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全新撰写,以上述建工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主要内容,系统阐释了建工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中的规范体系、法理逻辑与实务热点。
本书每一篇均通过规范体系一一理论溯源一一实务疑难三个板块,先对该章节对应的司法解释条文进行规范体系梳理,既而追溯其背后的法理逻辑与规则背景,最后聚焦建筑业争议解决实务中的常见问题、疑难问题、争议问题展开详细探讨。
相信本书不仅是一部专业的规范解读本,更会成为法官和仲裁员定分止争的案头良
师、律师披荆斩棘的实务利器、学者探究法理的灵感源泉。
精彩书评
本书是一部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二)全面梳理、系统讲解的专著,作者以深厚的理论积淀、宏大的规范视野、细腻的实务触角,将民法典时代新建工司法解释的精髓呈现在读者面前。
——杜万华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原副主任兼秘书长、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本书由学者、法官与律师组成“黄金铁三角”联袂撰写,系统阐释了新建工司法解释(一)(二)的规范体系与理论基石。全书跨越单一视角,直击建工实务中的繁杂乱象,对诸多前沿争议问题给出了极具穿透力的独到见解。无论对于学术研究还是实务进阶,本书皆为不容错过的案头要籍。
——冯小光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原委员、第六检察厅原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
建设工程纠纷繁杂交织,规范逻辑易为表象所掩。本书紧扣民法典时代脉搏,以体系化思维对建工司法解释(一)(二)进行分门别类与抽丝剥茧的解读,廓清了规则适用的迷雾。更难得的是,作者在解构实务之时不忘寻根溯源,深挖争议背后的法理根基,深入浅出地做到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本书诚为一部兼具理论厚度与实践广度的工程私法佳作。
——姚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目录
目 录
第一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论
第一章 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渊源
第一节 法律渊源概述
第二节 民法谱系中的建设工程
第三节 其他有名合同的重要规则参考
第二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司法文件与案例
第一节 司法解释性文件
第二节 指导性案例与入库案例
第三节 司法政策性文件
第三章 建设工程与建设工程合同
第一节 什么是建设工程
第二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制度
第三节 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一般与例外
第四节 关联概念之辨
第五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司法理念的发展
第四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的主管与管辖第一节 仲裁主管
第二节 专属管辖的适用及边界
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的特殊程序问题
第一节 证据保全
第二节 先行判决
第二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及后果
第一章 规范体系
第一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
第二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
第三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补正
第二章 理论溯源
第一节 合同效力与无效评价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类型化及其规制目标
第三节 合同无效的特殊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实务疑难
第一节 违反建筑市场主体准入限制的相关争议问题
第二节 因招投标程序影响合同效力的相关争议问题
第三节 违法转分包导致合同无效相关争议问题
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无效
第五节 参照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折价补偿的相关争议
第六节 合同无效后损害赔偿的相关争议
第三篇建设工程的工期与延误责任
第一章 规范体系
第一节 开工日期的认定
第二节 竣工日期的认定
第三节 工期延误与工期顺延
第二章 理论溯源
第一节 意思表示、客观真实与责任分配:开工与竣工日期证据认定顺位的底层逻辑
第二节 与工期相关的“索赔”
第三节 “索赔”期限的性质及逾期后果的再考察
第三章 实务疑难
第一节 开工日期与延误责任
第二节 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
第三节 工期延误与工期顺延
第四节 与工期相关的费用索赔
第五节 特殊情形下的工期责任争议
第四篇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
第一章 规范体系
第一节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
第二节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归责
第三节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形态
第四节 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对质量责任的影响
第五节 工程保修与质量保证金
第二章 理论溯源
第一节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及其民事责任
第二节 建设工程质量鉴定
第三章 实务疑难
第一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质量责任
第二节 工程保修与质量责任
第三节 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四节 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与质量责任
第五篇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第一章 规范体系
第一节 工程造价的计价
第二节 工程欠付款利息的认定
第三节 工程造价的结算与鉴定
第二章 理论溯源
第一节 商事争议解决视角下的工程造价与工程价款
第二节 约定不明情形下的工程计价
第三节 建设工程中的代理与代表
第三章 实务疑难
第一节 结算协议常见争议
第二节 固定价常见争议
第三节 材料调差常见争议
第四节 变更常见争议
第五节 造价鉴定范围限缩的路径
第六节 工程款支付的特殊方式
第六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一章 规范体系
第一节 权利主体
第二节 权利客体
第三节 受偿范围
第四节 权利行使期限
第五节 权利行使方式
第六节 权利放弃与限制
第七节 权利顺位
第二章 理论溯源
第一节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第二节 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的建议
第三章 实务疑难
第一节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问题
第二节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问题
第三节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
