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为预防灾区过渡安置点火灾、减少和控制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1324-2019):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1324-2019):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标准》适用于自然灾害灾区过渡安置点的防火设计、火灾预防、消防站及灭火救援装备配置。
灾区过渡安置点的建设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因地制宜、安全可靠、科学合理、环保经济。
灾区过渡安置点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灾区应急避难场所
4 临时聚居点
4.1 规划选址
4.2 总平面布局
4.3 建筑防火
4.4 电气及防雷
5 防火、灭火及装备
5.1 火灾预防
5.2 消防设施
5.3 消防站及装备
附录A 过渡安置点防火巡查记录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试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1324-2019):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标准》:
4 临时聚居点
4.1 规划选址
4.1.1 临时聚居点应结合灾后重建规划要求设置在交通条件便利、场地相对平整、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安全区域,应优先选用既有的广场、操场、公园、空旷地,不宜占用农田,并应避免对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4.1.2 临时聚居点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涝、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2 应避开水库和堰塞湖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
3 应避开现状危房、高大建筑物、重大污染源、高压输电走廊、高压燃气管道、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影响范围;
4 应远离大树、铁塔和高压电杆等易受雷击的物体。
4.1.3 临时聚居点不应设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等保护区域内,不宜设置在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重要保护区域内。
4.1.4 临时聚居点宜靠近水源、供水设施以及干线公路,并应至少有2条宽度不小于4m的道路与外部联系。
4.2 总平面布局
4.2.1 每个临时聚居点建设的过渡安置房不宜超过1000间(套)。临时聚居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4.2.2 临时聚居点内应划分防火分隔区布置过渡安置房。幼儿园、托儿所、学校、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厨房或炊事集中点等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隔区。
4.2.3 过渡安置房宜以山墙拼接横向成行。单层过渡安置房每行拼接长度不应大于60m,多层过渡安置房每行拼接长度不应大于40m;宜组合若干行纵向成列布置为一个防火分隔区。每个防火分隔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防火分隔区内过渡安置房的数量不应大于100间(套)。
4.2.4 防火分隔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防火分隔区内两行过渡安置房之间的行距及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3m;确有困难时,设置房间门的墙面与相邻过渡安置房的行距不应小于2m、不设置房间门的墙面与相邻过渡安置房的行距不宜小于1m。
4.2.5 临时聚居点内主要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4.2.6 临时聚居点内搭建的帐篷和篷布房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与其他过渡安置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4.3 建筑防火
4.3.1 过渡安置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受用地条件限制必须建造多层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且楼梯间应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其建筑内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3.2 过渡安置房宜采用预制装配式构件。墙体、楼板、屋面板均应采用不燃性环保板材,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1.00h,板材产烟特性等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烟气毒性等级分别不应低于s1、d0、t0级;承重结构及锚固件和疏散楼梯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1.00h。
4.3.3 严寒、寒冷及其他有冰冻可能的地区,过渡安置房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燃烧时不应有熔融滴落物;严禁采用燃烧性能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保温材料应与两侧墙体及屋面板材构成无空腔的复合保温结构。
4.3.4 屋面防水层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严禁采用燃烧性能低于B1级的防水材料。当采用B.级防水层时,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做防护层。
4.3.5 电气线路不应敷设在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局部穿越燃烧性能为B,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性材料进行防火保护。
4.4 电气及防雷
4.4.1 临时聚居点电气设备及电气线路选型、敷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中的相应防火技术要求,用电负荷应根据灾区的气候和技术经济条件合理确定,每套过渡安置房的用电负荷不宜大于2kW。
4.4.2 配电箱宜设置在室外并应采取防雨措施。室内线路及进户线应采用铜芯线穿金属管或B1级电线电缆套管明敷,配电箱、电器插座应固定在不燃材料上,开关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4.4.3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活动房间、疏散走道和室外疏散通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1x。
4.4.4 临时聚居点应采取防雷措施。
……
前言/序言
本标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由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芦山地震、鲁甸地震、阜宁龙卷风、九寨沟地震等灾区以及其他自然灾害灾区过渡安置点的建设、消防安全管理实践经验和火灾教训,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全尺寸火灾试验验证和计算机火灾动态仿真模拟,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高校、消防监督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5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灾区应急避难场所,临时聚居点,防火、灭火及装备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及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应急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应急管理部消防局组织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往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迎宾大道518号,邮政编码:61003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