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当今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未有之方式开展。国际社会面临诸多共同挑战,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彼此交织,战争与和平、可持续发展、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网络安全等问题均不是一个国家可以解决,人类比任何时候都强大但也脆弱,这是一个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时代,世界亟需一个公正合理、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体系。中国处于历史的新征程的起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是我们面临的大局。世界需要合作共赢,但单边主义、孤立主义、保护主义、强权政治、“零和博弈”“修昔底德陷阱”和逆全球化思潮上升,国际形势未有之复杂多变。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中国面对时代之问、历史之问、现实之问提出的重要战略。
国际私法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国际私法构建的国际民商事法律秩序主要聚焦于私主体利益,是国际秩序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全球治理体系中,国际私法有其重要的价值和作用,包括协调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追求判决结果一致性、统一民商事实体规则、开展多边国际司法协助合作、便利国际民商事交往、保护交往利益和国家公共利益。
在高度全球化的今天,在中国日益走进世界舞台的历史背景下,国际私法在当今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重要作用是以往任何时候均无法比拟的。国际私法对我们每个人来说,并非纸堆上的学问,并非阳春白雪、遥不可及的知识,从如何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为“一带一路”提供法治保障、构建大湾区民商事合作体系、如何应对“长臂管辖”、单边法律制裁、标准必要专利的管辖争夺,到涉外婚姻、涉外继承、国际代孕、涉外监护、涉外合同、涉外侵权、涉外股权、涉外海事等大量民商事纠纷,国际私法已经渗透到当代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不仅深刻影响着中国的对外开放和国际经贸交往利益,而且与我们所有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体落实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不断推进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和教材体系,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莫纪宏院长的支持下,法学院国际私法教研室全体同仁联合撰写这本《国际私法学教程》。
精彩书评
第一章 国际私法总论 003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 003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定义、范围与名称 007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011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015
第五节 国际私法发展史 017
第六节 中国国际私法之的历史与发展 026
第二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033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033
第二节 自然人和法人 035
第三节 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特殊法律地位 046
第三章 法律冲突及其一般问题 053
第一节 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054
第二节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057
第三节 定性 067
第四节 先决问题 070
第五节 反致 072
第六节 公共秩序保留 074
第七节 法律规避行为及其效力 079
第八节 强制性规定的适用 080
第九节 外国法的查明 083
第四章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088
第一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 088
第二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 097
第五章 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100
第一节 法律行为 101
第二节 代理 108
第六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 118
第一节 涉外不动产物权之法律适用 118
第二节 涉外动产物权之法律适用 123
第三节 我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130
第七章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136
第一节 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冲突 137
第二节 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140
第八章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53
第一节 绪论 153
第二节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156
第三节 中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175
第四节 几种主要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 183
第九章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197
第一节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198
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221
第三节 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223
第十章 国际商事的法律适用 226
第一节 国际信托的法律适用 226
第二节 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 234
第三节 国际票据的法律适用 239
第四节 国际海事的法律适用 242
第十一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255
第一节 结婚 256
第二节 离婚 265
第三节 夫妻关系 269
第四节 父母子女关系 272
第五节 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276
第六节 扶养 284
第七节 监护 286
第十二章 国际继承的法律适用 291
第一节 法定继承 292
第二节 遗嘱继承 297
第三节 无人继承财产 302
第四节 遗产管理 303
第十三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309
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定义 310
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313
第三节 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 316
第十四章 国际民商事管辖权 346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管辖权概况 347
第二节 国际社会关于国际民商事管辖权方面的主要成果 350
