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修订后的新《仲裁法》既彰显中国特色,又顺应国际趋势,不仅有助于提升我国商事仲裁事业的国际影响力,也为推进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
本书依照新《仲裁法》章节顺序编写,将前沿理论知识与最新修订条文深度融合,结合一线实务经验与典型司法案例,系统阐述《仲裁法》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致力于为仲裁从业者提供兼具理论深度和实践价值的操作指引。
为提升阅读体验,作者团队精心设计了本书的目录结构和篇章布局。各章节基本按照法条索引、修订解读、知识精解、典型案例和实务启示等模块循序展开。本书既可以作为系统研习新《仲裁法》的教材,亦能作为一部可供随时查阅的实用工具书,帮助读者解决工作中的难题。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仲裁的概念、范围及发展定位
第二节 仲裁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仲裁与民事诉讼
第二章 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秘书与仲裁协会
第一节 仲裁机构的设立、组成人员及治理
第二节 仲裁员的资格
第三节 仲裁秘书的职业地位和法律地位
第四节 仲裁机构的监督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一节 仲裁协议的构成及特征
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三节 仲裁协议效力审查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提出仲裁申请
第二节 仲裁案件受理、答辩及代理
第三节 仲裁临时措施
第四节 仲裁庭与仲裁员
第五节 仲裁审理程序
第六节 仲裁中的其他程序事项
第七节 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
第八节 仲裁裁决
第五章 仲裁裁决的撤销
第一节 仲裁裁决的撤销事由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与救济
第六章 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一节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第七章 涉外仲裁
第一节 涉外仲裁概述
第二节 我国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第三节 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
第四节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第五节 仲裁区际司法协助
第八章 仲裁规则与仲裁费用
第一节 仲裁规则
第二节 仲裁费用
试读
修订解读
1.新增第8条规定“仲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为打击虚假仲裁和恶意仲裁提供了法律依据。
2.第5条规定的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而另行起诉,法院不受理的例外情形,除“仲裁协议无效”外,新增“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增加了法律的严谨性,为另行规定提供了窗口。
3.第52条新增规定,涉及“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仲裁程序无法根据当事人协议约定公开进行。
仲裁的基本原则集中反映了《仲裁法》的本质和立法精神,如果丧失,仲裁活动将失去基础,《仲裁法》中的其他规范也将失去依据。仲裁的基本原则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法》的核心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自主选择权的高度尊重。该原则强调,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决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仲裁程序的具体规则以及裁决的执行,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
首先,这一原则赋予当事人选择是否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基本权利。根据新《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强制对方接受仲裁。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其次,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通过选择仲裁地、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等方式,将程序灵活性最大化。例如,根据新《仲裁法》第51条、第5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仲裁是否开庭审理和是否公开审理进行协议约定(后者存在不允许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形)。实践中,当事人亦可以对仲裁程序的时间、地点以及证据规则等事项进行灵活约定。例如,若双方希望尽快解决争议,可以限定仲裁庭审理范围、缩短证据提交期限和答辩时间。这种灵活性使仲裁能够适应不同类型的争议,响应不同当事人对私主体间争议解决方式的具体需求,特别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作为制度核心与灵魂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对双方而言更高效、更公平的法律和规则体系,使得程序更加快捷、简便、人性化,从而实现程序设计的最优解。
