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近代国际法何以成为全球通行的规则?长期以来,主流叙事将其简化为欧洲公法向外输出、非西方国家被动接受的线性过程。
本书试图打破这一欧洲中心主义的单线叙事,立足多语种档案,以“全球地方史”视野重返近代国际法转型的关键场域,重审近代国际法在全球范围内的关键转向与地方实践——既拆解西方国家从世界主义的“普遍性”修辞到历史主义的“文明等级”推演,也详述非西方国家从被动接受殖民与征服到主动调适与抗争的多重场域——由此构建近代国际法全球化进程的复杂叙事,呈现这一语言翻译、权力博弈和制度再造交织的多重历史,进而揭示国际法的帝国遗产与不平等结构,为理解今日国际秩序及其变革提供历史镜鉴。
目录
导论 国际法史研究的两种Sources
一、以“历史”作为国际法理论的“渊源”
二、作为内置结构的传统国际法渊源
三、语境主义与“反内部主义”
四、法律史与帝国史研究的结合
五、本书的内容与方法
第一章 民族的就是世界的?——近代早期国际法理论中的世界主义
一、构建“同一个世界”
二、国家间共识产生的“同一个万国法”
三、真正的世界主义?
四、小结
第二章 欧洲国际法对地球的“财产化”
一、“发现论”与西葡两国对殖民地的“财产化”
二、“无主地论”与英国对殖民地的“财产化”
三、“无主领土论”与英国对澳大利亚的“财产化”
四、“优先权论”与英国对北美殖民地的“财产化”
五、“地球的法”
六、“地球命运共同体的法”
第三章 从世界主义到历史主义——以鸦片战争为节点
一、瓦特尔“国家主权平等”为核心的万国法秩序
二、鸦片战争与万国法适用范围的收缩
三、惠氏国际法与“文明标准”的历史主义解读
四、丁韪良对“普世公法”秩序的另一种历史主义构建
五、小结
第四章 西方国际法入侵东亚——从“牡丹社事件”说起
一、日本第一次国际法翻译潮
二、从翻译“书本中的国际法”到翻译“行动中的国际法”
三、日本在中日北京交涉中对国际法的利用
四、以“和制战时法”作为冲突升级的预备措施
五、翻译之后:超额完成的现代化与未完成的去殖民化
六、一同出发,分“道”扬镳
第五章 藩属体系对国际法体系——从中日琉球交涉说起
一、“琉球两属”:藩属体系和国际法体系的并立
二、“藩属”对“属国”
三、以“实效管辖”“时效取得”拆解“自主之国”
四、“柔远字小”还是“保护责任”?
五、藩属体系与国际法体系之“同时的不同时性”
第六章 欧洲国际法的全球地方化与美洲国际法的“区域全球化”
一、克里奥尔精英与“美洲国际法”的初步提出
二、欧洲国际法的全球地方化:“美洲国际法”正式提出
三、阿尔瓦雷斯与“美洲国际法”区域全球化的设想
四、门罗主义与“美洲国际法”核心理念的消逝
五、区域智慧的全球化
第七章 践行万隆精神——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对国际法的去殖民化
一、“亚非法协”改革国际法的宗旨确立
二、“亚非法协”对核武器试验的规制
三、“亚非法协”对外国投资者待遇的挑战
四、“亚非法协”的道路示范
结语从中西相遇看国际法的西方中心主义
一、西方国际法的冲击与近代中国的回应
二、国际法翻译与藩属体系的失位
三、国际法的“普遍性危机”
参考文献
专名表
后记
试读
上述两次简短交涉已显露藩属体系与国际法体系的对立,并集中体现于随后两方交涉过程中。1877年5月,琉球王派紫巾官向德宏至福建,控诉日本废藩、阻贡,促使清廷重视琉球问题。对此,闽浙总督何璟奏称,“琉球世列外藩夷,修职贡较诸国最为恭顺”,而须“宣朝廷绥远之恩,慰藩服瞻依之愿”,否则“泰西各国谓我不能庇护属邦”。何璟建议朝廷,邀集泰西诸使“按照万国公法与评曲直”。为此,总理衙门指派新任驻日公使何如璋、副使张斯桂相机妥筹办理。
1878年9月27日,何如璋与日本外务卿寺岛宗则的第一轮三回合交涉,充分体现了藩属体系与国际法体系的争锋和中方如何陷入日方国际法话语。针对何如璋对日本阻贡的质疑,寺岛宗则绕开藩属体系,径以“实效管辖理论”否定中国对琉球的“上邦之权”(又称宗主权)。
回合一
寺岛宗则:“三百年前,琉球由萨摩藩统领……萨摩藩数百年来都是我邦诸侯……如今则由日本内务省派官驻岛直接管辖。”
何如璋:“琉球三千年来我国所属,如何为贵国藩属,还请释明。”
寺岛宗则:“收土地利税,方能作为管辖者,这一点公法书籍载有明证……从前琉球确为中国属国,但现在缺乏充分实施统治的证据……实际施政者才可为管辖者。”
