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体育训练基地通用配套用房建设标准(建标 159-201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济技术规则的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规范体育训练基地通用配套用房的建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061172号)的要求,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编制了《体育训练基地通用配套用房建设标准》。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制定下发调查表、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分析论证了大量的体育训练基地通用配套用房建设统计资料,在认真总结我国体育训练基地通用配套用房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结合体育训练基地建设特点和发展趋势,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完成了《体育训练基地通用配套用房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广泛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通过了审查会议的审查,形成了《体育训练基地通用配套用房建设标准》报批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和建设条件、建筑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和主要经济要求。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 选址和建设条件
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六章 主要经济要求
附录 名词解释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附件 体育训练基地通用配套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试读
第二十二条 医疗与康复用房包括:
一、医疗用房:主要为驻基地运动员提供日常治疗、检查,医疗室应配备基本的检查、检测设备。配套用房包括检查室、检验室、放射诊断室、治疗室、理疗室、药房。理疗室配备运动创伤治疗的设备。
二、康复用房:主要为运动员进行运动创伤的治疗、康复、运动疲劳恢复等,康复用房设置理疗室、心肺功能评定室、体疗室、水疗室、心理治疗室、放射诊断室、康复宿舍、生理生化检测室、中医治疗室、低压氧活动区和高压氧活动区等。第二十三条餐厅由用餐区、食品加工区、库房和配套用房组成,按使用对象分为运动员餐厅和职工餐厅。
一、用餐区:为运动员或职工的就餐区域,包括用餐区和候餐区,就餐区可根据需要设置中餐区、清真区、西餐区以及营养小餐厅。
二、食品加工区:厨房,包括燃料间、主食加工间、副食加工间、备餐间和厨具消毒及存放间,中餐、清真和西餐的食品加工区应分别设置。
三、库房:包括低温储存库,保鲜库,干货、调味品、罐头、饮品库房,粮食库房等。
四、配套用房:由食品检测室、营养测试室、食品留样间、办公室、休息室、更衣间、浴室、卫生间、夜间值班室等组成。
五、餐厅的餐厨比为用餐区面积与食品加工区,库房和配套用房面积之和的比值。数据根据《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的有关规定确定。
六、通过调研发现,各体育训练基地均招聘社会人员从事后勤、保安等服务。训练基地的工作人员包括省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基地编制内工作人员和向社会招聘的编制外工作人员。考虑到向社会招聘的编制外工作人员的就餐需要,职工餐厅以批复的基地工作人员编制人数的2倍计算。第二十四条问卷调查中,有效运动员公寓人均使用面积指标为36项,平均为22.34m2/人,考虑运动员公寓各类配套用房的功能需求和实际需要,确定运动员宿舍和其他配套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教练员(含领队等)人均使用面积指标的确定主要考虑教练员(含领队等)用房在实际中通常设置为单间或套间。由于各地区发展存在差异,为了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运动员和教练员等宿舍人均使用面积指标设置浮动范围。
在实地调研中了解到,运动队需要在运动员公寓中设置储藏室,来放置运动队的衣物、设备、食物等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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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体育训练基地通用配套用房建设标准(建标 159-2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