第三节 我国国际民商事管辖权规则之新发展 359
第四节 我国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规则之新发展 373
第十五章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 387
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 388
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取证 402
第三节 国际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 413
第十六章 国际商事仲裁 420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论 420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425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430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 439
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445
第十七章 区际法律冲突及区际私法 455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 456
第二节 区际私法 463
第十八章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及我国区际私法 470
第一节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 471
第二节 我国区际私法立法状况 477
第三节 我国调整区际法律冲突、解决区际民商事纠纷的实践 485
缩略语表 512
后记 513
目录
第一编 基础编
第一章 国际私法总论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定义、范围与名称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第五节 国际私法发展史
第六节 中国国际私法之的历史与发展
第二编 法律适用编
第二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第二节 自然人和法人
第三节 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特殊法律地位
第三章 法律冲突及其一般问题
第一节 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第二节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第三节 定性
第四节 先决问题
第五节 反致
第六节 公共秩序保留
第七节 法律规避行为及其效力
第八节 强制性规定的适用
第九节 外国法的查明
第四章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一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
第二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
第五章 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法律行为
第二节 代理
第六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涉外不动产物权之法律适用
第二节 涉外动产物权之法律适用
第三节 我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七章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冲突
第二节 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第八章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绪论
第二节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第三节 中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四节 几种主要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 国际商事的法律适用
……
第三编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编
第四编 区际私法编
缩略语表
后记
试读
《国际私法学教程》:
《民法典》物权编是我国物权法基本的组成部分。《民法典》第115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因此,不动产和动产、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都是我国民法典规范的物权客体。
《民法典》第11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如果对物权纠纷有特别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据单行法规处理。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物权编第36-40条较为全面地规定了物权相关的法律适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对于我国特殊物权的法律适用规范进行了补充。
一、不动产物权
我国没有立法对于动产和不动产进行明确的区分界定,但是对于不动产的范围在法律里面有描述和列举式的规定。《民法典》第260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我国《担保法》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另外,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这意味着,在我国,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其余的物皆为动产。
在动产和不动产的识别问题上,我国一般依照国际普遍遵循的原则,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因此,上述规定仅用于识别位于我国境内的标的物,对于位于外国境内的标的物,我国法院依据该外国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该规定适用于以不动产为客体的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在内的各种物权关系。根据我国《宪法》《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中,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也可以依法属于集体所有。因此,我国境内的土地属于我国国家或集体所有,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不得对我国境内的土地享有所有权。外国人可以享有的中国境内的不动产权利仅包括对土地的使用权以及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的所有权和其他相关物权。
在实践中,我国涉外不动产法律纠纷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涉外不动产物权纠纷,该纠纷的核心是涉及所有权的物权问题;另一类是涉外不动产合同纠纷,以不动产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数量为最,涉及的是合同问题。具体来说,第一类涉及不动产的物权在变更过程中的成立要件、效力、对第三人权利的影响;第二类是为转移或设立物权为目的而达成协议的内容、履行和违约责任等。虽然实践中这两类纠纷往往产生于同一个法律行为,但是我们需要对它们进行区分。对于不动产的合同纠纷,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那么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该适用的法律。对于不动产物权的纠纷依照“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定,没有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适用法律的余地。
