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全球并购研究中心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中国外经贸部研究院信息中心等单位联合发起,为适应全球企业并购浪潮而成立的非营利性专业研究机构。中心成立于2001年11月,现拥有中外十余位并购领域专家为学术委员。全球并购研究中心旨在研究全球企业并购动态,帮助中国企业迎接“入世”挑战和建立全球化战略,为中国政府和企业提供有关全球并购领域专家的调研报告和战略指导,并在学术界提供中国一流专家的独特见解。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并购法研究咨询中心是国内一个专门从事并购法律问题研究的科研机构。其宗旨是以法制规范并购现象,以法学领导并购发展,介绍世界各国并购法学的新研究成果,深入剖析各类并购理论问题,密切关注各种并购实践操作难点,搭建并购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的交流平台,以推动中国并购活动法治化进程。
目录
卷首语
理论篇
第一章 本土政策法规研究——中国《反垄断法》与企业并购专题
企业并购反垄断立法的回顾与展望
论完善我国经营者集中控制的行政制裁制度——从国际企业并购控制规则的视角出发
浅议可口可乐并购案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兼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体系的逐步完善
第二章 国际金融危机与企业并购
劳埃德银行集团并购案思考
中国服装企业海外品牌和渠道收购并购案例浅议
第三章 上市公司并购研究
并购重组方式研究——以案例分析为视角
看得见的利益——从公司、控股股东和少数股东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角度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在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体现
第四章 海外并购研究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考察与评析
实践篇
第五章 反垄断法实务
不服企业并购监管机构所作决定的救济途径——行政复议(申诉)及司法审查
中国并购控制2009:以实体审查为视角
第六章 并购交易实务
关于股权并购的几个实务问题
上市公司收购律师实务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律师业务的机遇与挑战
第七章 并购争端解决
非法股转起争端,双方恶意致无效
同一标的再出让,狡辩卸责难补救
第八章 PE/VC专栏
国际私募股权融资法律文件核心条款解读(下)
信息篇
第九章 2009年度并购政策法规简析
第一节 境外投资并购的政策法规
第二节 外资并购的政策法规
第三节 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
第四节 反垄断政策法规
第五节 证券市场并购政策法规
第六节 融资、外汇、税收方面的政策法规
第七节 纲领性政策法规
第十章 2009年度并购经典案例解析
第一节 国内企业并购重组案例
第二节 外资并购中国企业案例
第三节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案例
试读
重要指导,有利于执法工作的规范化,也有利于当事人遵守《反垄断法》。指南运用了经济分析的方法对市场进行界定,这些方法也是国际上各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处理反垄断案件常用的工具。
三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关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发布的部门规章。2009年7月15日,经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审议通过,商务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自2009年8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为贯彻实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商务部发布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11、12号),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对营业额的计算、申报前商谈、申报材料的审查受理等作了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审查办法》)对审查程序、申报撤回、申辩与听证、限制性条件等内容作了规定。两个办法的发布有利于指导经营者的申报活动,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
国家工商总局于2009年6月5日发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旨在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垄断行为,但不适用于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价格垄断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下列垄断行为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1)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下列垄断行为可以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1)该行政区域内发生的;(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但主要行为地在该行政区域内的;(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以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的。授权以个案的形式进行。被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再次向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涉嫌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在被调查期间,可以提出中止调查的申请,承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行为影响。中止调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