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我国对经济法行为的理论分析,可以追溯到2000年前后。当时正是民法法典化、民事法律行为的法教义学和法解释学方兴未艾的时期。民事法律行为作为重要的法律概念和法形式构造工具,不仅进入到中国法律学者的视野,而且推动了民法的体系化、法典化、法教义学和法解释学的精细化。彼时,行政行为理论研究也通过重述德国和法国行政法学家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思想而获得进展。<br>尽管如此,在2001年-2006年间对经济法行为概念的讨论之后(或当时学者所称的经济法律行为或经济法上的行为),经济法行为不再是研究热点。相比之下,近几年学者一直在推动对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责任的研究,二者的重要性自不待言。<br>本文虽然选择了经济法行为这一主题,但是有感于研究难度,仍旧无法上升到真正的法学理论层面,而只是将研究视角初步聚焦于实定法律,通过法理学和其他部门法通用的法教义学分析框架,开启对多种类型的经济法行为形式构造的初步探索。法律形式构造作为法律实务化、专业化、技术化和精细化的工具,需要形成法律价值目标、法理念和法规则的有机结合。经济法行为形式构造在当前阶段的重要性,与其说是为法体系化提供素材,不如说是希望基于对法规范的实证分析,继续探索法的价值目标和法理念。相比起杂糅具有热度的社会思潮,对法规范的实证分析可以保持这种探索的真实和谦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