二、动产物权
(一)普通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第五章物权编中,不但规定了普通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而且对于如运输中的动产物权、有价证券等特殊物权的法律适用也作了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对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第37条,对于普通的动产物权关系,我国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并且将意思自治作为确定动产物权的首要原则。只有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情况下,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因此,我国的动产物权法律适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物之所在地法相结合的方式。对于选择适用的法律,我国法律没有作出限制,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标的物没有关联的国家的法律。
立法者将意思自治引入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领域,主要考虑到动产的种类广泛,可移动性较强,因此动产的情况更为复杂,物之所在地法可能无法适应各种动产物权的需要。此外,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是通过合同实现,物权和债权相互影响,动产物权在流转中越来越多地体现债权的特征。如果将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限于物之所在地,则过于僵化,无法达成当事人的预期,适应动产多元化的趋势。
本书认为,把无限制的意思自治引入物权法律适用领域有待商榷。首先,《民法典》第116条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规定。物权内容和种类的法定性都要求物权法律关系受物之所在地法支配,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约定。其次,虽然“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是社会商品流转的
前言/序言
2023年2月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要完善法学教材体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通过抓好核心教材、编好主干教材、开发新形态教材等,构建中国特色法学教材体系。为了有效贯彻落实《意见》对构建中国特色法学教材体系提出的明确要求,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组织学院全部师资力量和科研力量,出版了本套能够充分体现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科教融合”成果、面向高等法律院校本科、硕士和博士的通用法学教材。本套教材严格按照《意见》提出的完善法学学科专业体系,构建自主设置与引导设置相结合的学科专业建设要求,立足目前高等法律院校教学体系现状,依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国际法研究所强大的科研能力,用两年左右的时间编写而成,是一套适应新时代高等法律院校教学特点的“新时代法学教育丛书”。丛书主要面向高等法律院校的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同时可以作为提升本科生阅读和理解能力的教学辅导资料,并可以成为夯实法学博士生法学知识基础的参考文献。
此套丛书分两批完成。第一批主要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2023年6月的教学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建立以17个教研室为基础的教学管理单位,负责各门法学核心课程的设计、教材的编写以及法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计划等教学管理工作,围绕《意见》强调的法学主干学科编写各门法学核心课程的教程,包括《法理学教程》《中国法律史学教程》《宪法学教程》《行政法学教程》《刑法学教程(上、下册)》《民法学教程(上、下册)》《商法学教程(上、下册)》《刑事诉讼法学教程》《民事诉讼法学教程》《行政诉讼法学教程》《经济法学教程》《社会法学教程》《环境与资源法学教程》《知识产权法学教程》《国际公法学教程》《国际私法学教程》《国际经济法学教程》《军事法学教程》,同时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目前各学科教研室设置的布局,与上述核心课程教程一起推出《网络与信息法学教程》《监察法学教程》。每册教程50万字左右,按照教育部规定的高等法律院校专业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编写,既有正文讲解,又有引导性、提纲性的内容提示,还有思考题和参考文献。鉴于有些学科知识量较大,将《刑法学教程》《民法学教程》《商法学教程》分为上、下两册编写,给主体为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的学习群体全面和系统地掌握法学基础知识提供高质量的教学辅导读物。第一批出版20本教程(23册),2024年底出齐。第二批教程预计16本左右,主要为落实《意见》加强新兴学科建设的要求,拟编写的教程包括《立法学教程》《文化法学教程》《教育法学教程》《国家安全法学教程》《区际法学教程》《社会治理法学教程》《科技法学教程》《气候法学教程》《海洋法学教程》《涉外法学教程》《党内法规学教程》《法学论文写作指导教程》《法学方法论教程》《法学文献阅读辅导教程》《法律职业伦理教程》《法学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教程》等。第二批教程拟于2025年底出齐。为了加深学习者对教程内容的理解,在第二批教程出版的同时,从每一本教程中抽象出50余个常用的学科名词术语,汇编成《新时代法学教育大辞典》,作为辅导学生学习和理解教材的必备参考。“新时代法学教育丛书”共计30余本,构成了《意见》要求设置的法学教学体系的整体框架和全部内容,可以为全面和系统地培育高等法律院校的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提供最富有实效的教学参考资料,形成系统化的法学知识体系,以因应新时代对法学人才之需。本套丛书是全国600多所高等法律院校或法学院率先贯彻落实《意见》对法学教材体系建设要求形成的重要教学科研成果,丛书的出版可以为全国高等法律院校编写同类教材或者直接采用作为教材提供帮助。
为保证按时按质地组织“新时代法学教育丛书”的编写和出版工作,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国际法研究所举全力支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组织的“新时代法学教育丛书”的编写和出版,这将是2020年9月2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成立后由法学院独立组织出版的充分反映法学院教学能力和科研实力的系列法学教材,是法学院为争创“双一流”建设学科而进行的带有前瞻性、创新性、战略性的重大教学改革和创新举措。‘
“新时代法学教育丛书”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组织,法学院院长莫纪宏教授任总主编,执行院长吴用教授、党委书记张初霞副教授任副总主编,法学院院务会组成人员、17位教研室主任以及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若干研究室主任作为丛书编委会成员,同时聘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李林、陈甦、孙宪忠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党委书记崔唯航教授、校长张政文教授、常务副校长王新清教授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李明德、田禾等教授作为丛书总顾问,集中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全部在编教学人员编写。
总共两批30余本教程的编写采取两种模式的主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