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方法研究》遵循“以科学捍卫公正”,凸显司法鉴定标准根本依据作用,以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方法为研究对象,详细介绍了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的内涵与外延、鉴定程序与审查、具体项目内容及鉴定方法,并对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方法的现状以及未来进行分析和讨论,希望帮助开展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鉴定方法有更为深入的理解和认识,不断提升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质量,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现代化建设添砖加瓦。
目录
目录
**章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概述001
**节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的内涵与外延002
一、道路交通事故003
二、交通事故痕迹物证023
三、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查023
四、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031
第二节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的具体项目内容037
一、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037
二、交通设施安全技术状况鉴定044
三、交通事故痕迹鉴定047
四、车辆速度鉴定054
五、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067
第三节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程序091
一、鉴定受理程序091
二、送检材料的接收093
三、检验鉴定程序093
四、检验原则和鉴定方法095
五、结果报告程序095
六、归档097
第四节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意见的审查097
一、鉴定程序合法性审查097
二、鉴定记录规范性审查098
三、鉴定方法科学性审查098
第二章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方法101
**节 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方法104
一、车辆类型鉴定105
二、安全技术装置符合性鉴定107
三、鉴定标准108
四、案例解析111
第二节 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设施安全技术状况鉴定方法131
一、相关区域鉴定131
二、交通安全设施技术状况和符合性鉴定134
三、鉴定标准139
四、案例解析139
第三节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方法154
一、唯一性鉴定155
二、碰撞部位和形态鉴定157
三、是否发生过碰撞鉴定162
四、鉴定标准167
五、案例解析173
第四节 车辆速度鉴定方法177
一、基于现场痕迹和材料的车辆速度鉴定177
二、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速度鉴定181
三、其他鉴定185
四、鉴定标准189
五、案例解析189
第五节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方法192
一、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193
二、交通信号灯指示状态鉴定196
三、车辆火灾鉴定200
四、轮胎破损原因鉴定203
五、鉴定标准205
六、案例解析205
第三章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方法思考与展望211
一、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方法现状212
二、思考与讨论213
三、讨论案例213
参考文献249
试读
**章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概述
物证类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物理学、化学、文件检验学、痕迹检验学、理化检验技术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文书物证、痕迹物证、微量物证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其中,痕迹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运用痕迹学的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痕迹物证进行勘验提取,并对其性质、状况及其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形成过程、相互关系、形成原因等进行勘验检查、分析评判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属于痕迹司法鉴定。
**节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的内涵与外延
交通是指借助某种运载工具,实现人或物的空间位置移动的社会活动过程,即各种运输活动的总称。交通方式主要有铁路、道路、水运、航空等基本方式。其中,道路交通方式是载客运输量*大、参与人员*多的运输方式。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意外造成的,如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一般情况下构成交通事故需要具备车辆、道路、在运行中、发生状态、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或自然灾害引发的、有损害后果六个要素,缺一不可。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交通事故调查过程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委托,鉴定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委托书并进行签订确认后,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进入了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阶段,且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有争议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进行裁决。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参与人员,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这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就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方式转为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法院进行诉讼审判的处理方式。一般,由法院启动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的委托。
一、道路交通事故
同时具备以下六个要素和违法行为可作为判断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的依据。
(一)车辆
车辆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主体要素。无车辆参与的事故,不是道路交通事故。如,造成损害的各当事人中任何一方都未驾驶车辆,行人与行人相撞就不是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节“机动车、非机动车”及第八章“附则”第119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二)道路
道路是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件,没有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就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管辖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章“附则”第119条**款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这里所讲的道路,不包括厂区、校园、矿区、庭院的道路。但GBJ 124《道路工程术语标准》中“道路”,是指在供各种车辆和行人等通行的工程设施。按其使用特点分为公路、城市道路、厂矿道路、林区道路及乡村道路等。人员和车辆在道路通行,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
(三)在运行中
