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以“编”“讲”方式展开,全书共有六编三十四讲及附录。本书以法律职业者应如何看待法律文书开篇,逐渐深入,分别论及作文方法对法律文书写作的启示和意义、法律思维与法律文书写作的关系、证据体系对法律文书写作的影响、民事诉讼法律文书写作技能、行政诉讼法律文书写作技能、刑事诉讼法律文书写作技能等内容。
目录
001 开篇:法律职业者如何看待法律文书
第一编 法律文书写作核心能力
007 第一讲 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问题
018 第二讲 法律文书写作辨识能力
022 第三讲 法律文书写作提炼能力
025 第四讲 法律文书写作关联能力
029 第五讲 法律文书写作架构能力
033 第六讲 法律文书写作贯通能力
第二编 法律文书写作表达方法
041 第七讲 作文方法对文书写作的启示和意义
046 第八讲 法律文书写作之谋篇布局
051 第九讲 法律文书写作之议论
061 第十讲 法律文书写作之记叙
067 第十一讲 法律文书写作之描写、说明
073 第十二讲 法律文书写作之抒情
078 第十三讲 法律文书写作之语言运用
第三编 法律文书写作思维内核
087 第十四讲 法律文书架构之法律思维
096 第十五讲 法律文书架构之类型化诉辩思维
103 第十六讲 民事诉讼攻防策略与法律文书架构
107 第十七讲 刑事诉讼攻防策略与法律文书架构
113 第十八讲 行政诉讼攻防策略与法律文书架构
第四编 法律文书写作证据体系
121 第十九讲 法律文书写作之证据意识
127 第二十讲 法律文书写作之证明责任规则
134 第二十一讲 法律文书写作之质证规则
第五编 民商事法律文书写作
147 第二十二讲 民商事法律文书撰写思维特点
159 第二十三讲 民事起诉状撰写方法
165 第二十四讲 民事起诉状撰写流程
170 第二十五讲 民事起诉状之诉讼请求
191 第二十六讲 民事起诉状之事实和理由
200 第二十七讲 民事答辩状撰写要点
208 第二十八讲 民事代理词撰写要点
213 第二十九讲 民事上诉状的撰写要点
第六编 行政及刑事法律文书写作
221 第三十讲 行政法律文书撰写思维特点
228 第三十一讲 行政起诉状的撰写要点
236 第三十二讲 行政答辩状的撰写要点
241 第三十三讲 刑事辩护词撰写思维特点
252 第三十四讲 刑事辩护词撰写之辩护思路
附录
265 附录一
民事法律文书的庭审表达
——律师如何提升民事庭审效果
284 附录二
仲裁庭审程序推进的收放之道
291 附录三 律师出庭规范
300 附录四 民事起诉状示范文本
后记 / 318
试读
第一讲 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问题
法律文书写作从来都是一个系统工程,虽然特定的文书往往具有特定的目的,但就整个案件或待处理的法律事务而言,已形成并通过特定形式提交或交付的法律文书往往涉及整个法律处理方案,属于整体方案的一个部分。因此,在法律文书写作之前,理应三思而后行,不能一味求快求简、提笔便写。否则,一方面可能由于思考不足导致考虑不周,在程序推进过程中暴露出某些问题,另一方面甚至可能导致程序无法贯通。
本讲将首先谈一谈法律文书写作需要明确的基本问题,涉及“谁在写”“写给谁”“为何写”“写什么”“怎么写”等具体内容(见图2)。如果将其转化为教义学上的概念可以理解为写作主体、写作受体、写作客体、写作载体、写作方法等。
一、法律文书写作基本问题之“谁在写”
