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书收录了截至2026年4月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现行有效法律及法律解释,同时,有选择地收录了部分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便于读者学习、查阅、使用。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
(一)宪法相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休假或者外出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接受外国使节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名单
附: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表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台湾省出席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有关法律和决定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对职工退休退职办法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的决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图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图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1998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0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17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20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
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文本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
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就“中央”一词作出释义有关问题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图案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图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
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葡萄牙文本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1999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0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17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实施管辖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反分裂国家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台湾光复纪念日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国旗制法图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决议
汉语拼音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声明的决议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中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五周年之际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
(二)民 法 商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试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 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序 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〇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前言/序言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一个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统筹立改废释纂,制定法律22件,修改法律40件,作出法律解释1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19件,废止法律1件,开展新时代首次法律清理,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后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为及时全面反映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进展、新成效,适应立法、执法、司法及普法等工作的实际需要,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十五周年之际,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023年版)》的基础上,作了一些内容调整,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026年版)》。本书收录了截至2026年4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律解释及部分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