何如璋:“总要其国民信服管辖之主。”
寺岛宗则:“波斯尼亚人不服奥地利军事占领,但柏林会议(Berlin Conference 1878)决定仍归奥地利国管辖……无论该地国民意向如何,实际管辖决定土地归属……贵国云南、喀什噶尔,如土人不服,是否放弃对二者的主权……管辖不在人心服否,而在‘着手’。”
何如璋:“对琉球等国,我国相较先前已更有‘着手’。”
寺岛宗则不急于否定琉球作为藩属体系下属国的地位,而是提出中国对琉球没有“着手”——“实效管辖”。但何如璋未识破这一点,反陷“着手论”,被迫证明中国对琉球存在国际法下的“着手”。
寺岛宗则:“贵国何来‘着手’之说?‘着手’即实地施政者,非纳贡朝聘可比。我国三百年来设官管辖,贵国云三千年至今领有该地,其实如何,不得而知。”
何如璋:“其古之事今姑且不谈,只论三五年前。”
寺岛宗则:“不但三五年前,我国三百年来持续管辖,尤七百年前,我国至该岛,为其主矣。”
何如璋:“古事有言,三国时期,我国封贵国(主)为王。相互提及旧事,颇为麻烦,如何琉球竟为贵国所属。”
寺岛宗则:“贵国之喀什噶尔服与不服无关紧要, 以何者管辖为要。米利坚南北战争亦同于此。”
何如璋:“琉球之事乃两国关系,何故每每提及他国之例。”
寺岛宗则:“属国的判断标准在于‘实地着手’ ……旧时琉球由萨摩藩管控,如今由日本直辖……若依然维持两属状态,缺乏主要保护者,将招致他国竞相争夺,因此必须除去这一暧昧状态。”
何如璋意识到他此时无法证明中国对琉球有“着手”,只能转回藩属体系的论据,但仍未跳出着手论。
回合二
何如璋:“我国封琉球国主为中山王。”
寺岛宗则:“其王爵与先前欧洲各国请求罗马法皇(即教皇——引者注)所赐帝号类似,非‘实力控制’。”
何如璋:“我国赐予中山王之印章,即为‘实力’也。”
寺岛宗则:“依我国勋章之制,封俄帝为我国一等勋位,俄帝得之,大为喜悦。琉球国主得贵国中山王封号,亦同此例。”“贵国封中山王以称属国与我国三百年来收取租税以作属藩是为两论。”
何如璋:“琉球数百年来向我国纳贡;我国亦为帝国,为维持权力,须坚持行使国权(与日方)商议,别无他法。”
寺岛宗则:“贡者出于礼仪,与收税不同,税者非管辖者不可收取。近来各国以公法交际,不可违之。”
何如璋:“纳贡之义贵说已知,但封王之义如何?”
寺岛宗则:“欧洲各国要求罗马赐予帝号,此即属国之解。”
何如璋在第一回合的着手论中败下阵来,转而以中国封琉球王为论据,确属有力,但依然深陷着手论,未能以藩属话语驳斥国际法话语。因此,何如璋再次转回朝贡论据,以证明琉球的藩属地位。
何如璋:“我国封王朝贡有确证。”
寺岛宗则:“暹罗曾朝贡贵国,如今贵国不问朝贡,无论税收……朝贡国其义何谓?”
何如璋:“仰慕德化以献贡。我国以蒙古为内藩,朝鲜、琉球为外藩,缅甸、暹罗为朝贡国。”
寺岛宗则:“朝贡国与内国(藩)是否相同?”
何如璋:“朝鲜与琉球不同”,“即便外藩,亦攸关国政”。
寺岛宗则:“不能保护、管辖该蕞尔小岛,必为他国掠夺,作为外藩实乃贵国失策,且何年何月何官出张在勤或出兵等事皆无记载;
而三百年来,我国对琉球施以保护。贵国管辖实不成立,空言贵国封王朝贡关系,不论收税之实力。”
何如璋本可详细阐明朝贡国与外藩之间的差异,以否定“着手论”,即中国对琉球的宗主权无须“着手”,琉球当然可以作为中国的“藩属”,但被寺岛宗则看似精密的国际法话语所迷惑。
第一轮交涉中,何如璋旨在以藩属体系解释琉球的藩属地位,却不自觉地“以彼之矛攻己之盾”——以琉球作为藩属体系下的“藩属”来解释其可以作为国际法体系下的“属国”。寺岛宗则恰好以“实效管辖”拆解。何如璋所提封王、进贡等极为有力,但未充分理解“着手”“实效管辖”等国际法概念,懵然混用不可通约的两个体系,反而被寺岛宗则 利用。封王、进贡不可能符合租税、保护的要求,中方无法依据藩属体系证成琉球在国际法下也是中国的“属国”。
但寺岛宗则的“着手论”存在巨大逻辑漏洞。“实效管辖”是“无主地论”的构成部分,即获取无主地的所有权或主权,须以实效占有并形成一定统治机制为前提。但琉球不是无主地,“实效管辖”的适用缺乏这一至关重要的大前提,且忽视琉球的自主性和既存藩属关系。由于日本废藩置县措施确实符合“实效管辖论”的“着手”要件,寺岛宗则紧扣这一点,以概念错位的方式强行证明琉球不是中国的“藩属”,从而以国际法否定藩属规范。
摘自万立:《近代国际法的全球化》第五章“藩属体系对国际法体系——从中日琉球交涉说起”,第203—20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