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中积累了丰富经验,通过构建“116”审判体系(市高法院、重庆环境资源法庭及6个基层法院集中管辖模式),集中审理跨区域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推动司法专业化建设。特别是重庆环境资源法庭成立后,通过发布白皮书、制定五年规划、打造特色基地等举措,显著提升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实效性和影响力。然而,环境资源案件类型复杂、涉及利益多元,亟须通过典型案例指导统一司法标准、提炼裁判规则。例如,重庆法院在非法捕捞、污染环境、生态修复等案件中探索了“全链条打击”“恢复性司法”“技改费用抵扣”等创新机制,这些实践成果需要系统化梳理,为全国环境资源审判提供参考。在此背景下,两院合作编写本书,旨在总结重庆经验,回应司法实践需求,助力美丽中国建设。本书立足重庆实践,融合司法审判、生态修复、政策协同等多维度视角,兼具理论深度与实操指导性。通过典型案例解析与规则提炼,可为法官、律师、环保工作者提供权威参考,同时为学术研究提供鲜活样本,助力构建中国特色环境资源审判体系。
目录
目 录
第一编环境污染防治
01光污染案件的事实认定及责任承担
——李某诉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02污染者停止侵害的责任承担方式
——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03公益诉讼案件中技改抵扣的规范适用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重庆瑜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04非法处置医疗废物行为的性质认定
——重庆市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关某某等污染环境案
05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污染环境犯罪中的运用
——王某等污染环境案
06非法处置含矿物油的包装桶构成污染环境罪
——白某等污染环境案
07有废水处理资质的企业偷排有毒物质污染长江行为的处理
——重庆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08在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污染案件中可结合自然规律、地域区位等因素认定单次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重庆市某农业开发公司诉重庆某盐业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09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时,行为人未按规定采取应急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责任认定
——周某诉重庆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10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和损失的综合认定
——王某琼等诉重庆市江津区杨某砂石厂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11水污染责任纠纷中因果关系及损失金额的认定
——重庆市荣昌区梁某国水产养殖场诉重庆某泉农牧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12污染物排放实际数量无法查明时可根据生产量、单位产量污染物产出量或单次排污量、排污频次推定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重庆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13因交通事故导致环境侵权的责任主体认定
——重庆市长寿区某村1组诉蒙城县某运输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1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的执行监督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中某化工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15诉前禁止令保全措施申请的审查判断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重庆夔某公司等倾倒固体废物诉前行为保全案
第二编生态保护
16科学增殖放流修复方式的适用
——杨某、陈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7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可参照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所需考量的因素合理确定
——某环境研究所诉某开发公司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18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撤回行政许可
——欧某某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案
19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中“严重后果”或“恶劣情节”的认定
——石某权等三人破坏自然保护地案
20非法制造枪支猎杀野生动物的定罪与量刑
——黄某某非法制造枪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案
21劳务代偿在野生动物资源修复中的适用
——李某江、罗某银非法狩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2非法捕捞时捕获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如何定罪量刑
——熊某辉等三人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
23被告人违规增殖放流不能认定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黎某建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4非法移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定性
——胡某国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5非法移栽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定性
——张某长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6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可通过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与姚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27行政行为需考虑湿地保护等公共利益
——罗某某诉丰都县水务局行政批复案
28古树名木保护职责的认定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局不履行保护古树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
29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巫溪县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第三编资源开发利用
30行政机关违法强推土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杨诉重庆市綦江区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31无证取水行为的认定
——某电站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处罚案