第四节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第五节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第六节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放弃与限制
第七节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顺位
第七篇“实际施工人”现象、权利及其衍生纠纷
第一章 规范体系
第一节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权利规范
第二节 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权利规范
第三节 实际施工人的代位权规范
第四节 资质借用行为的衍生纠纷规范
第五节 农民工工资保护的特别规范
第六节 违法、犯罪线索报送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理论溯源
第一节 实际施工人与农民工问题
第二节 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代位权
第三节 建设工程发承包中的借名行为
第三章 实务疑难
第一节 实际施工人的类型与认定
第二节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权利的行使
第三节 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实现路径
第四节 建设工程其他参与方的权利实现路径
案例索引
案例1-1 江苏某工程公司诉上海某风电公司、深圳某担保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订立的海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案例1-2 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诉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新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因履行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合同引发的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案例1-3 陈某林诉山西梓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因建设工程结算协议产生的工程款付款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案例1-4 呙某元诉四川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绵阳茂某建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债权人针对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案例1-5 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管辖协议约定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认定无效
案例1-6 中某房地产(邳州)有限公司诉浙江广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先行判决的适用
案例2-1 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在工程验收合格且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不能以业主支付工程价款为付款前提的约定条款作为总包方拒绝向分包方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
案例2-2 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约定以业主支付价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前提的条款,不能作为总包方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
案例2-3 甘肃省某建设集团公司诉中国某工程顾问集团华东某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三人某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EPC合同约定总承包商的主要义务包括支付工程款时,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的主体为总承包商
案例2-4 东北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款结算依据如何确定
案例2-5 唐山某金属屋顶成型安装有限公司诉丰润县某建材开发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返还财产的范围应是所取得的全部财产和费用
案例3-1 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腾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3-2 某承包人主张价格调整仲裁案
案例3-3 某房产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3-4 某房产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4-1 大连某设施修建有限公司与北方某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4-2 重庆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4-3 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4-4 辽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4-5 某建设公司诉某产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应综合根据施工情况、验收情况及鉴定结论等案件事实合理确定
案例4-6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4-7 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取消国家强制规定应施工的建筑物外墙保温层的约定无效
案例4-8 上海某某建设公司诉某某医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工程甩项签证后,发包人无权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
案例4-9 中国建筑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宁市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西宁某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例4-10 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4-11 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约定以业主支付价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前提的条款,不能作为总包方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