最后,这一原则的重要体现之一是当事人有权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根据新《仲裁法》第42条和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和仲裁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自由约定仲裁员的人数、选任方式以及具体人选。例如,当事人可以选择一名独任仲裁员,也可以选择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仲裁法》修订对三人仲裁庭中第三名仲裁员的选任机制作出了重要完善。旧《仲裁法》第31条规定,“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新《仲裁法》则拓宽了第三名仲裁员的选任路径,规定除上述两种选任方式外,还允许当事人约定由双方已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这一制度的调整,充分体现了立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进一步贯彻与尊重,最大限度地将程序选择权交还当事人,鼓励其根据个案需要和合作意愿,灵活选择最适合的仲裁员选任方式。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共同决定仲裁员的选定标准,包括其专业背景、经验、资质等。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仲裁机构将在双方授权的范围内,按照公平原则为当事人指定仲裁员。
另外,当事人在仲裁中可以自行和解或在仲裁庭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这也是仲裁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体现。
仲裁庭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我国主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均对此作出相应规定。不过,和解裁决仍然是当事人私权处分的完全表达,仲裁庭主要起到赋予和解协议仲裁法意义上强制执行力与终局法律效力的作用。
相比于公权力主导的诉讼机制,仲裁制度则更加注重当事人的自主意志,赋予当事人更广泛的程序主导权、更大的处分空间。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基于此,仲裁才展现出其灵活、高效、贴近商事需求的独特价值。
二、依照事实与法律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
依照事实与法律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核心原则,其目的是确保仲裁裁决在客观基础上符合法律规范,同时实现对当事人权益的公平保护与纠纷的合理化解。这一原则不仅关乎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更直接影响裁决结果的权威性与可执行性。
依照事实原则强调仲裁程序以事实为基础,通过对客观证据的审查和认定为裁决提供事实依据。仲裁庭在处理争议时,必须兼具事实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在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基础上,独立、公正地作出判断。在实践中,仲裁庭需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并通过充分的质证与辩论环节,查明案件事实,进而在此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决。新《仲裁法》第55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必要时,可以请求有关方面依法予以协助。
符合法律规定原则是仲裁裁决合法性的直接要求。仲裁庭不仅要遵守程序性法律规范,如仲裁地法对仲裁程序的法定要求等,还需在实体问题上严格适用相关法律规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的选择常成为焦点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约定适用的实体法,而仲裁庭则需严格依照该法律体系处理争议事项。
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是仲裁裁决得以被当事人接受的重要基础。该原则要求仲裁庭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平等对待的态度审慎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避免因形式正义的僵化而牺牲实质正义。例如,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不同文化背景和法律传统的当事人可能对公平的理解有所不同,仲裁庭需要通过灵活的裁决方式调和这些矛盾与差异,以实现对各方诉求的平衡和满足。
实践中,仲裁员应深刻理解这一原则的核心价值,并在仲裁程序的每一个环节中切实遵循,确保仲裁不仅是合法的程序,更是有效实现当事人正义诉求的优质工具。
三、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的核心在于确保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在处理争议时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任何个人的干涉。
首先,独立仲裁原则要求仲裁机构在组织设置和运行中与行政机关相分离。尽管在建立我国仲裁机构的过程中,地方政府通常起到推动和主导作用,但一旦仲裁机构成立,其必须脱离与行政机关的隶属关系,不得成为行政系统中的一部分。这一独立性旨在避免政府或其他行政机关对仲裁案件的干预,从而保障仲裁机构的中立性和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增强仲裁制度的公信力。
其次,独立仲裁原则要求仲裁机构之间相互独立。我国《仲裁法》规定,各地仲裁机构不按照所在地域的行政区划和级别而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任何一个仲裁机构均不得干预其他仲裁机构的运行。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这种设计不仅保障了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同时防止了行政干预的“再层级化”,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多层次但互不隶属的仲裁体系。这是仲裁制度区别于法院审判体系的重要特征。
