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立足数字经济深度渗透文旅产业的时代背景,以金融风险法律规制研究为主题,结合西部地区宗教多元、民族多样、边疆贸易差异化的独特地域特征,系统梳理了西部地区文化旅游产业存在的金融风险及其形成原因、规制路径和相关法律规制方法,对数字文旅发展中平台融资冲击、区块链数字资产泡沫、大数据算法歧视等新型风险进行了全面的论证,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规制建议。同时,本书深入分析了文旅领域数字化及其交易行为的法律定位,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下探讨文旅领域数字化未来的发展趋势,并对应对相关形势变化的前瞻性合规对策进行了分析,为防范化解西部文旅金融风险、完善地方金融规制体系提供法学支撑。
试读
金融执法的主体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央金融委员会等,金融执法的主体主要指拥有金融监管和执法权力的机构。
(一)完善体制,明确主体
在宗教领域金融执法方面,针对目前机构改革后,中国人民银行县域支行裁撤的现状,完善并明确主体责任至关重要。首先,完善体制可以通过建立明确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分工,确保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和高效运行。这包括明确各级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管范围、权责边界和协作机制,从而避免出现执法权力冲突和监管盲区,提升整体执法效能。其次,明确主体责任是指明确各行政执法主体在金融监管中的具体职责。包括明确各级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明确主体责任还需要强调各行政执法主体在金融监管中的协同作用,促进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实现监管工作的无缝衔接和高效运转。
在完善体制和明确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金融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提升监管效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因此,建议在金融行政执法领域进一步加强体制建设,明确主体责任,推动金融监管体系的法治化进程。2023年3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和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设立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形成“两委一行一局一会”的监管体制,不再保留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划入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银保监会基础上组建,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县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面临被裁撤,下一步应充分考虑县级的金融服务主体,进一步完善区县的金融管理体制。经历“一行”统一监管模式、“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一委一行两会一局”监管体制、“两委一行一局一会”四个阶段的监管体制,对于宗教领域的金融风险主体大致明确,但对于类似法门寺位于扶风县的情况,一个县城的金融监管主体应该是谁?金融的发展应该由谁来提供?根据机构改革的落地情况,应压实地方县区级金融执法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