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新青年》于1915年9月15日在上海创刊,是中国近代文化思想运动中*具时代影响和历史影响的刊物。特隆重推出纪念《新青年》创刊100周年纪念版。
这套新文化元典丛书(普及版)(10卷),收入20世纪历史舞台上的影响巨大的陈独秀、李大钊、李达、瞿秋白等大家的文章,名篇荟萃,思想犀利活跃,富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本丛书由研究《新青年》的专家学者张宝明先生主编,权*版本,值得信任。由连续两届获得“中国*美的书”设计奖的张胜先生精心设计,典雅古朴。
本书是翻译卷,主要介绍西方的思想、理论,以及文学作品。
精彩书评
这是一本毛泽东、蒋介石共同心仪与推荐的名刊,国共两党的领袖皆从中汲取营养,充实思想。据毛泽东的同窗好友周世钊说,毛泽东“有很长一段时间,每天除上课、阅报以外,看书,看《新青年》;谈话,谈《新青年》;思考,也思考《新青年》上所提出的问题”。毛泽东自己也说:“我在师范学校上学的时侯,就开始读这个杂志了。我当时非常佩服胡适和陈独秀的文章。有一段时期他们代替了粱启超和康有为,成为我的楷模。”
与毛泽东相类似的是,中共领袖人物周恩来、刘少奇、朱德、邓小平等的成长过程中都铭刻着《新青年》的印记。
蒋介石也对《新青年》情有独钟,时间长达数年,而对其他杂志却很少涉猎。以下的记载来自他的日记:“看《新青年》杂志。”(1919年12月4日)“上午,看《新青年》。往访林士及执信。下午,看《新青年》。”(1919年12月5日)“看《新青年》,定课程表。”(1919年12月7日)“看(《新青年》)易卜生号。”(1919年12月10日)“在船中看《新青年》杂志。”(1920年4月9日)“上午看《新青年》杂志。”(1926年4月21日)“下午看《新青年》杂志。”(1926年5月5日)
一一《天下**刊:<新青年>研究》
《新青年》是中国“五四”新文化运动发展之滥觞与摇篮,作为“五四”新文化运动和中国现代文学和文化思想史上*重要的刊物之一,在中国新文化运动史上产生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并*终使之成为无可否认的新文化元典。
众所周知,《新青年》是影响20世纪中国的一代名刊。它与“五四运动”息息相关。它不但是外来思潮译介的重要媒体,也孕育了一代又一代“新青年”。《新青年》是青年的导师,为青年传播福音。《新青年》风行一时,所到之处莫不激起思想革命的火花,它哺育了一代青年,在中国现代启蒙思想史上,伟绩卓著,彪炳千秋。《新青年》与新文化运动及五四爱国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对中国现代社会的走向起着难以估量的作用。
一一张宝明(中国近代思想史研究中心常务理事)
今年(2015年)是在中国近现代史上发生重大影响的《新青年》杂志创刊一百周年。从《新青年》(初名《青年杂志》)创刊到五四运动爆发,一代新青年被唤起,他们表现出勇敢、自信和有理想,走上创造历史的前台,成为民族进取心的表达者和时代的先锋。
一一《人民日报》
目录


试读
结婚论
(译自威斯达马克氏《道德观念之起源与发展》)
杨昌济 译
自男女之关系,生种种之行为,遂至生道德之判断。吾是以有结婚之论。
考人类之历史,几无不结婚之时。此盖起源于猿人时代。故吾人可视结婚为两性动物同居稍久之关系。然自社会之组织观之,则更有特殊之意义。盖此乃风俗、法律所规定之结合也。社会定择配之法与结婚之形式及其同居之期限,此等规则,固道德、感情之表示也。
