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严格依据《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刑事诉讼法》及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聚焦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的实务重点和办案实践,系统梳理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证据规范要求。本书创新提出证据收集“三步走”工作方法,强调以刑事审判关于证据要求和标准的取证思维,贯穿证据收集、审查、运用的全流程。
全书围绕如何高质量收集证据,如何高效构建证据体系,通过提炼执纪执法一体推进、纪法衔接一体统筹的办案理念,结合典型案例剖析,为纪检监察人员提供实操性强的证据收集思路、方法、路径与取证规范指引。特别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证据审查等关键环节的规范要求,旨在提升办案人员的法治化、专业化水平,确保每起案件经得起法律与历史的检验。本书立足实战需求,突出方法论的提炼与规范的系统整合,既是办案工具书,也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践指南。
目录
绪论 证据收集“三步走”方法
上编 证据收集实务
第一章 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明对象
第一节 案件定性事实
第二节 案件量刑事实
第二章 贪污贿赂案件的基本证据
第一节 犯罪主体的基本证据
第二节 犯罪行为的基本证据
1.查清并界定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从事的是公务
2.查清并界定其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和手段的证据
第三节 犯罪结果的基本证据
1.个人非法占有财物数额的证据
2.具体的赃款赃物证据
第四节 犯罪主观方面的基本证据
第五节 犯罪量刑情节的基本证据
第三章 贪污贿赂案件证据固定的方法
第一节 常规证据固定方法
1.详细笔录法
2.亲笔自述法
3.细节固定法
4.言词证据重复固定法
5.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固定法
第二节 补强证据固定方法
1.查明赃款去向法
2.排除其他关系法
3.视听固定法
4.间接证据链条固强法
5.辩解证据穷尽法
第四章 贪污贿赂案件主体证据的收集
第一节 《监察法》对监督对象的认定标准
第二节 《监察法》对公职人员监督对象的规定
1.监察法
2.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三节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范围
1.公务员范围的认定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认定
第四节 《刑法》和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1.《刑法》规定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4.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5.“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第五节 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主体证据的收集
1.身份证据
2.职责证据
3.证明被调查人职务犯罪主体的基本证据
第六节 单位犯罪主体证据的收集
1.收集单位性质的证据
2.收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据
3.收集单位犯罪主体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五章 贪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
第一节 贪污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
2.本罪的客观方面
3.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
第二节 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第三节 贪污案件基本事实证据
1.犯罪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
3.犯罪客体
4.犯罪客观方面
第四节 贪污案件基本证据标准
1.被调查人陈述、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3.物证
4.书证
5.鉴定意见
第五节 贪污罪共犯需要证明的问题
1.共同贪污犯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
3.客观方面
第六章 挪用公款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
第一节 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
2.本罪的主观方面
3.本罪的客体
4.本罪的客观方面
第二节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第三节 挪用公款案件基本事实证据
1.犯罪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
3.犯罪客体
4.犯罪客观方面
第四节 挪用公款案件基本证据标准
1.被调查人陈述、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3.物证
4.书证
5.鉴定意见
第五节 挪用公款共同犯罪需要证明的问题
第六节 挪用公款罪证据收集中特殊行为的认定
1.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认定
2.挪用公款归还个人欠款行为性质的认定
3.国有单位领导向其主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借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第七章 受贿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
第一节 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
2.本罪的主观方面
3.本罪的客体
4.本罪的客观方面
第二节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第三节 受贿案件基本事实证据
1.犯罪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
3.犯罪客体
4.犯罪客观方面
第四节 受贿案件基本证据标准
1.被调查人陈述、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3.物证
4.书证
5.鉴定意见
第五节 受贿犯罪行为三种具体形态的证据收集
1.索取型受贿罪的证据
2.收受型受贿罪的证据
3.斡旋型受贿罪的证据
第六节 几种特殊情形的证据收集
第七节 特殊情形下受贿行为的认定
1.贿赂与馈赠界限的认定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
3.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
4.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
5.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干股的认定
6.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认定
7.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的认定
8.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认定
9.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的认定
10.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的行为认定
