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围绕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这个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具体项目内容,根据现行有效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41—2019)和《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1087—2021)有关规定条款,从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概念与特性以及轮胎痕迹、车体痕迹、地面痕迹、人体痕迹、其他痕迹等内容进行分别阐述,并增加汽车火灾痕迹这个较为疑难痕迹和整体分离痕迹这个同一认定*强的痕迹相关内容,厘清了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包括的痕迹类型与特征、痕迹形成机理、如何开展检验鉴定以及发挥的作用,对常见的、典型的、其他特殊类型的各类痕迹实际鉴定案例进行解析,使读者能够更加深入理解和掌握如何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目录
目录
**章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概述
**节道路的概念及特性002
一、道路的概念002
二、道路的特性002
第二节交通事故的概念及特性004
一、交通事故的概念004
二、交通事故的特性004
第三节痕迹的概念及特性005
一、痕迹的概念005
二、痕迹的分类006
三、车辆痕迹概念和特性009
第四节车辆痕迹检验鉴定010
一、车辆痕迹鉴定的概念010
二、车辆痕迹鉴定的内容与步骤011
三、车辆痕迹鉴定的方法012
第二章轮胎痕迹
**节轮胎的概述017
一、车轮与轮胎017
二、轮胎的分类及特征017
三、胎面花纹的分类及特征018
第二节轮胎痕迹的概述019
一、轮胎痕迹的概念019
二、轮胎及轮胎痕迹检验标准019
三、轮胎损坏痕迹的分类与特征020
四、胎面花纹磨损痕迹的分类及特征030
第三节轮胎痕迹鉴定031
一、轮胎痕迹鉴定的概念031
二、轮胎痕迹鉴定的类型与方法031
第四节轮胎痕迹鉴定案例解析034
一、常见轮胎痕迹鉴定案例解析034
二、其他轮胎痕迹鉴定案例解析037
第三章车体痕迹
**节车体痕迹的概述045
一、车体痕迹的概念045
二、车体痕迹的形成要件045
三、车体痕迹的特点及分类045
四、车体痕迹的作用049
第二节车体痕迹鉴定049
一、车体痕迹鉴定的概念049
二、车体痕迹的发现、测量和提取050
三、车体痕迹鉴定的类型与特征分析052
四、车体附着痕迹鉴定——以车体附着(油漆)痕迹鉴定为例054
五、车体痕迹鉴定的实践运用056
第三节车体痕迹鉴定案例解析058
一、常见车体痕迹鉴定案例解析058
二、其他车体痕迹鉴定案例解析074
第四章地面痕迹
**节地面痕迹的概述087
一、地面痕迹的概念087
二、地面痕迹的分类及特征087
第二节地面痕迹鉴定093
一、地面轮胎痕迹鉴定093
二、地面损坏痕迹鉴定095
三、地面散落痕迹鉴定096
第三节地面痕迹鉴定案例解析097
一、常见地面痕迹鉴定案例解析097
二、其他地面痕迹鉴定案例解析109
第五章人体痕迹
**节人体痕迹的概述118
一、人体痕迹的概念118
二、人体痕迹的分类及特征118
三、人体痕迹的作用122
第二节人体火灾痕迹123
一、人体火灾痕迹的概念123
二、人体火灾痕迹的形成机理123
三、人体火灾痕迹的分类及特征125
第三节人体痕迹鉴定127
一、人体痕迹鉴定的概念127
二、人体痕迹的勘验127
第四节人体痕迹鉴定的实践运用129
一、行人交通行为方式鉴定129
二、非机动车当事人交通行为方式鉴定131
三、机动车当事人交通行为方式鉴定133
第五节人体痕迹鉴定案例分析137
一、常见人体痕迹鉴定案例解析137
二、其他人体痕迹鉴定案例解析142
第六章其他痕迹
**节其他痕迹的概述171
一、其他痕迹的概念171
二、其他痕迹的特征171
第二节其他痕迹检验鉴定171
一、油漆物证的勘验171
二、玻璃物证的勘验174
三、塑料物证的勘验175
四、纤维物证的勘验176
五、橡胶物证的勘验177
六、泥土物证的勘验178
七、手、足印迹的勘验178
第三节其他痕迹鉴定案例解析186
一、常见其他痕迹鉴定案例解析186
二、其他痕迹鉴定案例解析191
第七章车辆火灾痕迹
**节汽车电气故障火灾痕迹214
一、汽车电气系统214
二、汽车电气故障火灾原因及分类214
第二节汽车供油系统油品泄漏火灾痕迹217
一、汽车供油系统217
二、汽车供油系统油品泄漏火灾痕迹形成机理218
三、汽车供油系统油品泄漏火灾痕迹特征219
四、汽车供油系统油品泄漏火灾痕迹证明作用219
五、汽车供油系统油品泄漏火灾痕迹鉴定物证提取与检验方法220
第三节汽车排气系统火灾痕迹220
一、汽车排气系统220
二、汽车排气系统火灾痕迹形成机理220
三、汽车排气系统火灾痕迹特征221
四、汽车排气系统火灾痕迹证明作用221
第四节汽车制动系统火灾痕迹221
一、汽车制动系统221
二、汽车制动系统火灾痕迹形成机理222
三、汽车制动系统火灾痕迹特征222
四、汽车制动系统火灾痕迹证明作用222
第五节汽车放火痕迹223
一、汽车放火案件223
二、汽车放火痕迹分类与特征223
第六节燃气汽车火灾痕迹225
一、燃气汽车火灾痕迹形成机理225
二、燃气汽车火灾痕迹特征226
三、燃气汽车火灾痕迹证明作用226
第七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火灾痕迹鉴定案例226
第八章整体分离痕迹
**节整体分离痕迹概述240
一、整体分离痕迹的认识基础240
二、整体分离痕迹的概念241
第二节整体分离痕迹的作用及特征242
一、整体分离痕迹鉴定的作用242
二、整体物的固有特征242
三、被分离整体物的附加特征243
四、整体分离痕迹的特征243
第三节几种常见物体的整体分离痕迹特征246
一、玻璃类整体分离痕迹特征246
二、纺织品类整体分离痕迹特征250
三、木材类整体分离痕迹特征251
四、纸张类整体分离痕迹特征253
第四节道路交通事故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案例255
主要参考文献264
试读
**章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节道路的概念及特性
一、道路的概念
