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刑事司法与证据法译丛:电子通信中的隐私权 欧洲法与美国法的比较视角》以德国法、欧盟法、美国法等法制区域的制度和经验为蓝本,对电子通信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主要是通信秘密自由的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度而多学科的比较法考察。在内容上,涉及保护通信秘密的理由、通信秘密权的历史、通信秘密权的客体(包括权利结构、适用范围和保护范围)、通信秘密权的内容、通信秘密权的主体等重要范畴。
《刑事司法与证据法译丛:电子通信中的隐私权 欧洲法与美国法的比较视角》全面展示了德国法、欧盟法、美国法在基本权利理论和通信秘密权保护制度上的异同。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保护通信秘密的理由
导言
第一节 隐私的概念
一、隐私概念初论
二、“隐私”和“公开”的界限
三、“公民”隐私和“政治”隐私
四、理解隐私的4个层面
五、隐私的定义
第二节 保护隐私的原因
一、当代关注的隐私
二、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allgemeines Personlich.keitsrecht)”
第三节 隐私及通信秘密的宪法保护
一、法律背景
二、概念特征
三、作为基本权利的通信秘密
第二章 通信秘密权的历史
导言
第一节 《欧洲人权公约》和德国
一、通信秘密作为宪法权利的背景
二、保护通信秘密的利益:作为表达自由消极面向的隐私
第二节 美国
导言
一、第四修正案的历史背景
二、对第四修正案的司法解释
第三章 通信秘密权的客体:权利的结构
导言
第一节 基本权利的架构
一、基本权利的双层架构
二、建构基本权利的替代路径
第二节 欧洲人权公约
导言
一、第8条规定权利积极面向的架构
二、消极面向中第8条权利的架构
第三节 德国
导言
一、通信秘密权的架构
二、第10条第2款规定所含限制的例外属性
第四节 美国
导言
一、第四修正案的架构:适用范围vS保护范围
二、合法搜查和扣押的例外属性
结论
第四章 通信秘密权的客体:适用范围
导言
第一节 《欧洲人权公约》
导言
一、……得到尊重的权利
二、“通信”
三、第8条和隐私权
第二节 德国
导言
一、“邮政”
二、“通信”
三、“通信”
四、“秘密”
五、“不可侵犯性”
第三节 美国
导言
一、基于私人财产权理论基础的搜查和扣押
二、隐私理论基础上的搜查和扣押
结论
第五章 通信秘密权的客体:保护范围
导言
第一节 欧洲人权公约
导言
一、“合法性要求”
二、“(为了……的利益)在民主社会里必需的”
第二节 德国
导言
一、权力的立法保留
二、对基本权利限制的实质限定
三、对第10条保护范围的法律限制
余论
第三节 美国
一、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围
二、通信秘密的保护范围
结论
第六章 通信秘密权的内容
导言
第一节 正式的请求
导言
一、受害人的概念
二、德国的独特性
结论
第二节 实质救济
导言
一、针对通信监控的赔偿
二、证据排除规则
结论
第七章 通信秘密权的主体
导言
第一节 通信秘密权的对象
一、公共权力和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
结论
二、联邦制
第二节 通信秘密权的持有人
一、外国人
二、未成年人
三、法人
结论
参考文献
案例一览
索引
致谢
译后记
试读
《刑事司法与证据法译丛:电子通信中的隐私权 欧洲法与美国法的比较视角》:
面对新通信手段的发展,“秘密”定义第10条适用范围的方式被证实是很重要的。我举两个例子。第一个例子是电子邮件(e-mail),即“通过电话线在计算机终端之间传输信息传递的系统”。这种电子通信的提供商可以获取传输的信息内容并且可能为避免系统故障而保留信息的副本。因此,问题产生了,这一可能性的存在是否将电子通信置于《基本法》第10条的适用范围之外。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必然是否定的,因为通过电子邮件传送的信息并不是服务提供商可以一览无余的。由此,获取这些信息构成对第10条权利的干预,而且这种干预只能在《基本法》有依据且经法律明文授权方可。
第二个例子是有关便携式电话通话。从便携式电话进行的通话有部分通过无线电波传送,人们因此可以推论它们部分处于《基本法》第10条的适用范围之外,由此,部分便携式电话通话的秘密只能在第2条第1款所承认的隐私权下得到保护。这一结论的后果特别严重。一则,便携式电话现在与传统有线电话一样重要。二则,便携式电话通话双方通常不知道这些法律含义,而是像完全通过有线形式进行电话通话的人一样对其私密性非常信赖;而且通过有线电话讲话的有些人也不一定知道在线路另一方的人使用了便携式电话。在就便携式电话通话秘密的适用范围得出确定结论之前,我想更加仔细地考察一下这些通话的技术特征;我尤其想在3种不同便携式电话技术之间作一区分,它们有着不同层次的“开放性”。
第一种类型的便携式电话是无绳电话,它包括“手持通话器以及连接至固网电线和家用/商用电流的基本单元”。这种通信手段的“开放性”程度非常高。原因是无绳电话通话通过AM或FM无线电信号从手持通话器传送至基本单元,这表示在此间隔中利用任何一台无线电设备就可拦截通话。第二种是蜂窝电话。“当呼叫者拨打蜂窝电话上的号码时,一台收发器将信号以无线电频率在空中发送至蜂窝基站。信号从那里通过电话线或微波信号输送至自动化移动电话交换机。”蜂窝技术相对于传统的“无绳电话”具有一定优势:首先,在远离电话线的地方也可以使用便携式电话,通常是在汽车内;其次,蜂窝电话通话比无绳电话通话更难以拦截:只有通过特别设计或为此改装的扫描器才能拦截。第三种是微波电话,它通过“在视距路径上的路基天线(通常是卫星)间点对点传送的超高频无线电波”工作③。这种便携式电话通话更难以截获:只在专业和昂贵装备的帮助下才可能进行拦截,而这些装备通常只有卫星接收器所有者或者情报部门才会拥有。尽管有这些优势,蜂窝电话似乎占据了市场,因为它们有高得多的通道容量而且在同一地区可供更多的用户使用。
现在我们知道,便携式电话通话通常部分通过无线电波进行,然而,公众获取这些无线电的难易程度因便携式电话使用的不同模式而有所不同。无绳电话通常可以利用任何普通无线电设备获取;蜂窝电话和微波电话则是怀着排除不速之客耳朵的目的设计的,以至于达到了只有利用为拦截而专门设计的仪器才能拦截的程度。因此无绳电话通话似乎是开放信道,因而不被《基本法》第10条涵盖,而蜂窝通话和微波通话是封闭信道并被该条涵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