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实务》是“全国司法鉴定教育培训系列教材(第二版)”之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实务》共有十六章,全面阐述法医毒物鉴定的各方面,包括**章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概论,法医毒物鉴定的基本概念、发展情况及面临问题;第二章介绍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程序,包括鉴定受理、实施与鉴定文书;第三章介绍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方法,包括生物检材类型、采集与处理、应用价值和鉴定技术方法;第四章介绍法医毒物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包括质量控制的技术要求、实施内容及评价指标;第五章至第十六章按照《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中法医毒物鉴定项目,分述了各类毒(药)物的基本性质、体内过程、分析方法、鉴定要点和案例评析。强化所需掌握的各类毒(药)物基础理论知识,推介目前实践中常用、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技术方法,基于编者实践经验总结鉴定要点,并通过案例评析以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目录
目录
**章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概论 001
**节 毒物概述 001
第二节 法医毒物鉴定 009
第三节 法医毒物学的发展简史 011
第四节 法医毒物鉴定的发展现状和面临问题 015
第二章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程序 027
**节 鉴定受理 027
第二节 鉴定实施 030
第三节 鉴定文书 034
第三章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方法 037
**节 生物检材类型与应用价值 037
第二节 生物检材的采集 040
第三节 检材处理 040
第四节 毒物鉴定技术方法 044
第四章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质量控制 054
**节 法医毒物实验室质量控制的通用技术要求 054
第二节 鉴定过程的质量控制与实施 061
第三节 鉴定结果的质量控制与效果评价 069
第五章 气体毒物鉴定 073
**节 一氧化碳 073
第二节 硫化氢 080
第三节 液化石油气 086
第四节 氦气等惰性气体 089
第五节 一氧化二氮 092
第六章 挥发性毒物鉴定 097
**节 乙醇、甲醇 097
第二节 氰化物 108
第三节 苯及其同系物 112
第七章 合成药毒物鉴定 118
**节 苯二氮卓类药物 118
第二节 巴比妥类药物 126
第三节 抗抑郁药物 131
第四节 抗精神病药物 137
第五节 其他医用中枢神经系统药物 141
第六节 麻醉药物 144
第七节 抗生素 149
第八章 天然药毒物鉴定 155
**节 乌头生物碱 156
第二节 士的宁和马钱子碱 160
第三节 莨菪烷类生物碱 163
第四节 钩吻生物碱 166
第五节 烟碱 170
第六节 河鲀毒素 172
第九章 体外毒品鉴定 177
**节 外观检查 178
第二节 检材取样 179
第三节 常见毒品鉴定 179
第四节 毒品中杂质分析 190
第十章 体内毒品鉴定 193
**节 阿片类物质 193
第二节 苯丙胺类物质 206
第三节 大麻 218
第四节 可卡因 225
第五节 *** 227
第六节 GHB 230
第七节 新精神活性物质 233
第十一章 易制毒化学品鉴定 248
**节 麻黄碱、伪麻黄碱 248
第二节 1-苯基-2-溴-1-丙酮 252
第三节 羟亚胺 253
第十二章 杀虫剂鉴定 257
**节 有机磷类杀虫剂 257
第二节 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 271
第三节 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 274
第四节 沙蚕毒素类杀虫剂 277
