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目录
上篇总论篇
**章法医临床学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概论003
**节法医临床学及其学科发展003
第二节法医临床鉴定执业分类及其重要意义009
第二章法医临床学及其鉴定实践中常见的理论问题016
**节人体损伤的分类及特征016
第二节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理论019
第三节残疾等级鉴定的理论022
第四节法医临床鉴定的本质和重点关注的内容024
第三章法医临床鉴定人和鉴定程序的基本要求027
**节法医临床鉴定人职业素养的基本要求027
第二节法医临床鉴定的伦理要求030
第三节法医临床鉴定过程的基本要求032
第四节法医临床鉴定的质量控制034
第四章鉴定意见书制作的基本要求038
**节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038
第二节证据法学的要求040
第三节鉴定意见书的制作规范043
第五章鉴定人出庭作证048
**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048
第二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准备051
第三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对和技巧054
中篇各论篇
第六章人体损伤相关问题的法医临床鉴定059
**节损伤判定059
第二节损伤时间推断062
第三节成伤机制分析和致伤方式推断065
第四节影像资料的同一性认定070
第五节各种致伤因素造成的人体损害与疾病之间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的鉴定075
第六节人体损伤相关问题法医临床鉴定的典型案例评析080
第七章人体损伤程度鉴定090
**节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基本原则090
第二节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实践中需要注意的事项098
第三节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典型案例评析120
第八章人体残疾等级鉴定126
**节人体残疾等级鉴定的基本问题126
第二节人体损伤致残等级的鉴定129
第三节职工工伤致残等级鉴定144
第四节人身保险伤残等级鉴定155
第五节人体残疾等级鉴定典型案例评析165
第九章赔偿相关鉴定171
**节医疗终结和医疗终结时间鉴定171
第二节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177
第三节护理依赖、医疗(营养)依赖的鉴定183
第四节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195
第五节诊疗相关性和合理性的鉴定200
第六节赔偿相关典型鉴定案例评析207
第十章性侵犯与性别鉴定218
**节性侵犯的鉴定218
第二节性别鉴定225
第三节性侵犯与性别鉴定典型案例评析227
第十一章诈伤、诈病、造作伤及虐待伤的鉴定232
**节诈伤、诈病的鉴定232
第二节造作伤的鉴定243
第三节虐待伤的鉴定248
第四节诈伤、诈病、造作伤及虐待伤鉴定典型案例评析250
第十二章医疗损害鉴定262
**节医疗损害鉴定概述262
第二节损害后果的鉴定266
第三节医疗过错的鉴定273
第四节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鉴定284
第五节知情同意的鉴定297
下篇技术应用篇
第十三章常见人体损伤及其后遗症的检验311
**节非肢体瘫运动障碍311
第二节外伤性癫痫315
第三节失语症和构音障碍318
第四节面瘫322
第五节影响面容和容貌毁损325
第六节口腔颌面部损伤327
第七节呼吸功能障碍332
第八节心功能不全337
第九节消化吸收功能障碍341
第十节生长发育和营养不良342
第十四章视觉器官损伤和视觉功能评定346
**节视觉器官损伤346
第二节视路损伤356
第三节视觉功能检查和结果评价360
第四节视觉器官损伤和视觉功能评定典型案例评析369
第十五章耳损伤及听觉、嗅觉和前庭平衡功能评定379
**节耳损伤379
第二节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383
第三节嗅觉功能评定394
第四节前庭平衡功能评定396
第五节听觉、前庭平衡及嗅觉功能评定典型案例评析400
第十六章男性性功能和生育功能评定405
**节男性性功能评定405
第二节男性生育功能评定418
第三节男性性功能和生育功能评定典型案例评析421
第十七章医学影像学技术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430
