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统编教材:金融法》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统编教材之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统编教材:金融法》与现有金融法教材不同之处在于跨经济法、商法领域,将金融法作为一个独立的体系,除金融法基础理论外,根据金融活动的性质设置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与金融交易法三大部分,体例上有所创新。教材内容贴近生机勃勃的金融市场和快速发展的金融法制建设,努力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采用最新资料与信息,力图准确反映最新的法律法规、实践经验和学术成果,在有关章节专门讨论反洗钱、金融理财和民间融资等市场热点法律问题,积极尝试前沿性与准确性相结合;以较简练的篇幅与语言阐明金融法的基本原理和操作规则,实现教材系统性与实用性相结合。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统编教材:金融法》是法律硕士专用教材,也可供金融管理部门决策参考和金融业务机构实践参考或用于普法辅导。
目录
第一章 金融法概述
第一节 金融与金融法
第二节 金融法的价值
第三节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金融法体系
第二章 金融法的主体
第一节 金融调控主体、金融监管主体和金融自律主体
第二节 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节 证券业金融机构
第四节 保险业金融机构
第五节 新型金融机构
第六节 交易市场的组织
第三章 金融法的实施
第一节 金融执法
第二节 金融守法
第三节 金融司法
第四章 中央银行法
第一节 中央银行与中央银行法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和业务
第三节 人民币发行与流通管理
第四节 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第五节 金银管理法律制度
第六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
第五章 反洗钱法
第一节 洗钱与反洗钱立法
第二节 我国反洗钱法的主要制度
第三节 法律责任
第六章 外汇管理法
第一节 外汇和外汇管理
第二节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第三节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第四节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
第五节 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管理制度
第六节 外汇管理与处罚
第七章 政策性银行法
第一节 政策性银行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政策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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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商业银行监管法
第九章 证券市场监管法
第十章 保险市场监管法
第十一章 金融期货市场监管法
第十二章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
第十三章 银行业务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保险业务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证券业务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金融期货交易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 信托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 金融租赁法律制度
第十九章 金融理财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民间融资法律制度
后记
试读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4)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5)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6)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7)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8)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9)人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10)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中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2)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6)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2.外资银行的发起人或股东
根据《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国银行类股东的条件”):(1)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2)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3)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4)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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