第十三章 除草剂鉴定 281
**节 草甘膦、草铵膦 281
第二节 百草枯、敌草快 284
第三节 2,4-D等苯氧羧酸类除草剂 288
第四节 磺酰脲类除草剂 292
第十四章 杀鼠剂鉴定 296
**节 毒鼠强 297
第二节 氟乙酰胺及氟乙酸钠 300
第三节 抗凝血类杀鼠剂 303
第四节 无机磷化物杀鼠剂 307
第十五章 金属毒物鉴定 312
**节 概述 312
第二节 砷及其化合物 320
第三节 汞及其化合物 322
第四节 铅及其化合物 326
第五节 铊及其化合物 328
第十六章 水溶性无机毒物鉴定 333
**节 亚硝酸盐 333
第二节 强酸 336
第三节 强碱 340
试读
**章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概论
本章重点内容与学习要求
理解毒物的相对含义、典型中毒症状和毒物在体内的过程;明确法医毒物鉴定的主要任务和特点;了解法医毒物学的发展简史、发展动态、面临问题与发展方向及正确理解、评价和运用毒物分析结果的重要性。
**节毒物概述
一、毒物及其分类
1.毒物与毒品
00**节毒物概述毒物(poison)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以较小剂量进入机体后,通过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引起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甚至导致死亡的化学物质。毒物与非毒物之间并无绝对的界限,毒物概念包括以下要素[1]:①剂量。任何物质当服用达到一定剂量时都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如食盐是人体的必需物质,但若食用过量,则会导致人体电解质紊乱而引起死亡。“Thedose makes the poison”(剂量决定毒性)已成为毒物概念的要则。②外源性。毒物是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机体发挥毒作用的,机体在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内源性有毒物质,如酸中毒、尿毒症的致毒源不属毒物的范畴。③作用方式。毒物是通过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导致机体组织细胞代谢、功能和(或)形态结构损害的化学物质,如CO与血红蛋白通过化学结合形成牢固的碳氧血红蛋白而致机体缺氧。由此可见,毒物的概念是相对的和有条件的。尤其是药物和毒物没有明确的界限,当物质的作用对象、使用方式、使用剂量不同时,可具有不同的性质,因此,又常称“毒药物”。
我国所称的“毒品”属于法学范畴的概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即毒品是依照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而实行严格管制的精神活性物质。国际上常采用滥用药物(drug abuse)的概念,滥用药物包含非法和合法两大类,非法滥用药物(illegal drug)即为我国的“毒品”。随着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不断增多,又采用滥用物质以统称。新中国成立后的不同时期,随着国内外麻醉和精神(麻精)药品种类和物质滥用形势的不断变化,我国麻精药品管制的政策和制度在传承中不断调整改革,进而跟进调整我国精神活性物质管制品种目录,以适应当时药品监管形势和禁毒斗争形势的需要。至2023年6月,我国已列管456种麻醉品和精神物质,其中包括122种麻醉药品、160种精神药品、174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除此之外,还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和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2.毒物分类
毒物可根据理化性质、毒理作用或其他原则进行分类。
(1)根据毒物的理化性质分类包括:①挥发性毒物。指常温下挥发性较强或沸点较低的毒物,如醇类、氰化物、酚类、水合氯醛、有机磷及有机氯农药等。②非挥发性毒物。指常温下不易挥发的毒物,分酸性、碱性及两性毒物三类,如巴比妥类、生物碱类、吗啡等。③金属毒物。如砷、汞、铊、铬、铅等。④水溶性毒物。如强酸、强碱、亚硝酸盐等。⑤气体毒物。如一氧化碳、硫化氢、一氧化二氮(笑气)等。
