证
第二节 股东名册登记效力
一、决定力
二、对抗力l
三、推定力
四、免责力
五、公信力
第三节 股东名册内部登记具体制度
一、股东名册置备义务主体
二、股东名册记载事项
三、股东名册公示查询方式
四、股东名册的分部管理
第四节 股东名册内部登记和外部登记的关系
一、实际股东名册和名义股东名册说
二、多个股东名册义务的置备主体说
三、证据效力说
四、本书的统一委托代理说
第三章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名册外部登记
第一节 非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外部登记的理论问题
一、股权登记托管的国际视野
二、国内目前的股权登记托管现状
三、当前股权登记托管的性质之争
第二节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具体制度
一、登记托管的对象
二、登记种类
三、服务种类
第四章 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外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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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读
笔者论证了本书的核心观点: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是一元化统一的公示方式;股份公司股票的交付,仅仅类似不动产托伦斯登记主义下的权利证书的交付,没有发生股权变动的法律效力;股权变动的效力在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后发生,既包括双方之间的股权变动效力,也包括对抗公司的效力,还包括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为了克服公司内部置备的股东名册的公信力不足的弊端,不是采用工商登记方式替代,而是采用非上市股份公司将股东名册交由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管理、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增强了股东名册自身的公信力;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只是这种情况下的外部保管的股东名册的副本。这种观点如果可以起个名称的话,不妨称为“股东名册统一公示论”。
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如何解决股票制度的地位,即传统的股份公司股票背书交付观点对本书核心观点的干扰。这是本书的股东名册统一公示论在股份公司领域的难点。如果没有股票制度的存在,股权变动的股东名册登记公示应该说没有太大的争议。问题就是因为记名股票的背书交付,导致产生一个不伦不类的当事人之间股权转让背书交付生效的法律效果。
如果问问身边的学者和实务界人士两个问题:你最近几年见过哪家公司还在发行无记名股?你最近还见过非上市公司印制、发行纸质记名股票,并且股东还真的去背书交付这些股票吗?答案恐怕是否定的。笔者从事公司法为主的实务工作近十年,除了在早期的老牌非上市股份公司的档案柜中还见过这个“物件”以外,新的公司早已不再积极印制股票,即便印制,股东也很少当真去拿它交易了。但是,公司法还在喋喋不休地规定着强制发行股票的制度,对这个变化却视而不见。股票,就是现代电子化、无纸化时代纸质思维的遗老遗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