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以下简称《国际分类》)第十三版于2026 年1 月1 日起正式使用。以此为基础,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了相应调整, 形成《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三版(2026 文本)》(以下简称《区分表》)。《区分表》中的类似商品和服务, 是商标主管部门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 总结多年来的实践工作经验, 并广泛征求各部门的意见, 把某些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误认的商品或服务组合到一起编制而成的。《区分表》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 应依据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
前言/序言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以下简称《国际分类》)第十三版于2026 年1 月1 日起正式使用。以此为基础,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了相应调整, 形成《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三版(2026 文本)》(以下简称《区分表》)。
二、类似商品是指商品在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 如果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标, 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 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 如果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 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企业提供的服务。《区分表》中的类似商品和服务, 是商标主管部门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 总结多年来的实践工作经验, 并广泛征求各部门的意见, 把某些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误认的商品或服务组合到一起编制而成的。《区分表》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 应依据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区分表》可以作为商标审查人员、商标代理人和商标注册申请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也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商标案件时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三、《区分表》共分为商品(第一类至第三十四类, 共34 个类别) 和服务(第三十五类至第四十五类, 共11 个类别) 两大部分。“目录” 部分收录了各个类别的标题、各类似群号和类似群名称, 以便检索。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 应填写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 不得填写类别标题和类似群名称。
四、《区分表》中每一类别的标题原则上指出了归入该类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各类的【注释】部分援引了《国际分类》的注释, 为正确确定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类别提供了思路。
五、《区分表》所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包括《国际分类》及我国常用但未列入《国际分类》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两部分内容分别排列, 两者之间用“※” 隔开。
六、《国际分类》中出现的与某一特殊类别有关的统称(涵盖某些商品或服务), 不能排除这个统称同样在其他类别出现的可能性(涵盖其他的商品和服务)。它究竟归于哪个类别, 应依据该统称所表述的方式确定。在这种情况下的商品或服务名称(例如: 服装, 油漆) 要标上星号“ * ”。《区分表》也采用了该种表述方式。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 只填写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 不填写星号。
七、《区分表》将《国际分类》中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基本号排在项目名称之后, 未列入《国际分类》的我国常用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后也编排了顺序号, 用“C” 标注以示区别。
八、一个类似群内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原则上是类似商品和服务。若该类似群内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并不全部判为类似, 则按照类似关系将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若干部分, 用中文序号(一)、序号(二) ……表示, 同一部分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原则上判为类似, 不同部分间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原则上不判为类似。对于某些特殊情况, 该类似群后面用加“注” 的形式详细说明。类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之间应交叉检索。
九、《区分表》采用层次代码结构。第一层是商品和服务类别, 用中文第一类、第二类……表示, 共45 个类别; 第二层是商品和服务类似群, 代码采用四位数字, 前两位数字表示商品和服务类别, 后两位数字表示类似群号, 如“0304” 表示第三类商品的第4 类似群; 第三层是商品和服务项目, 代码采用六位数字, 前两位表示商品和服务类别, 后四位数字为商品或服务项目编码, 如“120092” 表示第十二类第92 号商品, 六位数字前面加“C” 的代码表示未列入《国际分类》的我国常用商品和服务项目, 如“C120008” 为第十二类第8 号国内商品; 第四层代码用中文序号(一)、序号(二) ……表示各类似群中的某一部分;第五层代码在各类似群后面的“注” 中出现, 用数字序号1、2……区分各条说明。
十、由于尼斯分类原则的调整, 某些项目会由一个类别调整到另一个类别。项目移类后, 该项目与原类似群内其他项目原则上不再判类似; 如果需要交叉检索, 则在移入的类别进行加注说明。例如: 第十一版时“滑雪板用蜡” 由第二十八类2807 类似群移入第四类0404 类似群, 则0404 类似群加注“本类似群与第十版及以前版本2807 滑雪板用蜡交叉检索”; 第八版时第四十二类4205 类似群中的服务项目分别移入第四十三类4305 类似群和第四十四类4403 类似群, 则4305、4403 类似群均加注“本类似群与第七版及以前版本4205 交叉检索”; 第九版时第一类0117 类似群所有商品项目全部移入第四类0407 类似群, 则0407 类似群加注“本类似群与第八版及以前版本0117 交叉检索”。为保持类似群号的连续性, 《区分表》保留了商品或服务项目已经全部移除的无效类似群, 在类似群号前用“﹟” 标注以示区别。类似群中商品或服务项目已经全部移除的无效部分, 也标注“﹟” 以示区别。
商品和服务项目正不断更新、发展, 市场交易的状况也不断发生变化, 商品或服务的类似关系也不会固定不变, 希望各方在实际使用中提出宝贵意见, 我们将结合实际情况, 总结经验, 以使《区分表》更加合理和完善。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025 年11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