(2)根据毒物的毒理作用分类包括:①腐蚀性毒物。指以局部腐蚀作用为主要毒作用的毒物,如强酸、强碱、酚类、硝酸银、铜盐等。②实质性毒物。又称毁坏性毒物,指引起实质性器官(肝、肾、心、脑等)较明显病理形态学损害的毒物,如金属毒物、除草剂、磷化锌等。③酶抑制毒物。指主要抑制特异酶系统活性的毒物,如有机磷、氰化物、二硫化碳、五氯酚钠等。④血液毒物。指主要引起血液变化的毒物,如一氧化碳、亚硝酸盐、硫化氢、硝基苯、某些蛇毒等。⑤神经毒物。指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的毒物,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抑制中枢神经系统的药物如醇类、麻醉药品、安眠镇静类等,另一类为兴奋中枢神经系统的药物如士的宁、烟碱、国家规定管制的各类精神活性物质等。
(3)综合分类根据毒物的理化性质和用途进行综合分类,目前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和认证认可中均采用此种分类进行评价和管理,见表11。表11毒物的综合分类
种类毒物气体毒物一氧化碳、硫化氢、一氧化二氮、液化石油气、氦气等惰性气体等挥发性毒物乙醇、甲醇、氰化物、苯及其同系物等合成药毒物苯二氮卓类、吩噻嗪类、巴比妥类等安眠镇静药,抗抑郁药、抗精神病药、局部麻醉药、抗生素、甾体激素等天然药毒物乌头、士的宁、马钱子、钩吻、莨菪烷类等生物碱,斑蝥素、河鲀毒素、蟾蜍毒素等毒品阿片类、苯丙胺类、大麻类、可卡因、氯胺酮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新精神活性物质易制毒化学品1苯基2丙酮、麻黄碱、羟亚胺、γ丁内酯、苯乙酸、甲苯等杀虫剂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等除草剂百草枯、敌草快、草甘膦等杀鼠剂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磷化锌、抗凝血类等金属毒物砷、汞、铊、铬、铅等水溶性无机毒物亚硝酸盐、强酸、强碱等上述分类方法中以综合分类法应用*为广泛,在法医学中毒鉴定领域,各分类方法的应用价值为:当根据中毒症状和病理变化分析时,宜采用按毒理作用分类;在实施毒物鉴定时,宜采用依据毒物理化性质分类和综合分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材处理和定性筛选。
二、中毒及中毒症状
1.中毒
中毒(poisoning)是指生物体受到毒物的作用而引起功能性或器质性改变后导致的疾病状态或死亡。因中毒导致的死亡称为中毒死。中毒按其发生、发展的过程可分为急性、亚急性和慢性中毒。一次接触大剂量的毒物,短时间内出现严重中毒症状的为急性中毒,其特点是发病急、病情重、症状明显、经治疗转归快。急性中毒多见于他杀、自杀和灾害性事故,是法医毒物鉴定的重点。多次或长期接触小剂量毒物,使机体长时间遭受机能损害,逐渐产生中毒症状的为慢性中毒,特点是症状不明显、病程长、难痊愈。慢性中毒多见于环境污染、职业中毒以及毒品滥用。介于两者之间的,为亚急性中毒。由于慢性中毒与自然疾病较难鉴别,也有犯罪分子用此类方式投毒,因此在法医学鉴定中应予以注意。
毒物能使机体发生中毒症状的*小剂量称为中毒量,毒物能致机体中毒死亡的*小剂量称为致死量[2]。中毒量、致死量通常是基于动物实验而得出的统计数据,由于实验种属、给药途径的不同,因而不能简单地用动物实验的中毒量或致死量判断或推算个体是否是死于中毒。随着新型、低毒的毒物不断出现,导致的人体中毒或死亡的案例较少,因此,相关的中毒量和致死量的资料也缺乏。
法医鉴定实践中,判断某种毒物是否引起中毒、损害行为能力或者中毒死,通常依据血液浓度。引起中毒反应的血中*低浓度称为该毒物的中毒血浓度,引起中毒死亡的血中*低浓度称为该毒物的致死血浓度。对于临床药物,进入机体、吸收入血后的量称为血药浓度,通过大量的临床研究,可获得药物的血药浓度治疗范围,包括上限浓度和下限浓度。低于下限浓度很可能治疗无效,而高于上限浓度则耐受性降低或疗效不太可能进一步提高。当然,血药浓度治疗范围仅为参考范围,存在着个体间差异、合并用药、饮食、躯体疾病等因素影响。在无法获取血液检材的案件中,其他组织器官中毒物的浓度同样具有重要的价值,同时也有其局限性。
实验室在进行法医毒物鉴定时,除了需要筛选、确认是否有毒物、何种毒物,定量分析十分必要。凡是怀疑中毒、损害行为能力或者中毒死的案例,都应尽可能进行毒物的定量分析,从而更加科学地进行分析结果的解释。
2.中毒症状
