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文章合为时而著。做好丛书编辑出版工作,非常根本的是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根本遵循。具体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丛书作为检察实务教材,是全面提升检察人员政治素养和专业能力的重要载体。丛书编写工作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严把政治方向、坚守意识形态主阵地作为第1要务,自觉抵制“****”“三权鼎立”等错误思潮,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自信,确保丛书编写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持实践导向。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学要处理好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等系列重要论述,充分体现了坚持实践首位的观点。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司法实践始终是滋养理论的源泉和培养人才的摇篮。对于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理论体系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来讲,办法就是既要从实践中来又要到实践中去。要紧扣经济社会发展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聚焦司法办案中新型疑难复杂问题,高度关注认罪认罚从宽、网络犯罪、企业合规等重大实践问题,着力解决困扰司法实践的真问题、新问题。三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的融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法学教育、法学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把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更好结合起来。要聚焦理论前沿和实务难题,加强理论和实践的交融互动,实现司法资源与学术资源的融合再造。特别是要用好“检校合作”这个平台,加强对“检校合作”成果的总结提升和转化运用,既要更加贴近教学一线及时吸收法学教育和研究的新成果,也要及时推动浙江检察的丰富实践和创新成果进课堂进教材。四是坚持立足浙江面向全国。要立足浙江“三地一窗口”优势,从浙江检察工作的实际和发展出发,着眼于浙江检察干警专业能力培养的实际需求选题组稿,使浙江特色成为丛书的底色。同时,又要以开放包容的姿态,“跳出浙江看浙江”“跳出检察看检察”,坚持“走出去、引进来”,积极邀请全国优秀的专家教授和公检法司等法律职业共同体实务专家讲学撰稿,使丛书兼容并蓄、开放大气,兼具浙江特色和全国普适性。
目录
第一章 检察侦查概述
第一节 新中国检察侦查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检察侦查制度的初创时期
二、检察侦查制度的中断时期
三、检察侦查制度的快速发展时期
四、检察侦查制度重塑变革时期
第二节 域外检察侦查的主要模式
一、大陆法系国家检察侦查职能配置
二、英美法系国家检察侦查职能配置
三、苏联及俄罗斯检察侦查权的发展演变
第三节 我国检察侦查的职能定位
一、检察侦查是我国侦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检察侦查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检察侦查是新时代“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新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检察侦查权的结构
第一节 直接侦查职能
一、对直接侦查职能的理解与适用
二、直接侦查职能的地位与意义
第二节 机动侦查职能
一、对机动侦查权价值的认识
二、机动侦查权适用的条件
三、机动侦查权的实践应用
第三节 自行(补充)侦查职能
一、自行(补充)侦查的价值意义
二、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情形
三、自行(补充)侦查值得注意的问题
第三章 检察侦查的法治特征与原则
第一节 检察侦查的法治特征
一、监督性
二、司法性
三、诉讼性
四、融合性
第二节 检察侦查的原则
一、坚持党对检察侦查工作的绝对领导原则
二、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原则
三、坚持侦查一体化原则
四、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五、坚持优质稳进的原则
六、坚持数字赋能的原则
……
第四章 检察侦查的体系构建
第五章 侦查管辖
第六章 案件线索
第七章 立案审查
第八章 立案
第九章 讯问
第十章 检察侦查取证
第十一章 强制措施
第十二章 侦查终结
第十三章 检察侦查的浙江实践
后记
试读
《新时代检察侦查概论》:
(二)拘留的程序规定
1.拘留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先由侦查人员提出意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检察长决定。
2.拘留的执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核实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拘留证,并立即派员执行。
3.拘留后的讯问和告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4条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第12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无法通知”的情形主要是指,被拘留人无家属和工作单位的,被拘留人拒不讲明家庭和单位的详细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的,被拘留人家庭、工作单位地处偏远,交通、通信十分不便,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通知的,等等。
4.拘留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14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日。关于拘留的期限,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特殊情况”指因案情重大、复杂或者疑难,在14日内无法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的情况,经过延长检察机关的拘留总期限不得超过17日。
(三)适用拘留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把握拘留的条件和时机。依法正确、适时地适用拘留措施,不但可以有效地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可以有力地促进侦查工作向纵深发展。但是,如果适用拘留措施不当,出现了不应当拘留而拘留的情形,就会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适用拘留的时机不当,拘留就可能对侦查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拘留措施时,一定要正确把握适用拘留的条件和时机。既要严格把握拘留的法定条件,又要充分考虑拘留的侦查对策作用,把是否适用拘留上升到侦查对策的高度去研究和把握,防止因不敢及时、大胆适用拘留而错失侦查良机;既要考虑拘留对突破案件和侦查工作的必要性,又要考虑拘留后突破案件的把握性,把拘留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防止因错误拘留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被动。侦查实践中,如果人民检察院根据已经获取的证据能够确信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并且根据当时犯罪嫌疑人和案件的整体情况分析判断,拘留后突破口供、侦破全案的把握比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及时、果断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而不能固守无风险决策模式,企求在案件事实基本查清,在案证据已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对其拘留已经毫无风险的情况下再决定拘留。实践证明,正确把握适用拘留的条件和时机,是很多案件能够办成功,能够从小案办成大案的一条重要经验,而不敢依法、及时、果断地适用拘留措施,则是很多案件办得不成功,甚至侦查失败的重要原因。