案例4-12 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昭通市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4-13 中国化学工程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山西某树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4-14 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4-15 三亚某实业公司诉朝阳某工程公司、海南某渔政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有争议且未验收的,是否可以按照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就同一工程确定的工程量进行认定
案例4-16 青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5-1 东北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款结算依据如何确定
案例5-2 陈某某诉肖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承包人因设计变更未完成固定价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可采用“按比例折算”方式确定工程款
案例5-3 三亚某实业公司诉朝阳某工程公司、海南某渔政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有争议且未验收的,是否可以按照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就同一工程确定的工程量进行认定
案例6-1 某银行涪陵分行诉某热电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向债权受让人恶意清偿的,不受债权表见让与规则保护
案例6-2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芜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案例6-3 四川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6-4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支行与浙江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建设工程分包人享有工程款债权优先受偿的范围认定
案例6-5 某建设集团与永登县A镇政府、兰州新区某管委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
诉案
案例6-6 北京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北京某房地产开发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6-7 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州某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6-8 某建设有限公司诉潍坊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6-9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案例6-10 重庆某建工公司诉重庆某装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的起算时间确定
案例6-11 某投资公司诉某建机工程公司、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协议工程折价排除强制执行的审查方法
案例6-12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6-13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6-14 利辛县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安徽某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某腾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案例6-15 江苏南通某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某支行、山东某联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案例6-1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案例7-1 弋某某诉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新疆某建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包方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且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承担付款责任
案例7-2 张某诉河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缺乏直接证据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案例7-3 陈某明诉五华某公司、第三人史某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原告并非工程的合作承包人,亦无实际施工人身份,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7-4 蔡某某诉南京某软件公司及第三人南京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7-5 上海某建筑公司诉某集团公司、某集团上海分公司、昆山某食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7-6 莘县某建设公司诉山东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出借资质的承包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案例7-7 尹某某诉胡某某、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挂靠人对被挂靠公司账户内资金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案例7-8 凌某某诉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
纷案
——建设工程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已经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实际施工人提起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及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例7-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刘某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实际施工人不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仲裁协议约束,不得援引该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案例7-10 何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例7-11 任某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7-12 上海某某公司诉南通某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被挂靠单位不得以出借资质为由拒绝向接受分包的单位支付工程款
前言/序言
法治长河中的建工回响与裁判智慧
(代序)