**节医学影像学技术概述430
第二节头面部与颅脑损伤的医学影像学检验435
第三节胸部损伤的医学影像学检验446
第四节脊柱和骨盆损伤的医学影像学检验449
第五节肢体大关节和足损伤的医学影像学检验454
第六节穿透创、盲管创和体内异物的医学影像学检验463
第十八章骨龄鉴定467
**节儿童和青少年骨龄鉴定467
第二节成年人骨龄推断487
第三节骨龄鉴定典型案例评析508
第十九章神经电生理技术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518
**节神经电生理和周围神经解剖及其法医临床应用518
第二节肌电图检查536
第三节神经传导检查542
第四节神经诱发电位检查545
第二十章其他诊疗技术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548
**节法医齿科学的应用——牙发育与牙龄评估548
第二节体表扫描技术的应用554
第三节肌力定量评估技术的应用559
第四节尿动力学的应用562
第五节直肠肛管功能评定的应用570
第六节认知功能及其相关检验技术的应用574
附录中英文法医临床鉴定专业术语584
目录
上篇总论篇
**章法医临床学及法医临床
司法鉴定概论本章重点介绍法医临床学的定义、研究对象、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其与法医病理学、法医精神病学和临床医学等相邻学科的主要区别,还介绍了法医临床学发展简史、近年来的主要研究进展和重要学术成果,并展望了学科的发展方向。
本章根据《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指导思想,介绍了法医临床鉴定的定义及其各分领域(鉴定项目)的具体鉴定内容和基本要求,阐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在推动司法鉴定职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方面的重要意义。
**节法医临床学及其学科发展
一、法医临床学概述
(一)法医临床学的定义
法医临床学(forensic clinical medicine)在国内也曾被称为“临床法医学”,其实较多的英语国家也多选择使用clinical forensic medicine。考虑到本学科的研究和实践多基于临床医学理论与技术,研究对象主要为活体,结合中文语言习惯并参考法医学其他分支学科的命名方式,目前业内包括高等院校统编教材均已统一命名为“法医临床学”。
我国以往的教科书或者学术专著通常把法医临床学定义为: 运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知识及其他自然科学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这一定义较为准确地描述了法医临床学在起步之初主要借鉴了临床医学的理论知识与技术方法,但其局限性也正是过于突出学科的应用性,不利于体现学科的*立性,也不利于学科自身理论技术体系的建设与发展。综合近年来学界对法医学的深入研究和重新思考,本教材拟将法医临床学的定义修改为: 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损伤、残疾和因果关系,以及涉及各种人身损害赔偿和活体人身特征有争议的问题,为刑事侦查提供线索,为司法审判提供证据的法医学分支学科。上述新的定义更凸显了学科的*立性。事实上,法医临床学发展至今,通过不断吸收相邻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技术方法并加以应用、改进,已初步形成了*具中国特色且基本适应当前司法实践与社会进步需求的相对完整的学科体系,使之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将是广大从业人员需要长期面对的重要课题。
(二)法医临床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1.法医临床学的研究对象
法医临床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遭受人身损害后存活的个体,本质上关注的是人体的损伤(有时也包括死者生前的损伤)。与人体损伤有关或者可能有关的身体结构变化和功能异常,以及他人的加害行为、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灾害与人体损伤及其后果的相关性,都是法医临床鉴定中可能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可以或者可能造成人体损伤的因素复杂而多变,实践中*常见的是机械性创伤,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和各类意外事故所致的人体损伤多属于机械性创伤,其次还包括各类物理、化学、生物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如激光造成的视网膜损伤、化学腐蚀物造成的体表灼伤、致病微生物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病变,除上述以外,医源性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也并非罕见。