最后,独立仲裁原则要求仲裁庭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拥有绝对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仲裁庭审理案件不得受到任何机构、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预,即使仲裁机构本身也无权对仲裁庭的审理过程施加实质影响。如果仲裁庭的独立性受到侵害,裁决结果将因失去中立性而可能被撤销或不予执行。
在跨境商事争议中,独立性原则是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当事人通常希望独立的仲裁庭能够尽可能避免不公正,影响裁决的风险。对于国际投资者而言,一个真正独立的仲裁体系是吸引跨国投资和解决跨境争议的重要制度保障。
四、保密性原则
保密性一直是仲裁过程的内在要素,也是商业主体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重要原因。仲裁的保密性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诸多意义,譬如维护自身的商业声誉、避免因争议公开而被动陷入“模仿性诉讼”,以及跨境项目中有国家背景的企业公开纠纷可能对国内政治经济带来影响的考量等。
多数国家法院诉讼程序几乎不为当事人提供保密保障。在许多国家,庭审和案卷资料通常会向公众、媒体及监管机构公开,当事人也往往可以自由地向公众和媒体披露诉状及证据内容。而仲裁几乎完全对媒体和公众封闭,实践中各类书面陈述和裁决书也常处于保密或至少私密的状态。诸多法域的法律默示推定国际仲裁协议包含保密义务,部分机构仲裁规则亦对此作出明示规定。在我国,无论是法律还是机构规则,都对仲裁的不公开审理作出相应规定:新《仲裁法》第52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贸仲仲裁规则》(2024年版)第38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公开审理。需要注意的是,仲裁保密性的外延要广于“不公开性”,这不仅意味着审理不公开,还意味着仲裁的参与人必须对仲裁过程中接触到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该要求也在实践中通过各种方式得到响应,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仲裁规则》(《WIPO仲裁规则》)第7章专章规定了“保密”章节,包括仲裁存在的保密、仲裁期间所作披露的保密以及裁决的保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中心和仲裁员的保密,规则详细且具体;《国际商会仲裁规则》(2026年版)(《ICC仲裁规则》)第23条第3款规定,经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庭可就仲裁程序的保密事项或与仲裁相关的任何其他事项作出命令,并可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贸仲仲裁规则》(2024年版)第38条第2款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仲裁员、证人、翻译、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这种保密性安排不仅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也增强了仲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之一的吸引力。当事人可以在无外界干预的环境下解决争议,而无须担心敏感信息被公开,这使仲裁成为一种特别适合处理商业争议的方式。
五、仲裁排除司法管辖原则
仲裁排除司法管辖原则意味着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将该协议所约定争议的实质性管辖权从一国法院转移至仲裁庭。这一规则具有以下双重内涵:
第一,对于具备可仲裁性且已经约定仲裁解决的事项,法院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以不干预为原则、干预为例外。除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且仲裁裁决作出后,仅在出现有限且特定的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才会对仲裁裁决进行撤销或不予执行(见下文一裁终局原则)。
第二,该原则意味着将确定仲裁协议效力和仲裁管辖范围的权力赋予仲裁庭本身,即国际商事仲裁中被广泛认可的自裁管辖权原则。这个概念源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后在仲裁领域得到广泛适用。其是指仲裁庭可不受法院相关诉讼程序的干预,独立审查管辖权异议,并继续推进仲裁程序。具体而言,关于管辖先决问题的争议,一方面,仲裁庭可以独立进行判断,无须等待法院判决,而是有权自行处理,从而保证仲裁程序不因管辖权争议而轻易中断。立法上,旧《仲裁法》将仲裁管辖权的决定权交由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决定,规定在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拥有对仲裁管辖权的决定权。在上述二者之外,新《仲裁法》新增“有权就仲裁管辖权作出决定”,将自裁管辖权规则在一定限度和条件下引入我国法律体系中。另一方面,虽然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可以保障仲裁庭处理管辖权争议的优先性,但这一决定权也会受到司法限制。在我国,法院保留了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最终裁定权,一方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则由人民法院裁定。此外,对仲裁协议有效性存在异议的当事人,还可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该裁决。这体现了仲裁庭权力仍受制于司法权力。实践中,仲裁排除司法管辖的适用并不总是顺利的,尽管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管辖,但事实上仲裁条款可能由于措辞模糊、缺乏要件等原因而被法院认定为不成立或无效。这也容易引发法院与仲裁机构之间就实体争议的管辖权冲突。