由于毒物的性质不同,其作用于机体后出现的症状也不同。症状通常可表现于全身各系统,如消化系统的恶心、呕吐、腹泻等;呼吸系统的呼吸困难、气急等;神经系统的头晕、头痛、全身无力、运动失调、抽搐等。这些特征症状可为临床中毒诊断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同时也为毒物鉴定提供方向。但必须指出的是,不同的毒物可出现类似的中毒症状,某些疾病也可具有与中毒相似的症状,因此在研究中毒现象时应结合案情进行综合分析评判。表12列举了根据特征中毒症状提示可能毒物的信息。表12毒物及主要中毒症状
中毒症状可能毒物特殊颜面颜面樱红氰化物、一氧化碳等颜面潮红阿托品、河鲀毒素等颜面青紫亚硝酸盐、硝基苯、苯胺等特殊气味杏仁味氰化物、硝基苯等消毒水味苯酚、来苏儿等蒜臭味有机磷、磷化氢等血液系统凝血功能障碍敌鼠钠、溴敌隆、溴鼠灵等抗凝血杀鼠剂等心血管系统心律失常、心源性休克乌头、氟乙酰胺、夹竹桃和心血管系统药物等呼吸系统呼吸加快莨菪烷类生物碱、咖啡因、甲醇、刺激性气体等呼吸减慢阿片类、一氧化碳、安眠镇静药、乙醇等肺水肿刺激性气体、安妥、有机磷、百草枯等视觉系统瞳孔散大阿托品、莨菪烷类生物碱、乌头碱、氰化物、乙醇等瞳孔缩小有机磷、氨基甲酸酯类、阿片类、氯丙嗪等视力障碍甲醇、钩吻、阿托品等消化泌尿系统恶心、呕吐、腹痛、腹泻
强酸、强碱、金属盐类、有机磷类、有机氯、河鲀毒素、磷化锌、多种有毒动植物等少尿或无尿汞、四氯化碳、磷化锌、砷化氢、蛇毒、斑蝥素和其他金属盐类毒物神经系统昏迷
安眠镇静药、麻醉药、一氧化碳、硫化氢、氰化物、乙醇、有机磷、某些毒品等抽搐氟乙酰胺、毒鼠强、有机磷、异烟肼、士的宁、马钱子碱、局部麻醉剂等瘫痪钡盐、一氧化碳、乌头碱、河鲀毒素、蛇毒等快速死亡氰化物、有机磷类、高浓度一氧化碳或硫化氢等三、影响毒物作用的因素
毒物对生物体的毒性作用,不仅取决于毒物本身,而且与生物体的状态及毒物进入生物体的途径有关。同一中毒事件中不同个体中毒表现常有所不同,中毒症状也轻重不一,其原因在于有许多因素影响毒物的作用。影响毒物作用的因素可以分为两大类。
1.毒物本身的因素
(1)毒物的理化性质其决定毒物被机体吸收的量和速度,从而影响毒性作用的强弱和速度。毒物呈固态、液态或气态,气态毒物进入呼吸道后很易透过肺泡膜,迅速弥散入血液循环中,故挥发性或气态毒物毒性作用发生快且强。例如,吸入较大量汞蒸气后,可迅速发生中毒或死亡;而金属汞因不溶于胃肠液,口服后随粪便排出,一般不致中毒。液态毒物有水溶性和脂溶性之分,易透过皮肤和黏膜吸收的,其毒性作用发生快而重。固态毒物因溶解性不同,其毒性作用发生的快慢和强弱差异较大。溶解性愈高,毒作用发生愈快愈显著。酸性、碱性或脂溶性溶液的环境,可影响毒物的溶解性。
(2)进入体内的毒物量毒物毒作用的强弱通常与其入体的剂量呈正相关,即存在剂量效应关系。剂量效应关系是指毒物作用于机体时的剂量与所引起的生物学效应的强度或发生频率之间的关系。一般进入体内的毒物剂量越大,毒物毒作用就越强,中毒症状也会越重。但鉴定实践中应注意,毒物剂量应是进入机体血循环的吸收量而非口服量,口服毒物后中毒者可因呕吐而排出部分毒物。
(3)毒物的相互作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毒物同时或先后作用于机体,并相互影响其对机体的毒作用,称为毒物的相互作用。毒物的相互作用可分为联合作用和拮抗作用。
联合作用包括:①*立作用: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毒物同时或先后作用于机体,由于其各自毒作用的受体、部位、靶器官等不同,且所引起的生物学效应也互不干扰,从而表现为各毒物的各自毒效应。②相加作用:指两种毒物联合作用时的毒作用为各单一毒物毒性的总和。这类毒物的化学结构多较为近似,或属同系物,或毒作用相似,或作用于同一系统、器官。如同时给予两种有机磷农药,其对胆碱酯酶的抑制呈相加作用。另丙烯腈与乙腈、氰化氢与丙烯腈等,也常表现为相加作用。③协同作用:指当同时接触两种有类似毒性效应的毒物时,其毒作用超过两者分别作用之和。如同时接触四氯化碳和乙醇时,由于两者均为作用于肝脏的毒物,其对肝脏的损害远远高于两种毒物分别给予的总和。④增毒作用:指一种化合物本身并无某种毒性效应,但当其与另一化合物同时给予时,可使另一化合物的毒性增强。如异丙醇本身并无肝毒性效应,但若同时给予四氯化碳,会使四氯化碳的肝毒性大大增强。
拮抗作用是指两种毒物作用于机体时,一种毒物干扰另一种毒物的毒性,使其毒性减弱,或者两种毒物彼此干扰使对方的毒性作用减弱,所产生的毒性效应低于各毒物单*毒性效应的总和。如酸与碱,阿托品与
前言/序言
适用于法医毒物等相关专业司法鉴定人,临床毒物、运动医学、环境科学、食品安全等检验检测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