道路,是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路的总称,是建筑在地面上的专供车辆行驶的一种线性工程构筑物。
道路根据其功能、性质和所承担的任务可分为公路和城市道路。但在法律上,道路的范围要更大一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道路以外的地方”视为道路的情形,主要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有些道路以外的区域在“机动车通行时”也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一是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或者自行修建并自行负责管理的地面;二是农村铺设的用于田间耕作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三是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者自然通车形成的地面;四是封闭式住宅小区楼群之间的地面;五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地面,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地面;六是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七是晾晒作物的厂院内;八是断路施工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等。
二、道路的特性
道路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的核心组成部分,具有多种特性,这些特性决定了其功能、设计标准和使用方式。道路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支撑,为人员、物资的流动提供基本通道,是连接各个区域、促进经济交流与合作的重要纽带。道路通常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维护,供社会公众免费使用,以满足社会公共交通需求,具有明显的公益属性。道路主要具有以下特性:
1.功能特性
道路具有多种功能,如城市道路要满足城市交通、市政设施敷设、城市景观等功能;公路则主要服务于区域间的交通运输,同时兼顾一定的国防、旅游等功能。
(1)交通服务:提供车辆、行人、非机动车的通行空间,是连接不同区域的纽带。
(2)分流能力:通过车道划分(如快慢车道、公交专用道)实现交通流的有序分配。
(3)可达性:直接影响沿线区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活动(如城市道路提升商业价值)。
2.物理特性
道路一般呈线性分布,根据地形、地貌和规划要求,连接不同的地点,具有一定的长度和走向,其路线设计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1)线性结构:由直线、*线、坡度、超高(弯道外侧抬高)等几何要素组成。
(2)横断面组成:包括行车道、路肩、人行道、绿化带、排水设施等。
(3)地面材料:沥青(柔性地面)、混凝土(刚性地面)或砂石(低等级道路),影响耐久性和舒适性。
3.技术特性
道路需具备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以承受各种车辆和行人的荷载,包括静荷载和动荷载,保证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不出现严重的损坏和变形。
设计标准:
(1)等级:高速公路(全封闭)、一级公路(部分立交)、农村公路等。
(2)设计速度:高速公路(120km/h)、城市道路(通常30~80km/h)。
(3)承载能力:根据轴载要求设计(如重载道路需加强基层)。
(4)几何参数:包括车道宽度(标准3.5m)、平*线半径、纵坡坡度(山区道路需控制陡坡)。
4.管理特性
道路是一个由多个要素组成的系统,包括道路本体、交通标志标线、交通监控设施、照明设施等,各要素相互配合,共同保障道路的安全和顺畅通行。
(1)权属分类:国道(国家管理)、省道(省级)、城市道路(市政部门)。
(2)交通控制:信号灯、标志标线、限速规定、拥堵收费(如伦敦市中心)。
(3)特殊规则:单行道、公交优先、货车限行时段。
5.环境与社会特性
(1)生态影响:可能分割动物栖息地(需设置生态廊道),或引发水土流失。
(2)噪声与污染:临近居民区需设置声屏障,推广透水地面减少径流。
(3)文化因素:历史街区道路需保留原有风貌(如欧洲石板路)。
6.经济特性
(1)建设成本:山地高速公路造价显著高于平原(如桥隧比高)。
(2)维护需求:冬季除雪、定期修补坑槽(影响生命周期成本)。
(3)经济效益:物流效率提升(如高速公路缩短运输时间30%以上)。
7.安全特性
道路不仅包括地面本身,还包括路肩、边坡、排水设施等附属空间,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道路空间,以满足交通功能和安全要求。
(1)主动安全:反光标线、防眩光设施(如中央分隔带树木)。
(2)被动安全:护栏(波形梁或混凝土)、避险车道(长下坡路段)。
(3)事故黑点:通过改善视距或增设信号灯降低事故率。
8.动态特性
道路的使用状况和性能会随时间、交通流量、环境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需要不断进行维护、改造和升级,以适应新的交通需求和使用要求。
(1)交通流变化:早晚高峰拥堵(可通过智能信号系统调节)。
(2)老化过程:沥青地面10~15年需大修,取决于荷载和气候。
(3)适应性改造:如拓宽车道、增设自行车道(响应环保需求)。
9.示例对比(见表1.1)
理解这些特性有助于优化道路规划、设计和管理,例如在山区优先考虑纵坡安全性,或在城市注重非机动化交通空间分配。不同特性的平衡是道路工程的核心挑战之一。
第二节交通事故的概念及特性
一、交通事故的概念
交通事故,通常是道路交通事故的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造成的;其也可以由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
二、交通事故的特性
(一)构成交通事故应具备要素之一
