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网络法律评论》(第25卷)由专题特稿、网络与数字经济、知识产权3个部分共8篇文章组成。各文既有关于多中心竞争法和数据权力规则的专题研究,也有针对数据权力分置、“数字寄生”的探索,还有关于商标通用名称化、二次创作短视频以及网络游戏直播等方面的讨论,从不同角度展现了网络法律领域近期新的研究成果和发展趋势。本书可为读者了解国内外网络法律领域热点问题的研究成果提供参考。
目录
专题特稿
多中心竞争法……扬尼斯·雅诺斯(Ioannis Lianos)著 王博文译 003
数据即权力:美国政府需要为数字时代制定新规则……马修·J 斯劳特(Matthew J Slaughter) 大卫·H 麦考米克(David H McCormick)著 张韬略 李永双 译047
网络与数字经济
数据“三权分置”法律表达的中间理路……曹新舒 059
互联互通背景下“数字寄生”的竞争法逻辑与拆解进路……唐子晗 087
知识产权
商标通用名称化撤销的实践异化与矫正……朱园伟 107
二次创作短视频侵权及合理使用问题研究……北京互联网法院课题组 123
网络游戏直播版权问题研究……北京互联网法院课题组 143
《网络法律评论》第二届青年学者论坛会议综述……蒋屹 162
征稿启示
《网络法律评论》常年征稿启事……179
试读
通用名称化的商标通常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巨大的成本投入,持续对该类商标的专有使用仍能产生高度的经济价值,因此无论是商标显著性退化为通用名称,还是通用名称经使用而恢复商标显著性,都可能对整体商标市场中的其他相对人产生重大影响甚至“致命”打击。在此基础上,我国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及通用名称的案件时,理应保证从严适用法律并对规则的扩大解释保持谦抑。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至今未对通用名称的概念进行明确,执法、司法、学界研究亦未形成统一意见,不同的概念界定又会影响到对相关评判要素的理解与适用,因此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通用名称问题时缺失统一且缜密的裁判规则。
司法认定中对过错考量的误用是其表现之一,客观原因在于通用名称与商标的边界时常交叉重合,难以把握二者的界限,因此司法裁量权是私权利和公利益权衡下的必然产物;主观原因在于裁判者对相关条款理解上的偏差,最终导致出现各行其是、诉累不休的现象。通过上述对通用名称撤销严格论调的解释与论证,可见《商标法》第49条第2款产生于我国商标法的历次修改,具有理论基础与制度基础,并未表现出规则设定上的明显不足。为了满足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司法判决应当落实对严格撤销规范的回归与坚守;实现统一的撤销严格论,是司法实践中面对通用名称撤销问题时的首要任务。
严格撤销下商标权人权益损害的产生,本质在于法律未对商标显著性的全面维护提供有效的救济路径。第三人将注册商标当作通用名称进行日常或商业性使用,致使显著性淡化,商标权利人无法防范,但法院又会习惯于依据第三人的使用行为对通用名称进行推定,整体上形成了权益损害的局面。笔者认为: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强化权利人在面临第三人导致显著性退化的可能时的防范能力与防范意识。既然严格论调的撤销结果已然确定,那么在显著性退化的过程中,商标法应当设定有利于权利人进行显著性维护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