岁月如流,法治长河奔腾不息。回望中国民商事审判的发展历程,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规范演进与司法实践探索,无疑是其中最为波澜壮阔,也最为贴近国计民生的篇章之一。工程建设,往往资金密集、周期漫长、主体众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且交织着公法管制与私法自治的碰撞。如何在这类纠纷案件中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既考验着司法裁判者的专业智慧,也考验着司法解释制定者在立法基础上的宏观视野。
遥想2003年,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酝酿出台之时,我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那是一段充满激情与挑战的岁月,面对刚刚起步但迅猛发展的建筑房地产市场,面对资质挂靠、违法分包、黑白合同等层出不穷的行业乱象,我们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在司法解释起草工作中日日夜夜,字斟句酌、反复论证,其艰辛场景至今仍历历在目。我们的初心,就是要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这一不可逾越的红线基础之上,最大限度地尊重市场规律,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时光荏苒,二十余载倏忽而过。如今中国乃至全球的经济格局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建筑市场也已告别大规模增量建设的“草莽时代”,当前正处于向高质量存量优化阶段的深度转型与重塑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我国民商事审判迈入了全新时代。宏大的法典体系必然呼唤精细的规则来落实,建设工程这一复杂领域的裁判尺度亦亟待与时俱进的更新。此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正是对这一时代要求的及时回应。在这样一个重要时刻,得知《新建工司法解释(一)(二)通讲——规范构造与实务展开》一书即将付梓,作为一名见证了建工审判发展历程的老法律人,我深感欣慰,内心充满了期待。
这份期待,首先源于对本书作者职业结构的了解。司伟教授曾长期在最高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审理过大量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展现出了优秀的业务能力、深厚的民商法理论功底与敏锐的规则洞察力;四年前他调到天津大学法学院任教,这使得他能够更加开阔、系统地运用民商法理论进行体系化思考,并审视建设工程私法规则;此外,司伟教授还兼任北京仲裁委、深圳国际仲裁院等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仲裁员的视角又进一步让他看问题、做决断的方式方法更加精细。总之,这种丰富的人生阅历,使他在剖析建工领域的疑难复杂问题时,总能鞭辟入里、直指要害。与司伟教授合著的,还有来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姚盛中法官和植德律师事务所的曹菁菁律师。姚盛中同志长期扎根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一线,经手过大量重大、疑难、复杂的建设工程二审及再审案件,对裁判尺度的把控、对基层司法痛点的体察可谓入木三分。曹菁菁律师则身处法律服务市场的最前沿,对建工案件的常见问题、实务难点有着最为直接的感触,对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方法、路径有着最为深刻的思考。这样的作者组合,堪称建工法律研究的“黄金铁三角”。这就注定了这部书绝非普通的法条释义,而是一部真正从实务中来、到实务中去,同时兼具规范解释力与理论穿透力的厚重之作。
在本书中,作者们没有停留在法条表面的同义反复,而是将建工司法解释的条文规定深深植根于《民法典》的汪洋大海之中,娓娓道来,体大思精。本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独特价值与鲜明特点:
其一,正本清源,构建了严密的规范体系与理论框架。建工领域的纠纷往往涉及庞杂的法律渊源,从《民法典》到单行法律,再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乃至司法政策性文件与案例,如何在这个立体的规范体系中准确定位规则的适用边界,是实务中的一大难点。本书不仅清晰地梳理了这一体系,更深入法理的底层。例如,在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时,书中摒弃了以往僵化的“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简单二分法,转而采用探寻“规范目的”与引入“比例原则”的综合判断路径。这种论述不仅在方法论上极具启发性,更在实务中为法官和律师提供了识别强制性规范的精准标尺。
其二,抽丝剥茧,直击建工实务中的顽瘴痼疾。建筑市场中的挂靠、违法转分包以及“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救济,一直是剪不断、理还乱的难题。本书在《建工解释二》的最新框架下,对此作了抽丝剥茧的剖析。特别是关于出借资质与转包的区分,作者敏锐地指出两者在缔约和履行过程中的相似性,并运用贝叶斯概率定理等逻辑工具,深刻反思了传统静态特征区分方法的局限性,进而提出了基于举证责任分配与事实推定的更为科学的认定路径。在探讨工期延误与顺延时,书中不仅辨析了“应当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的差异,更针对疫情等引发的工期延误难题,引入了《建设工程工期延误量化分析标准》等前沿分析方法,探讨了多种简易估算方案的利弊,为量化工期责任提供了切实的指导。
其三,法理交融,对前沿与争议问题提出了极具深度的见解。随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深度调整,资金链条的传导风险在建工实务中引发了诸多新问题。本书没有回避这些棘手难题,而是迎难而上。例如,针对实务中极具争议的“背靠背”付款条款,作者没有仅仅停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企业与中小企业间该条款部分无效的批复表面上,而是深入剖析了该条款作为“合同义务履行附款”的法理性质,从付款期限安排与风险负担合意两个维度还原了其商业构造,并精细探讨了在承包人恶意阻却条件成就或发包人付款不能时,应当如何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和风险分配机制对该条款的适用进行严格限制。又如,面对当前建筑市场频发的“商票”拒付问题,书中结合入库案例,深入分析了在汇票被拒付后,承包人为何可以回归基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法理基础。这种既尊崇民法逻辑,又体恤商业现实与权利人保护的研究态度,展现了较高的学术与实务水准。
总之,作为一部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全面梳理、系统讲解的专著,《新建工司法解释(一)(二)通讲——规范构造与实务展开》的出版,可谓正当其时。它不仅是一部专业的规范解读本,更是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定分止争的案头助手、律师为当事人维权的实务利器、学者探究法理的灵感源泉。
法治的进步从来不是一蹴而就,需依赖一代代法律人的接力探索与薪火相传。捧读这部深蕴民法典时代建工裁判精髓的厚重之作,我深深感受到了法治理想的赓续不绝,也看到了中国民商事审判事业繁花似锦的壮阔图景。在此,衷心祝愿本书的出版能为业界同仁提供实务之助,更祝愿全体法律工作者不畏险阻、乘风破浪,在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征程中,持续激荡出璀璨的智慧之光!
是为序。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原副主任兼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2026年7月6日
建设工程案件的裁判规则没有法理吗?
(代自序)
规范科学的形态学标志开始瓦解,“体系”及其思维作业开始显得不那么重要:规范可以附着于争议与事件而产生和存在,解释可以屈从于主观与心性而成型和变化。前者有“判例法”作为倚仗,有“领域法”背书;后者有“能动主义”为矫饰,有“现实主义”(司法信任)而续造……如此一来,这个问题便成了过分棘手而又不得不找到答案的那个——“体系”对我们而言真的重要吗?