11.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的认定
12.医疗、学校等机构人员以及参与招标采购人员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
第八章 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
第一节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
2.本罪的主观方面
3.本罪的客体
4.本罪的客观方面
第二节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
第三节 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基本事实证据
1.犯罪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
3.犯罪客体
4.犯罪客观方面
第四节 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基本证据标准
1.被调查人陈述、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3.物证
4.书证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下编 证据收集规范
第一章 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衔接
第一节 监察证据
1.监察法
2.监察法实施条例
3.刑事诉讼法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节 证明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节 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1.监察法实施条例
2.刑事诉讼法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四节 监察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案件处置的证据要求
一、监察机关案件调查终结的处置
1.监察法
2.监察法实施条例
二、检察院对案件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标准
1.提起公诉的标准
2.不起诉的标准
三、法院受理公诉案件的标准和案件判决标准
1.受理案件的标准
2.一审判决的标准
3.二审判决的标准
第五节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二章 证据收集与审查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证据收集的一般规定
1.监察法
2.监察法实施条例
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4.刑事诉讼法
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节 证据审查的一般规定
1.监察法
2.监察法实施条例
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4.刑事诉讼法
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章 非法证据排除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纪检监察法规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
1.监察法
2.监察法实施条例
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
1.刑事诉讼法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
第四章 物证、书证的收集和审查
第一节 物证、书证的收集
一、查询、冻结
1.监察法
2.监察法实施条例
二、搜查
1.监察法
2.监察法实施条例
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三、调取
1.监察法
2.监察法实施条例
四、查封、扣押
1.监察法
2.监察法实施条例
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节 物证、书证的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章 证人证言的收集和审查
第一节 证人证言的收集
1.监察法
2.监察法实施条例
3.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节 证人证言的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章 被调查人陈述、供述和辩解的收集和审查
第一节 被调查人陈述、供述和辩解的收集
1.监察法
2.监察法实施条例
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二节 被调查人陈述、供述和辩解的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章 鉴定意见的收集和审查
第一节 鉴定意见的收集
1.监察法
2.监察法实施条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第八章 勘验检查、辨认、调查实验等笔录的收集和审查
第一节 勘验检查、辨认、调查实验等笔录的收集
1.监察法
2.监察法实施条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节 勘验检查、辨认、调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章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和审查
第一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
1.监察法
2.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二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节 刑事案件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第十章 技术调查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第一节 技术调查证据的收集
1.监察法
2.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二节 技术调查证据的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一章 被调查人从宽处罚证据的收集
第一节 纪检监察法规对从宽处罚建议的规定
1.监察法
2.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从宽处罚的规定
1.刑事诉讼法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三节 《刑法》和司法解释对从宽处罚的规定
1.《刑法》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第十二章 监察强制措施的适用
第一节 强制到案
1.监察法
2.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二节 责令候查
1.监察法
2.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三节 管护
1.监察法
2.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四节 留置
1.监察法
2.监察法实施条例
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4.刑事诉讼法
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后记 案件证据的收集必须做到精细化
试读
绪论 证据收集“三步走”方法
证据既是案件的灵魂,也是案件调查工作的核心。办案的过程就是全面收集证据的过程,即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从某种程度上讲,职务犯罪案件办案人员“办案”其实就是在“办证据”。