法医临床学的研究对象还包括与法律有关的存在争议的活体身体特征,包括性别、年龄以及需要与损伤鉴别的疾病等方面。
2.法医临床学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1)损伤特征的鉴别主要包括: 人体损伤对生命和健康的危害程度、损伤后功能障碍的严重程度、伪装或者夸大损伤及其功能障碍的情形、损伤后经过时间、损伤的身源及其同一性。主要研究方法是应用以临床医学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医临床学理论和方法,核心手段包括医学影像学和神经电生理学等客观检查技术。
(2)损伤形成原因的分析和判定主要包括: 人体损伤的成伤机制和致伤方式,诈伤和造作伤的鉴别,以及性侵害受害人及加害人人体损伤等相关证据的收集。除法医临床学理论和方法的灵活应用以外,很多情况下还需要借助现场勘查、情景演示或现场实验等手段,进行综合分析。
(3)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的鉴定主要包括: 人体损伤后的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医疗、护理、营养依赖的鉴定,以及损伤与医疗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后续诊疗项目等与损害赔偿直接相关的鉴定。除需要应用临床医学、法医临床学理论和方法外,还需要通过鉴定人的询问和个体化调查分析,方能作出准确判断。
(4)因果关系的鉴定主要包括: 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鉴定、医疗损害的鉴定。此类鉴定,除了高度依赖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方法以外,还高度依赖建立在法学和法医学基础上的法医临床学伤病关系理论。
(5)身体特征的鉴定主要包括: 活体的生活年龄(目前主要指骨龄)、性别(一般指以第二性征为主要表现的性别特征)、损伤改变的身源和同一性、与损伤容易混淆的生理或病理性改变的鉴定。此类鉴定往往需要综合应用法医学、人类学、临床医学的理论和方法。
(三)法医临床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1.与法医学其他分支学科的关系
如前所述,法医临床学是法医学的分支学科。根据研究内容和对象的不同,现代法医学的分科越来越细,逐渐形成了诸多相对*立的学科。例如,建立在病理学的基础上,以死亡过程、死后现象及死亡原因为主要研究内容的法医病理学;以人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认知能力为研究对象,为司法审判提供责任能力、行为能力或者精神、认知损害程度等评定的法医精神病学(也称司法精神病学);还有法医物证学、法医毒物学等学科。
法医学的各分支学科中,法医临床学、法医病理学与法医精神病学都以人体为研究对象。其中,法医病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人的尸体,法医精神病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存在及疑似存在精神症状、精神疾病或者人格障碍、认知障碍的活体,法医临床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各种加害因素造成躯体结构或者功能损害的人的活体。
鉴定实践中,学科的分界有时难免存在模糊地带。比如在遭受暴力性创伤后*终由其他因素致死的个体,若需对其生前损伤进行伤情严重程度的鉴定,就可能既涉及法医病理学,又涉及法医临床学;又如遭受暴力性创伤的个体,兼有躯体伤害和精神损害时,就可能需要同时进行法医临床和法医精神病鉴定。
理论研究方面,无论在损伤的病理生理,还是在损伤对躯体功能的影响等方面,法医临床学与法医病理学、法医精神病学都具有较高的同源性,各学科之间需要相互借鉴、相辅相成。因此,作为法医临床鉴定人,除了认真学习法医临床学理论和技术以外,也应对相邻学科有基本了解。
法医人类学也是法医学重要的分支学科。鉴定实践中,主要应用人类学的方法对受检者(包括检材)的性别、年龄、种族、身源等特征进行鉴别和判断。其中个体生活年龄(依据影像学资料进行骨龄推断)以及个体的识别与同一性认定,目前通常由法医临床学工作者实施。因此,作为法医临床学工作者除了需掌握本学科固有的理论与技术以外,还有必要学习法医人类学的知识与技能。
2.与临床医学的关系
除了与法医学分支学科存在紧密的关联以外,法医临床学与临床医学各学科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先,法医临床学与临床医学的研究对象都是活体。临床医学所面对的是患者,目标在于治愈损伤和疾病,减轻伤病的痛苦和危害,延长其生存期;而法医临床学面对的是被鉴定人,其目标在于从医学的角度明确与被鉴定人人身损害有关的法律问题。当然,实际鉴定中的对象除了真正的受伤人员以外,还有一部分诈称(夸大)损伤或疾病、造作伤的被鉴定人,鉴别真伪、准确判定其伤情或者残情的形成原因成为法医临床学重要且艰巨的任务。
