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侦查权力论》以侦查权力为研究核心,通过对侦查和侦查权的词义辨析、历史发展、属性争议等问题,开展了若干有益的基础性研究。从国家主权理论、社会契约理论、人权保障理论和权力制约理论等方面研究了侦查权力的理论渊源。在此基础上,对侦查权力的四个主要内容——运行模式、行使主体、管辖范畴和内容配置,分别从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和俄罗斯六个主要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以及我国内地台港澳地区的相应内容,进行了系统的探索和分析。最后,根据各国侦查权力的最新发展动态,结合我国主流刑事诉讼法专家修改建议稿中的侦查内容,进行了比较和评价。
目录
人文社科文库(第二辑)前言
序言
第一章 侦查权力的基础研究
第一节 侦查权的概念辨析
一 侦查的词义探讨
二 侦查权的概念辨析
三 侦查权的比较研究
第二节 侦查权的发展渊源
一 原始社会侦查权的萌芽
二 奴隶社会侦查权的产生
三 封建社会侦查权的发展
第三节 侦查权的属性争议
一 行政权说
二 司法权说
三 司法行政权说
四 侦查权力属性争议之国情反思
五 侦查权力属性之司法化问题评析
第四节 侦查权的主要特征
一 侦查权的国家意志性
二 侦查权的诉讼程序性
三 侦查权的绝对强制性
四 侦查权的相对独立性
五 侦查权的非终局性
第二章 侦查权力的理论渊源
第一节 国家主权理论
一 国家主权理论概述
二 国家主权理论下的侦查权
第二节 社会契约理论
一 社会契约理论概述
二 社会契约理论与侦查权
第三节 人权保障理论
一 权利与权力的思辨关系
二 侦查权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 侦查权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权力制约理论
一 权力为什么需要制约
二 侦查权需要制约机制的存在
三 侦查权应当如何制约
第三章 侦查权力的运行模式
第一节 侦查权力的运行模式概况
一 国外侦查模式研究的回顾
二 我国侦查模式研究的现状
三 侦查模式研究的其他类别
第二节 我国台港澳地区侦查权力的运行模式
一 台湾地区侦查权力的运行模式
二 香港地区侦查权力的运行模式
三 澳门地区侦查权力的运行模式
第三节 国外侦查权力的运行
试读
第二,正式侦查阶段。案件一旦进入正式侦查阶段,预审法官就成为侦查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检察官、司法警察都必须听从预审法官的调遣和指挥。预审法官在向司法警察、检察官以及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现有情况后,还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审讯内容都记录在案。预审法官根据初步侦查中的线索、材料,认为需要还从哪些方面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可以向司法警察发出委托调查令,授权他们对特定问题开展深入的侦查活动。预审法官在认为案情已经查明时,就可以自行决定结束预审,并提出预审裁定意见,即:是否构成犯罪,罪行的轻重等。预审结束后,预审法官应当将全部案卷送交检察官,检察官在接到案卷后3日内向预审法官提出自己的主张。这种主张包括三种情况:要求继续侦查;建议终止诉讼;同意提起公诉。当检察官提出的疑问都得到解决时,案卷即被移送“起诉议事会”;经过预审法官的再次审查,认为没有问题时,结束侦查活动,案件进入起诉和审判阶段。
由于预审法官的活动具有很强的追诉色彩,其虽然被称为法官但对侦查权司法审查的性质大大削弱。预审法官主持的预审仍然保持了控、辩、审三方对抗的基本模式,所以还是一种对侦查的制约和控制。法国检察官、受审查人、民事当事人认力侦查行为违反法律时,可以向上诉法院刑事审查庭上诉,从而实现了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犯罪嫌疑人对刑事审查庭的裁定不服的甚至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另外,法国与德国、比利时、丹麦、希腊、荷兰、瑞士、英国等国家一样,均属于《欧洲人权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承认个人请求权,因此公约任何一国的公民个人对于本国政府(当然包括警察机关)侵犯人权的行为,可以向欧洲人权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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