3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二审程序应全面审查
——重庆市大渡口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诉蔡某强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33确认行政机关履职违法的认定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长寿区水利局、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第四编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
34委托型排污模式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认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第五编气候变化应对
35长江流域生态修复裁判方式确定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张某奉、赵某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36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业主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提供便利
——范某浮诉重庆某华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前言/序言
发挥案例“动态法典”功能推动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序言)
由人类活动导致的环境问题,古已有之。周秦汉唐政府所颁布的一系列有关保护土地、水源、森林、野生动植物的规定,可谓中国古代环境保护规范萌芽的重要象征。14世纪初,英国就注意到了煤烟污染,不过那时,污染只在少数地方存在,尚未超出大自然的自净能力。18世纪末兴起的工业革命成为人类环境污染史的分水岭,环境污染在此以后发生质的变化并演变成一种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危机。20世纪40年代左右,陆续出现因环境污染导致公众健康受损的严重事件,引发世人对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应对。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参加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是新中国开始审视自身和全球环境问题的起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制定《环境保护法》。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法制化阶段。1979年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新中国第一起环境污染民事案件。自2007年以来,贵州、江苏、云南等地为应对当地水污染、水危机,先后设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尝试以司法方式治理环境问题,开启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探索。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深化对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认识,从思想、法律、体制、组织、作风上全面发力,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生态文明被写入《党章》和《宪法》,绿色原则成为《民法典》总则编的基本原则,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编纂生态环境法典”被纳入全面深化改革重要部署。进入新时代,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迎来重要发展契机。截至目前,全国法院已设立生态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组织2800余个。我国已成为生态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覆盖最广、体系最完整的国家。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是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大成果,它是继司法解释制度产生以来司法机关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一次重大机制创新,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当下,迫切需要深刻领会案例背后的法理,增强法官“案例是动态法典”的案例意识,推动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案例:法官智慧的结晶
1.案例意识是打造经典案例的前提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从历年发布的环境资源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及其他有影响的案例中,评选出10件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例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十年成果展示。重庆法院审理的李某诉某置地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名列其中。10个案例中,不少案件是“首案”,但并非只有“首案”才能成为经典案例。“首案”可遇而不可求。一滴水可以折射太阳的光辉,小案也能阐述大道理、释放大能量。一名具有“案例意识”的法官,对于正在处理的案件,除考虑法律条文的适用外,还会同时关注有无案例可供参考,当案件中存在上级法院也没有遇到过的“疑难问题”时,会考虑其他外地法院是如何处理的、为什么这样处理、能否作为参考,会时刻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以各种形式公布的案例,甚至会关注国外法院是否处理过类似的案件,结果如何。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等系列规范性文件,建立并不断完善类案检索机制,要求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相关类案进行检索,将大幅度提升法官的“案例意识”。
2.经典案例应成为法官的光荣与梦想
对一名法官而言,案结事了、定分止争毫无疑问是非常重要的职责使命。但除此之外,为法治事业贡献经典案例,应当成为一名优秀法官的光荣与梦想。案例中所提炼出来的裁判规则,是案例的灵魂,是真正发生效力、发挥作用的带有个人烙印的“法律”,也是法官职业生涯中备感骄傲和自豪的“贡献”。
二、案例:法院文化的承载
1.案例是传承司法理念的法治故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话语的背后是思想、是‘道’。不要为了讲故事而讲故事,要把‘道’贯通于故事之中,通过引人入胜的方式启人入‘道’,通过循循善诱的方式让人悟‘道’。”每一个案例都是承载着法院的司法理念与价值追求的鲜活法治故事。讲故事是增强传播力的最佳方式。在生态环境资源审判中,公正司法、绿色发展、系统保护、最严法治、协同治理的司法理念,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观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例得以传播。讲好这些法治故事,是把“纸面上的法”变为“行动中的法”的重要环节。通过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潜在影响,就能提升社会公众对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自己的内心认同。
2.案例是审判文化的集中呈现
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和根基。优秀的法院,在于有高素质的优秀法官,产出更多伟大判决,赢得社会公众广泛信赖。每一个精品案例都是义正辞严讲“法理”、循循善诱讲“事理”、感同身受讲“情理”的典范,法院可以通过案例实现“以文化涵养法治,以法治沁润人心”。