其次,因为临床医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所面对的都是真正的患者,所以其技术方法往往建立在对患者配合的高度依赖之上,一些主观性较强的检查方法(如视力表视力)被认为是功能评价的“金标准”;而法医临床学必须有一些专门的技术方法能够识别真伪,避免对被鉴定人合作性的过度依赖,此时往往需要法医临床学在理论和技术方法等方面进行与临床医学有所不同的探索,形成*具特色的标准和技术体系。
*后,临床医学的主要任务在于鉴别和诊断疾病并实施针对性的治疗,对患者伤情、病情、残情严重程度的精准分度、分级虽然对临床诊断和治疗有一定的影响,但并不一定是决定诊疗的关键因素;而对法医临床学而言,通常需要在医疗稳定或者终结后,鉴定人综合完整、全面的病历资料,应用更具针对性的标准和技术进行精准的测量、检验,对损伤与疾病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作出客观、准确的分级、分度等评定。
二、国内外法医临床学发展史
(一)国外的法医临床学
欧洲诸国及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人体残疾等级(所谓“失能”)的鉴定一般由临床专科医师(如康复科医师)进行,这与我国的法医临床专业现状存在差异。由于法律制度不同,也很少有类似我国在人身伤害刑事案件中经常需要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这些国家的法医临床学专家主要从事枪击等暴力犯罪案件、强奸等性犯罪案件以及妇女儿童虐待等家庭暴力案件的调查,其工作是收集犯罪和受害的证据,在司法人员调查期间及其后的法庭审判中,法医临床学专家可以提供专业证词,必要时也有责任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医学服务。这些国家的法医临床学专家也参与大型灾难事故(如火灾、重大交通事故、航空事故,以及地震等自然灾害)的调查,其作用往往是在法医病理学专家对死亡个体进行死因鉴定的同时,实施对存活个体受伤原因的分析。因此,法医临床学在这些国家又被称为警察医学。
近年来,某些西方国家的法医临床学专家开始为受害人提供心理抚慰和必要的心理干预,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一种新的职业与专业学科,即法医护士与法医护理学。除此以外,法医临床学专家还会在一些民事纠纷或者涉及行政管理的相关案件中提供专家证言,如对驾驶能力的确认等。
国外的法医临床学执业人员中除了少数为专职的以外,多数是从事临床医学的执业医师。临床医师如欲取得法医临床学执业资格,需要经过严格的考核。确有专长的临床医学专家,即使未取得法医临床学执业资格,也可能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受邀参与调查,其作用是为执业法医临床学专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二)我国古代与现代法医学初步兴起时的法医临床学
1.我国古代的法医临床学
我国早在先秦时期就已有“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的记载。南北朝时的《明冤实录》(徐之才著)提及了对损伤伤情的轻重、诈病诈伤、自残、堕胎、真实年龄等方面的鉴定,但资料零散,缺乏系统的理论总结。到了宋代,士大夫阶层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占据了很高的地位,其中一些有识之士在法医学方面做出了卓越贡献。其中,宋慈完成了我国古代法医学的集大成之作——《洗冤集录》,其中就有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的案例。比如,宋慈认为活着的人被钝器打击致体表“红肿硬”,其原理是“血行”形成的“血聚肉硬”。但是,我国古代法医学始终没有与中医学有很好的结合,多数是对人体体表损伤特征的初步归纳总结,就系统性、完整性而言,法医临床学仍未达到作为一门*立学科的要求。
宋代以后,虽然仍有一些法医学专著面世(如元代王与的《无冤录》、清代的《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但由于明清时期科举制度逐渐僵化,一定程度上禁锢了士大夫阶层在法医学方面的投入,盛行由仵作代行尸体检验的职能,甚而“仵作”变成了法医的代名词,其社会地位低下,无法受到必要的重视,因此这些书籍的学术水平和影响力都无法与《洗冤集录》相比,法医学包括法医临床学在宋代以后陷入了漫长的相对停滞期,与西方建立在人体解剖学与病理学基础上的法医学也逐渐拉开了距离。
2.我国现代法医学初步兴起时的法医临床学