六、诚信原则
新《仲裁法》新增第8条规定,仲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诚信原则在仲裁中的重要地位和核心价值。
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滥用仲裁权利、不捏造歪曲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据,不利用仲裁程序恶意损害第三方利益。新《仲裁法》新增第61条规定,仲裁庭发现当事人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申请仲裁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仲裁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驳回其仲裁请求。这一新增规定是对实践中虚假仲裁、恶意仲裁等行为的有效回应,体现了《仲裁法》维护程序正义的精神。同时,诚信原则还要求当事人以外的仲裁参与者,包括代理人、仲裁员、仲裁机构等,也必须以诚实、信用、公平、善意的方式行事。例如,仲裁代理人如发现己方当事人有疑似虚假仲裁情形的,应主动向其释明其法律责任与风险,并建议其主动纠正或撤回不实的请求与证据,或撤回仲裁申请。
诚信原则虽未明示于旧《仲裁法》条文之中,却已成为法院进行仲裁司法审查时的一项重要依据。例如,在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撤裁申请的理由之一是申请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道德规范,更是一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义务,是仲裁程序公正、高效的制度保障。随着新《仲裁法》将其作为基本原则予以明确,这一原则完成了从“隐性遵循”到“显性规制”的关键跃升,为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注入了新的法治内涵。
前言/序言
2025年9月,新修订的《仲裁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1995年《仲裁法》实施30年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意义深远。新《仲裁法》在仲裁机构治理、仲裁员资质、仲裁保全、涉外仲裁等诸多方面作出了系统性完善,彰显了我国以法治力量推动仲裁制度现代化、加快融入国际仲裁通行规则的坚定决心。可以说,新《仲裁法》的颁布,不仅是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一次重大跃升,更是中国仲裁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放眼全球,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格局正在经历深刻变化。随着中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国企业“走出去”与外国企业“走进来”的步伐持续加快,涉华跨境商事争议的数量与复杂程度与日俱增。与此同时,北京、上海、深圳等地仲裁机构的国际公信力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国际当事人选择在中国进行仲裁。争议解决的重心正逐步向中国转移,这既是中国法治环境持续优化的必然结果,也对中国仲裁从业者的专业素养和国际视野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一部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价值的新《仲裁法》释义著作,可谓应时而生、恰逢其需。
正刚是我指导的研究生,在校求学期间便展现出勤勉踏实、严谨细致的学术品格。毕业后,他长期深耕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在实务中不断锤炼专业功底,同时始终保持对学术研究的热忱。从早年出版《股东争议三十六计》到如今主笔这部《新仲裁法精解与实务》,正刚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日趋成熟。作为他的老师,看到学生在专业道路上不断精进、笔耕不辍,我深感欣慰。
本书的另外两位作者——许佳兴律师和陈画婳律师,同样令人瞩目。许佳兴律师拥有丰富的境内外仲裁实务经验,处理过数百起诉讼仲裁案件,客户遍及多个国家和地区;陈画婳律师具有新加坡国立大学职业法律博士学位,在新加坡从事国际仲裁工作,视野开阔、功底扎实。三人术业各有专攻,知识结构与实务经验互为补益,遂使本书兼具本土关切与国际视野,理论阐发与实操指引相得益彰。通读全书,我认为本书有以下三个突出特点。
其一,体例精当,便于研习。全书按照新《仲裁法》条文顺序编排,相应设置“法条索引”“修订解读”“知识精解”“典型案例”“实务启示”等板块,层次分明、逻辑清晰。新旧条文对比的设计尤为用心,既方便读者把握修订要旨,又有助于对比研究,堪称实用。
其二,理论与实务并重。本书不满足于对法条的文义解释,而是从核心法理、制度沿革、比较法研究等多个维度进行深入剖析。在涉及实务操作的内容上,作者团队结合大量办案经验,梳理操作流程,提示注意事项,所提供的实务建议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其三,案例选取精当、分析透彻。商事仲裁的保密性决定了公开案例相对有限,而本书精心遴选了兼具典型性和启发性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例及脱敏案例,将案例分析与实务启示紧密结合,使读者能够在具体情境中深化对法律规则的理解。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著作的价值则在于能否为实施者提供切实有效的指引。我相信,这部著作将成为仲裁从业者学习新法、理解新法、运用新法的重要参考,也将为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注入一份扎实的学术力量。
是为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