构成交通事故应具备要素之一即事故一方必须是车辆。
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3.1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主要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款,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以及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发布《非机动车类型》(T/SCJA8—2021)3.1条和《非道路车辆类型》(T/SCJA9—2021)3.3条规定,非机动车包括人力驱动车辆、畜力驱动车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疾人电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非道路车辆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以外的,设计和制造用于非道路上娱乐、竞技或供辅助行走,或在道路外从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轮式或非轮式移动机械/带轮的移动器械等,其类型包括儿童类、轮椅类、动力装置驱动类、人力驱动类、畜力驱动类,具体有儿童自行车、玩具滑板车、儿童玩具车、手动轮椅、电动轮椅、智能轮椅、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列车、卡丁车、碰碰车、滑移车、全地形车、场(厂)内机动车辆、自走式农业机械、步履式机械、并列式自行车、小轮车、滑板、分体式滑板、轮滑鞋、平板推车、狗拉车等。
(二)构成交通事故应具备要素之二
构成交通事故应具备要素之二即事故发生在道路上。
道路不仅包括公路、城市道路,而且包括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比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2条、第6条规定,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可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依法视为公路;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属于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车辆通行的地方,比如4S店或者汽车修理厂中供车辆停放的停车场;广场是指城市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供公众集会、休憩、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场地,一般分为城市中心广场和站前广场;公共停车场是指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门划设出供车辆停放的车辆集散地,是道路系统中一个重要组成部位。
(三)构成交通事故应具备要素之三
构成交通事故应具备要素之三即至少事故车辆一方处于交通运行中。
至少事故车辆一方处于交通运行中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四)构成交通事故应具备要素之四
构成交通事故应具备要素之四即有事态发生。
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任一种现象发生。
(五)构成交通事故应具备要素之五
构成交通事故应具备要素之五即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
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完全由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六)构成交通事故应具备要素之六
构成交通事故应具备要素之六即一定有损害后果的发生。
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构成交通事故应具备要素之七
构成交通事故应具备要素之七即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
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第三节痕迹的概念及特性
一、痕迹的概念
痕迹,是指事物运动所遗留下来的印象或迹象。在刑事科学技术领域,一般认为,狭义痕迹是指两个客体在相互接触作用过程中形成并保留下来的反映形象,其通常具有存在的普遍性、物质的客观性、同犯罪行为密切的关联性、明显的直观性四个基本特性。
痕迹形成的基本要素包括造痕客体、承痕客体、作用力和介质,其中介质又称为中介质,是形成平面痕迹的必需物质。
二、痕迹的分类
(一)依据痕迹的自身表现形式或者痕迹的形态分类
依据痕迹自身表现形式或者痕迹的形态分类,可以将其分为立体痕迹和平面痕迹、显在痕迹和潜在痕迹、静态痕迹和动态痕迹。
1.立体痕迹
立体痕迹是指造痕客体与承痕客体相互接触时,由于力的作用,使承痕客体表面发生塑性变形而形成的具有三维空间形态的痕迹。例如,犯罪现场中,罪犯的鞋底在松软的土地上留下的脚印,就是典型的立体痕迹。它不仅能反映出鞋底的花纹、图案等平面特征,还能体现出脚印的深度、凹陷程度等立体信息,对于案件侦查中判断罪犯的身高、体重、行走姿势等具有重要意义。
2.平面痕迹
平面痕迹是指造痕客体与承痕客体接触时,仅在承痕客体表面形成二维平面上的痕迹,没有明显的立体凹凸形态变化。这类痕迹主要是通过物质的转移或表面结构的复制而形成。比如,手指在光滑玻璃上留下的指纹,是手指表面的汗液等物质转移到玻璃表面形成的平面痕迹,它主要反映手指皮肤纹线的花纹、图案等平面特征。再如,汽车在干燥的柏油马路上紧急刹车时留下的黑色刹车痕迹,是轮胎表面的橡胶颗粒等物质转移到地面上形成的,呈现出的是轮胎与地面接触部位的平面轮廓和摩擦痕迹。
3.显在痕迹
显在痕迹是指能够直接被肉眼观察到的痕迹。这类痕迹通常具有明显的外观特征或与周围环境有明显的差异,不需要借助特殊的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