《监察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证据收集、固定、审查、运用工作。毋庸讳言,当前在办案的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的取证方式较粗放、简单,譬如有的办案人员取证思路不清,取证不全面、不深入,证据的证明力不强,甚至存在瑕疵证据;有的办案人员收集获取的证据要件不规范,影响证据的证明力,从而影响对案件的处理和办案的质量;有的办案人员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收集的各种证据很多,但是对案件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较少;有的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缺乏证据甄别意识,结果导致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的质量、效率和效果。
证据的收集需要有一定的方法。收集什么和如何收集,如何能够找到一个快速、有效、扎实的案件证据收集方法是我们一直思考的一个课题,也是当前办案实践中值得探索的一个现实问题。这一切都需要我们用探索的精神积极思考,提出工作新思路和新方法。如何才能全面、高效收集到高质量的案件证据,需要我们围绕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性质,探索职务犯罪证据收集的理念和方法。我们结合办案实务深入思考,系统总结的贪污贿赂案件证据收集“三步走”方法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刊物《党风廉政建设》发表。
为什么要提出“三步走”的方法呢?我们认为,当前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最突出的是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办案人员缺乏证据收集的总体指导思路。在证据收集中常常没有明确重点,什么证据都收集,到最后所收集的很多证据中只有很小一部分有用,如一份笔录中仅仅只有一两句话对案件起着证明作用。这种做法浪费了办案时间,影响了办案效率。二是办案人员缺乏证据的审查意识。对一份证据的证明力是否达到案件的要求,收集到的证据可以证明案件的什么事实,办案人员缺乏审查。待到有些证据需要补充收集时,证据已经灭失或者发生变化,从而严重影响了办案质量。
其实,办案的整个过程就是围绕着证据的收集与审查这两个方面进行循环往复的过程,边收集证据、边审查证据,在审查中发现证据有收集不到位的,再收集、再审查。通过多次证据再收集、再审查的循环往复,最终使所收集到的证据达到案件的要求,具有确凿的证明力。而“三步走”证据收集方法的提出,有效地解决了上述所讲的两个突出问题:第一个问题解决好了,就解决了办案效率问题;第二个问题解决好了,就解决了办案质量问题。
这个方法是我们对办案实践的总结,是对办案实践的理论升华,更是办案实践证明了的能够全面提高案件效率和案件质量的一种证据收集方法。办案实践也充分证明,“三步走”的办案方法是符合办案工作实际的,它有利于明确证据收集工作思路,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有利于高效、有序地开展证据收集与审查工作,全面提高办案效率。
我们就以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贿赂类案件的证据收集为研究视角,全面阐述我们提出的证据收集“三步走”工作方法。
第一步:明确取证工作目标,找准取证工作的切入点
思路决定出路,思路决定方向,思路决定速度。一个人的工作思路将对他的工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思路对了,将对工作起到推动作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思路错了,将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成效。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取证工作也是同样道理。面对一个案件,首先收集证据的任务是解决需要证明什么的问题。这就要求办案人员要做到“胸中有丘壑”,要明确取证工作目标,切忌 “眉毛胡子一把抓”,什么证据都收集,到最后收集到的证据中有价值的很少。这样做既降低了办案效率,又影响了办案效果。其次是要注意找准证据收集的切入点,这对于抓住证据收集的重点、主要内容和主要方向将起到关键的作用。切入点的选取因案而异,重要的是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如从“人”的层面,充分掌握被调查人的社会阅历、文化层次、家庭背景、履历情况、工作性质、爱好、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等;又如从“事”的层面,广泛收集相关信息,摸清有无知情人举报,有无重要证据已经暴露,单位中有无对立面等,了解案件暴露的深层原因。做好战略储备之后,在由“人”及“事”的调查中,选取被调查人心理防线最薄弱的事实,如性格上难以抵抗、不愿抵抗的事实;已经广泛暴露的事实,如单位对立面、行贿人暴露的事实等不同切入点,同时厘清向纵深发展的总体指导思路,使证据收集始终沿着目标的指引有目的地进行,使办案效率、办案质量都能得到根本的保障。
第二步:围绕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全面收集各种证据
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反映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在调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有关贪污贿赂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是证据收集的主要内容。因此,在证据的收集中,首先要围绕着《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构成要件全面地收集证据:
1.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
贪污贿赂犯罪属于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一般须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重点要围绕“职务”“职权”这一范畴收集主体方面的证据。
2.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贪污贿赂犯罪属于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一般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要重点围绕主观上的“谋取利益”和“占有利益”收集证据。具体包括目的和动机方面的证据。
3.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收集贪污贿赂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要重点突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突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为贪污贿赂犯罪的共同特点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实施犯罪行为。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犯罪主体所任职务的权力范围方面的证据和能够证明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与所任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证据。二是要突出已经实际占有的赃款赃物。无论是贪污犯罪还是受贿犯罪,大多数行为人已经实际占有赃款赃物,因此必须收集赃款赃物来源(是行为人侵吞的还是他人贿赂的)、现状(物品的数量、特征、性能等状况)、去向(是存入银行还是用于购物等)等方面的证据。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4.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