我国现代法医学的主要奠基人林几(1897~1951)于1924年完成在德国维尔茨堡大学的法医学深造以后回国,在北平大学医学院创设法医学教研室,任主任、教授,1932年又奉当时的司法行政部的命令,在上海开设了法医研究所,从真正意义上开创了我国的现代法医学。林几与他的同事们从事法医病理学工作,完成了一系列颇具社会影响的案件的鉴定。同时由于当时的法医一般由医师兼任,在医疗纠纷的鉴定方面获得了社会和同行的高度认同,因此,当时的司法行政部于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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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总论篇
**章法医临床学及法医临床
司法鉴定概论本章重点介绍法医临床学的定义、研究对象、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其与法医病理学、法医精神病学和临床医学等相邻学科的主要区别,还介绍了法医临床学发展简史、近年来的主要研究进展和重要学术成果,并展望了学科的发展方向。
本章根据《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指导思想,介绍了法医临床鉴定的定义及其各分领域(鉴定项目)的具体鉴定内容和基本要求,阐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在推动司法鉴定职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方面的重要意义。
**节法医临床学及其学科发展
一、法医临床学概述
(一)法医临床学的定义
法医临床学(forensic clinical medicine)在国内也曾被称为“临床法医学”,其实较多的英语国家也多选择使用clinical forensic medicine。考虑到本学科的研究和实践多基于临床医学理论与技术,研究对象主要为活体,结合中文语言习惯并参考法医学其他分支学科的命名方式,目前业内包括高等院校统编教材均已统一命名为“法医临床学”。
我国以往的教科书或者学术专著通常把法医临床学定义为: 运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知识及其他自然科学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这一定义较为准确地描述了法医临床学在起步之初主要借鉴了临床医学的理论知识与技术方法,但其局限性也正是过于突出学科的应用性,不利于体现学科的*立性,也不利于学科自身理论技术体系的建设与发展。综合近年来学界对法医学的深入研究和重新思考,本教材拟将法医临床学的定义修改为: 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损伤、残疾和因果关系,以及涉及各种人身损害赔偿和活体人身特征有争议的问题,为刑事侦查提供线索,为司法审判提供证据的法医学分支学科。上述新的定义更凸显了学科的*立性。事实上,法医临床学发展至今,通过不断吸收相邻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技术方法并加以应用、改进,已初步形成了*具中国特色且基本适应当前司法实践与社会进步需求的相对完整的学科体系,使之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将是广大从业人员需要长期面对的重要课题。
(二)法医临床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1.法医临床学的研究对象
法医临床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遭受人身损害后存活的个体,本质上关注的是人体的损伤(有时也包括死者生前的损伤)。与人体损伤有关或者可能有关的身体结构变化和功能异常,以及他人的加害行为、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灾害与人体损伤及其后果的相关性,都是法医临床鉴定中可能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可以或者可能造成人体损伤的因素复杂而多变,实践中*常见的是机械性创伤,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和各类意外事故所致的人体损伤多属于机械性创伤,其次还包括各类物理、化学、生物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如激光造成的视网膜损伤、化学腐蚀物造成的体表灼伤、致病微生物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病变,除上述以外,医源性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也并非罕见。
法医临床学的研究对象还包括与法律有关的存在争议的活体身体特征,包括性别、年龄以及需要与损伤鉴别的疾病等方面。
