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体系内容全面
全书设置20个专题,全面覆盖贪污贿赂犯罪实体认定、裁判规则与程序处置各关键环节,从基础主体要件、定性争议,到前沿新型贪腐问题、办案程序规范,各类实务要点尽收其中,构建完整的职务犯罪裁判知识体系。
实务针对性强
聚焦司法实践高频争议难点,直击犯罪数额认定标准、此罪彼罪区分、犯罪既未遂判定、贿赂中间人行为定性等一线办案痛点,结合350个实际案例解析实务难题与司法方法,直面裁判分歧,提供清晰、权威的认定思路。
政策贴合度高
严格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政策导向,契合新时代职务犯罪治理工作要求,紧跟监察与刑事审判协同办案的司法实践,适配当下职务案件办理工作格局。
理论实务双融合
植根于贪污贿赂犯罪审判基本原理,依托典型案例与现行裁判规则,兼顾法理阐释与实务操作,不空谈法理,裁判思路与认定方法可直接运用于案件办理。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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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一)司法认定的基本思路
(二)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一)成立要件:认定“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同时满足“受国有单位委派”和“在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两个基本条件
(二)委派主体:对委派主体的实际范围应予全面把握,不能简单、机械地理解
(三)被委派单位:接受委派的“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般应系具有国有资产成分的单位
(四)委派对象:被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不需要其在委派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五)委派形式: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一般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六)委派程序:国有单位委派与被委派单位选举、聘任等程序并存,通常不影响将从事公务的有关人员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七)无权或违规委派:委派程序上的瑕疵甚至违规并不必然导致委派行为无效
(八)企业改制: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员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一)司法认定的基本思路
(二)城乡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身份认定
(三)能否涵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第二讲 监察法中的“公职人员”
一、《监察法》与《刑法》的立法差异
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认定
三、“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认定
(一)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的人员
(二)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委派的人员
五、“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的认定
(一)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
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的认定
(一)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二)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七、“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的认定
第三讲 贪污犯罪中的“公共财物”
一、作为贪污对象的“公共财物”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四)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五)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的礼物
(六)受委托管理、经营中的国有财产
二、贪污对象不限于“公共财物”
三、贪污对象的特殊表现形式
(一)不动产
(二)土地使用权
(三)股份、股票和债券
(四)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
(五)违规违法所得
(六)查扣物品
(七)违禁物品
(八)单位应得财产
(九)个人以单位名义收取的财物
(十)非本单位的财物
第四讲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一)规范沿革:从司法解释到立法解释
(二)立法解释规定三种情形的理解与适用
(三)认定“归个人使用”应坚持实质判断
二、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认定
三、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认定
(一)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的界限
(二)挪用公款帮助他人完成银行揽储任务的定性
四、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认定
(一)公款不退还的原因
(二)公款不退还的含义
(三)公款不退还的时间节点
第五讲 “利用职务便利”要件
一、相关概念及立法概况
二、利用职务便利的体系化理解
三、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
(一)“利用职务便利”的本质
(二)利用职务便利的类型化解析
(三)利用职务便利的司法判断
(四)“职务便利”与“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界分
四、利用职务便利的规范价值
第六讲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相关问题