贪污贿赂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时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如贪污罪)或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如受贿罪)。因此,收集客体方面的证据主要就是收集财产所有权的属性方面的证据。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围绕四个构成要件收集证据,首先,能够区分案件的罪与非罪和界定此罪与彼罪的问题,解决好案件的定性问题。按照犯罪构成理论,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例如,通过对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收集,如果能够证明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就能够很快地确定不能构成须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贪污贿赂犯罪。其次,围绕四个构成要件收集证据,有利于尽快确定案件的性质,有利于确定案件的下一阶段进展状况,有利于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质量。
第三步:增强证据审查意识,全面完善证据锁链
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在调查中对证据的审查意识不强,往往对收集到的证据不进行审查,对一份证据的证明力是否达到案件的要求,收集到的证据可以证明案件的什么事实缺乏审查,习惯性在调查结束后直接“一锅端”地交由审理部门进行审理。待审理部门审理后认为有些证据需要补充收集时,证据却因事过境迁发生变化,从而影响了办案质量。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调查过程实际上就是围绕着证据的收集与审查这两个方面进行循环往复的过程,通过证据收集、审查的循环往复,最终使所收集到的证据达到定案要求,具有确凿的证明力。因此,办案人员在调查中要兼顾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在实践中可以分三个层次对证据进行审查完善。
第一个层次是要按照单个的证据种类进行审查,完善每项证据的证明力。如被调查人陈述、供述与辩解这一证据,办案人自己先审查一下被调查人陈述、供述与辩解这一证据的证明力如何,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要求。例如,对贪污罪中的被调查人陈述、供述与辩解这一笔录证据,要审查是否包含了以下讯问的内容:(1)犯罪主体方面,是否讯问了被调查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包括单位的性质、部门、职务、职权以及获取职务和职权的时间。(2)犯罪主观方面,是否讯问了被调查人的犯罪动机、目的,犯意产生的原因和过程。(3)犯罪客观方面,是否讯问了被调查人实施贪污的时间、地点、次数、数额以及贪污公款的来源、贪污公款的手段、贪污公款的形式、贪污公款的去向以及用途等。按照单个的证据种类完善每项证据的证明力,就是要求对每份证据加以审查,寻找证据中的薄弱环节和证据中的瑕疵,从而对薄弱的证据和证据中的瑕疵进一步收集和完善。在本层次的证据审查过程中,对需要排除的证据及时依法予以排除,对需要对证据补强的及时补强证据,从而为第二层次、第三层次的证据审查打下良好的证据基础。
第二个层次是按照每个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整体审查,完善每一组证据的证明力。比如,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这一组的证据包括:(1)书证: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命书、委托书、合同、档案证明以及证明犯罪主体所在单位性质的书证;(2)证人证言: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任命或委托以及知情人的证人证言;(3)被调查人陈述、供述和辩解:被调查人自己对本人的职务或履行职务的陈述、供述。按照犯罪构成每个要件方面的证据,完善每一组证据的证明力,要求把收集到的所有证据,按照法定的证据种类进行整理,最终回归到按照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来组合证据,用证据证明犯罪。
第三个层次是围绕证据的“八何”要素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所谓“八何”要素就是:整个案件证据体系必须系统地回答犯罪行为系何人、何时、何地、基于何种目的、采用何种方法手段、实施何种行为、造成何种危害后果、应受《刑法》何种处罚。具备了“八何”要素,就能够对整个犯罪过程形成一个整体的、全面的、清晰的认识,案件证据就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因此,在办案实践中,我们按照“八何”的基本要素,对犯罪构成要件的有关犯罪事实加以整合、排列,能够进一步审查证据是否形成了一个具有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的完整行为链条,是否做到了环环相扣。如果有一个环节还不完整或有疑问,就说明证据链条有薄弱点,还需要继续收集,直到确凿无疑、真实可信为止。
简言之,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对证据的审查主要是解决好证据的确定性问题,而第三层次对证据的审查主要是解决好证据的充分性问题。这与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证明力标准是确定性标准和充分性标准是相一致的。需要注意的是,在收集证据时,要特别注意细节方面的证据收集。细节决定成败。一些案件往往由于细节方面的证据收集不到位,导致一些特殊情节的一致性无法印证,使案件“夹生”。比如,受贿罪中关于送钱的当时时间、地点、当地的环境、位置,所收集到的证据中无论是受贿人、行贿人还是证人都要做到相互印证,能与当时时间、地点、当地的环境、位置一致,否则会出现环节之间无法印证,使得证据链缺环,形成的证据链就不完整。针对每一个案件,我们都要注重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把各相关证据有机组合起来,构成一个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体系。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每个线索的初核、每起案件的调查,都应习惯于从设计证据结构、搭建证据整体开始,使所有据以证明调查终结结论的证据,都能组合成为完整的、符合科学的证明体系。
应当指出的是,证据收集 “三步走”方法是一个辩证的、整体的思路,不能简单割裂。三个步骤相互之间既是逐步深入、循序渐进的,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融合的。一方面,第一步是证据收集工作的基础,只有第一步切实做到了,才能向第二步和第三步发展、深入、上升。切入点为证据的收集指明了方向,全面收集证据为区分案件的罪与非罪和界定此罪与彼罪的定性划出了界限。对证据的审查使整个案件收集的证据最终回归到按照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完善其证明力,将证据进行整合,强化其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最终使得整个案件的所有证据达到充分、确凿的标准。另一方面,“三步走”在实践中不是一成不变的,三步之间应因情因势,不断调整,适时变化,循环往复。因此,“三步走”之间是统一的,服从、服务于证明、指控犯罪的大局,服务于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的提高。
前言/序言
当前,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工作,要聚焦提升依规依纪依法办案质效,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全面增强审查调查本领,提高纪法素养,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准确定性量纪执法,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办案的首要任务就是收集证据。收集证据对办案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针对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三类”案件如何收集证据,通过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我们认为在办案实务中要注重从以下四个重点方面把握纪检监察办案证据:
一是要注重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每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如何做到真实性和准确性?《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审查认定证据,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我们在办案实务中要加强和深化对证据属性和证据种类的认识,按照不同种类证据的特点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重视收集客观性证据。
二是要做到案件证据之间“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证据的链条要做到环环相扣且能够闭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由此可见,办案的重点就是收集证据和审查证据。无论是违纪案件、职务违法案件还是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最终都要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三是要确保每一个案件最终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这是对任何性质案件的最基本的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可见,“纪、法、罪”三类案件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的总体要求是一致的,证明标准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论办理何种性质的案件,我们都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是要分别把握违纪案件、职务违法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那么,在案件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如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就要求我们在办案实务中,注重分别把握“三类”案件证据标准的相关规定。证据标准是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应达到的具体程度和要求,它是证明标准的具体化。明确案件的证据标准,有助于统一证据标准尺度,明晰证据收集范围,推动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三类”案件在规范依据、适用对象、办案模式、处置后果和程序要求等方面明显存在差异性,因此,“三类”案件在具体的案件证据标准方面已经形成“纪、法、罪”不同的证据标准体系。
关于违纪案件证据标准。由于当前对违纪案件的证据标准尚未作明确的规定,在理论上和实务中认识不一。我们结合办案实践和最新理论研究成果认为,违纪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定性量纪的事实都有证据证实;(二)定案证据真实、合规;(三)证据之间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四)综合全案证据,所认定事实明确合理可信。在办案实务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和把握违纪案件证据内容和要求的自身特点,在办案实务中注重把握“明确合理可信”的案件证据标准,全面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
关于职务违法案件证据标准。《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违法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确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定性处置的事实都有证据证实;(二)定案证据真实、合法;(三)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四)综合全案证据,所认定事实清晰且令人信服。”职务违法案件证据标准引入“清晰且令人信服”作为综合衡量职务违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重要标准,形成了职务违法案件区别于职务犯罪案件差异化的证据标准,对于办案人员在证据收集中全面把握职务违法案件证据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标准。根据《监察法》的规定,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应当与刑事审判的证据标准相一致。《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证据不足的,不得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法实施条例》对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标准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明确的刑事审判的证据标准相关规定保持一致,确立了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案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
当前,我们在办案证据收集实务中,要注重针对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三类”案件证据标准体系去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在办案实务中全面深化对证据标准的认识,在个案中正确把握好“三类”案件的证据标准和取证要求,合理区分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标准体系,实事求是把握“纪、法、罪”三类案件证据标准的要求,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案件证据,确保案件质量。
我们认为,学习和总结纪检监察办案证据,就是要按照要求最严的案件证据标准来深入研究。违纪案件、职务违法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在证据收集的思路、方法和对证据收集与审查方面的要求都是相通的,把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研究透彻了,通过举一反三,所有的各类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就能融会贯通,一通百通。因此,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学习和研究是在情理之中,更是办案实务的需要。
依据《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适用《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从而在查处职务犯罪上形成了监察机关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各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监察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当前,对职务犯罪的调查就要以“程序分设、证据同一”为指导,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其取证规范、证明标准、证据收集和审查等要求都应该严格遵循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与检察机关起诉的证据标准和法院的审判证据标准相一致。
