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以实现司法公正首先要做到程序公正为指导思想,沿着非法证据排除这条主线展开,将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尤其是法医鉴定意见从技术层面、操作层面上逐一摊开,把鉴定过程、方法及依附其中的鉴定权利、责任和义务一一加以列举,增加鉴定内涵的透明性,降低鉴定操作的神秘性,扩展鉴定的可视性可监督性,从而增加案件诉讼的有关人员对鉴定意见的可理解性,使之清楚鉴定意见是如何合成的,其外延的各种介入因素应当如何制约,进而保证刑事案件鉴定意见的公正性。
目录
第一章法医鉴定概况
第一节法医鉴定发展历程
一、法医鉴定的发展
二、法医鉴定及法医学教育
第二节法医鉴定格局
一、改革开放前的法医鉴定
二、改革开放后的法医鉴定
第三节法医鉴定机构及人员
一、法医鉴定机构
二、法医鉴定人
第四节法医鉴定目的及种类
一、法医鉴定的目的
二、法医鉴定的种类
第五节法医鉴定意见
一、法医鉴定意见表达形式
二、法医鉴定意见表达类别
第二章法医鉴定程序
第一节法医鉴定程序渊源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鉴定程序
二、法医鉴定固有的程序
第二节法医鉴定实用程序
一、原则性程序
二、法医鉴定标准
三、具体操作程序
第三节外包检验鉴定操作
一、选择机构
二、履行程序
第四节鉴定人出庭作证
一、出庭义务
二、举证责任
第三章法医鉴定检验方法
第一节常规检验方法
一、医学检验方法
二、法医检验方法
第二节实验室检验方法
一、法医检验实验室
二、认证认可实验室
三、外包实验室检验
第四章法医鉴定中的权利及义务
第一节法医鉴定权利的生成
一、鉴定决定权
二、鉴定申请权
三、鉴定权
四、回避权
五、签字盖章权
六、补充、重新鉴定权
七、鉴定知情权
第二节法医鉴定义务的履行
一、鉴定决定人员义务
二、鉴定人义务
三、委托鉴定方的义务
第五章法医鉴定文书中的信息
第一节法医鉴定文书的结构
一、绪言
二、案情摘要
三、检查所见
四、分析说明
五、鉴定意见
六、附件
第二节法医鉴定文书中的信息
一、绪言中的信息
二、案情摘要中的信息
三、
前言/序言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把法定证据之一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同时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对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鉴定意见,特别是如何通过法律诉讼程序保障鉴定意见正确采信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
首先,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拓展了鉴定意见质证、存疑、修正以及否定等多种途径,鉴定脱去结论的外壳,显露出内在意见性质的构架,并以此接受诉讼各方面的质询,表达其程序上的完整和实体上的完善,本身必须经得起推敲。
鉴定意见具有自身的技术特点,存在天然的封闭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须经过质证、鉴定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聘请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等项程序,直指鉴定意见的要穴,明确了对鉴定意见内涵探究的路径。
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增强了鉴定人的程序责任和举证义务,增加了控辩鉴三方直接面对鉴定意见的机会,为主审法官实时研判鉴定意见的证据性提供了空间,是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意义上的运用和历练,考量着其程序和实体的公正程度。
鉴于《刑事诉讼法》对鉴定意见有关的程序性规定,控辩双方针对案件中的鉴定意见,不仅在庭前深入研究和解析,以期洞悉专门性的问题,必要时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质证,以期突破专门性的问题。
其次,鉴定意见的形成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对其进行质证也需要有一定的遵循。
以法医鉴定为例,其理论基础是法医学,实现其为法律服务目的的桥梁是法医鉴定,法医鉴定的实施则需要遵循诉讼程序和技术规则,具体到对人身伤亡类案件中法医鉴定意见的质证,如何体现程序和实体的有机统一,是《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鉴定意见质证条款落地的问题之一。
法医鉴定在具体技术操作层面上,采取何种检验方法、针对何种检材样本、采用何种依据标准等技术规则,在嫁接到人




