根据交通事故的定义,车辆必须是在运行过程中车辆之间发生碰撞或与行人、固定物等发生碰撞,才能是交通事故。如,行人碰撞、跌落在处于停止状态的车辆上,乘坐人从静止的车上跳下、跌落造成的伤害就不是交通事故。
(四)发生状态
发生状态是指发生有碰撞、碾压、翻车、坠车、爆炸、着火、泡水等其中一种情形。如果未发生上述情形,在车上的人员由于其他身体原因等而造成的伤害,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五)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或自然灾害引发的
造成事态的原因是指由于事故当事人的违章或过错行为或自然灾害所引发的,且应与事故发生有必然因果关系的违章、过错或意外。
(六)有损害后果
有损害后果是指要有人、畜伤亡或车、物损坏的后果,没有损害后果的不是交通事故,但也不是所有有损害后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故意用车碰撞人、畜或者其他客体造成损害后果的,就不能定性为交通事故,而存在主观故意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交通事故案件的罪名一般包括: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妨碍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在法条中规定了三种情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危险驾驶罪是指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行为。此罪的刑罚包括拘役和罚金,行为方式包括飙车、醉驾、超速超载和运输危险化学品4种。妨碍驾驶罪是指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还有,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也构成妨碍驾驶罪。
下面,从以下案例思考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与典型刑事案件的区别,对照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的**要素,分析如何排除是交通事故案件,以及证据相互印证。
案例讨论
孟某辉、张某红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
审理法院:四川省××××
案号:(2017)川××刑初49号
裁判日期:2017.12××××
案由: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辉,男,生于1983年5月21日,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文县。2016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广元市利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元市公安局利某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辩护人:汪某彦,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红,女,生于1982年2月16日,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文县。2016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广元市利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元市公安局利某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苟某嵘,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刑诉〔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辉、张某红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某、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辉及其辩护人汪某彦、被告人张某红及其指定辩护人苟某嵘均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后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终结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被告人孟某辉、张某红夫妇因对外欠下大量债务及银行贷款,致使家庭经济陷入困难。同年7月,孟某辉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为其所有的川H×××××号轻型普通货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三者险等保险,同年8月,孟某辉通过手机查询了解到可以通过制造交通事故方式骗取保险金,遂将该想法告知张某红,张表示反对,并要求孟父母及朋友对孟进行规劝。8月下旬,孟某辉意图将甘肃省一无名乞丐骗至陕西省宁强县,利用过往货车将乞丐撞死后将乞丐身份伪装成其父亲孟某5或其大哥孟某1从而骗取保险金,后在实施诱骗过程中因该无名乞丐拒不配合而未果。
2016年10月中旬,孟某辉再次向张某红提议撞死张外曾祖母张某1骗取保险金,张某红经不住孟某辉反复劝说,遂表示同意。同月23日,孟某辉驾驶其川H×××××号轻型普通货车前往甘肃省文县范坝乡张某1的住处,在张某红配合下,以接张某1外出看病为由将张某1接走。10月23日至26日,孟某辉驾车搭乘张某1前往陕西省宁强县燕子砭镇、大安镇等地伺机作案未果。10月27日上午,孟某辉驾驶其川H×××××号轻型普通货车搭乘张某1从陕西省宁强县燕子砭镇出发,沿国道212线前往四川省广元市。当日10时30分许,行至国道212线761公里+900米附近时,孟某辉以上厕所为由将车停靠路边,张某1下车*自沿路步行,后孟某辉驾车撞击张某1,致其当场死亡。
案发后,经广元市公安局利某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1系因机动车撞击、碾压至脊髓离断、多脏器破裂死亡。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扣押手机、汽车等物证;银行交易记录、车辆登记信息、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张某2、孟某1、谢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孟某辉、张某红的供述与辩解;机动车司法鉴定、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人身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孟某辉为实现撞死无名乞丐骗取保险金的目的,着手实施诱骗行为,因无名乞丐拒不配合而未果;孟某辉、张某红为骗取保险金,故意驾驶机动车辆撞击被害人张某1致其当场死亡,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孟某辉、张某红刑事责任。在被告人孟某辉、张某红共同故意杀人行为中,孟某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红起帮助作用,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红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
被告人孟某辉辩称,自己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自己欠下的债务并不导致家庭陷入困难,从没有说过要撞人骗保险金,也没有被人劝说过;自己并不是故意撞死张某1。
辩护人汪某彦提出:1.孟某辉欲撞死乞丐骗保的证据不完整;2.孟某辉不能直接取得保险金,其撞人骗保的行为不合常理;3.与张某红因夫妻关系恶化,张某红有陷害孟某辉的可能,其供述不能采信;4.孟某辉系自*,应从轻处理;5.孟某辉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张某红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辩护人苟某嵘提出,被告人张某红故意杀人罪名成立,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表现在:1.张某红系被胁迫参与犯罪;2.未直接参与共同犯罪,只起到了间接的辅助作用;3.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属于坦白;4.无犯罪前科,属初犯、偶犯,根据其一贯表现及家庭具体情况,建议张某红在三年以下量刑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和2016年7月,被告人孟某辉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为其所有的川H×××××号轻型普通货车购买了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2016年,被告人孟某辉、张某红夫妇因欠有银行贷款及他人借款无法归还,致使家庭经济困难。同年8月,被告人孟某辉通过手机查询了解交通事故赔偿保险金的相关信息,产生了通过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想法,遂将该想法告知被告人张某红,遭到张某红的反对,张某红将此事告知家人并要求家人对孟某辉予以规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