“谁在写”解决的是写作者身份的法定性问题,有的文书对于写作者的身份具有特殊要求,如起诉状对原告身份的法定要求、行政处理决定书对相关行政机关职权的要求等。除此之外,法定性还需要考虑文书是以自然人身份发出还是以单位身份发出,是当事人自书还是代书,以及是需要具备法定、官方的形式、格式还是一般民间普通文书并无特定格式。这些都是思考“谁在写”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法律文书的核心功能在于传递信息,也是情感交流的媒介。基于此,在打开交流大门之前,必须认清楚“我是谁”。确定“法定性”“身份性”问题后,还需要考虑写作者的“立场性”“情商性”等问题(见图3)。“立场性”主要结合整体案件或法律事务考虑,写作者到底基于何种立场,是否需明确表达立场以及如何表达等。“情商性”解决的是在进行信息传递、观点表达时,如何做到表达方式、语气语调容易被人接受,且不至于引起误解或广泛批评等问题。例如,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拟写行政答辩状时,应结合自身行政管理职能的特性,恰当、平稳、客观地表达观点,而不能完全与原告就所有细节问题针锋相对。行政机关既要通过文书回应、反驳原告观点,同时又要树立其庄重、权威、谦和的社会形象。这就需要充分考虑“立场性”“情商性”问题。又如,在婚姻案件中,虽然双方通过诉讼离婚,但毕竟曾经有过那么亲密的情感,即使做不了夫妻,也不一定要成为仇人,尤其是对生育有子女的夫妻而言更是如此。这类案件的法律文书更应注意立场性和情商性问题,在观点、语气、语调方面都要尽量考虑彼此的感受和曾经组建的家庭,以免因表达不当引起各方反感,矛盾激化。还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受伤害者表达同情、悲悯,是作为善良人的基本情感,需要首先予以关注,其次才是在法律层面进行责任的划分。同样,在劳动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在面对劳动者时也要适当考虑自己作为提供劳动机会者的情怀和胸襟,有事说事,无须锱铢必较。因此,在思考“谁在写”时,应首先界定写作者的法定性、身份性问题,然后才能结合“我”的身份、“我”的存在形式、法律或生活对“我”的特殊要求等因素,确定交流的情感基础、表达方式、展现方法等。否则,不仅可能会显得千篇一律,过于机械,甚至会出现表达不合时宜,格格不入的严重后果。
二、法律文书写作基本问题之“写给谁”
从文书的信息交流功能出发,光解决“谁在写”的问题是不够的,原因在于既然是交流,至少应该是双向的,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多向交流。如提交给法院的起诉状、答辩状等材料,既是在跟裁判者交流,当然也不可避免地在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甚至相关案外人交流。确定“谁在写”的同时,也要充分思考“写给谁”。单向交流时,“写给谁”的写作受体是固定的,只要进行针对性的思考就可以。但当面临双向甚至多向交流时,应该首先确定主要交流对象、次要交流对象以及附带交流对象。诉讼过程中提交给法庭的材料,大部分是辅助裁判者作出有利于己方判断的意见,主要交流对象是裁判者,对方当事人则是辅助交流对象,第三人、案外相关人再次之。在确定交流对象后,需要进一步思考“谁在看”“看多久”“怎么看”“看什么”(见图4),这些都是“写给谁”所应当涵盖的问题。
为了让接收文书的一方能最便捷、最高效、最愿意理解文书所要传递的信息和情感,写作之前对阅读者的性别、年龄、职务、喜好、文化水平,甚至视力都应当尽可能作适当了解,并以此推断其大致能看多久、怎么看以及看什么内容。例如,对于年龄偏大、视力不好的阅读者,文书可以用更大的字体,更宽的行间距进行展示;又如,对于向领导反映问题的材料,应该充分考虑到时间性问题,一般不宜长篇大论,而应做到短小精悍,用最简洁的语言说清问题,表达诉求;再如,对于缺乏专业知识或文化程度较低的阅读者,表达时应适当考虑阅读者的理解能力,并有针对性地对文书进行调整。只有在每次写作前都刻意思考这些问题,才能形成写作习惯,精准、高效地表达观点,并最大限度协助阅读者理解和接受。这里值得重点提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