——舒国滢《法学中的体系思维与体系概念:
以德国私法为例(第2版)》序言
建筑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长期占据重要份额,建筑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多年保持在6.7%以上,为就业、交通、城镇化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宏观经济形势和房地产市场发生深刻调整,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及产业链上下游的生产经营均受到严重影响,建设工程领域矛盾纠纷数量显著上升,呈现涉众性强、覆盖面广、化解难度大的特点。
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多年,时常听到“建设工程领域的裁判规则没有法理”的说法,让我们不觉疑窦丛生。难道施工合同规则不在合同法体系内?难道建设工程案件的处理不遵循民法规范?回看实践中的种种现象,我们却不得不承认产生这种质疑声音并不奇怪:
第一,建设工程领域的刚性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多层次的市场需要。
以《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核心,大批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性立法共同构成了我国建筑业监管体系的制度遵循。这些立法普遍以刚性为主,在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衔接时,对施工合同的效力形成广泛冲击,促成了我国建筑市场中无效合同泛化的现象。
面对该现象,一方面固然需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加强工程市场监管,强化违法行为规制;另一方面也需要对制度合理性进行反思。比如,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主体资质、招标投标、竣工验收、优先受偿权等制度,是以规模大、投入高、建设周期长的建设工程项目为模板设计。对于规模小、投入少、建设周期短的工程类型而言,高成本的缔约、管理方式显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若监管制度产生的交易成本过高,势必制约中小企业正常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倒逼其不得不想方设法规避法律规定以在市场中立足。
第二,建设工程领域裁判文书的法律论证不当或者缺失现象突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0号)要求,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理想的“三段论”式法律论证过程表现为:以请求权基础为起点,通过广义的法律解释阐释成文法规范内容,形成大前提;以当事人陈述的案件生活事实为出发点,过滤当事人评价因素,形成“原始案件事实”,以拟适用法律规范为导向剪除无规范意义的部分,形成“具有规范评价意义的法律事实”,最终利用证据规则形成“加以证实的法律事实”,形成小前提;结合大前提与小前提,经由涵摄导出结论。【ZW(】卢佩:《“法律适用”之逻辑结构分析》,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2期。【ZW)】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裁判时常被诟病缺少“法理”,其典型问题本质上均是法律论证过程的失当乃至缺失,常见表现形式如下:
一是“以鉴代审”。所谓“以鉴代审”,是指裁判者直接以鉴定意见为裁判理由,不对鉴定意见形成法律事实的过程以及法律适用的正当性进行阐释。就裁判者而言,“以鉴代审”本质上是法律论证的缺失。固然建设工程领域存在大量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但是对于形成鉴定意见的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对于鉴定意见从原始事实(技术事实)到法律事实的裁剪、对于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钩稽的涵摄过程,裁判理由不应阙如。
二是“用现象解释现象”。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调差”为例,对于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而言,因人工、材料价格变化,承包人可能会提出对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调整。工程造价管理中所关注的是人工、材料价格变化与工程造价调整的计算方法,这导致当事人对于调差理由的主张时常停留在人工、材料价格变化层面。然而,在法律论证过程中,需要将当事人提出的原始事实裁剪(有时是整合)为法律事实,再根据法律事实选择可以涵摄的法律规则。就调差而言,至少包括约定调差条件的履行、协议调差、违约调差与情势变更四种情形。四种情形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相应的要件事实也有差别。实务中,大量裁判对于当事人关于调差的主张采纳与否仅停留在是否存在价格变化的“表象”层面,忽略了事实裁剪(整合)与法律评价的过程。“用现象解释现象”的本质是无穷递归与循环论证,时常导致裁判结论出现偏差。例如,调差并不总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工程价款调整原因。违约原因造成的调差在性质上属于损害赔偿,而根据《建工解释一》第41条、《建工解释二》第17条之规定,该类调差超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射程。不经完整的法律论证,难免造成裁判规则“张冠李戴”的后果。
三是轻率地以价值判断替代裁判理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极强的外部性,建筑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工程价款关系到建筑工人收入保障和产业链上下游的经济利益。因此,价值判断在建设工程案件的处理中时常得以运用。然而,价值判断只是预设结论的原因,不能替代法律论证的过程。可以毫不避讳地说,我们要保障农民工利益、保障中小企业欠款支付、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主体,但是这些目标的实现仍有赖于法律规范的解释与阐述,否则便陷入了德国法学家罗伯特·阿列克西所说的“明希豪森困境”(Münchhausen Trilemma)【ZW(】舒国滢:《走出“明希豪森”困境(代译序)》,载\[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舒国滢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ZW)】。