一、立法沿革与司法解释
二、性质争议与实务立场
(一)客观要件说
(二)主观要件说
(三)新客观要件说
三、要件含义与条文适用
(一)谋利的受益人
(二)利益的范围
(三)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四)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
(五)事后受贿
(六)“感情投资”型受贿
(七)履职与受财分离型受贿
(八)承诺型斡旋受贿
第七讲 受贿犯罪数额认定规则
一、财物在受贿案件中的形态演变
(一)(普通)财物
(二)财产性利益
(三)预期收益
二、受贿犯罪数额认定的一般规则
(一)坚持以收受的财物价值为认定基础
(二)坚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三)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四)先判断财物真伪再确定财物价值
(五)对价值不明或存在争议的财物进行价格认定
(六)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款视情计入受贿数额
三、受贿犯罪数额认定的特别规则
(一)准确把握行为的权钱交易本质
(二)收受的股票股权应具备预期收益特性
(三)行受贿双方形成以预期收益为贿赂的合意
(四)以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受贿数额
(五)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利的数额认定
第八讲 数额标准与降额情节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标准
(一)相关罪名数额标准的法律规定情况
(二)涉平等保护相关罪名的数额标准问题
二、贪污、受贿犯罪的降额情节
(一)降额情节的把握原则
(二)降额情节的具体认定
三、行贿犯罪的降额情节
(一)降额情节的具体认定
(二)降额情节与刑法规定从重处罚情形的关系
第九讲 罪名区分与罪数认定
一、国企改制与并购过程中的犯罪认定
(一)国有企业改制中的犯罪认定
(二)国有企业并购中的犯罪认定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区分
(一)相关司法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二)单位私分单位受贿款的处理
三、私分罚没财物犯罪的罪名认定
四、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竞合的处理
(一)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的竞合
(二)行贿犯罪与渎职犯罪的竞合
五、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分与转化
(一)挪用公款用于高风险投资活动
(二)挪用公款用于挥霍而不能退还
六、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竞合的处理
七、贪污贿赂犯罪自洗钱的司法认定
(一)自洗钱犯罪故意的查明与认定
(二)自洗钱行为与事后不可罚行为的界限
八、为实施其他犯罪而行贿的罪数认定
第十讲 新型、隐性受贿犯罪
一、贿赂犯罪形态演进
二、司法认定的思路与方法
(一)运用“穿透式思维”审查案件
(二)完整妥切地理解相关规范文件
(三)准确判断渗透其中的民事关系
三、若干新型、隐性受贿的认定
(一)借贷放贷型受贿
(二)合作投资型受贿
(三)委托理财型受贿
(四)获取商业机会型受贿
(五)收受虚拟货币型受贿
第十一讲 受贿行贿一起查
一、“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实施背景
(一)行贿犯罪的危害与趋势性特征
(二)“重受贿、轻行贿”的形成原因
(三)“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深入推进
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一)立法沿革
(二)存废之争
(三)性质定位
(四)司法认定
三、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追缴
(一)不正当利益追缴的困境
(二)不正当利益追缴的思路
四、行贿犯罪的综合治理
(一)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
(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十二讲 单位犯罪认定问题
一、单位犯罪认定的基本思路
二、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
(一)单位主体的构成要件
(二)“一人公司”可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三)单位的内设机构可作为单位犯罪主体
(四)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外国公司
(五)单位犯罪后被合并的处理
(六)单位犯罪后消灭的处理
(七)国家机关犯罪的司法裁量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二)检察机关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
(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处理
四、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分
(一)以单位名义收受财物,但以个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二)以单位名义收受财物,但收受的财物归个人所有的认定
(三)未以单位名义收受财物,但财物归单位所有的认定
(四)单位受贿行为和个人受贿行为交织情形的认定
五、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界分
(一)单位集体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认定
(二)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者主管人员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认定
(三)个人财产和单位财产高度混同,单位通过行贿获得不正当利益实际归个人所有的认定
第十三讲 共同犯罪认定问题
一、共同犯罪认定的一般法则
二、共同犯罪与身份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等身份犯的共犯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等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
