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21世纪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全球化运动的推进,人类社会已步入以硅、电脑、网络为基础的信息时代。国籍作为国际私法连结因素以及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根据,遭到的挑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对外交往日益频繁。改革中国国际私法和制定新的国际私法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其中,作为属人法重要的连结因素的国籍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国籍与国家相伴而生,但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国籍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产物。从狭义上看,国籍专指自然人的国籍,是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其表明一个人与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某一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但是,国籍的概念早已有所突破,不仅包括自然人的国籍,也包括作为拟制人的法人的国籍,甚至还包括某些法律关系客体的国籍。也就是说,国籍是指自然人、法人、船舶、航空器及某些财产与某一特定国家问具有特定的法律关系时,依据国际法原则,该国国内法为行使管辖权赋予的法律关系。
国籍与公民籍、区域籍与全球籍等概念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国籍主要强调某一个人隶属于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联系,关键在于法律权利、义务的设定;公民籍则侧重表达某一个人其政治权利的享有,而这两者在当今国籍法领域中已互为通用。区域籍、全球籍这两个概念的提出体现了各国学者对国籍在现代及今后区域化、全球化发展趋势下的思考。区域籍无论是在体系建构还是在立法实践上已具雏形,而全球籍则还处在理论设想阶段。无论如何,这两个概念的提出深化了我们对国籍制度的认识,丰富了国籍制度的本质内涵。
国籍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大意义。在法律适用领域里,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它们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常适用属人法。传统属人法包括当事人本国法与当事人住所地法,这也是属人法的两大原则。因此,国籍成为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中的重要连结因素;在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中,国籍是一个重要的管辖权依据,尤其在拉丁法系国家甚至被作为少数或主要的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根据;在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国籍是判断外国判决的一个重要的标准。同时,国籍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外国人民事诉讼法律地位以及国际商事裁决中,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主权的事项,各国有权以自己的法律决定谁是它的公民。不同的国家,甚至同一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在制定其国籍法时所采取的原则和规则不尽相
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背景与意义
一、背景
二、意义
第二节 本书的研究方法
一、比较研究的方法
二、历史研究的方法
三、移植方法
第三节 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三、述评
第二章 国籍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国籍的含义
一、国籍的概念
二、国籍的特征与类型
三、国籍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第二节 国籍观念的演进
一、法律意义上国籍的产生
二、国籍产生的影响因素
第三节 国籍的主体与准主体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船舶
四、航空(天)器
第四节 国籍的功能与价值
一、国籍的功能
二、国籍的价值
第三章 国际私法中的国籍冲突问题
第一节 自然人的国籍冲突问题
一、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原则与方法
二、自然人国籍冲突的原因及表现形式
三、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第二节 法人的国籍冲突问题
一、法人国籍的法律意义
二、法人国籍冲突的产生
三、法人国籍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四、法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五、跨国公司的国籍冲突问题
第三节 船舶与航空(天)器的国籍冲突问题
一、船舶国籍的意义
二、船舶国籍冲突的原因
三、船舶国籍冲突的表现形式
四、船舶国籍冲突的法律后果
五、船舶国籍冲突的解决途径
第四章 国际私法中的本国法的适用问题
第一节 本国法适用的前提
一、外国人的含义和认定标准
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本质
三、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相关制度
第二节 自然人本国法的适用问题
一、自然人属人法的发展与演变
二、自然人本国法与住所地法的冲突与协调
三、自然人本国
试读
在意大利,法院对何种国际民商事案件具有管辖权,其出发点大致与法国法一样,即其国籍不是以法院的司法权限作为依据。一般而言,只要被告是意大利人,则法院即对该案件有管辖权。但对法院的管辖权,《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作出相应的限制,主要体现在第4条,该条要求在意大利对外国人提起诉讼且法院可能受理的案件中,一定要有本地因素,如外国被告在意大利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有财产或涉诉案件与正在意大利进行的诉讼有关、外国人所在国与意大利在民事诉讼中有互惠协议等。由此可见,意大利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上,虽吸纳的是国籍原则,但也对该原则的适用施以了一定限制,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管辖权进行受理时进行初步审核,进而确定法院受理后的程序。
西班牙的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确定原则与上述两个国家有所不同,其类似于德国的管辖权制度,其确定涉诉案件的管辖标准并非是国籍原则,而是内国地域原则,也即出于属地管辖原则的延伸。其主要法律是1985年的《司法组织法》以及1994年修订的《组织法》。根据1994年《组织法》第21条的规定,涉讼当事人无论是否是西班牙国籍,均可以到西班牙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但有两个限制,一是涉诉案件发生西班牙境内;二是涉讼案件应当符合《司法组织法》以及西班牙所签订的或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此外,依据西班牙的法律规定,西班牙法院在争议标的是债务且有利于西班牙公民履行的情形下、争议标的产生于西班牙、争议标的是西班牙的财产等情形下对上述案件享有管辖权。从上可得知,西班牙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上,与国籍原则具有紧密联系的不是涉诉案件的当事人,而是争议标的。
比利时对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也有较明晰的规定,且原则和具体规定与西班牙类似,在此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