四是忽略裁判规则体系平衡。在当前的建筑市场中,中小建筑企业、以个人身份承包工程的从业者普遍依赖游离于制度框架与行政监管之外的商业机会参与市场活动,因其关系到广大农民工就业和产业链上下游的经济安全,行政监管与司法审判不得不对其予以迁就。为自圆其说,我们总是听到有关建设工程“领域法”及其特殊性的鼓吹,仿佛施工合同争议解决可以脱离民法体系自成一体。固然在建设工程中存在企业资质、招标投标、竣工验收、保修制度和优先受偿权等具有鲜明领域特征的裁判规则,但多数合同纠纷与一般民事、商事纠纷的争议事项并无实质差异,所适用的裁判规则亦皆相同。例如,在建设工程及其衍生诉讼中,我们发现个案中关于加盖印章和经办人签名的法律效果认定,时常与其他商事交易中的代表、代理认定存在差异。如果在区别对待时缺乏充分的法律论证作为基础,那么便会扰乱裁判规则的体系平衡。
第三,建设工程领域的“舶来”方法与本土社会环境不匹配。
我国现代工程管理与争议解决起步较晚,在发展过程中大量引入域外做法和舶来理论。例如,为规范建筑市场合同行为,降低当事人缔约成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先后发布过《201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3专业分包合同》《2003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2020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等示范合同文本。2025年7月9日,住建部又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与《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这些示范文本内容大多借鉴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条件。一方面,示范文本中采用了很多译文概念,如“工期索赔”,时常在理解上与我国民法体系中的概念产生龃龉。另一方面,示范文本中对工程管理的节点可谓事无巨细,但是对于多数中小型工程而言往往并无用武之地。示范文本中大量编入了监理单位的工作环节,但监理虚化早已是我国建筑业中公开的“秘密”。虽然很多建设工程采用了示范文本,但当事人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签名、盖章所确认的通用合同条款中载有怎样的内容,只在发生纠纷后通过律师的介入方才选择性援引相关条款。诸如逾期索赔失权、逾期审核视为同意结算报价等约定,在程序管理严格的建设工程项目中鲜有适用空间,却时常出现适用条件已具备却纠结于适用效果公平性的情形。再如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的比较法研究,往往忽略我国民法中的优先受偿权与域外法在各方面要件上存在的差异,执意削足适履地套用域外理论予以定性。申言之,尝试借鉴域外工程项目治理和争议解决模式,有助于我国本土建筑业市场规则的完善,但是不问社会经济现实条件与配套制度的体系性建构,只管盲目运用“拿来主义”则难免水土不服。
在我国,建设工程民事案件的裁判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各类规章、规定组成,其中主要裁判依据是《民法典》
及司法解释。1999年《合同法》设“建设工程合同”专章。《合同法》颁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出台《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并先后于2004年、2018年发布两部司法解释。历次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均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相关案件的审判方法和法律适用。2021年1月起施行的《民法典》延续了《合同法》为建设工程合同设专章的体例。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工解释一》,整合吸纳了2004年、2018年两部司法解释的内容,与《民法典》同时施行。2024年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内容与建设工程分包价款支付密切相关。
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高质量推进城市更新”“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鼓励支持服务出口”“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有序推动‘好房子’建设”“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等要求,为建筑业发展直接指明了方向。建筑业法治自与之因应,在制度设计、严格执法、司法审判各方面积极落实党中央关于高质量发展的最新理念。值此历史机遇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及时总结实务经验、清理失当条款,对争议较大的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澄清。为回应时代诉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强化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建工解释二》。
