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围绕德日法益说的四维改良及实践贯彻展开研究。首先梳理了当今中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本质的观点对立,包括发轫于苏联的“社会危害性”说及演变、德日国家的犯罪本质学说,以及我国学者对移植德日法益说的倡导。在此基础上提出“四维法益说”,阐述其立论依据及与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社会危害性说的贯通性。接着探讨犯罪定义、犯罪构成对四维法益说的贯彻,对犯罪构成四要件进行“立体化”修正。运用该理论解读相关法律,分析刑法与前置法衔接问题、《社区矫正法》公法性质及《反有组织犯罪法》。最后运用四维法益说和立体化犯罪构成理论探讨刑法热点,如轻罪治理、社区矫正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危害公共卫生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等,为刑法理论和实践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当今中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本质的观点对立
第一节 发轫于苏联刑法理论的犯罪本质观
一、犯罪本质的“社会危害性”说
二、“社会危害性说”演变的其他犯罪本质观
三、“社会危害性理论”的修正
第二节 当今德、日国家的犯罪本质学说
一、当代德国的犯罪本质观
二、当代日本的犯罪本质观
三、评析与启示
第三节 我国学者对移植德日犯罪本质理论的倡导
一、法益说在中国的最初系统介绍
二、进入21世纪我国学者移植德日法益说的努力
第二章 犯罪本质的“四维法益说”
第一节 为“四维法益说”立论
一、移植德日法益说需要解决的障碍
二、德日法益说适应中国的“四维”改良
第二节 “四维法益说”与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社会危害性说的贯通性
一、二者统一于现代意义的犯罪内涵
二、二者统一于“国家整体法律秩序”
第三章 犯罪定义、犯罪构成对四维法益说的贯彻
第一节 因应四维法益说之犯罪定义的科学化
一、我国理论界对犯罪定义的表述现状
二、基于四维法益说对综合的犯罪定义又进行进一步完善
三、从四维法益说看《刑法》第13条“但书”存在的合理性
第二节 基于“四维法益说”对犯罪构成四要件的“立体化”修正
一、完善犯罪成立条件体系的路径选择与任务
二、犯罪构成组成要件的数量
三、犯罪构成“四要件”的排序
第三节 基于四维法益说对犯罪构成四要件的“立体化”修正
一、关于犯罪客体要件的立体化修正
二、关于犯罪客观要件的立体化修正
三、关于犯罪主体要件的立体化修正
四、关于犯罪主观要件的立体化修正
五、对行为人危险人格进行衡量的犯罪构成化
第四章 运用犯罪本质四维法益说对有关法律的解读
第一节 刑法与前置法之衔接不畅及其解决对策
一、刑法与前置法规范合理衔接的重要意义
二、当前刑法与前置法规范衔接不足的主要情形与原因分析
三、促进刑法规范与前置法规范有机衔接的建议
第二节 《社区矫正法》的公法性质及其展开
一、犯罪本质观和现代刑罚观是社区矫正的逻辑起点和归宿
二、《社区矫正法》的公法属性及其体现之不足
三、对《社区矫正法》立法表述不足所导致的“两大失衡”的纠正
第三节 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解读
一、《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综合法地位和其中大量的刑事法规范
二、现行国家基本刑事政策、积极预防刑法观在《反有组织犯罪法》中的贯彻和体现
三、对该法其他重要制度创新的解析
第五章 运用四维法益说和立体化犯罪构成理论对刑法热点的探讨
第一节 轻罪治理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不足与立法完善建议
一、我国轻罪化时代的到来和治理体系的相应变革
二、轻罪的治理需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全面系统治理,不能偏颇
三、轻罪治理实体法的不足及其立法完善建议
四、轻罪治理的程序法不足及其立法完善建议
第二节 社区矫正效果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一、社区矫正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规范依据和规则
二、社区矫正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各模块及其权重
三、社区矫正效果评价指标的赋分理由
四、社区矫正效果评价指标分值表及其用途
第三节 危害公共卫生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研究
一、危害公共卫生犯罪与非刑罚处理方法的范畴
二、危害公共卫生犯罪之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配置及其适用现状
三、危害公共卫生犯罪之非刑罚处理方法强化适用建议
四、危害公共卫生犯罪之保安处分制度完善建议
主要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