2.法医临床学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1)损伤特征的鉴别主要包括: 人体损伤对生命和健康的危害程度、损伤后功能障碍的严重程度、伪装或者夸大损伤及其功能障碍的情形、损伤后经过时间、损伤的身源及其同一性。主要研究方法是应用以临床医学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医临床学理论和方法,核心手段包括医学影像学和神经电生理学等客观检查技术。
(2)损伤形成原因的分析和判定主要包括: 人体损伤的成伤机制和致伤方式,诈伤和造作伤的鉴别,以及性侵害受害人及加害人人体损伤等相关证据的收集。除法医临床学理论和方法的灵活应用以外,很多情况下还需要借助现场勘查、情景演示或现场实验等手段,进行综合分析。
(3)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的鉴定主要包括: 人体损伤后的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医疗、护理、营养依赖的鉴定,以及损伤与医疗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后续诊疗项目等与损害赔偿直接相关的鉴定。除需要应用临床医学、法医临床学理论和方法外,还需要通过鉴定人的询问和个体化调查分析,方能作出准确判断。
(4)因果关系的鉴定主要包括: 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鉴定、医疗损害的鉴定。此类鉴定,除了高度依赖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方法以外,还高度依赖建立在法学和法医学基础上的法医临床学伤病关系理论。
(5)身体特征的鉴定主要包括: 活体的生活年龄(目前主要指骨龄)、性别(一般指以第二性征为主要表现的性别特征)、损伤改变的身源和同一性、与损伤容易混淆的生理或病理性改变的鉴定。此类鉴定往往需要综合应用法医学、人类学、临床医学的理论和方法。
(三)法医临床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1.与法医学其他分支学科的关系
如前所述,法医临床学是法医学的分支学科。根据研究内容和对象的不同,现代法医学的分科越来越细,逐渐形成了诸多相对*立的学科。例如,建立在病理学的基础上,以死亡过程、死后现象及死亡原因为主要研究内容的法医病理学;以人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认知能力为研究对象,为司法审判提供责任能力、行为能力或者精神、认知损害程度等评定的法医精神病学(也称司法精神病学);还有法医物证学、法医毒物学等学科。
法医学的各分支学科中,法医临床学、法医病理学与法医精神病学都以人体为研究对象。其中,法医病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人的尸体,法医精神病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存在及疑似存在精神症状、精神疾病或者人格障碍、认知障碍的活体,法医临床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各种加害因素造成躯体结构或者功能损害的人的活体。
鉴定实践中,学科的分界有时难免存在模糊地带。比如在遭受暴力性创伤后*终由其他因素致死的个体,若需对其生前损伤进行伤情严重程度的鉴定,就可能既涉及法医病理学,又涉及法医临床学;又如遭受暴力性创伤的个体,兼有躯体伤害和精神损害时,就可能需要同时进行法医临床和法医精神病鉴定。
理论研究方面,无论在损伤的病理生理,还是在损伤对躯体功能的影响等方面,法医临床学与法医病理学、法医精神病学都具有较高的同源性,各学科之间需要相互借鉴、相辅相成。因此,作为法医临床鉴定人,除了认真学习法医临床学理论和技术以外,也应对相邻学科有基本了解。
法医人类学也是法医学重要的分支学科。鉴定实践中,主要应用人类学的方法对受检者(包括检材)的性别、年龄、种族、身源等特征进行鉴别和判断。其中个体生活年龄(依据影像学资料进行骨龄推断)以及个体的识别与同一性认定,目前通常由法医临床学工作者实施。因此,作为法医临床学工作者除了需掌握本学科固有的理论与技术以外,还有必要学习法医人类学的知识与技能。
2.与临床医学的关系
除了与法医学分支学科存在紧密的关联以外,法医临床学与临床医学各学科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先,法医临床学与临床医学的研究对象都是活体。临床医学所面对的是患者,目标在于治愈损伤和疾病,减轻伤病的痛苦和危害,延长其生存期;而法医临床学面对的是被鉴定人,其目标在于从医学的角度明确与被鉴定人人身损害有关的法律问题。当然,实际鉴定中的对象除了真正的受伤人员以外,还有一部分诈称(夸大)损伤或疾病、造作伤的被鉴定人,鉴别真伪、准确判定其伤情或者残情的形成原因成为法医临床学重要且艰巨的任务。