(三)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
三、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一)相关司法解释的比较分析
(二)“通谋”要件的理解与适用
(三)“共同占有”要件的认识与把握
(四)特定关系人成立共犯问题
第十四讲 贿赂犯罪的“中间人”
一、介绍贿赂罪的立法价值
二、介绍贿赂罪的适用范围
三、介绍贿赂与行受贿共犯的界分
(一)行贿犯罪的共犯
(二)受贿犯罪的共犯
四、中间人“截贿”的刑法定性
(一)“无罪论”的弊端
(二)财产犯罪认定的缺陷
(三)贿赂犯罪认定的依据
(四)行受贿犯罪数额的认定
五、“骗贿”的刑法规制路径
第十五讲 索贿认定标准
一、理论分歧与实践争议
(一)强迫说
(二)主动说
(三)违背意愿说
二、索贿认定标准的审视与重构
(一)违背意愿说的评析
(二)索贿认定标准的构建
三、索贿形式与实务认定
(一)要求性索贿与勒索性索贿
(二)明示型索贿与暗示型索贿
(三)事前索贿、事中索贿与事后索贿
(四)以欺骗的方式索贿
(五)“顺势而为”型索贿
(六)“利益共同体”型索贿
第十六讲 受贿罪的既未遂问题
一、受贿既未遂认定的一般标准
(一)判断受贿既未遂问题的基点
(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认定
(三)“实际控制说”的坚守与理解
二、约定代持型受贿的认定思路
(一)双方约定代持但受贿人实际控制
(二)双方约定代持且财物未实际交付
(三)双方约定将财物交由第三人保管
(四)利益共同体型受贿的既未遂问题
三、不同情形下的既未遂认定标准
(一)收受钱款
(二)收受银行卡
(三)收受借条
(四)收受房产
(五)收受股份
四、受贿罪既未遂的相关量刑问题
(一)受贿未遂情节的价值有限性
(二)受贿既未遂并存的量刑规则
第十七讲 从宽处罚情节适用
一、自首的适用问题
(一)自动投案与主动投案
(二)电话通知到案的认定
(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四)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
二、准自首制度的适用
(一)准自首制度的出台背景
(二)准自首适用的注意事项
三、立功的适用问题
(一)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认定
(二)被揭发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影响立功认定
(三)揭发他人少量犯罪行为得以侦破重大案件的能否认定为重大立功
(四)抽象立功情形能否认定为立功
(五)立功的线索来源是否影响立功认定
(六)“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认定
(七)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标准
四、坦白的适用问题
(一)坦白情节的成立条件
(二)坦白情节与认罪认罚的关系
(三)坦白避免严重后果发生减轻处罚的适用
五、积极退赃的认定
(一)积极退赃的具体情形认定
(二)亲友自愿代为退赃的认定
(三)积极退赃从轻处罚的适用
第十八讲 量刑原则与刑罚适用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问题
(一)“唯数额论”倾向
(二)“量刑集聚”现象
(三)量刑情节适用问题
(四)重大损失认定问题
(五)涉案财物处置问题
(六)数罪并罚协调问题
(七)财产刑适用问题
二、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原则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常见量刑情节
(二)贪污贿赂犯罪量刑情节的综合运用
(三)“数额+情节”原则的贯彻落实
三、终身监禁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一)终身监禁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
(二)终身监禁独立于一般死缓
(三)终身监禁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
(四)终身监禁的适用具有相对独立性
四、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
(一)具备刑法规定条件的并不必然适用死刑
(二)适用死刑必须同时具备司法解释规定的四要件
(三)具备死刑适用条件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
(四)判处一般死缓不能做到罚当其罪的,可以判处终身监禁
五、贪污贿赂犯罪的缓、免刑适用
(一)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现状
(二)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规范适用
六、贪污贿赂犯罪的财产刑适用
(一)财产刑的立法及司法适用现状
(二)没收财产和罚金的选择适用
(三)没收财产和罚金的并罚规则
(四)财产刑规范适用的基本路径
第十九讲 涉案财物的追缴与处置
一、涉案财物的法定范围
(一)违法所得及其收益
(二)违禁品
(三)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二、涉案财物的处置方式
(一)追缴
(二)责令退赔
(三)没收
三、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追缴
(一)基本操作思路
(二)具体适用规则
四、涉案财物的处置程序
(一)法律规范及工作要求
(二)实践问题及优化路径
第二十讲 程序衔接与证据审查运用
一、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一)管辖问题
(二)证据资格问题
(三)同步录音录像的调取和使用
(四)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二、证据的收集调取
(一)围绕司法证明的事实展开
(二)改进证据收集的方式方法
(三)重视证据的补查补正工作
三、证据的审查判断
(一)关联性审查
(二)合法性审查
(三)客观性审查
四、证明标准与办案理念
(一)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二)全面准确理解证明标准
(三)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
附录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4.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6.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