我们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首要依据是证据。只有通过收集确实、充分的案件证据,才能确保案件事实清楚,实现高质量的办理。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全面、客观、及时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移送起诉、提起公诉、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曾经有法律人说过:“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所以,我们所做的一切,就是要确保案件质量得到保证,使所办的每一起案件都能够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纪法效果有机统一,也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和时间的考验。因此,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办案实务中要注重围绕“如何依法规范收集证据、如何高效收集高质量的证据”来积极探索和总结纪检监察办案证据的收集方式和方法,推动纪检监察办案速度、质量、效果的有机统一,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作为一名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如何做到高质量地收集案件证据,关键在于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
一是要掌握证据收集规范。我们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要在严格遵循《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于证据的规定的同时,还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以及配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证据要求,同时还需要严格按照《刑法》以及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关于职务犯罪的实体法依据,收集具体罪名定罪和量刑等涉及犯罪构成的相关证据。这就要求我们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要全面掌握和熟悉《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刑事诉讼法》以及配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刑法》以及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证据规范,并做到对这些内容融会贯通、一体掌握、全面适用。
二是要树立证据一体思维。这就要求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在案件证据的收集过程中,要牢固树立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监察法和刑事法一体统筹运行的执法观念,在执法理念上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把监察法和刑事法衔接起来,做到在证据的证明标准和取证要求以及证据意识、证据取舍、证据认定方面与《刑事诉讼法》《刑法》的全面衔接。在办案过程中,既要有“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理念,又要有“刑事诉讼”“刑法”的理念,既要严格按照《监察法》规定的证据收集方法和措施开展调查的监察思维模式,也要深知监察调查只是处置职务犯罪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和阶段,把监察执法活动放在刑事诉讼的司法范畴中予以考量,强化用刑事诉讼的标准检验案件质量的统筹思维观。
三是要提升证据审查意识。《监察法》和《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和《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还需要由监察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据《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审查后方可得出结论。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移送起诉、提起公诉和裁判的根据。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必须严格依据《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认定和审查的具体规定和规范,加强对案件证据的审查,提高案件证据的证明力。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一直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为适应办案人员提升办案取证能力和证据收集规范化的需求,我们围绕“要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树立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监察法和刑事法一体统筹运行的办案观念”这一整体思路,撰写了本书。
所有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的理念和方法都是相通的,关键是要找到一个能够快捷地收集高质量案件证据的方法和路径。为此,我们针对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重点选取了贪污贿赂类案件以及所涉及的主要个罪作为证据收集的研究视角,来论述高质量收集案件证据的方法和路径。我们认为,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在证据的收集理念、方法和规范方面是相通的。贪污贿赂类案件在证据方面表现为言词证据多,证据的稳定性差;获取证据的手段、措施少;案件证据标准要求更高的特点,具有职务犯罪证据收集的典型性。我们希望通过对贪污贿赂类案件证据收集实务的探索和总结,使得办案人员对其他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达到举一反三的目的。
为此,我们结合办案实务深入思考和总结,撰写的论文《贪污贿赂案件证据收集“三步走”方法》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刊物《党风廉政建设》发表,受到编辑同志和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的高度评价和肯定,认为这个方法“思路明确、效率提升、方法管用”。一些熟悉的办案同志鼓励我们按照这个方法和思路继续总结和研究,建议形成一本办案证据方面的书,能够给基层办案的同志带来取证方法和思路的拓展。近年来,我们利用工作之余的时间,深入思考,梳理资料,最终形成现在这本书的结构和内容。
在此,特别衷心感谢中国法治出版社的编辑,是他们的精益求精的敬业精神感动了我们,是他们给我们的鼓励和支持,是他们的辛勤付出才使这本书得以高质量出版。同时,要感谢刘飞、戴奎、胡晓景三位好友,他们都出版了相关畅销书,在理论和实务方面都是我们学习的榜样。本书在写作的过程中,他们给予了思路和细节的指导。也谢谢他们对本书的推介。
本书最大的特色,就是结合纪检监察办案实践提出“一种方法”、倡导“一个理念”、整理“一套规范”。“一种方法”就是证据收集“三步走”的工作方法;“一个理念”就是办案的过程实质上是围绕证据收集与审查这两个方面进行循环往复的过程;“一套规范”就是对办案证据规范性的规定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整理。
需要说明的是,本书主要是为办案人员提供办案证据收集的理念、思路、方法、路径和规范。本书没有太多的理论,对一些具体内容阐述和收录的证据收集规范没有做到面面俱到,仅仅抓住相关重点内容。这是我们十多年来在办案实务中的一点点学习心得体会。同时,这也代表了我们对工作的一种态度,那就是:做任何工作都要尽职尽责,要做就要做好。
此书的出版正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纪检监察系统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年”行动,相信本书对纪检监察人员提升查办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同时,我们深知由于我们的能力水平有限,书中肯定会有不足之处,敬请大家原谅和批评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