2.正确把握拘留时限和关键节点。侦查实践反复证明,取证工作越是在侦查的早期越是能收集到重要证据,而随着侦查活动的拖延,取证的难度就会相对增大。因此,拘留是侦查获取证据,特别是突破嫌疑人口供的关键时期。在拘留时间把握上应当密切关注三个节点:一是宣布拘留决定的前后时间段,这是拘留震慑作用最强的时间点,将会给犯罪嫌疑人产生强大的心理冲击,是突破口供的最佳时机。二是侦查部门提请逮捕后,捕诉部门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前后时间段,通过捕诉部门的提审讯问,可以印证或者强化侦查人员所强调的不利后果,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产生进一步冲击,有利于打消侥幸心理,打开缺口、扩大战果。三是在拘留时间将止,决定逮捕的时候,将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产生很大冲击,是进一步突破嫌疑人口供、消除后续办案风险的有利时机。
……
前言/序言
为适应新时代新形势对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新要求,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决定编写一套聚焦理论前沿和实务难题、融合司法资源和学术资源、兼具浙江元素和特色又面向全国的《检察实务教材丛书》,以期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不断完善,推动浙江检察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和成果转化,加快打造一支高素质检察人才队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抓好全党大学习,干部大培训,要有好的教材”。教材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载体,体现党和国家对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关系人才培养的方向和质量。四年前从大学转岗到检察实务部门以来,缘于自身的学术背景和工作经历,如何编写一套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要求、符合检察队伍培养规律,又有别于大学本科法学通识教育的检察实务教材,一直是我努力思考和积极推动践行的课题。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对法学教育、法治理论和法治人才培养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高素质检察人才培养新路径,大力推进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我们率先在省级层面持续推进和深化“检校合作”,与全国18所法学院校签订合作协议,搭建互聘互派、教育培训、实践教学、理论研究“四大平台”,全省三级检察院联动推进,努力实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的融合发展。我们打造高层次理论学习平台“浙检大讲堂”,定期邀请全国一流专家学者为全省检察干警解读政治法律前沿热点问题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开拓视野、启迪智慧,全面提升检察干警的业务素能和人文素养。我们立足浙江“中国革命红船起航地”“改革开放先行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萌发地”“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优势,用足用好我省丰富的理论资源和实证案例,构建以理论研究、检察调研和案例总结为三大支柱的检察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体系,打造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高地。我们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大力推进“检察官教检察官”、领导干部上讲台、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进课堂、公检法司同堂培训、长三角区域联合培训等有效做法,全面提升检察队伍以办案为核心的法律监督能力。我们始终把人才培养扎根于法律监督工作实践,引导全体检察干警聚焦大局所需、改革所向和群众所盼,在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数字化改革重塑法律监督新模式等方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催生了法律监督新理念、新经验,形成了法律监督新模式、新范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130个指导性案例中,浙江有19个,占七分之一。全省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和法律监督实践先行先试积累的新做法新经验,为检察学科体系建设和检察实务教材编写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赋予了强大的动能。
文章合为时而著。做好丛书编辑出版工作,最根本的是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根本遵循。具体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丛书作为检察实务教材,是全面提升检察人员政治素养和专业能力的重要载体。丛书编写工作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严把政治方向、坚守意识形态主阵地作为第一要务,自觉抵制“司法独立”“三权鼎立”等错误思潮,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自信,确保丛书编写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持实践导向。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学要处理好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等系列重要论述,充分体现了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司法实践始终是滋养理论的源泉和培养人才的摇篮。对于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理论体系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来讲,唯一的办法就是既要从实践中来又要到实践中去。要紧扣经济社会发展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聚焦司法办案中新型疑难复杂问题,高度关注认罪认罚从宽、网络犯罪、企业合规等重大实践问题,着力解决困扰司法实践的真问题、新问题。三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的融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法学教育、法学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把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更好结合起来。要聚焦理论前沿和实务难题,加强理论和实践的交融互动,实现司法资源与学术资源的融合再造。特别是要用好“检校合作”这个平台,加强对“检校合作”成果的总结提升和转化运用,既要更加贴近教学一线及时吸收法学教育和研究的最新成果,也要及时推动浙江检察的丰富实践和创新成果进课堂进教材。四是坚持立足浙江面向全国。要立足浙江“三地一窗口”优势,从浙江检察工作的实际和发展出发,着眼于浙江检察干警专业能力培养的实际需求选题组稿,使浙江特色成为丛书的底色。同时,又要以开放包容的姿态,“跳出浙江看浙江”“跳出检察看检察”,坚持“走出去、引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