《建工解释二》于2026年6月29日正式公布,并于次日施行。《建工解释二》的规范内容不仅固定了既往审判实务中达成的共识,也包含多处重要突破和大胆创新。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规则包括:一是以区分转包、违法分包与出借资质方式重新塑造“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体系,废止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特权;二是明确建筑工人可以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三是细化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则体系,准许工程价款受让人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上述问题在过往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不同地区、不同机构、不同裁判者的理念有较大差异,挫伤了工程法治的公信力。《建工解释二》的出台为工程法治实务提供了最新遵循,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量权行使、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以《建工解释二》公布为契机,我们不揣浅陋,试着重新审视工程法实务中的常见问题,以现行两部司法解释为主要脉络,努力为读者打开一扇触及裁判规则“法理”的窗口。
第一,遵循法律解释的内在体系。
工程法实务的对象是体系化的案件事实,效力、工期、质量、价款等要素看似畛域分明,实则阡陌交通,牵一发而动全身。为免顾此失彼,律师提出一项主张、法官作出一项判断,均离不开通盘的体系考量。
一方面,现行规范中有关建设工程的条款并不总是可以从文义直接导入体系。例如,《民法典》第807条中所称“承包人”是否与“建设工程合同”章其他条款所称“承包人”内涵相同;《民法典》第801条中“施工人”与《建工解释一》所称“实际施工人”是何种关系;《建工解释一》第5条、第43条、第44条所称“分包人”“违法分包人”与第13条、第15条所称“分包人”是否处于相同的合同地位;《民法典》第799条所称“竣工”、《建工解释一》第39条所称“未竣工”、《建工解释一》第9条所称“竣工日期”与竣工验收之间组成了怎样的因果脉络;《民法典》第793条、第799条所称“验收合格”与《民法典》第806条、《建工解释一》第24条、第38条、第39条所称“质量合格”含义有无区别;等等。在法律、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各部门规章之间,概念“错配”更是不胜枚举。以上现象导致概念“能指”不仅难以发挥串联体系的作用,反而成为混淆语义“所指”的障碍。
另一方面,即便对于规范条款的语义解读没有分歧,法律规则的效果也并不总是局限于单一条款的字面含义。《建工解释一》第27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而第41条规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应付工程价款之日的确定既产生加速承包人债权实现的效果,也为承包人债权行使设下时间枷锁。正所谓“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ZW(】语出《道德经》第五十八章。【ZW)】,工程法体系中这样的例子并不罕见。例如,试图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为法定抵押权或者法定担保物权为论据,证成其具有物上代位效力;却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却拒绝否定该抵押权或者担保物权的效力。
针对工程法实务中常见的概念混淆和法效果外溢问题,本书将着重加以分析,力争在现行法体系中探寻化解之道。
第二,深究典型问题的底层根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存在一些争论多年的典型问题。这些问题有时源于既有规则的解释分歧。例如,《建工解释一》第1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刚正不阿的原义解释者认为,无论发包人是否知晓借用资质情事,施工合同均告无效;负有同情心的扩张解释者认为,如果发包人不知晓借用资质情事,施工合同便不因此无效。该类分歧由来已久,虽然其争议问题是效力规范的适用边界,但问题根源却涉及发包人信赖利益与交易安全保护,以及建筑业市场秩序管理手段的边际效应。
有时,在具体场景中,缺乏可以直接适用的规范条款。比较《建工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与最终公布的文本,可以发现多数条文经过修改,一些征求意见稿中包含的条款在正式文本中被删除。例如,征求意见稿中曾有条文列举了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情形;也曾有条文规定了固定总价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原因超出原定计划施工的计价依据。此类条款或因争议过大被删除,但裁判者不能因此拒绝裁判,仍需要在个案中追求裁判的公正。本书将力求抽丝剥茧,直抵典型问题背后的争议本质,运用法律解释、法律续造等方法探寻解决方案。
第三,关切当代问题的实务面向。
建筑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长期占据重要份额,建筑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多年保持在6.7%以上,在就业、交通、城镇化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宏观经济形势和房地产市场深刻变化,房地产市场发生深刻调整,建筑业正迎来空前的历史机遇期,也面临着巨大的现金流和业务转型压力,建设工程领域矛盾纠纷数量显著上升。《建工解释二》集中反映了宏观政策的时代面向。例如,《建工解释二》实质上关闭了早在《原建工解释》中开启并延续至今的实际施工人制度“魔盒”,甚至摒弃了“实际施工人”的名称。实际施工人制度的根本转向,虽然很大程度上消除了概念边界模糊、规范体系冲突、负向激励效应等诸般弊端,但不可能一劳永逸地消除建筑业市场中依然广泛存在的实际施工人现象。在新解释、新体系中,如何保证“劳者有所得”,仍然是法律从业者——尤其是裁判者——必须回应的经典命题。此外,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涉商业承兑汇票纠纷、建筑施工企业破产衍生纠纷频发。对于当代建筑业争议解决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本书会在各有关章节予以分析研判,将应对方案娓娓道来。
第四,避免“刻舟求剑”的教条叙述。
凡有规则,必有试图利用规则漏洞的钻营。所谓“刑以检物,巧伪必生”【ZW(】语出王弼:《老子指略》。【ZW)】,建设工程领域亦不例外。在自然领域才有出于必然的事物,才能找到所谓的“一般规律”。在法律实践中,我们总是面对大量千差万别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