三、案例:社会价值的引领
1.案例帮助社会公众明晰行为边界
法院的裁判通过具体的个案对一般社会活动和人们的行为举止起到评价、预测、引领的作用。每一个案例都是对公众行为规则的微小指引,汇聚起来就能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强大力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在办理被告人黎某建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中查明,三被告人为弥补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在案发后自行购买鱼苗投放,但放流的鱼苗属外来物种,不宜在该河段放流,极可能对本地品种造成不利影响。法院审查确认,被告人开展的增殖放流不符合《长江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起到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的作用,反而给事发河段引入外来鱼种,可能造成物种种质混杂、种群退化,影响生物遗传多样性,故对其行为作出否定评价,告诫公众增殖放流不可随意而为。
2.案例顺应社会发展需求
人民法院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者,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法官需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权益、实现和谐、促进发展,确保裁判结果符合时代特征、顺应社会发展需求。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要实现新能源汽车的普及推广,配套设施建设尤其重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业主起诉请求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协助安装充电桩配合义务一案时,通过适用绿色原则,判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助安装充电桩的义务,打通充电桩进小区的“最后一公里”。
四、案例:法治进步的阶梯
1.法官通过案例解释法律,完善规则体系
如果说立法是将正义理念与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相对应,从而形成法律规范,那么司法则是将现实发生的事实与法律规范相对应,进而形成司法判决。“法律未经解释不得适用。”由于语言文字的多义性及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法官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案例为法律的解释与发展提供实践基础,促进法律的不断完善。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移栽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时,综合考虑植物的珍贵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数量、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情节,对“非法移栽”是否属于“非法采伐”作出明确认定并妥善处理,相关裁判规则被司法解释吸收。
2.案例是法典编纂和法典发展的源头活水
法典是人类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和制度缩影。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从基本属性上看,“生态环境法典”是集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管理性规范与裁判性规范于一体的“领域型”法典。要在法典中规定程序规范和裁判规范,就必须对环境司法改革的成效进行全面的总结。案例作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经验和创新成果的重要表现形式,值得深入发掘和研究。从编纂模式来看,“适度法典化”成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基本共识。为保持“生态环境法典”的开放性,确保法律规范能够对社会发展变化保持敏感性,在完成“生态环境法典”的阶段性编纂之后,还需要渐进式地修改,提升“生态环境法典”的体系化程度,以最终实现适度法典化。可见,在这一“动态的适度法典化”过程中,法官需要通过漏洞填补乃至于法律续造活动对法典进行发展,这对于法典发展的重要性在某些程度上甚至超越了立法。
五、案例:国际交流的桥梁
1.案例推动全球环境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是一个整体,地球是一个家园。面对共同挑战,任何人任何国家都无法独善其身,人类只有和衷共济、和合共生这一条出路。政党作为推动人类进步的重要力量,要锚定正确的前进方向,担起为人民谋幸福、为人类谋进步的历史责任”。环境问题是全球性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来解决。法治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案例是世界各国都“听得懂的语言”。基于此,《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呼吁协力构建环境司法案例、司法经验的多元化共享平台,促进相互借鉴和共享。
2.案例提升中国国际影响力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积极参与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合作中,阐释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分享改革创新经验。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深化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交流合作,以鲜活案例事例展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国之治”,持续分享我国环境司法发展经验与典型案例。截至目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及相关门户网站收录了四批45件中国环境司法案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法律司司长帕特丽夏·莫伯特称赞道:“中国在推进环境法治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和振奋的成就,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处于引领地位。”
建设美丽中国,是习近平总书记念兹在兹的“国之大者”,是全体中国人民心向往之的奋斗目标。重庆法院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力指导下,强化“上游”意识、扛起“上游”责任、展现“上游”担当,构建“1+1+6”审判组织体系,积极践行预防性和恢复性司法,创新技改抵扣、认购碳汇、建设人工鱼巢等司法修复方式,强化修复执行协调联动,推动建成生态保护(修复)基地40余个,以司法之力奋力书写服务保障绿色发展的“重庆答卷”。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重庆法院生态环境资源判解释例(汉英对照)》精选重庆法院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生态环境资源指导性案例及典型案例30余件,并以汉英对照形式出版,犹如一面镜子,映照出重庆法院10余年来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领域的担当与作为。我们期待以此微举为推动生态环境资源审判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中国、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绵薄之力。
本书编审委员会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