其次,因为临床医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所面对的都是真正的患者,所以其技术方法往往建立在对患者配合的高度依赖之上,一些主观性较强的检查方法(如视力表视力)被认为是功能评价的“金标准”;而法医临床学必须有一些专门的技术方法能够识别真伪,避免对被鉴定人合作性的过度依赖,此时往往需要法医临床学在理论和技术方法等方面进行与临床医学有所不同的探索,形成*具特色的标准和技术体系。
*后,临床医学的主要任务在于鉴别和诊断疾病并实施针对性的治疗,对患者伤情、病情、残情严重程度的精准分度、分级虽然对临床诊断和治疗有一定的影响,但并不一定是决定诊疗的关键因素;而对法医临床学而言,通常需要在医疗稳定或者终结后,鉴定人综合完整、全面的病历资料,应用更具针对性的标准和技术进行精准的测量、检验,对损伤与疾病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作出客观、准确的分级、分度等评定。
二、国内外法医临床学发展史
(一)国外的法医临床学
欧洲诸国及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人体残疾等级(所谓“失能”)的鉴定一般由临床专科医师(如康复科医师)进行,这与我国的法医临床专业现状存在差异。由于法律制度不同,也很少有类似我国在人身伤害刑事案件中经常需要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这些国家的法医临床学专家主要从事枪击等暴力犯罪案件、强奸等性犯罪案件以及妇女儿童虐待等家庭暴力案件的调查,其工作是收集犯罪和受害的证据,在司法人员调查期间及其后的法庭审判中,法医临床学专家可以提供专业证词,必要时也有责任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医学服务。这些国家的法医临床学专家也参与大型灾难事故(如火灾、重大交通事故、航空事故,以及地震等自然灾害)的调查,其作用往往是在法医病理学专家对死亡个体进行死因鉴定的同时,实施对存活个体受伤原因的分析。因此,法医临床学在这些国家又被称为警察医学。
近年来,某些西方国家的法医临床学专家开始为受害人提供心理抚慰和必要的心理干预,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一种新的职业与专业学科,即法医护士与法医护理学。除此以外,法医临床学专家还会在一些民事纠纷或者涉及行政管理的相关案件中提供专家证言,如对驾驶能力的确认等。
国外的法医临床学执业人员中除了少数为专职的以外,多数是从事临床医学的执业医师。临床医师如欲取得法医临床学执业资格,需要经过严格的考核。确有专长的临床医学专家,即使未取得法医临床学执业资格,也可能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受邀参与调查,其作用是为执业法医临床学专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二)我国古代与现代法医学初步兴起时的法医临床学
1.我国古代的法医临床学
我国早在先秦时期就已有“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的记载。南北朝时的《明冤实录》(徐之才著)提及了对损伤伤情的轻重、诈病诈伤、自残、堕胎、真实年龄等方面的鉴定,但资料零散,缺乏系统的理论总结。到了宋代,士大夫阶层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占据了很高的地位,其中一些有识之士在法医学方面做出了卓越贡献。其中,宋慈完成了我国古代法医学的集大成之作——《洗冤集录》,其中就有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的案例。比如,宋慈认为活着的人被钝器打击致体表“红肿硬”,其原理是“血行”形成的“血聚肉硬”。但是,我国古代法医学始终没有与中医学有很好的结合,多数是对人体体表损伤特征的初步归纳总结,就系统性、完整性而言,法医临床学仍未达到作为一门*立学科的要求。
宋代以后,虽然仍有一些法医学专著面世(如元代王与的《无冤录》、清代的《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但由于明清时期科举制度逐渐僵化,一定程度上禁锢了士大夫阶层在法医学方面的投入,盛行由仵作代行尸体检验的职能,甚而“仵作”变成了法医的代名词,其社会地位低下,无法受到必要的重视,因此这些书籍的学术水平和影响力都无法与《洗冤集录》相比,法医学包括法医临床学在宋代以后陷入了漫长的相对停滞期,与西方建立在人体解剖学与病理学基础上的法医学也逐渐拉开了距离。
2.我国现代法医学初步兴起时的法医临床学
我国现代法医学的主要奠基人林几(1897~1951)于1924年完成在德国维尔茨堡大学的法医学深造以后回国,在北平大学医学院创设法医学教研室,任主任、教授,1932年又奉当时的司法行政部的命令,在上海开设了法医研究所,从真正意义上开创了我国的现代法医学。林几与他的同事们从事法医病理学工作,完成了一系列颇具社会影响的案件的鉴定。同时由于当时的法医一般由医师兼任,在医疗纠纷的鉴定方面获得了社会和同行的高度认同,因此,当时的司法行政部于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