自其最初言之,则有某范围以内之人不许结婚之例。盖人类几无不恶亲属相奸,其有反此者,不过为少数之例外。唯亲属之不许结婚,其程度亦自有异。父子之间不结婚,乃极普通之事。同父同母之兄弟姊妹结婚,人皆以为大恶。然唯皇室间有之,因其血统太尊,不欲与臣下为偶也。有少数种人,有此不合法之结婚,或因离隔太甚,或因不正之冲动。或谓锡兰之威达种人,以与妹结婚,为正当之配偶。其实,此种不合法之配偶,从不为社会所容许。彼等谓同产相奸,其恶甚于杀人。有一流传之故事,谓威达人有因其妹诱奸而立杀其妹者,亦可见其反对此事之烈矣。此因不识威达人之习俗,故致有此误。彼等可与舅父之女或姑母之女结婚。彼等称表妹为妹。假如问威达人曰:“汝与妹结婚否?”彼将曰:“然。”若问曰:“汝与汝亲生之妹结婚乎?”则必盛怒而斥之,以问者为侮辱之也。同姓不婚,乃此种人之习俗。无论若何疏远,决不为之。如此之结婚,乃亲属相奸也,犯者必死。
此类之禁制,未开化之民,较已开化之民更为繁重。有禁与全族为婚者,有犯此者,则视为大罪。
中国亦痛恶亲族相奸。若女子与堂伯叔或兄弟或侄有奸,则处以死刑。若男子与从母结婚,则处以绞罪。若男子与同姓之女子结婚,则杖以六十。古代亚利安种人,亦深恶此事。有一种人严禁母子、父女、翁媳之通奸,有犯者,则焚之。
关于近亲不许结婚一事,有种种之解说。以吾之所见,人类生而不喜与自幼同居之人结婚,而自幼同居者,多系骨肉之亲。此种厌恶之情现为风俗,成为法律,遂有不许近亲结婚之事。有多数人类学上之事实,可以证明此禁,不纯起于血统之关系,而由于亲密之同居。多数之种人有异族结婚之制,此不关于族谊之有无,但因其地方之关系。一群集或一村落之人,虽并无族谊,而亦不许结婚。此禁止之程度,各种人互异其风俗与法律。然通观之,则其禁止结婚之范围,似以亲密之同居而定。且亲属相奸之禁,往往偏于一方,或宽于母党而严于父党,或宽于父党而严于母党。此事又由其世代承继之为男系与女系而定。世代之承继既不能离地方之关系,故吾人可以推想,地方之关系,大有影响于禁止结婚之范围。但在多数事情之下,禁止结婚,唯间接关系于亲密之同居而已。其初固因厌恶与亲密同居之人结婚,而制定此法律,其后乃因同姓之故,而认为禁止结婚之关系。此制度势不得不偏于一方,或男系,或女系。唯其一方可以有详审之记载,而不能二者皆记之。其一方未经记载者,虽仍认为有亲谊,必渐怠而忘之,于是禁止结婚之事,于一方则甚严,或且及于全族,而于他方则否。又有一事当注意者,在原始人民之思想,以为姓乃同姓之人神秘之连锁。南生博士目:“格林兰地方之人及各处之人,皆以姓为非常重要者。彼等以为两人同姓,则姓为此两人精灵之和合。”普通言之,据观念联合之法则,两人以同姓之故,觉其有亲密之关系,遂至以同姓为婚为亲属相奸。于是联宗者与抚异姓为子者,亦皆在禁止结婚之例。而罗马教与希腊教之禁止同姓为居,亦以精灵之关系为理由焉。
然则人何故厌恶与自幼同居之人结婚,或为两姓之接触乎?此或由天择之结果。达尔文研究植物之同花受精作用与异花受精作用,又就鼠、兔等动物为种种之试验,乃知植物之同花受精与动物之亲密孳乳,有害于其种。因其两性之作用,不甚相异也。生物学上之法则,可应用之于动物与植物者,即可应用之于人类。唯欲举近亲结婚有害之直接的实例,则亦非易易。近亲结婚,并无显然有害之实例。即父女、母子、兄弟姊妹不正之关系,其有害之结果,亦非必即刻可知。从父兄弟姊妹与从母兄弟姊妹之结婚,虽与吾人以可研究之机会,然据以前之观察,则其结论尚未判然。唯古今论及此事者,其中有多数之能人,无不谓此种结婚,为不利于生育,而吾人至今尚未见反对此说之科学的论证。从父兄弟姊妹结婚之有害,于野蛮之人种较为显著,因其竞争甚为激烈也。至文明社会中家资充裕之人,则其害不若斯之著。而此种结婚,多出于此阶级之人,此吾人所当记忆者也。
由以上所言,吾颇信近亲结婚为多少有害于种族。于是,人类之厌恶亲属相奸,可以说明之矣。人类非必常觉近亲结婚之恶影响,然天择之法则,必有作用行于其间。吾人类之祖先,亦如他种动物,必有无问亲疏互相婚配之时,然其间必有互异之情事。而两性之冲动,尤因人而不同。或与亲者为婚,或与疏者为婚,有生存而传种者,有数传而衰亡者。于是,厌恶不正结合之感情,以渐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