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着眼于宪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在梳理“法教义学”的概念和倾向性特征之后,着力呈现“宪法教义学”的整体图景:概念、特征、主要工作(宪法解释、建构和体系化)、与其他法律教义学的关系、力量及其界限,尤其论证“宪法教义学应当采取规范主义立场”以及“宪法解释的特殊方法”两大论题。在阐明宪法教义学与现行宪法紧密关系的基础上,本书探究了以法律性、技术性的方式应对宪法课题的路径,以及构建中国宪法教义学理论体系的可能性,并以多个典型的现实案例为样本演示了宪法教义学分析的技术与力量。
目录
第二版序
第一版序
第一章 引 言
第一节 中国宪法学的演变及其时代课题
第二节 理论雄心
第三节 学术立场及结构安排
第二章 一般法教义学的源流与特征
第一节 概念的源流
第二节 法教义学的倾向性特征
第三章 宪法教义学的概念及其特征
第一节 宪法教义学的研究对象
第二节 宪法教义学的立场:规范主义或权威主义
第三节 宪法教义学的工作内容及其作业前提
第四节 宪法教义学的价值相关性
第四章 宪法教义学视野中的解释
第一节 宪法解释的教义学目标
第二节 宪法解释的一般方法
第三节 宪法解释的特殊性
第四节 宪法解释的界限
第五章 宪法教义学内部的建构与体系化
第一节 宪法教义学中的建构
第二节 宪法教义学中的体系化
第三节 宪法教义体系的证立
第四节 中国宪法规范体系的一种思路
第六章 宪法教义学的外部体系
第一节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第二节 宪法教义学与法律教义学的关系
第三节 宪法平等权对于刑法的节制:以许霆案为例
第四节 宪法价值视域中的涉户犯罪:以杨喜利案为例
第七章 宪法教义学的功能与界限
第一节 宪法教义学所可能遭遇的批评及其回应
第二节 宪法教义学的功能
第三节 宪法教义学的界限
第八章 结语:宪法教义学的命运与学理讨论的意义
参考文献
第一版后记
试读
法教义学本质上是实证的,其内容受到特定国家的法秩序的特殊内容的影响。原则上,法社会学、法史学、法政治学、法哲学等学科处理所有在历史上出现过或者应当出现的法秩序,但法教义学仅仅“针对当时、特定的法秩序,其论述之直接意义仅与该当法律秩序有关。” 现行有效的法律秩序既是法教义学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其研究的潜在界限,越出了现行实在法的界限,法教义学就丧失了自己相对于其它学科的独特品格。借用拉德布鲁赫的说法,“它是一门关于现行法而非正法的学问,一门关于实在法而非应有法的科学” 。从法律逻辑学角度看,对于法律教义学来讲,现行有效的实在法体系构成了其论证、推理的唯一有效的大前提,也就是对法院唯一具有规范性拘束力的法律渊源。“即便是联邦宪法法院也未曾依据立于法律秩序以外的‘超实证法’来判决,如果真有这样一种法存在的话。” 质言之,在处理某一特定法律案件时,法律人,在其作为真正的法律人的意义上,既不应单凭公平、正义的理念作论断,也不宜仅依据执政党的决定、社会习俗、伦理道德作考量,而是必须依据现行有效的实在法秩序进行思考判断。质言之,法律人的任何主张均应有其实证法上的规范基础。所以,法教义学正是在“带着规范的镣铐跳舞”。 “规范镣铐”的存在,即构成了对其“自由地”舞动的限制,也造就了它自身的稳当与凝重。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人唯一能做的,按照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富勒的观点,那就是“在规则范围内尽力而为”。倘若在阅尽现行实在法规范文本,穷尽诸种法律解释方法之后,仍然无法寻获一个可以支持其主张的规范基础之时,则该主张在法律上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